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一个重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_共产主义社会论文

自由:一个重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_共产主义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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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13)03-0028-(10)

十八大报告在论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时,提出了要倡导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基本价值观念,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在三个倡导所提及的三组核心价值观念中,唯有自由是首次被提出,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长期以来,在我国特有的政治历史文化环境中,由于从反对自由主义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等政治批判风潮时有涌动,因此,“自由”似乎成为一个让人“爱恨交加”的字眼,十八大报告中堂堂正正将其置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之列,令人不得不由衷庆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巨大进步!

一、自由是马克思高扬的价值理想

自由,是从古至今,全人类的共同渴求,也是思想史上诸多流派反复探索与论证的主题。无论从柏拉图提出的理念论自由观、基督教主张的神创论自由观、康德的理性论自由观、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论自由观、费尔巴哈的感性论自由观,直至尼采的强力意志论自由观,每一流派都从自身的哲学地基出发,对自由范畴作出了自己的言说。总之,在人类的思想史上,绝少有人宣称自己是“自由”的敌人。有人做过统计,迄今为止,“自由”一词已被赋予超过了200种的含义。有些关于“自由”的定义,至今仍令人读后荡气回肠。卢梭就在《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一个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1](P12)康德说:“自由诚然是道德法则存在的理由,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假使没有自由,那么道德法则就不会在我们内心找到。”[2](P2)

作为欧洲文明养育的伟大思想家和革命家,马克思毕生都关注自由的问题,对自由的思考贯穿于他的整个思想体系。马克思理论创造的主题,就是实现人类解放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就表达了他和恩格斯为之终生奋斗的价值追求。“代替那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P730)这一价值追求,在《宣言》发表以后的160多年间,已成为全世界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为之追求的价值理想。在此,人们不禁要问,马克思的自由观何以能超越历史上的一切自由观而具有如此巨大的理论感召力呢?我认为,这正是马克思自由观与前述各类自由观的本质区别所致。

马克思自由观的最鲜明特征在于它的现实性,用马克思青年时候的话说,即“向现实本身去寻求思想”。

这一现实性的特征,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差别》中,已初露端倪。尽管那时的马克思尚年轻,其世界观还在形成之中,但从1837年11月马克思写给父亲的一封信中,已表露出他选择伊壁鸠鲁哲学的价值取向。他对父亲说:“我从理想主义——我曾拿它同康德和费希特的理想主义相比较,并从中汲取营养——转而向现实本身去寻求思想。如果说神先前是超脱尘世的,那么现在他们已成为尘世的中心。”[4](P14~15)也就是说,马克思是在对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哲学远离现实感到失望之后,转而“向现实本身去寻求思想”。正是这一思维路向的转换,成为成就日后马克思理论创造的起点。马克思在1837年向父亲倾诉了自己的转向之后,1839年马克思选择古希腊哲学的另类——伊壁鸠鲁哲学作为自己博士论文研究的对象,因为伊壁鸠鲁哲学不以追求知识、构建体系化的哲学为己任,而是以引导人们通过学习哲学获得心灵的自由与安宁为目的。罗素在谈到伊壁鸠鲁哲学的特点时指出:“这一哲学是一种刻意追求幸福生活的实践的体系;它只需要常识而不需要逻辑或数学或任何柏拉图所拟定精细的训练。”[5](P310)

马克思作了《关于伊壁鸠鲁的哲学笔记》,记录了伊壁鸠鲁的这样一段话:“一旦我们认识了万物的本性之后,我们就从迷信中得到解放,摆脱对死亡的恐惧和由于不认识存在的东西而引起的烦恼,可怕的幽灵往往正是由此产生的。”[4](P173)马克思在笔记中写道:“哲学研究的首要基础是勇敢的自由的精神。”[4](P112)两年之后,即1841年3月,马克思完成了自己的博士论文。

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所开始的“向现实本身去寻求思想”的哲学思维方式的转向,使他彻底告别了古典哲学的“纯粹学问”或“为思辨而思辨”的传统,转而从现实出发,探寻实现人的自由的现实之路。

在《1844年的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发现了劳动的异化,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劳动进行了批判和扬弃;在1845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他提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是“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并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6](P57)随后在1845年—1846年与恩格斯合作撰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人的解放只能是现实的解放。

马克思指出:“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6](P74)何谓“现实的手段”?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6](P74)至此,马克思在青年时代就开始的“向现实本身去寻求思想”的哲学思维方式的转向在1845年—1846年与恩格斯合作撰写的作为唯物史观形成标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得到了“实践的唯物主义”理路明确的表达,创立了崭新的“自由观”。马克思认为:

第一,自由是个历史范畴。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自由具有不同的内涵与表现方式,人的自由是随着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和交往状况而发展的。马克思在随后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以现实个人的发展状态和相互关系的性质为线索,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社会形态,实际也是对自由的历史性揭示。

“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7](P104)在这里,从马克思关于三大社会形态中人的社会关系的三种性质的描述中,可以看到在最初的自然发生的社会形态中,人的自由只在狭窄的范围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自由也受着地域的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种种限制;而在存在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的形态即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形态中,由于人的全面的能力体系的发展,自由也就在广度与深度上较以前更丰富,要真正达到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与自由个性得以形成的理想境界,则要在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的共产主义社会。

第二,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及社会经济条件是自由的基础。

马克思把物质生产领域作为必然王国,认为“自由王国只是在必要性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8](P928)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还指出: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8](P929)由于只有消灭了私有制与剥削,才能使劳动者成为主人,才能摆脱资本的压榨,真正缩短工作日,所以,正是这一要求,既表明了社会经济条件是自由的基础,又表明了马克思主义的自由是具有阶级性的自由。根据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国内有学者曾专门以“自由的实体性条件”(即建立消灭私有制的社会基本制度)和“自由与时间的相关性”为题,作过专题研究,[9]并认为:“存在论背景中的人的自由是‘时间性’的、‘历史性’的,并且也是联合起来的世界或‘消灭地域性’的。”[9]

第三,每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是马克思自由观的最高价值理想。

马克思区分了“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两个不同的概念,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政治解放”是人类从政治压迫和束缚中得到解放,而人类解放则是每个人能力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通过“全面的活动因而使他们一切天赋得到充分的发挥”。现有的政治共同体转化为“自由人联合体”,在这样的联合体中,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说到底,马克思认为人的自由的真正实现是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在“自由人联合体”中,衡量社会财富的尺度就将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自由时间。真正的自由是享用自由时间,在摆脱了生存必然性拖累的自由时间,人们可以全面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发展自己的个性,实现被哲学家称之为“人之为人”的理想。在马克思看来“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10](P532)“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8](P928)

马克思逝世以后,马克思的这一关于“每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最高价值理想,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命题,被晚年的恩格斯一再强调。1894年,当一位意大利记者写信给恩格斯,请其为新创办的《新纪元》周刊题词并要求他用简短的字句表述未来社会主义纪元的基本思想,以区别于但丁曾说的“一些人统治,另一些人受苦难的旧纪元”时,恩格斯在回信中说:“我打算从马克思的著作中给你找出一则你所期望的题词。我认为,马克思是当代唯一能够和伟大的佛罗伦萨人(指但丁——引者注)相提并论的社会主义者。但是,除了《共产党宣言》中的下面这句话,我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P730)

在今天,重温自由,这一被马克思高扬的社会主义价值理想,马克思自由观中的三大理论特质仍需在此强调:

一是马克思自由观的实践性。

马克思自由观不同于柏拉图、康德、黑格尔等诸位先哲自由观的本质之处,就在于它的实践性。马克思从“向现实本身寻求思想”的现实性思维原则出发,不仅扬弃了传统西方哲学对自由的抽象解读、定义了现实自由,而且找到了实现自由的现实之路,即在《共产党宣言》、《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所揭示的科学社会主义之路,也就是实现共产主义之路。马克思把共产主义者称为实践的唯物主义者。

二是马克思自由观的总体性。

从马克思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人的全面发展和全面解放的描绘和预测看,他的“自由”概念具有总体性。诸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在人类争取自由的征途上,是不可分割的,政治自由固然重要,但离开了经济自由、文化自由、休闲自由、教育自由等其他诸自由,政治自由就失去了争取的意义。从共产主义是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这一目标看,它要求的是人的全面解放和全面发展,片面的“单科突进”式的“自由发展”,并不能造就全面发展的新人,也不能实现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人的解放。如果为了政治目的,强调一种自由,牺牲另一种自由,最后必定解构全部自由。正如有学者说:“无论哪一种自由都是紧密联系的,不能有先后之分;而且无论哪一种自由都是有存在的价值的,不能可有可无。对自由的前后之分和有无之分,都是对自由状态的伤害。”[11](P249)

总之,马克思在自由问题上遵循“向现实本身寻求思想”的思维原则,使马克思的自由观具有了超越前人的崭新内涵。自由,是马克思高扬的价值理想,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自由,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本应毫无悬念地被列入倡导对象,但为何在建国以后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屡次遭受误读、误解呢?

这不能不追溯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及极“左”思潮的干扰。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被认为是先验道德概念,而不是实践的规范;是个体性的而非社会建构性的概念,甚至是一个反体制、反建构的概念,乃至还认为它导致个人任性和堕落。这与西方文化中,把“自由”作为一个强调主体权利和创造精神的哲学概念大为不同。因此,对于《论自由》的翻译,严复以“自繇”表达穆勒的“自由”概念,以此规避“自由”在中文中所内涵的“放诞”、“恣睢”、“无忌惮”等贬义。

三是马克思的自由观是存在论意义与价值论意义的统一。

著名的由原苏联罗森塔尔·尤金编的《简明哲学辞典》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都是从认识论角度定义“自由”的。实际上,马克思对自由范畴的言说,更是存在论与价值论意义上的。马克思把自由自觉的活动视为人的本质,认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特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6](P46)同时,马克思又把“现实的个人”作为其整个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出发点。“这种考察方法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离不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6](P73)正是从人的现实存在出发,马克思考察了人解放的道路与手段。他一再强调:“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这些前提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确认。”[6](P67)因此,学界许多人认为马克思是从实践生存论的角度阐释他的自由观的。马克思把人的自由发展程度即自由个性的形成,作为衡量未来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的价值尺度,认为整个人类历史就是人的个体发展史。

二、自由是“中国梦”内蕴的核心价值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中国社会百年以来的追求与理想凝练为“中国梦”。他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闭幕会上的讲话,又使我们对中国梦的认识更加深化。讲话强调中国梦就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就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更为重要的是,讲话为中国梦的实现指明了方向与路径,这就是“三个必须”:必须走中国道路,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必须凝聚中国力量。由此可见,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是高度统一的。这种统一性表明,自由,也是中国梦内蕴的核心价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践行马克思“自由观”的必由之路。其根据就在于:

1.弘扬中国精神需倡导“自由”为核心的价值理念

所谓中国精神,就是指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凸显空间特征,时代精神凸显时间特征,中国精神,就是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的实现中国梦的精神条件。事实上,我国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作为思想解放运动的时代产物,也是坚持“自由”为核心价值观念的时代硕果。解放与自由,具有同等的价值意义。

回溯历史,发生于30多年前的真理标准问题讨论,作为真正思想解放的开始,也是实际上确立自由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起点。这场讨论的重大社会历史意义,就在于它的启蒙作用。正是通过这场讨论,使全国上下打破了“两个凡是”的精神枷锁以及毛泽东晚年错误的束缚,获得了思想自由。正是在思想解放中,我国社会主义传统模式的改革与创新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功。

按时间顺序,30多年一路走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后提出的八大举措和主张,成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性的标志性成果:一是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打破多年的封闭状态,实行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兴办经济特区;三是否定照搬别国模式,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构想;四是否定产品经济概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五是否定超越阶段的估计,作出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判断;六是否定姓社姓资的抽象争论,重新概括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七是否定公有制应纯之又纯的空想,提出并建设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八是否定平均主义、“大锅饭”分配,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正是这些标志性成果,夯实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使党取得了在新时期执政的合法性。

由此可见,30多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就是不断破旧立新的过程,也是事实上高扬自由这一核心价值理念,不断解放思想的过程。毋庸置疑,如果我们不弘扬这一核心价值,就难以积聚起如此巨大的改革创新伟力。

2.走中国道路需倡导“自由”为核心的价值观念

中国道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的高度一致性表明,中国道路既是一条属于中国自己的路,又是一条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仅要在中国社会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还要在将来的中国社会建成共产主义的道路。共产主义,将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它作为马克思高扬的价值理想,是一个逐步发展、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中国梦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的高度统一,也告诉我们,在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上,高举“自由”这一价值理想的旗帜,是题中应有之义。在此,仅以世界历史的发展与共产主义实现之间的内在关系说明。对于共产主义而言,世界历史的发展是其存在必不可少的历史条件。马克思说:“无产阶级只有在世界历史意义上才能存在。”[6](P87)世界历史的发展何以成为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呢?

其一,只有世界历史的发展才能打破民族和地域的界限,促进人类生活时空范围的扩大,这样,“单个人才能摆脱种种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而同整个世界的生产(也同精神的生产)发生实际联系,才能获得利用全球的这种全面的生产(人们的创造)的能力”。[6](P89)这种能够利用全球物质生产、精神生产的能力,会使人们突破原有社会生活时空的限制,走向新的世界性的交流和融合。现在已出现的全球化趋势与新媒体技术的运用,又推动了这种交流和融合,通过这种跨时空的交融,必将铸就新的思维方式、沟通方式以及新的生活方式,乃至人的存在方式,从而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其二,只有世界历史的发展,才能推动普遍交往的发展。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早就说过,共产主义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交往的普遍发展”为前提的。因为普遍交往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一样,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

普遍交往会使生产力的发展日益具有全球关联性,“某一地域创造出来的生产力,特别是发明,在交往的发展中是否会失传,完全取决于交往扩展的情况”,“只有当交往成为世界交往并且以大工业为基础的时候,只有当一切民族都卷入竞争斗争的时候,保持已创造出来的生产力才有了保障”。[6](P107~108)只有通过如此“积累”,才能创造共产主义的物质前提。

其三,只有世界历史的发展,才能使人类解放成为可能。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已经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人类解放,而非某一民族、某一阶级的解放,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得到解放,是共产主义实现的标志。马克思指出:“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6](P89)“各个人的世界历史性的存在,也就是与世界历史直接相联系的各个人的存在。”[6](P87)以上诸点,已毫无悬念地说明了自由对于“中国梦”实现的极端重要性。没有经济自由、政治自由、文化自由、交往自由,就没有世界历史,也就没有共产主义的实现!

3.凝聚中国力量需倡导“自由”为核心的价值观念

共圆“中国梦”是伟大的事业,伟大的事业自然要有伟大的力量来保障。什么是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力量呢?是由现实的个人组成的人的联合体,是人民。但是,与以往历史上形成的人的联合体有所不同的是,在共产主义社会,这一联合体,是“自由人联合体”。以马克思的分析,“只有自由人联合体”,才是真实的联合体,即它是由一个个独立自主的、全面发展的个人所组成的联合体,也就是说,这是具有自由个性的人所组成的联合体。与此相比,历史上曾经存在的种种联合体,则被马克思称之为“虚假的集体”。从马克思对“人的共同体”的分析中,可以引申出三点:人之所以有力量,一是在于现实的人是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的,在于人可组成人的共同体;二是共同体的力量以其成员即现实的个人的发展程度为转移,现实的个人发展程度越高,其组成的共同体的力量则越大;三是只有自由人组成的共同体,才是体现马克思价值理想的共同体。由此也可以说,以人民主体为内容的中国力量的强大与否,不是以物质为标志,而是以人为标志,只有具有高度发展水平的自由个性的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才是最有力量的共同体。所以,“中国力量”强大与否,取决于每个中国人的发展程度,取决于“具有自由个性”的中国人的多寡。那么,如何才能造就这样“自由全面发展”的一代共产主义新人呢?显然,这并非一日之功、一蹴而就的,它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第一要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和压迫,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6](P287)的情况。第二要消灭旧式分工,旧式分工使人被迫屈从于某一特定的分工,从而成为“单向度的人”。第三要提高教育发展水平,教育是提高人的综合素质的必经之路。最后则是按“同一切传统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要促进历史的世界历史的进一步转变……”所有这一切,都是成就“自由个性”所不可或缺的社会历史条件、内外环境要求。在这里的每一步,都需要“自由”这一核心价值观念的引领。在此,“自由”将成为巨大的精神推力,推动和引导人们在实行“两个决裂”中,成就“自由个性”,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也就是说,中国力量的凝聚、生成和发展壮大,都与“自由”这一核心价值观念的深入人心紧密相关。

三、审视“自由”范畴的当代视野

在当代视野下,我国作为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转型中的社会,从人们对自由的种种误读中,笔者认为,当前最需澄明的是有关政治自由的诸种关系:

1.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关系

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概念,是英国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以赛亚·伯林提出来的。这一对自由作两种形态的区分,自然是从贡斯当的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的区分中得到的启发,但伯林对此所作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贡献。伯林把“自由”等同于“政治自由”,在他的《自由论》中,分析了政治自由的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被他称为“消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含义我将称作‘积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12](P189)伯林认为:“‘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在伯林看来,积极自由是一种受制于理性欲望的、自主的自由,他不是要求摆脱外在的干涉,而是要求实现个人的“观念”、“意图”、“期待”。所以,就个人而言,它是指个人可以自由地做一切未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事情,法无禁止即自由;就政府而言,它又是指政府不能阻碍这种自由,而是应积极创造条件以满足个人的正当愿望和要求。对于“消极自由”,伯林认为:“政治自由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12](P189)消极自由是个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任何人不得干涉我的行为,即“可以免于什么”,“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别人干涉”。(30)消极自由的目的在于扩大私人活动的空间,而缩小政府活动的空间。在此,可以说是鲜明体现了自由主义的权利伦理。这是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凭什么别人不能干涉呢?由此,消极自由就必定与法治系统联系在一起,有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法治,国民也就有了免于国家侵害的权利。因此,“免于什么的自由”,也就是“法治下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免于什么”的自由是与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联系在一起的。伯林是强调消极自由而冷落积极自由的,他认为积极自由隐藏着某种危险,因为积极自由可以是正当欲望的表达,也可以是不正当欲望的表达,当这种欲望并不正当但又要求政府帮助实现之时,极有可能由个人的“自主性”与期待发展为社会风暴,最终引起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从而使自由趋向反面。所以伯林说:“有人怀疑我捍卫消极自由而反对积极自由,以为消极自由更文明,那只是因为我觉得,积极自由在正常生活中虽然更重要,但与消极自由相比更频繁地被歪曲和滥用。”[13](P37)

伯林对“自由形态”所作的如此划分,对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辩证理解自由范畴以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极有启发的,但其阐释过程中所显现的理论裂缝及对马克思“个人”与“集体”等概念的误读,是需要澄清的:

马克思自由理论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个人”而非抽象的、笼统的“个人”。马克思说:“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这些前提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确认。”[6](P67)因此,虽然在理论上,国家似乎是由单个人联合而成,但在其现实形态上,国家是由现实的人所组成的阶级,即以阶级为中介所构成的人的共同体。所以,个人自由只有通过他所属的阶级才能表现为现实的形态。马克思说:“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6](P129)但这样的“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6](P119)显然,马克思讲的不是抽象的自由,而是“现实的人”的“现实的自由”。马克思并没有否定存在着每个人都有自由的共同体,马克思把这样的共同体称之为“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各个具有“自由个性”的个人,“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但这种理想状态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和阶级之后,在长期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出现。由此可见,马克思的“集体”概念,也非伯林所理解的绝对不变的抹杀个性的整体主义的集体;对“虚假”的共同体和“冒充的共同体”,马克思则以“消灭”为目标。与其各执一端,还不如说,当代自由应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对立统一。

实际上,贡斯当在他那篇著名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中,也要求将这两种自由结合起来。“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利。”[14](P325~326)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证明: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必须强调以下三点:其一,无论何种形态的自由,都是法制下的自由,都要受到宪法与法律的限制,个人自主意识与个人行动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界线,个人免受干涉的范围也须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其二,强调社会责任意识是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重要一环。自觉的法律意识与行动者的行为自律,都与社会责任意识的高下有关。伯林在谈及“消极自由”时主张自由是一种善,他说:“因为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不受任何挫折——如果以此为自由的意义,则自由这个字的意义终必膨胀。”[15](P202)这是发人深省的。其三,明确道德底线,强调底线伦理,是实现两种自由必不可少的道德基础。虽然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法律具有强制性,我们强调底线伦理,是在强调人们不踩“红线”的道德自觉性。

2.集体自由与个体自由的关系

如果以“主体”为尺度给自由分类,就出现了以群体为自由主体的群体自由,和以个体为自由主体的个体自由。在政治过程中,这两种自由形态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的呢?当代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著名学者柯亨的分析,将对我们有重要启迪。他提出了三个判断。其判断一是这样表述的,他提出了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遭受着“集体不自由”,他设计了一个理论模型来说明此现象:一群人被关在仅有一个出口的房间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拿到放在房间某处的钥匙开门逃走,但只要门一开,警报器就会响,在警报响到看守赶到的短时间内,只有一人可逃走,其余人仍要被关在房间中。柯亨认为,这就是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境遇,一方面他们每个人都存在“发财”的可能,但一个人的成功将建立在其他人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基础上,这就是无产阶级的命运。在柯亨看来,当且仅当一群人同时实现某一行为A的可能性不存在时,他认为,这一群人相对于这一行为A,集体遭受了不自由。在“集体不自由”中,尽管集体中有人想实现行为A,有人想也没有想过,但都是“不自由”的。这一理论模型告诉我们,当不同的人组成一个集体后,人们原先拥有的个人自由会有所丧失。如果这个集体是社会,那么这一原理同样见效。事实上,这种情况在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人们的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发财机会都是有限的。只有部分人才能获得某些稀缺资源,尽管从理论上说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概率获取这些稀缺资源和机会。这就是社会群体所遭受的“集体不自由”。“集体不自由”,是集体自由和个体自由关系的一种进路。对这一进路的自觉理解与认识,对告诫人们提高社会行动的风险意识以及以平和心态对待成败都很有帮助。

根据柯亨对“集体不自由”的阐释,另一位坚持自由主义自由概念的思想家卡特提出了“集体自由”的概念。他将集体自由定义为:“当且仅当一群人可以同时实现某一行为A时,这一群人相对于这一行为A享有集体自由。”[16](P248~258)例如,参观某博物馆,根据参观规章制度,如果少于一定人数,不能组团,博物馆就不给配备免费的讲解,而达到一定人数就可配备免费讲解,如果去参观的人自动组团,就可以享受该项优惠。即使在这一参观团中的一些人本不想要讲解,但他们也已同样获得资格。这个自由是人们在群体中获得的,故称之为“集体自由”。这就告诉我们,群体也会因为合作而获得一些新的自由;进而言之,说明当不同的人组合在一起时,人们的自由状况会有相应的改变。

上述两个例子都说明了个人行动和组合行动的关系:单个人的行动和多个人的组合行动有本质的区别。因此,群体所拥有的“集体自由”不能还原为其成员的个人自由之和。个人行动对应个人自由,组合行动对应“集体自由”,集体的形成增加行动可能性。认识理解此点,对于我们在现实政治过程中的策略的选择与政策的制定都是有启发性的,它为“双赢”概念提供了理论依据。在政治伦理的视域中,集体与个体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个人尊重集体、集体尊重个人,集体在先、个人在后”这样的原则能澄明的。

3.观念自由和行动自由的关系

观念自由和行动自由是相对于人的行为具有精神和物质两方面而言的。所谓观念自由,实际表达的是人在现实生活中有关精神领域的自由,而行动自由则表达的是现实生活中个人行为的权利自由。所以,观念自由包含着大家已熟悉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表达自由等,而行动自由则大致包含结社自由、集会自由、选举自由、迁徙自由等,甚至还包括买卖自由、就业自由等经济自由。观念形态的自由,就是允许人们在合法合理条件下的思想自由与表达自由。所谓合法,就是合乎国家宪法和各部门法;所谓合理,是合乎理性。作为个人而言,只要思想言论合乎宪法法律及“正常理性,就不会因言获罪”或“因言治罪”。文化大革命时期的那种“文字狱”和“言论罪”是绝不允许的。因此,对于观念自由,每个理性公民就要恪守言论的道德界限与法律责任。在当代,“言论”只是统称,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QQ、微博都已成为人们“言论”的重要平台。面对新局面,坚持观念自由就有两层涵义:一方面要求个人在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内利用平台,防止和抵制黄、毒、赌行为;另一方面需要政府立法明确界定个人的“信息权利”,以保证每个人拥有基本的隐私权,个人有权对其信息的安全负责。对行动自由而言,对政治自由极为重要的一环是政府对非政府民间组织的尊重与支持。政府允许公民按业缘、地缘、趣缘、意缘等各种因素组织起来,成立保护自己利益、监督政府机关行政的非政府民间组织,政治自由就达到了现代高度。

这就是现代政治制度安排中受到重视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公民行动能力。我国正处于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转型的过程中,在行动自由中,我国宪法中缺失的迁徙自由(即户籍不能随意迁移)及社会现实中民间非政府组织的薄弱都将是暂时现象,随着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逐步消解及全体公民素质的提高,这些“成长中的烦恼”都会在进一步成长的过程中得到解决。

观念自由和行动自由的相互匹配,需要有制度化的体系加以保障。但是,在此需要重申的是,这一制度化体系虽然以“条条框框”显现出来,但条文并非是限制自由而是保障自由的。这一制度化体系就是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的法律体系。所以,真正的行动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行动。

收稿日期: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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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一个重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_共产主义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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