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伦理?_伦理学论文

什么是商业伦理?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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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专稿

译者 张福山 Fushan Zhang 的通讯地址为:P.O.Box 639,Notre Dame,IN 46556,USA.

引言*

越是简单的问题,往往越难给出一个明确而综合的答案。什么是商业伦理学(Business Ethics)正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在商业伦理学的旗帜之下,人们到底在忙些什么?

面对着这个问题的困扰,我无论如何要试图给出一个尚不十分成熟的、但却希望能起到一些澄清作用的答案,用来回答我们的简单的问题:什么是商业伦理学。

我们可以从一个描述的、分析的角度来问一下,今天在美国,在日本以及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中,商业伦理学实质上是怎么回事?在这方面已有大量的文献可查,我不想做类似的工作。相反,在本文中我将讨论,商业伦理学应该是什么,并证明为什么是这样的。

1.关于“商业伦理学”用词

“伦理”和“商业伦理”这样的字眼在英语语言环境中常引起多种多样的反应。有人主张不要在争论中使用“商业伦理”的字眼,因为它会引起太多的误解。作为一个例子,我在这里引用瑞士最大银行之一的总裁在给我的信中的一段话:“许多年以前我们银行就明确了我们的任务,这个任务除了其他方面之外,还包括了伦理方面的模范行为的要求。我们每天都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去依照我们的任务办事,因而我们认为没有很多必要在会议上就商业伦理的问题进行辩论。”

我认为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这种不愿意讨论伦理问题的现象,因为它常常起源于有责任心的经商者。

正是因为商业伦理学的辩论是如此的千差万别,并且经常引起诸多的混乱,我们才更应该坚持不懈地使用一种忠实的语言去表达我们的意思。用一种通俗的说法,商业伦理学应该涉及两门学科:“商业(广义的和狭义的)”和“伦理学”。应该承认,正是在这里,我们遇到了困难。这些用词的真正含义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常引起人们的争论不休。我们肯定无法将这多种多样的含义压缩在一个单一的标准用词之中。但无论如何,只有努力去使用尽可能清楚的概念,并注意到这种概念的不成熟性,我们才可能有效地进行有关商业伦理学的讨论。

2.追求一种“新实践”

商业伦理学在西方(70年代起在美国,80年代起在欧洲)引起了激烈的辩论,而这种辩论被一种动力强有力地驱动着。这种动力便是商业伦理学应该对改进商业的实践做出贡献。很明显,对于这种贡献应该包括什么,以及这种“新实践”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新实践,还难以找到一种共识。然而我们暂不需要来回答这两个问题。我在这里所谓的“新实践”包含下述两重含义:

一方面,强调实践优于理论(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回避这种选择):商业伦理学从根本上讲应该面对商业实践中的决策和行动。

另一方面强调批评和建设性的任务:商业伦理学必须不仅仅是简单地去评判现状(也不是仅仅为了批评而批评),相反它应该具有创造性,并能开拓实践的新视野。

以下的三段论述是对追求新实践的论证。

丑闻

商业伦理学的讨论经常来之于经济活动中的丑闻。例如,飞机采办中的行贿受贿;化学工厂中有毒气体的大爆炸;对河流和海洋的大批污染;食品被有毒物质污染;在发展中国家实行不正当的市场实践活动;汽车走私;非法武器出口;内部交易;证券公司和大额投资者的非法活动等。类似的例子还很多,而且没有一个国家能完全避免类似的丑闻。应该指出,丑闻会引起义愤并呼吁一种新的更好的实践。但我不想过份强调丑闻的刺激作用,尽管它会受到大众的广泛注意。这里仅指出一点,大多数丑闻都会引起很大的民众情绪,但人们很少知道其背景材料。丑闻可以激起变化的动力,但是这种动力往往不能引起实践中的持续性变化。

社会经济化

今天商业对整个的社会生活起着前所未有的重要指导作用。换句话说,社会有一种“经济化”的趋势。经济化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正渗透和支配着越来越多的领域,包括大型投资、研究与发展、大众传播、政治生活、教育、文化、家庭等。只有经济、利润才是值得考虑的因素。即使这种一般性的论述有些夸张,但是各种各样的经济化趋势是不可否认的。为改变这种趋势,商业伦理学的责任是去设立一种不可逾越的边界,使得商业更加人性化,并将这种趋势转化为一种“新实践”。

挑战

最具说服力的关于“新实践”的论述是未来的十年、二十年,我们面临一个很大的挑战。我们不能仅仅是被动地反应。我们应该采用具有预见性的、超前的、创新的方式来面对这种挑战。我们面临的最大的挑战应该包括:一种生态正常的经济,它使得所有的人类能体面地在唯一的地球上生活;世界范围内的贫穷和失业;废除在性别、出身、种族、信仰上的歧视;形成一种公平的国际商业关系,这种关系不会因为无情的竞争和极端的力量不平衡而偏向某一方。这种关系应该是能提高效率,并能与参与者和平地进行合作。

总之,巨大的挑战,社会的经济化趋势,以及各种各样的商业丑闻是我们在伦理学中倡导追求一种“新实践”的充分理由。

商业伦理学的试金石是实践中的决策和行动

作为一个大学教授,我承认,我的同事和我个人很容易倾向于将决策和行动问题悬置起来。这经常是我们刻意去探求一些新解释、新关系以便避免决策和行动的原因。这样一种态度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我们考虑到传统上学者和政治家(实践者)的分工的话。然而,当我们遇到具体的问题,并问“我们应该做什么?”时,这仍然是个问题。我们不能将答案无限的向后推。相反,我们中的每一个角色,无论他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上,都在一种压力下去采取行动。如果我们十分认真地考虑到,我们不能避免具体的行动,那么,商业伦理学基本上是关于做得更好,而不是对已做过的事情理解得更好的学科,当然更不是一门空谈的学科。即使是最好的理论,或最华丽的讲演都不能代替实践。从这个角度上讲,前面所引用端士银行总裁怀疑商业伦理学的辩论的话是可以理解的:做的,而不是说的,是商业伦理学的试金石。

改进决策和行动中的伦理质量

决策和行动都是人类本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人们的决策中包含了道德因素,而这种道德上的考虑并不是外界强加的。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这个因素的质量,我们如何才能将其表达得十分清楚?商业伦理学面向实践的中心任务便是——正如欧洲商业伦理学网络(EBEN:the European Business Ethics Network)所规划的那样——为在所有的商业层次上改进整个决策过程的伦理质量而做出贡献。这里的意思,我无法详尽地表述,而强调一点:对决策过程中伦理质量的改进还包括如何证明及表述某个决策是有道理的并符合了伦理上的要求。仅仅做一个正确的决策是不够的,还应该让所有受到这个决策影响的人尽可能地理解这个决策。反过来,所有受该决策影响的人需要从内心来接受这个决策。这自然不能用独裁主义式的命令来获得,而只能通过讲道理式的对话来获得。再回到瑞士银行总裁的话上,即使一个公司设立了伦理指导原则,并努力去实施伦理方面的模范行为,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仍然需要社会对这种行为能理解,并能证明是有道理的。公司必须与各种各样的与它有利害关系的所有的人和群体进行公开的对话,并能找到良好的理由去取信于他们。(当然这些群体必须具备对话的能力并愿意进行对话)一个公司与公众的关系越多,越需要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

三个层次的区分

商业伦理学作为一种“新实践”的最终目的是在三个层次上去改进决策和行动的伦理质量。从实际的操作(而不是解释)中,我们可以依其不同的目标,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动力而区分成三个不同的层次:微观、中观和宏观。微观层次上,我们去探讨单个的个人——雇员或雇主,同伴或经理,消费者、供应商或投资者——做什么,能做什么,以及应该做什么,以便去理解、去设想他的伦理责任。这里的关键点是,个人是在他特有的自由空间里进行决策和行动,而这自由空间自然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

在中观层次上,我们不仅包含了经济性组织和公司、厂家,而且包括了贸易联盟,消费者组织、各种职业联合会等等。尽管这些组织最终是由个人组成的,但是他们的行为却不能简单地表述成单个成员的行为之和。组织具有其自己的目标、利益和行为方式,并能发展一定的自治性,而这种自治性有可能会与个人的利益相矛盾。当一个人问公司该做什么,公司的伦理责任是什么(这正是公司伦理的问题),这意味着公司本身被看成一个“道德角色”,这种角色可对应于个人被看成一个“道德个人”。

在宏观层次上存在着本质上很不相同的问题。这个层次上包括了经济制度和经济条件的形态:像经济秩序,经济、金融、社会政策、国际经济关系等。

为了更清楚地描述这三个层次的概念,这里举一个生态问题的例子:公司的环境政策与个体消费者的生态行为是本质上不同的,而这些又与政府的环境政策有根本的差别。

三组价值的区分

上面已经讨论了三个层次上的行动:个人、组织和整个制度。因为人类的行动总是受一定的准则和价值所指导。下面讨论人类行动的价值导向。这里区分三组不同的价值:个人信念、集体价值和公共义务。

个人信念

是指个人在他的社会生活和人生经历中从内心形成的一组价值和准则。对个人而言,这些价值和准则对他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确定性和指导力量。一个人从良心上觉得有义务去遵守这些价值和准则。对其他人而言,只有在类似的经历的基础上,才能长远地理解并相信这些信念。因为个人信念主要是建立在经验之上的,而经验又是千差万别的,因而不同人的信念也差别很大。然而即使我理解了其他人的信念,这并不意味着我有义务遵照他的信念去行动。

集体价值

与个人信念有关,但又不同于个人信念。它是由社会在一种长期复杂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赋予个人以“目标”价值,而个人不能对这种目标价值直接产生影响。例如在工作领域中的自我实现,服从、尊敬他人等。这些价值的形式和内容在不同的社会中,在不同的时代可能都是不同的,而这些不同并没有必要意味着一种伦理相对主义。比方说当今的世界上,我们经历这样的一种“价值变化”,对不少人而言,工作已不再是他们生活的中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价值变化”必须影响我们每个个人的信念,也不意味着这种变化有违伦理道德。

公共义务

这并不是将不同的、甚至矛盾的个人价值普遍化而得到的结果。公共义务既是社会经验的结果,又是人们在对人类和世界一定想象的基础上,努力建立一些在社会中一起生活的新规则的结果。例如,人权宣言就是经历了可怕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经历之后,形成的人类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伦理指导原则。第二组价值和第三组价值的不同点在于观察的角度不同。第二组是对集体价值的描述,它实际上指导着集体的行动和行为。而第三组价值则是指这样的价值和准则,它们应该指导人类的行动和行为。

区分三个层次的意义

尽管上述对三个层次的区分并非具有特别的创造性,但我个人认为,对于综合地有区别地理解商业伦理学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这种区分是异常重要的。尽管可以考虑增加一些层次,像行业层次(例如电子行业,保险行业),国际层次等,这里关键的一点是,这三个层次既不能混淆,又是缺一不可的。然而当讨论具体的问题时,人们经常会忽视这一个或那一个层次。尽管这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但任何一个层次都不能彻底左右其他的任何一个层次。即使在一个层次上所有的问题能彻底的解决,并不意味着在其他的层次上,问题会自动地解决。三层次概念的中心点是尽可能具体地去认识决策、行动和责任之间的联系。因而,问题就变成这样的问题,在每一层次上能做什么以及应该做什么。每一单个的角色不能将他的责任推到其他的角色身上,也不能将责任从一个层次上推托到另一个层次上。例如当公司的伦理问题处在利害关系之中时,那么问题就不能看成是个人的,也不能将其推托到制度的层次上。当我们面临着具体的决策和行动时,我们首先不能问别人其它公司,或其他的制度应该如何采取行动。相反,问题必须是我本人、我所在的公司和所依赖的制度是如何看待,是如何设想伦理责任的。

我们并不是要对任何人、任何事物都负责任(否则我们最终会对什么都无 法负责),一个人的责任与他的决策和行动的自由空间有关,而这个空间受着诸多条件的限制。因而,去实现一种“新实践”,最根本的是去了解这个自由的空间,以及他们的约束条件。苏格拉底的伟大之处“在于他将他能理解的和不能理解的东西区别开来”(J.G.哈曼)。商业伦理学的艺术在于必须意识到这种自由空间,并负责任地去利用它,而在一定的时期内,承认它的限制条件。

3.作为新学科的商业伦理学

就目前的商业伦理学而言,不仅“新实践”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新思维也是不可忽视的。这种新思维包括什么是经济上的合理性,什么是伦理上的合理性,以及如何将这二者从体系上和从方法上结合起来。这里有不少的理论上的难题。什么是经济生活和经济学的真正含义?如何去理解伦理学?如何去定义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在未来的几年中,尽管会有很多的讨论,但是我们难以期望取得一种普遍认可的商业伦理学的框架。然而无论如何,将有关的辩论描述得更清楚是异常重要的,同样重要的是找到一种商业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最低共识。

对经济学的需求

并不是每一种经济学模式都适合于作商业伦理学的交叉研究。当经济学被看成一种机械的模式时(这种模式源于以前的自然科学理论),它既不考虑人类行动的特殊性,又不考虑其道德价值和准则。“机械主义”是与价值无关的,他们“自动地”作用,可以被外界指导,或者被外界改变。而商业伦理学只能是为经济学服务的伦理学,而不能从内部影响经济学。

在这期间,机械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被其他一些方法所取代,而这些方法是从生物学及进化论中吸取的,并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尽管它们开辟了各式各样的未曾预料的并很有意思的研究前景,但在我看来,它们仍然不适合于作为商业伦理学的交叉研究。因为它们同样否认人类行动的特殊性,否认自我反醒和价值导向,而没有将这些因素看成是不可缺少的因素。

在《论伦理学和经济学》(1987)一书中,A.申区分了经济学中的两种传统:“工程化方法”和“伦理学相关方法”。工程化方法基本上采用了逻辑处理手法,就是说,在一种十分简单的行为假设下,应该采取什么手段以便最有效地达到外界给定的目标?主流经济学理论——包括上述的机械化模式属于这一传统。经济学体系是由外界掌舵的。所以商业伦理学只能与经济学无关。

相反,“伦理学相关方法”则意味着对经济学的一个更宽的理解。这种方法包括了对人类动机和社会成就的研究,而这些研究无法不与伦理问题联系在一起,象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公正的:包括一个人应该如何生活,公正的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如果经济学包含了这些问题,它会变得相当的复杂,而且还会对其他学科开放,以便进行交叉合作研究。所以伦理学不是经济学以外的东西,而一定是经济学内部的问题。它对经济学的影响不仅来自外面,而且来之其内部。

从上述的这些考虑,我得出下述的结论:如果我们试图将商业伦理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选择适合的经济学的概念是至关重要的。“工程化的方法”视经济学为一种取得外界目标的与价值无关的手段。如果我们试图寻找伦理学与经济学的结合,那么我们必须采用“伦理学相关的方法”。面对前面所述的诸多挑战,我主张一种结合的方法,因为只有这样,经济理论所包含的伦理含义才会被认识,并以反省的方式去对待它,也只有这样,经济学才会对规范——伦理的讨论开放。

具有坚实基础的商业伦理学的四个方面

我主张伦理学和经济学的正确关系是一种合作的模式。这种模式视伦理学和经济学为互相依赖的两门学科并具有相等的价值。伦理学不应该主宰经济学,经济学也不应该凌驾于伦理学之上。任何一门学科又都不应该与另外一门学科完全分开。当我们试图去实现这种合作的模式时,我们应有效地避免两种不断地困扰着商业伦理学的两种危险:一种是理想主义,相信一个人可以忽视经济学作为一种分析手段的贡献,和经济刺激对实现伦理目标的帮助。另一种危险是“工具化”,即伦理被误用来仅仅做为取得经济目标的手段。

很明显,合作的模式十分急需,而且仍然要求在商业伦理学领域中做大量的工作。

商业伦理学应该面向管理实践

从根本上讲,商业伦理学应该面向商业中的决策实践和行动,因为不仅一种“新思维”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最根本的问题还是“新实践”。“仅仅去解释这个世界”是远远不够的。三个层次,即微观、中观、宏观的区分和联系至关重要。另外,各种各样的角色应该依照其决策的层次去识别其特征。他的自由空间和限制条件都应该分析,他们的责任也应该讨论。

商业伦理学的坚实基础应该是面向问题的

我认为在商业伦理学中,面向问题和行动(以下简称“面向问题”)的方法是最有道理的。许多作者也都主张这样。这给我提供了一个从多层次多角度的商业伦理学辩论中寻找到一种出路提供了更好的机会。

面向问题的方法是基于这样的信念,即实践,“麻木”的经历和争论不休的伦理上的评判,三者的结合应该为“商业伦理学”提供“议程”。这方面的例子包括技术发明的复杂问题,公司的生态管理问题,贫困问题,国际债务危机问题,以及欧洲商业伦理学网络会议的每个主题(“公司中的人”;“市场道德和公司规模”;“新欧洲的商业伦理学”;“城市形成:经济管理的作用和责任”)等。在我以前的商业伦理学的展望的研究中,我采用了下述一些方法来建构出一种面对问题的方法:

面向问题的方法假设,首先对一个特定的问题进行预想,在这种预想的胚胎形式中就包含了它的几个基本的方面,并据此提出一种具有良好理由或更有道理的决议案(方案)。因而比方说,对一种技术发明的理解仅仅注意其技术组织的、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因素,而忽视其伦理因素,只有到了问题已经出现,并需解决时才想起伦理问题是不足的。相反,很有必要在问题的预想和分析阶段就考虑到所有的因素——包括伦理因素——并同等重要地对待他们。

其次,面向问题的方法充分地考虑到了实践的复杂性,因而也需要对问题进行认真的理论的交叉式的分析。不应该用一种预先建立起来的理论来调和各个方面、各种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阶段,对伦理因素的详尽阐述不仅包含了描述性的解释,而且包含了规范上的讨论。二者都假设,就伦理的责任而言,人类的决策和行动都不是价值中性的,也不是一种原始的公然行为。描述伦理学将指导我们决策和行动的价值和准则阐述清楚;而规范伦理学则处理这样的复杂问题:“评判和决定什么是对的”。

最后,交叉式的分析方法仍然是面向实践的。因为管理中的议程,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被迫采取行动的压力,商业伦理学不应该与其所分析的任务相竞赛,而是应该为决策和行动详尽地阐述其指导前景,并为解决严峻的问题做有价值的贡献。

在上述的面向问题的方法中,所有的三个步骤都是不可缺少的。当然,我们还应该考虑到,上述三个步骤只是线性的,而其内却应该是一种循环的运动。无疑,商业伦理学的这种设想特别需要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重视。无论如何,我认为,这种方法实现的可能性要比纯粹的基础研究的方法大得多。基础研究的结果必须“应用”到具体的问题之中。

认真对待当今的道德危机倾向和面对“多样化的事实”

约翰·罗尔斯将“多样化的事实”描述为民主社会的永久性条件,包括对立的宗教、哲学和道德的学说。即使一个社会是自由的,即使自由制度中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选择是得到保障的,这种多样性也并不会消失,因为它是“理性负担”的一部分。然而,如果一个单一的综合性的学说处于优先地位,那么,用国家的力量来强化它并压抑其它的学说是必不可少的(用罗尔斯的话是“压抑的事实”)。所以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这样的:我们如何才能既肯定一个“美好的设想”,而同时又找到一个“政治上公正的设想”。“美好的设想”包含了或多或少的综合的多样性。而“政治上公正的设想”调节着人们在一起生活,而且还必须得到各种各样的“美好的设想”的支持。这个问题在所有层次的行动中都会出现,而在国际层次上尤其明显和紧迫。

一种可行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交迭共识”。这意味着没有一种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可以声称它自己的道德价值和规范在国际生活中是唯一有价值的。只有一个最小的共识才能够提供一个伦理上的坚实基础。这个共识还必须根植于各自的文化传统并从中得到支持。“最小的共识必须得到最大的支持”。否则,它就不会得到各自学说的拥护者的支持并且是不稳定的。

在不同的层次上,回答什么内容属于“可交迭共识”是异常困难的。去正视并解决这个挑战是商业伦理学在国际领域中的中心任务。至少有一点是很清楚的,我们只能通过公开的、诚恳的、小心的和持续的对话才能接近并最终完成这个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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