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税收筹划_税收筹划论文

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税收筹划_税收筹划论文

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收筹划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产企业论文,出口货物论文,税收筹划论文,免抵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普遍实行退免税的办法,其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最具代表性。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及税收筹划进行探讨。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日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办理出口业务需提供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及出口发票。出口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所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必须是“退税专用联”,即黄联报关单,且报关单上必须盖有防伪印油的“验讫章”。收汇核销单是由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据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业务对出口报关、收汇核销有着严格的时间要求。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有以下相关公式:

应纳税额=内销货物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收齐单证出口销售额×退税率

当应纳税额大于0时,需缴纳增值税;当应纳税额小于0时,会产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3年4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0.4万元,上月末留抵税款2万元,本月内销货物销项税额17万元;2003年5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内销货物销项税额22.1万元;2003年6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40.8万元,本月内销货物销项税额25.5万元。

假设该企业2月末有两笔各100万元的出口业务,于4月份收齐相关单证(假设6月末报关日期未超180天),下面以不同时间确认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进行税收筹划。若4月份确认收齐单证出口销售额200万元,则: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当期应纳税额=17-(20.4-8)-2=2.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200×13%=26万元。

若4月份不确认出口收入,5月份确认收齐单证出口销售额200万元,则:4月份应纳税额=100×17%-20.4-2=-5.4(万元),即4月份有5.4万元留抵税额。

5月份免抵退计算:

1.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22.1-(34-8)-5.4=-9.3(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6-9.3=16.7(万元)

6月份免抵退计算:应纳税额=25.5-40.8=-15.3(万元),即6月份有15.3万元留抵税额。

若4月份不确认出口收入,5月份确认收齐单证出口销售额100万元,6月份确认收齐单证出口销售额100万元,则:5月份免抵退税:311

1.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4(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22.1-(34-4)-5.4=22.1-30-5.4=13.3(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13%=13(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时:

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3(万元)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3.3-13=0.3(万元)

6月份免抵退税:

1.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4(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25.5-(40.8-4)=25.5-36.8=-11.3(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13%=13(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1.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3-11.3=1.7(万元)

显然,出口销售额同样是200万元,若4月份一次性确认则不退税;若5月份—次性确认则退税9.3万元;若5月份、6月份分别确认100万元,则退税13+11.3=24.3万元。

由于确认出口收入时间的不同,出口退税额不同,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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