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保险中介的制度安排与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中介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保险中介发展初期的特点及存在的缺陷
1.发展速度快,外延扩张突出
我国保险中介业的成规模发展,主要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的十几年间,其发展规模之大、速度之快是少见的。据统计,从1983年到1993年的十年间,通过保险中介创造的保费收入增长率始终保持在两位数以上,平均为30%;而从1993年到2000年的七年间,每年的增长率更是达到了33%,其中通过保险中介创造的财产险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由1993年的15%发展到2000年的40%,人寿保险业务的比例由1993年的52%发展到2000年的80%。值得指出的是,我国保险中介的发展,从总体上看仍然以简单的外延扩张为主,是单纯量的增加,而非质的提高。这一点从中介机构自身素质不高、经营水平有限等方面可以看出。多数中介机构缺少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有的甚至对保险业务不甚了解。这样一种单纯量的增长,结果只能带来市场的盲目竞争。
2.市场空间大,竞争失序
国内潜在的保险需求巨大,保险市场的空间非常广阔,有很强的伸展力。同时,在国内发展保险中介的机会成本较低,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形成明显的特殊利润和较大的机会收益。据测算,“八五”期间,加工工业的平均利润率为15%,而同期保险中介的利润率却高达47%。受保险中介初始高利润的驱动,各类机构争相成立保险中介组织,为了招揽业务,相互之间进行盲目竞争,哄抬手续费、“炒”保险公司、蒙骗客户等违法违规经营的现象经常出现,严重损害了保险客户的利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
3.主体结构失衡
从1992年友邦保险公司引进个人代理人的展业方式以来,个人代理人迅速得到推广,与兼业代理人一起占据保险中介市场的主要地位,而专业代理人却几乎没有。这种代理结构的失衡不利于解决目前代理人市场出现的问题,不利于保险中介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转变。与此同时,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都非常迟缓,至今也只有数家,制约了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完善。从理论上来讲,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是以公正的立场进行保险标的评估、理算等工作的,如果市场上缺失了这两类主体,主要由保险代理人展业,由保险公司内部的理赔部门来定损理赔,将会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实现,甚至阻碍保险业的发展。
4.规范程度低,监管乏力
我国保险中介是在市场不成熟的特殊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市场的不完善、法律的不健全,使得保险中介发展先天不足,规范程度很低。同时,又由于保险中介实践的超前发展,出现了体制的不适应和监管的相对滞后,市场上存在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非常突出。现在,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判断保险中介是超常规发展,还是违规经营。因为“规”的落后,保险中介的超前发展为政府监督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二、我国保险中介之制度安排与创新
近年来,保险中介尽管在实践中已有了一定规模的发展,并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保险中介制度的建设问题,认识上还远远落后于保险中介发展的实践。把保险中介作为一个产业来对待,既是理论上的创新,也是对保险中介实践的一个推动。就目前保险中介的发展状况来看,已明显呈现出产业化的发展趋势:一是保险中介分类十分明确,特点突出,既区别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又不同于一般的其他社会中介形式;二是保险中介作为一个产业的成长条件非常优越,并且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三是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无论是经济规模还是人员规模,都远远超出了对产业形式的界定;四是产业结构比较完整,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和其他形式;五是完全实行企业化经营,保险中介作为一个产业,已经不是一般的机构形式,从组织结构到实际运营完全实现了企业化,这是衡量保险中介是否为产业的重要标准。
从产业的高度来认识保险中介的发展,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产业政策包括保险中介资源的合理配置、组织制度的合理安排、产业结构的均衡布局等来引导和规范保险中介的发展,有助于实现对这一产业的准确定位,从而真正按企业的模式和规律运营和管理;同时还可以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促进政企分开,从而为保险中介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之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关于保险中介的制度安排与创新问题,在保险中介的制度安排上,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固定的模式,只是在按照市场规律发展的过程中进行不断地总结并逐步地予以规范。然而,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我们应有一个总体思路,并在这个思路指导下来逐步完善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实现制度创新。
如前所述,将保险中介作为一项产业来发展,就要保证保险中介产业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实现产业结构的总体均衡,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动力。这既是建立保险中介的制度目标,又是指导具体制度安排与创新的总体思路。
首先,在保险中介的结构安排上,宏观上应保护产业结构的合理比例,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来调整产业间或产业内的资源分配,避免市场在合理分配资源方面出现的失灵,弥补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的缺陷,保护和扶植产业内优先发展的部门,尽可能达到规模效益。微观上应及时调整结构比例,提高效益,排除垄断,增强竞争能力,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实施措施。针对目前保险中介资源配置方面出现的结构失衡,应通过法律、金融、税收等政策来积极引导,增加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在保险市场上所占的比重,鼓励和支持专业代理人的发展,打破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人的垄断局面,并通过制定严格的执业规章,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资源配置上的结构均衡。
其次,在保险中介的组织形式安排上,依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中介的法人组织形式,此外还有自然人形式,即个人代理人。国外的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中介机构多采用合伙人制,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合伙制的特点是需负无限责任,实力不强,经营规模难以扩大,但更能适应技术性强或专业性高的经营活动。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性的经济体系,在公平竞争和法律许可的限度内,产权主体以追求潜在收益为目标的制度创新活动不应受人为的空间限制。这种以成本与收益比较为原则的组织制度创新,将是保险中介产业组织发展的目标。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企业会大大提高保险中介产权结构的效率,也是研究保险中介组织制度安排与创新的核心问题。
第三,在保险中介制度的技术创新方面,应尽可能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电脑软件开发、经营咨询等高度知识密集型尖端技术,为保险中介产业提供服务。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保险标的种类不断更新,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单靠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已难以满足展业、理赔等方面的需要;加之国外保险中介产业有向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向发展的趋势,这一走向对保险中介产业所要求的技术含量会更高。因此,保险中介应向高技术产业的方面转移,以此带动整个保险中介产业实现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进而促进保险中介产业在高起点、高技术含量的水平上向前发展。
三、保险中介的制度监管与维护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将保险中介制度的建设与管理纳入法制轨道。1995年10月《保险法》的实施对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都产生了很大作用,并初步制定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框架。随后,《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相继出台,则为规范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行为,为保险监管部门维护保险市场程序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然而,现有的法规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保险中介人的佣金标准、保险中介人信誉的经济保证制度等均有待修改与完善。同时,现有的管理规定也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使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还应尽快制定关于保险中介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为约束的法规或规章,以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法律体系,使保险中介制度的规范发展具有全面、必要的法律支持。
其次,要尽快健全政府监管体制,加强监管力度。1998年11月,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实质性进展。保监会的成立有助于保持保险监管的相对独立性,提高监管机构的权威性,规范监管行为,加强监管力度,推进保险产业的发展,以使保险中介市场实现规范。但由于监管体制不完整,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使得管理滞后于实践,基本停留在问题跟进型的管理阶段,即只能在出现问题后被动地对问题做事后处理,而不能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评核、预警,以积极主动地对保险中介的经营进行必要的调控。因此,应从多方面着手健全监管体制,强化监管职能,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为原则,加强监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再次,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配合政府实施有效监管。建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是国外通行的做法,并且市场越成熟,行业协会的作用越大。它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填补政府监管和保险法律法规健全、配套过程中所出现的“真空”,在规范经营、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它可以比较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意见,是监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另外,通过行业管理,可以在会员的教育培训、资格认定、发证、年检注册、处理投诉、惩戒等方面配合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因此,建立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能够起到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反映行业要求的作用,是对保险中介制度进行管理与维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要加强保险中介的道德文化建设,通过社会舆论监督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再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也不可能完全涵盖保险中介人所有行为的规范,还需要有社会道德标准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保险中介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不仅是一种社会职业,也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一种相互间具有紧密行业性联系的社会群体活动。因此保险中介首先应树立正确的中介价值观,通过规范的经营手段向社会证明自己存在的真正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获得应得的商业利润;其次,要树立良好的中介信誉观,本着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公开的商业原则为中介双方牵线搭桥,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委托人或客户的信任;再次,要坚持廉洁自律、注重自身修养的原则。从业清廉、不受贿赂是维护保险中介人自身形象的根本要求;同时,保险中介人还要注重保险、金融、信息、法律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通过良好的职业行为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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