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把握现阶段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_劳动价值论论文

如何理解和把握现阶段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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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指导与政策规定。然而,怎样准确认识和把握这种分配制度的理论内涵,见仁见智,存在着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有位教授发表见解:党的十六大报告“特别是肯定了‘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这是个巨大的认识上的飞跃。按过去理解,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不实现这个突破,改革就会受阻”。因为,“从根本上说,传统劳动价值论是‘左’的最终理论根源”。有的官员发表意见说,“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突破了劳动价值论,表明生产要素“都是创造价值和财富的源泉”。有的学者认为:“按劳分配本身也属于按要素分配。……总括起来,就是按要素分配”。按此理解,只讲按要素贡献分配就够了,因为它包括了按劳分配,不需要再讲“按劳分配为主体”了。笔者认为,这些见解不符合党的十六大报告的精神,存在着错解和误导。看来还需要进行讨论。

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简括地说,就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所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就是按劳分配方式与非按劳分配方式并存。非按劳分配方式,主要是指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之所以实行这种分配制度,主要是由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决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的并存。另外,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还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一统天下。由于消灭了私有制,不再有个人占有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情况,因而,个人收入分配关系中,也就不再存在凭借非劳动生产要素获取收入的事情。那时,社会主义个人收入的分配原则,就是按劳分配。既然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不存在按资本、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是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劳动和分配的,劳动并不是仅仅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参与生产和分配。在传统体制下,按劳分配只能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因为劳动收入只能用来购买消费品,不允许用于搞私人投资,或转变为生产资料,办私营经济或个体经济。

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改革开放以来,调整所有制结构、允许和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结果。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两种分配制度。没有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就不会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的并存,不应把按劳分配纳入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之中,那样就不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了。在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实行按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随着改革的深化,公有制经济也实行投资多元化,出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如果公有制经济控股,这里的分配方式也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因此,两种分配方式的结合,既有公有制与私有制两种所有制经济间的板块式结合,也有混合所有制经济内部的渗透式结合。

生产要素是生产过程牛所需要的各种条件。马克思讲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即劳动、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所谓简单要素,是指任何生产过程都需要的最二般的要素。从原始社会的生产到社会主义生产,都离不开这三种简单要素。而“简单要素”的提法本身,就意味着生产要素的内容会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扩大,如管理、科学等要素在现代生产中已成为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马克思讲劳动过程的要素时,没有专讲资本与土地,这是因为他讲生产要素是着眼于一切社会生产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的生产资料还没有成为资本。而劳动资料的概念中已经包括了土地。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才成为资本。西方经济学讲生产要素,主要是着眼于资本主义生产的。两百多年前的萨伊提出生产三要素,即劳动、资本、土地。后来西方经济学又在生产要素中依次加入管理和科学。萨伊等西方学者认为,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要素和非劳动要素,都创造财富和价值,因而提出了“生产要素价值论”,并把价值论与分配论统一起来,认为劳动创造了工资,资本创造了利息和利润,土地创造了地租。因此,在收入分配中,工人、资本家、地主各自获得了自己创造的部分。利益和谐,谁也不剥削谁。

马克思批判了萨伊的“庸俗经济学”的“三位一体的公式”,创建了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与价值分配论既相联系又有区别。根据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剩余价值理论来分析,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和地主凭借资本和土地所有权获得收入,无论利息、利润或地租,都是来源于雇佣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

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既然允许和鼓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发展,就要承认和保护它的资本和一切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这种私有权就必然要求在经济上获得实现。投入资本,要求获得回报。利息、利润就是资本要素的回报,是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需要弄清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有人认为,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的。这种认识是不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问题时,恰恰认为,社会主义不再存在商品生产,劳动不再形成价值。因而根本不会用劳动价值论去说明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国家还不能消除而是需要保存和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在商品生产中,劳动依然形成价值。但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因和根据,依然不是劳动价值论。只是在按劳分配的操作过程中,要与劳动者创造价值的多少相联系。熟练劳动、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多,非熟练劳动、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相对少,因而前者的劳动收入应比后者高一些,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但这只是存在商品价值关系的条件下,按劳分配与价值创造在操作上的联系,而不存在理论依据上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即使主张“生产要素价值论”者,也会承认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即使肯定劳动价值论,在私营和外资企业中,也必然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劳动价值论并不排斥非按劳分配方式的存在。要回答为什么社会主义不能实行平均分配或按需分配,而要实行按劳分配,是不能用劳动价值论来说明的。

有的学者认为按劳分配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现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就应否定劳动价值论,转向生产要素价值论;生产要索价值论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这种理论不能成立。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与事实依据是:(1)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是前提;(2)社会主义阶段劳动的特点,这是决定性因素。由于旧的社会分工还存在,劳动还仅仅是或主要是个人谋生的手段,劳动又存在差别,包括先天的差别与后天的差别,因而劳动不仅要求获得报酬,而且要求劳动报酬上的差别;(3)社会主义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既不能实行原始社会公有制下的平均分配,也没有条件实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

同理,实行按生产要素的有权分配,并不表明一切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本等都是价值的源泉。马克思正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完全实行以按资分配为核心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现实生活中,批判了萨伊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创建劳动价值论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点

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的实物分配。由于他预计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消亡了,价值、价格、货币等范畴和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后,不再是获得货币工资,而是领得一种劳动证券,上面载明他提供了多少小时劳动(社会扣除的部分已除外),凭这种劳动证券向社会储备中领取含有相同劳动量的个人消费品。而且,根据马克思的设想,由于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占有,按劳分配也是按照全社会统一的标准实行。作为分配标准的劳动尺度,是根据平均的劳动技能、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的劳动强度计量的。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和特点,同马克思的设想有很大不同。第一,社会主义社会既然还存在商品经济,实行市场经济,因而价值、价格、货币、买卖、市场等范畴和关系会同时存在。每个社会成员向社会提供劳动后,根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获得货币工资,再用货币从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物品。第二,在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工资不仅仅用于购买个人消费品,也可以进行投资,如购买股票、债券等,也可以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或流通资料,组织生产或流通,创办企业。第三,由于现实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实现全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还存在不同的公有制形式,存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存在非公有制经济,因而不可能实行全社会统一的按劳分配标准。特别在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连全行业统一的劳动报酬标准也被打破了。即使同一行业的不同国有企业,由于各自的经济效益不同,工资、奖金与各企业的效益挂钩,因而企业间的劳动报酬便有差别。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按劳分配原则,只能在各个企业内部实行。

怎样理解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由于把劳动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提出,人们容易把技术和管理同资本放在一起,看作是非劳动要素。有人理解和宣传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时,把技术和管理工作的收入,同资本收入搁在一起,都算作非劳动收入。这并不符合事实。其实,管理也是劳动。马克思把管理称作指挥劳动、监督劳动。如同一个乐队需要指挥一样,社会化生产的共同劳动也需要指挥和管理。管理劳动是一种高级复杂劳动,在现代生产中,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更显得重要。厂长、经理、车间主任等的个人收入,是管理劳动收入,并不是非劳动收入。至于技术因素,应分三个层次:一是技术工作。工程师、技术人员的工作,属于科技劳动,而且是复杂劳动,他们的收入,也是劳动收入。二是科技发明与创新。这种发明与创新的成果,凝结着科技人员的复杂劳动,其成果转让的收入,也是科技劳动的收入。三是技术入股。技术是劳动成果,但技术自身不等于劳动,因而是非劳动生产要素。技术入股可能获得高额收入,其中除去技术发明成果的劳动收入外,其余的高额收入属于非劳动收入。在现代生产中,科技劳动、科技发明与创新,具有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应重视现代生产中的技术工作要素并使其获得与贡献相应的收入。

劳动有狭义广义之分。与技术、管理并列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是狭义的劳动,即一般工人的劳动。而广义的劳动,还包括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以及其他脑力劳动。马克思的“总体劳动”慨念中,就既包括了体力劳动、简单劳动,也包括了脑力劳动、复杂劳动;既包括了一般工人的劳动,也包括了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

为什么要将劳动与技术、管理等并列,作为不同的生产要素呢?其一,这是按照生产要素内容在发展中逐步扩大和分别提出的历史事实而将其并列的;其二,是现代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中,技术与管理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将其作为独立的要素予以凸显,具有现实意义。

从上面的说明可以看出,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诸生产要素中,资本是非劳动要素,技术本身也是非劳动要素。但技术工作或技术工作者的劳动,属于劳动要素。技术劳动与管理劳动,同处于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劳动一起,都属于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商品和价值的生产劳动。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里所说的“贡献”是指什么?是指创造价值即作为价值源泉的贡献,还是生产财富即使用价值的贡献。不言而喻,工人的劳动、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在商品生产中,既创造财富,也创造新价值。但资本作为非劳动要素,无论是货币资本或生产资本,虽然也是生产价值与财富的必要条件,但不是价值的源泉。试问:纸币自身作为货币资本会创造出新价值么?厂房、原材料等作为生产资本会增大自己的价值么?资本究竟怎样创造新价值?“生产要素价值论”者是无法说明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但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马克思和思格斯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或“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说法。他们赞同配第所讲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观点。构成财富实体的是劳动与劳动对象。比如,裁缝将布料做成衣服,衣服作为财富,是由裁缝的劳动和布料构成的。衣服的价值中包括布料转移过来的价值,但布料本身不会创造新价值,创造衣服的新价值的是裁缝的劳动。因此,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贡献,不能理解为与劳动一样,也是价值的源泉,而是指它在生产财富中的贡献。如果从一定意义上说,资本在生产价值中也有贡献,不是完全不可以。没有资本,没有生产资料,光有劳动,两手空空,既创造不出财富,也创造不出价值。可以说,资本或生产资料,是创造价值的必要条件,因而在创造价值中起了客观作用,这种作用,也可说是贡献。但这与资本是价值的源泉的观点是不同的两回事。讲价值的源泉,是讲价值的实体。价值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构成价值实体的,只有劳动,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不包含货币资本,也不包含原材料,更不包含机器设备。而讲财富即使用价值的源泉,则是讲构成财富的实体。财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因为构成财富实体的,除劳动外,还有自然物质,是自然物质通过层层劳动加工,形成财富。例如,构成衣服实体的,是裁缝劳动与布料;构成布料实体的是织布劳动与棉纱;构成棉纱实体的是纺纱劳动与棉花;构成棉花实体的是棉农劳动与自然界因素。因此,马克思、思格斯一再讲,财富的源泉是劳动与自然界或自然物质。而价值的源泉是另一回事,不包括自然物质。

怎样理解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个人收入,可分为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两大类。劳动收入又可分为合法的劳动收入与非法的劳动收入两类。非劳动收入也可分为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与非法的非劳动收入两类。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又可区分为无剥削性质的非劳动收入与有剥削性质的非劳动收入两类。有剥削性质的非劳动收入又有合法与非法的区别。

一切有益于社会的劳动,无论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也无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其劳动与劳动收入都是合法的,会受到保护。凡是有害于社会的“劳动”,如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搞盗版、生产与贩运毒品、走私贩私之类的“劳动”及其收入,都是非法的,要受到惩处。凡有益于社会或经国家允许与认同的非劳动行为及其收入,是合法的。如居民储蓄获得利息,购买债券和股票等获得收入,困难居民获得救济,参加保险获得赔偿,学生读书获得奖学金或助学金等,都是受到保护的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这种非劳动收入,并不具有剥削性质。此外,还存在有害于社会的非法的非劳动收入,如贪污受贿、抢劫盗窃、偷税漏税、敲诈勒索、欺诈行骗等犯法行为的收入。这种非劳动收入同样要受到严厉处置,受到法律的制裁。

具有剥削性质的非劳动收入,也有合法非法之别。如放高利贷进行盘剥,地主剥削农民,在封建社会是合法的,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则是非法的,不允许存在。但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只能消灭封建制一类剥削,还没有条件消灭一切剥削。马克思主义认为,剥削的存在,既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又是生产力发展不够的结果。比如,我国还存在外资企业等资本主义经济,经营者只要遵纪守法,正当经营,即使其中存在一定的对剩余价值的剥削,也是政策上允许的、合法的。我国还存在私营企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作为民族资本主义的私营企业,既鼓励其经营与发展,又确认其存在剥削;但只允许合法剥削,不允许非法剥削。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与三大改造前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不完全相同,它的地位与作用有新的规定与特点。私营企业主管理企业的劳动,从事科技工作的劳动,也是创造财富与价值的劳动。但其高额利润中,也包含一定部分的剥削收入。1989年8月28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要把剥削与不道德、罪过和罪恶等同起来,一讲剥削就要消灭之、剥夺之。只要对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有利,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合法经营与发展,即使存在一定的剥削,哪怕凭资本所有权获得收入成为亿万富翁、百亿富翁,也是合法的,会受到保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来没有孤立地仅从道义原则去评判剥削的是非功过。他们认为,剥削方式也有进步落后之分。马克思还特别指出:“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

具有剥削性质的非劳动收入,也有不合法的情况。如有的企业违反《劳动法》,搞野蛮管理,严重损害职工权益,侵犯其人身自由,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人工资等。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是非法的,因而不会受到保护。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讲的:“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应包括这方面的情况。

在处理个人收入分配关系上,应着眼于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实现。为此既要重视效率,又要重视公平;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既要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又要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要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缩小过大的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

对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应有正确理解,不应随意解释。不应对党的十六大报告进行错解与误导。非劳动收入有合法非法之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怎么会“替代劳动价值论”呢?“劳动价值论”与“非劳动收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用以说明不同的问题,怎么能相互取代、以后者“突破”前者呢?此外,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也没有讲过非劳动收入都是剥削。即使在我国“左”的时期,政策上也允许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存在,如储蓄存款利息、助学金或奖学金、困难补助金、救济金、遗产继承等,并没有也不会有人视之为“剥削”。再则剥削收入虽属非劳动收入,但也有合法非法之分。凡合法的就要保护,非法的就应处置,不能因为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非劳动收入”概念,就用以否定劳动价值论,否定剥削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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