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发票保证金利息的所有权_国家税务总局论文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发票保证金利息的所有权_国家税务总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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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办在进行国税审计调查时发现,一些税务机关收取的发票保证金余额高达几千万元,利息几百万,均未纳入税收会计核算。某区国税局征管科的一名干部利用单位对保证金管理不严之机,贪污挪用保证金112万元,已被司法机关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对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发票保证金应列入税收会计核算。但在《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会计制度》中,对保证金利息的归属都未做规定。这样的疏漏为一些违规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国税局为多得利息,将发票保证金转做大额定期存款,有的还拆借用做行政经费,更有甚者,以加强发票管理为名,几乎对所有纳税人都收取发票保证金,违背了收取发票保证金的宗旨。为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发票保证金利息归属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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