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自由的限度与制度的调节--经济哲学的视野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自由的限度与制度的调节--经济哲学的视野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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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自由的本质内涵与历史形态

市场经济方式的自由,也就是市场经济的自由,它作为对封建专制经济方式的革命,是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的是一个巨大历史进步。其本质内涵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经济主体的地位方面,各种经济主体特别是资本所有主体或财产所有主体获得了相对独立自由的地位。这对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首先意味着任何成熟的社会成员都有根据个体意志进入经济生活领域的权利,进而成为经济领域的实际主体。经济主体的资格条件不再取决于其政治和社会地位的高低,而是取决于最低限度的劳动能力或资金条件。这还意味着经济主体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方向,自主选择投资经营方式,在经济生活中充分运用本身的知识和能力,实现其经济或其他社会价值追求。从经济哲学的角度看,这标志着独立的经济人格的形成,还标志着社会的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利之间的明确划界。

二是在经济主体的行为方面,各种经济主体在统一平等的规则约束下进行自由竞争。这也是市场经济自由的一个本质规定所在。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方式的自由,是在公平合理规则基础上有序竞争的自由;公平合理的规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得以健康运转的舞台,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方式的动态性质。这种自由竞争的本质内涵,在于各种经济主体自由行为的相互关联和相互限定。一方面,统一的规则把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自由经济行为联系为一个相互竞争的整体,形成各种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巨大的相互推动;另一方面,相互竞争本身又意味着各种经济主体的自由行为之间的相互限定和相互碰撞,因而,使得对这种经济自由进行制度调节成为必然。

从18世纪末以来西方社会的历史来看,市场经济自由作为西方现代经济实践的本质,在表现形态上是一种历史变化的过程,而非一成不变的形态。在现实的运行机制上,这种历史变化过程集中表现为市场和政府的相互作用。经济思想史的研究者们通常把这种相互作用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或三种形态。我们认为,由于政府是社会整体的代表,因此,市场与政府的相互作用,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自由要求与社会整体的发展要求之间的相互作用。由此,市场和政府的相互作用的三个历史阶段或三种形态,在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市场经济自由历史运动的三个历史阶段或三种历史形态。可以看到,市场经济自由的每一历史阶段或历史形态都具有其自身的不同特点,同时也伴随着不同的理论经济学家的支持或反对。

第一个历史阶段是政府基本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自由阶段,即政府只提供市场自由竞争的平等规则、社会公共物品以及安全保障,对市场的自发运行不作干预的历史阶段。大体上看,从18世纪末到20世纪20年代之前,这种形态的市场经济自由先后在英、美等一些西方国家中获得了支配地位。历史地看,由于这种形态的经济自由产生于对封建等级经济以及封建专制统治的变革,因而它特别突出地表现为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或控制。在理论上,斯密在18世纪70年代第一次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对此作了明确论证,为这一历史阶段经济自由实践提供了理论准备。

第二个历史阶段是政府强有力干预下的市场经济自由阶段。其主要特点是,一方面,政府在根本上仍然坚持个体和企业经济主体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政府则力图通过制定各种财政货币政策,对经济自由的范围以及某些相关问题作合理调节或限制。从历史时段上看,这一形态的市场经济自由,萌芽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美、英、法、德等主要欧美国家中取得了主导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对市场经济自由的有力干预,遭到了这一时期自由经济学家如哈耶克、弗里德曼、布坎南等人的坚决反对。他们从理论上对斯密所提出的市场经济自由作了更进一步的论证,并发展为激进的经济自由主义。从经济哲学的角度看,他们的论证带有根本的片面性。

第三个历史阶段是政府与市场之间力图达到平衡的市场经济自由阶段。这一阶段大体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应该指出,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发生的国有经济私有化浪潮,表面上看是对第二个历史阶段即政府有力干预市场经济自由的否定,是政府作用的缩小和市场作用的扩大,但实则不然。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表明,政府对市场经济自由的合理调控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正常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即使一直把市场经济自由放在绝对优先地位的美国,也仍然在不断地调整经济政策,力求把其所产生的问题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

市场经济自由之所以会经历上述三种形态的依次更替,政府对市场之所以发生从没有干预到强力干预、再到减少干预的动态变化,实质上意味着市场经济的自由在本质上并不是永恒的,而是有着特定的历史限度的。

二、市场经济自由的共时性限度:经济平等与社会整体发展

在共时性维度上,由于市场经济自由是各个经济主体相互竞争的自由,因而归根到底,这种自由会直接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并直接影响社会整体的健康发展。也就是说,从所关涉的范围来看,这种自由的运动有两个实质性界限:经济平等和社会整体的发展。

首先,正如许多思想家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市场经济的自由是公开激烈竞争的自由,所以,它必然首先在经济生活中导致两个方面的严重不平等:一是竞争过程中实力的不平等;二是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不同经济主体的实力在激烈竞争中的强弱变化,某些经济主体被淘汰出局,必定造成在新一轮竞争过程中不同经济主体实力的不平等或实质的不平等。同样,由于竞争的作用,不同行业的经济主体之间、同一行业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配结果,也必然会产生巨大的不平等,特别是破产和两极分化现象。在更加微观的分配层次上,如企业管理者与一般职员之间、技术工人与非技术工人之间,财富的分配也是如此。

问题的关键在于,竞争过程和竞争结果的不平等不仅直接关系到所有经济成员的物质生活状况,而且直接影响着他们的精神状况和实际创造能力等。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直接影响到他们的自由全面发展;而用罗尔斯的话说,就是直接损害了他们的理性尊严和社会合作能力;用阿马蒂亚·森的话说,就是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可行能力”,或者说,严重剥夺了他们发挥自己“可行能力”的自由,剥夺了他们享有值得珍视的生活的自由。无疑,马克思、罗尔斯和阿马蒂亚·森的观点,在理论上认识到了经济不平等与实质自由的内在关联,是对市场经济方式之历史局限的深刻洞见。

显然,经济不平等的产生,是市场经济自由的一个基本限度所在。因为只有当经济生活的每一领域内部的各种主体之间、各个部门之间、全部经济生活的所有主体之间达到理想的充分协同互动、和谐有序,才能实现经济生活整体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在经济实践中,实行放任的市场经济自由必定是极其有害的,根本合理的做法是从源头即制度上事先合理地规定市场经济自由的界限,使其不致产生严重的经济不平等。相反,如果实行放任的市场经济自由,继而在事后矫正其造成的经济不平等后果,即使有一定作用,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其次,从社会整体的发展来看,在市场经济方式下,所有经济主体之间激烈的自由竞争,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发展,必然在社会整体发展的层次上导致多方面的非正义和不均衡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经济生活对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具有基础的连带作用,所以,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必然引发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激烈竞争。从西方各国市场经济以及中国当前市场经济方式所塑造的社会生活的突出特征来看,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引发经济领域之外的各个行业内部的普遍和激烈竞争,即使原来真正的行政和事业部门也无法避免,如行政管理领域、教育领域、科学研究领域,等等。事实已经充分表明,激烈的竞争既为这些领域带来了巨大活力,也在这些领域导致了金钱至上导向、唯利是图等严重的价值观和实践问题。

二是由于市场经济自由以创造商品价值的多少作为行业高低和人们价值高低的压倒性尺度,所以,它必然按照各种经济行业和人们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造成社会等级分层。从行业的分层看,产业重心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转移,主导性产业与非主导性产业的明确划界,知识产业与非知识产业在财富创造过程中的巨大差别,都充分表明行业等级的分化已经形成。从社会成员的分层看,财富分配结果上的巨大不平等本身就是社会成员的尖锐分化,必然造成富人群体、中产群体、穷人群体的分化。这两种分层的结果,就是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之间的相互隔阂与淡漠,严重影响社会整体的和谐统一与健康发展。

由此来看,市场经济的自由,绝不像斯密、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所认为的那样,能够通过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自动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经济的自由不能够解决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持续增长等宏观经济目标;从经济哲学的角度看,它不能够自动实现各个分立的经济利益的和谐共存,特别是不能够自动实现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和谐一致。

所以,社会整体的健康发展,是市场经济自由的又一实质界限。与经济生活的平等这一界限相比,这一界限又是更为根本的界限。因为经济生活只是整体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经济发展也只是社会整体发展的一个部分。在人类历史的大多数历史阶段,社会整体的存在一般高于任何一个方面的存在,即使对于头等重要的经济生活来说,也是如此。

三、市场经济自由的历时性限度:历史存在的非永恒性

任何经济方式都是社会历史的产物,都既具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局限,这就决定了任何经济方式都有其存在的暂时性。这是人类经济生活的永恒辩证法。马克思历史哲学的一个最大贡献,就是从本质上深刻地阐明了这一点。

市场经济方式的最大成就,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了社会成员个体的观念智慧和实践力量,空前规模地开发利用了一切可能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社会物质财富和文化财富,历史性地开发和塑造了经济利益人,把个体的经济自由乃至政治自由推进到极端,带来了人类社会历史的一次巨大飞跃。

然而,市场经济方式也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创造出无限变化、永无止境的贪婪需求和欲望,空前地把人们的主要力量聚集在对有形财富的极端创造和追求上,因此造成了自然资源的极大破坏和浪费、社会生活的严重物化,造成了自由与正义、自由与平等的尖锐对立,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人类的本性,也使人类为此付出了相当沉重的历史代价。

这正是市场经济自由的根本的历史局限。从人类历史运动的角度看,它虽然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相比,第一次创造了以对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个体的经济自由,改变了经济生活中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它在根本上与前两个社会一样,仍然属于以损害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理性尊严和成员资格为前提而发展的历史阶段。显然,在一般员工与资本所有者巨头之间,既很难有理性尊严的基本平等,也很难有社会成员资格的基本平等,前者总是处于后者以经济利益为绝对考量的支配之下,因此,前者不可能具有真正的经济选择自由,更不可能有与后者进行实质竞争的自由。

历史的辩证法在于,市场经济方式只是人类经济发展方式的一个历史阶段、一种特定的经济方式,市场经济方式的自由只是人类经济自由追求的一个历史阶段。如果说,原始社会经济方式的自由是有限的,但却是社会化成员之间基本平等的自由,而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经济方式则剥夺了大部分社会成员的经济自由,使他们从人身上依附于强势阶级,因而自由也只是被以异化的形式、以实质上不自由的形式赋予强势阶级的话,那么,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方式,尽管带来了社会成员按照法律规则从事经济活动的形式的自由,但在实质上,这种自由仍然主要属于强势阶层,并且仍然是以异化的和实质上的不自由的形式存在的。

相对于大多数民族国家来说,既然市场经济方式的自由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是这些民族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因而市场经济方式的自由也就是非永恒的,它丧失自身历史必然性的时代终究会要到来。社会历史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的主动选择与规律制约之间的矛盾运动过程,其中,理性精神具有关键的引导作用。市场经济方式的产生,既是世界大多数民族的经济历史运动的必然规律,同时又表现为这些民族的自觉选择。当市场经济方式充分展示出它的本质内涵,彻底暴露出其内在的问题和缺陷时,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将会充分形成对它的完整的理论认识和理性自觉,创造出使它最终走向灭亡的历史条件。

四、市场经济自由的制度调节

在当今时代,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市场经济方式,由于如前所说市场经济方式的自由存在着严重问题和历史局限,因此,尽管目前还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但对它的运转进行制度调节,却是十分必要和切实可行的。这是保证市场经济获得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整体和谐进步的根本条件。否则,市场经济就像一头没有套上缰绳的野马一样,必定会给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带来巨大危害。

这里所说的制度调节,主要指的是社会经济制度的调节,包括经济制度调节的根本原则以及产权方式、市场竞争机制、财富分配等方面的合理安排。其中,经济制度调节的根本原则是本质性的,具有横贯一切方面的指导意义,而产权制度安排是制度调节的基本方面,对于经济生活和社会整体的健康运转具有基本的规定意义;同时,市场竞争机制与财富分配方式的安排也不可缺少,只有使它们与产权制度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全面有效地发挥它们各自的调节作用。这里,本文主要结合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问题,就如何对之进行制度调节作一简要说明。

经济制度对市场经济自由进行调节的根本原则,是经济哲学所要探讨的一个根本问题。我们认为,归根到底,正义原则是进行这种调节的最根本原则。在这里,正义原则不仅来自于对市场经济运动规律的理性把握,更来自于对社会整体的运动规律的理性把握,来自于对市场经济运动与社会整体发展之间关联的历史性质及其规律趋势的正确把握。就实行市场经济的具体国家或地区来说,这一国家或地区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实行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它的历史过程与文化传统,都是需要与市场经济放在一起进行综合考虑的。就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发达,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主导和人民民主的根本经济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的历史与文化传统也一直以社会整体的利益和进步至上,所以,中国所应实行制度调节的正义原则,是人民群众整体的经济利益、经济福祉根本优先的原则。

在产权制度安排方面,国有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关系的正义安排、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关系的正义安排,是具有同等意义的重大问题。考察目前在这方面发生的问题,对照相关的法律制度,可以看到,在这方面,中国的法律制度或者不够全面,或者不具有长远来看的合理性,因而造成了对国有自然资源的低价或掠夺式开采、国有资产在改制中存在流失的现象。显然,根本的解决方式是,在国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国有资产的股份制改革,以及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投资和市场准入条件等方面,制定充分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整体发展优先的法律规则,使国有产权制度成为引导中国市场经济方式运转的定向标,成为克服市场经济缺陷的主导方式。

在市场竞争机制方面,关键是建立对市场自由竞争过程进行实质性调节的合理机制。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说,由于对市场自由竞争进行约束的规则还远远不够完善,漏洞较多,实质性的动态调节机制还很不健全,并且对已有规则的执行缺少应有的力度。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致使资本的利润最大化本性超出正当界限,引起了对自然环境的巨大破坏,引发了严重的生产安全问题,而且导致了竞争实力的巨大不平等。这就要求在制度上严格划定资本自由竞争的正当界限,同时制定保证平等竞争的动态调节措施,从源头上防止不平等竞争的发生。

在财富分配制度方面,最根本的是要建立把资本自由竞争的收益转化为全体人民群众的经济福祉、转化为有力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的分配制度。在这方面,我们同样存在着不少亟待完善的地方,如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的拉大,财富分配的贫富两极化,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要真正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全面建立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和发展利益绝对优先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动态调节地区收入差距和城乡收入差距的财政支付制度。在这方面,同时调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力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总之,我们需要更加全面地审视市场经济自由的优势和弊端,把它与中国社会整体的健康发展合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它从属于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从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自信自尊、创造能力和健康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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