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模糊与透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贷款人论文,模糊论文,透明论文,制度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1797年SIR Francis Baring首次提出“最后贷款人”(the lender of last resort,缩写为LOLR)这一术语起,关于LOLR的研究在之后的210余年中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国外LOLR研究与实践表明,LOLR作为政府出于公益而提供的公共产品,其最大的功能在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从而稳定金融。而其最大的成本在于来自银行的道德风险。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与发现,部分学者提出增加透明度、采用“建设性模糊”的建议。
一 建设性模糊与透明度的提出及其理论基础
1.建设性模糊的提出与理由
对LOLR模糊性的思考最早可追溯至英国。英国政治家和英格兰银行家直觉地认为,除了危机时期,不应该以正式的条款确立LOLR。而且权力既不应全部赋予英格兰银行,也不应全部赋予政府,而应模棱两可。不太多但适度的不确定性,能向市场传递了一个不确定的信息,使市场不得不更多地依靠自救,从而有利于市场建立自我独立性。之后,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Corrigan于1990年提出建设性模糊,或曰(Constructive Ambiguity)建设性模棱两可概念。他认为,在提供支持时要引入不确定原则。因为不确定性让银行不知道自己究竟能否被救助,使银行谨慎经营。G10报告进一步将“建设性模糊”定义为:“当局应避免对金融机构的支持的详细行动过程事先承诺,当局应保留对是否、何时和在何种情况下提供支持的相机决策权力(BIS,1997b)。”可见,建设性模糊是央行相机决策的权力,是央行事前故意制造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不仅包括是否干预的不确定性,还包括干预时间、干预条件、惩罚的不确定性。具体而言,LOLR中采用建设性模糊政策有利于:(1)降低银行所有者和储户之间的道德风险;(2)增强中央银行操作的灵活性和政策的可信度;(3)减少对问题银行的错误判断。正由于建设性模糊的这些优点,它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以广泛应用。
2.提高透明度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世界各国在处理银行问题上的另一趋势是增加中央银行操作的透明度。这一趋势源于人们对20世纪末金融危机的反思。反思形成的金融危机理论,从信息经济与博弈论的基本思想出发,揭示了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金融透明度差、过度的信息屏蔽。因此,各国监管当局纷纷强调信息披露,提高银行监管的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究其理论基础在于理性预期理论。该学派认为由于经济行为人皆为理性的经济人,能够在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对经济变动做出明智的反应。因此对于公众的合理预期和预防性对策,政策当局的最优选样是制定明确的规则,提高政策透明度,使其政策与其行为保持一致,从而建立政策的可信度。具体而言,提高LOLR的透明度有利于:(1)减少引发危机的不必要的恐慌;(2)提高央行救助工作的效率;(3)限定政策执行者的权力。
二 采取“建设性模糊”与提高透明度是相容的
尽管建设性模糊增强的是央行相机决策的权力,而提高透明度则是增加对央行行为的约束;建设性模糊提倡的是模糊,而提高透明度则恰恰相反,两者有矛盾的一面。但我们更应看到两者相容的一面。
第一,两者目标的一致性。建设性模糊是为抑制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提高透明度也是为了应对金融风险、金融危机,透明度、建设性模糊是手段、方法,两者统一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从而提高LOLR的有效性上。
第二,两者是互补关系。两者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建设性模糊的缺陷在于其故意制造的模糊性可能使负责危机管理机构(一般是央行)的相机决策权力过大,可能导致政府的决策不是最优的。有学者认为可用事后严格的透明规则来抵消央行处理个案时相机决策权力过大的负面影响(Enoch,Stella,Khamis,1997)。正如IMF在《关于货币金融政策透明度好的做法》(IMF,1999)中所倡导的,事后透明公开将增加央行审慎决策的压力。
而提高透明度的缺陷在于,在某些情况下更多的信息、更高的透明度可能只会使金融动荡更加严重。斯蒂芬·莫里斯(Stephen Morris,Hyun Song Shin,2001)利用一个简单的模型证明了当信息环境十分恶劣时,即几乎没有公共信息,行为者只能依靠私人信息的情况下,额外的公共信息只会破坏系统的稳定。而在公共信息十分丰富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已经掌握了足够的信息能在众多的银行中区分优劣,额外的信息才会使系统更加稳定。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只有在信息环境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提高透明度才能增进社会福利。而之前必须经历一个更脆弱的时期。在此期间,采取建设性模糊措施是维护金融稳定所必不可少的。
第三,事实证明,两者是相容的。纯粹的透明与完全的模糊在实践中都是十分罕见的。一般而言,LOLR功能履行得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透明与“建设性模糊”结合得好的国家和地区。例如,英国虽然未将最后贷款人制度写入法律,但是事后英格兰银行会在其财务报告的脚注中公开最后贷款救助的细节。美国、中国香港金管局和保加利亚国民银行也有类似操作。
三 目前我国LOLR几乎处在完全模糊的状况
我国目前的LOLR制度,既未采取“建设性模糊”政策,也缺乏透明度,几乎处在完全“非”建设性模糊状态。
1.完全模糊状况的表现
(1)LOLR制度法律定位模糊。目前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对LOLR制度及其实施主体的描述过于模糊,如《人民银行法》中并未明确确立人民银行LOLR的法律地位。LOLR相机决策权实际集中在国务院,央行只有根据国务院批准执行的权利。
(2)LOLR制度构成要素模糊。LOLR制度由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救助担保、救助利率等要素构成。尽管上述法律法规对这些要素有所涉及和规定,但存在诸多模糊之处。现以199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加以说明:第一,救助标准模糊不清。该法第三条规定,为帮助发生支付危机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缓解支付压力、恢复信誉,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央行发放紧急贷款。该规定只将“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作为发放紧急贷款的目的,并未明确指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一元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第二,救助对象模糊不清。该法第二条中将救助对象限定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它又在附则中提及“经总行批准”,对它们“以外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紧急贷款,适用本办法”。实际操作中救助对象已扩展到证券公司。第三,对贷款担保的规定模糊不清。对担保的形式、抵押品的标准、特别是关于抵押品的定价等具体问题都未做说明。第四,对贷款利率的规定模糊。该办法仅含糊指出“紧急贷款应执行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发生逾期的紧急贷款,应执行再贷款罚息利率”。
(3)LOLR制度事中事后模糊。在我国的最后贷款救助过程中,对于最后贷款人政策的具体执行如贷款政策的制定及决策过程,央行基本不对外公布。而从我国央行对问题银行的救助历史来看,事后几乎从不向公众披露贷款利率、期限、金额、担保等相关细节。
2.完全模糊状况产生的严重后果
在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完全模糊使得其变成了最先贷款人和最后买单人,功能扭曲,道德风险严重。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索取央行的最后贷款,而不是积极自救。特别是那些认为自己规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银行,相信央行不会在其发生流动性不足或出现其他问题后袖手旁观,因而更大胆地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加剧银行体系的不稳定。
由于LOLR制度的法律架构不清晰,导致LOLR被滥用于各种类型的失败机构,救助成本巨大。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关闭、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到城市信用社的停业整顿、商业银行的行政关闭、信托公司的清理整顿和破产清算以及证券公司黑洞的弥补,中央银行都慷慨地予以资金支持。而截至2002年上半年,有19个省(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本息的情况,占借款地区总数的73.1%,部分资金最终无法得以清偿。这些再贷款实际上将不良贷款货币化,必将转化为现实的通货膨胀压力,危及货币政策目标。
模糊的制度还将导致央行独立性削弱,救助决策被动。我国处置金融风险的过程都是采取的“一事一报,严格审查,国务院批准”的程序,央行的实际决策权过小,且央行的独立行为过多的社会职能冲淡。同时也为商业银行的寻租行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四 我国应建立建设性模糊与透明相结合的LOLR制度
如前所述,“建设性模糊”与提高透明度是可以相容的,而且不管是从国际经验还是国内教训来看,我国应建立建设性模糊与透明相结合的LOLR制度,从而在维持金融市场的信心以避免发生非理性挤提与保持一定的不确定性以避免严重的道德风险之间找到平衡。
1.事前透明化LOLR政策并采取建设性模糊
在法律上明确人行履行LOLR职责和地位,即当影响到金融稳定的全局性突发事件发生时,人行将对整个市场进行LOLR救助,以维护市场信心和稳定市场预期。
明确LOLR政策目标是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明确LOLR的救助标准是系统性风险标准;明确LOLR的救助对象为暂时陷入流动性风险的具清偿能力的问题金融机构;明确贷款利率应高于市场利率,对逾期无法归还的贷款采取惩罚性的罚息策略;明确抵押品价值按危机前价值认定以中断恐慌的自我实现机制,对无法提供合格抵押品的机构不予贷款。
事前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是否提供LOLR、对何时发放、发放多少不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是采取“建设性模糊”做法,保留央行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对介入时机和救助数额、救助数额的上限进行明确规定是难以达到的,而且为保持政策的一定弹性央行有必要采取“建设性模糊”。
2.事中模糊化LOLR操作
一般情况下,事中采取完全模糊原则,对于某问题银行的具体操作包括确定银行危机的性质、确定救助的方式、救助的时机、救助的程度、救助的具体步骤等均不予公开。首先,救急如救火,受时间所限救助细节难以公开。再者,救助秘密进行,可避免动摇市场信心,影响受助银行的运行和声誉。同时,也为央行赢得相机抉择空间,建立专业化的救助流程。但若市场对问题银行情况已有所察觉,与其让市场谣传、猜度、放大问题银行的问题,莫若让政府将其信息透明化,可能反而有助于防止恐慌的自我实现。
3.事后透明化LOLR执行过程
在事后,如一、两年后,通过央行或银监会的年报、工作简报、网页或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披露个案的救助过程和细节,以及全国LOLR实施的汇总情况。一可便于公众监督;二可树立央行的声誉;三可使金融机构形成稳定预期,规范行为,谨慎经营;四可累积央行应对危机的知识,增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在我国整个LOLR透明与模糊交替过程中,关键是信息的传递、流通和处理。央行的透明是建立在金融机构透明的基础上。没有金融机构定期向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披露经营的真实信息,央行LOLR决策与执行就没有信息依据和保障。另外,在当前我国央行监管职能分离、成立了专司金融监管的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央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效信息共享机制,规范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形成监管合力,减少LOLR操作中“外部角色冲突”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