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对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马克思论文,人权论文,思想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8273(2012)06-0027-07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共同价值观,是国家权力运行的终极目标。马克思、恩格斯具有非常丰富的人权思想,他们十分关注工人、农民等穷苦大众的生存权,并在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全面批判的基础上指出人权具有历史性、具体性、相对性和阶级性,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人权思想。邓小平人权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一脉相承。但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与邓小平人权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前的时代;邓小平人权思想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的时代。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处于科学社会主义人权学说的初创时期,当时马克思、恩格斯肩负的主要任务是传播马克思主义、指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这就决定了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主要是“破”,即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邓小平人权思想的主要特点是“立”,即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全面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权观。邓小平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了国内外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深刻反映了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要求,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使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念具有丰富深刻的时代内容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显著特征,促进了社会主义人权在中国的大发展。邓小平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需要,对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作出了重大发展。
一、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的特点
(一)关注农民、工人等穷苦大众的生存权
马克思、恩格斯十分关注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穷苦大众的生存权,为他们呼吁呐喊。马克思1842年底在《莱茵报》上发表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此文的主旨是为“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进行辩护,谴责莱茵省议会把农民为了生存而捡枯枝列为盗窃林木的企图。当时的德国正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资产阶级大规模掠夺传统的公共土地,其中包括许多林地。这样就使得当地农民对森林的利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种情况给贫苦农民的生活或生存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为使用公共林地和捡拾枯枝一向是他们谋生的一个重要手段。许多农民为了反抗这种掠夺,也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继续砍伐林木,捡拾枯枝。因此,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与所谓“林木盗窃”有关的刑事案件。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上,资产阶级的代表建议对砍伐林木者加以重罚,对捡拾枯枝者也给予严厉惩处。面对这种情况,马克思挺身而出,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为穷苦大众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坚决捍卫他们的生存权。马克思认为,农民到森林里捡拾枯枝,是长期形成的合理的、正义的习惯权利,把捡拾枯枝说成是盗窃,这是对农民最起码的生存权的剥夺。针对资产阶级代表指出的立法要严厉处罚捡拾枯枝的农民的理由,即“在他那个地方的森林里,常常有人先把幼树砍伤,等它枯死后,就把它当作枯树”,马克思激愤地指出:“这种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的做法真是最巧妙而又最简单不过了。如果法律的这一条款被通过,那么就必然会把一大批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作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1](p.243)针对“盗窃”林木的农民被林木占有者打得遍体鳞伤的现象,为了维护和保障穷苦农民的生命健康权,马克思坚决主张公共惩罚,反对私人惩罚。“林木所有者既不能从国家获得实行公众惩罚的私人权利,他本身也没有任何实行惩罚的权利。……盗窃林木者偷了林木所有者的林木,而林木所有者却利用盗窃林木者来盗窃国家本身。”[1](p.277)
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生存状况也日益恶化。恩格斯在《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一文中指出:“是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吗?可是什么是一天公平的工资和一天公平的工作呢?它们是怎样由现代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规律决定的呢?”[2](p.273)恩格斯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应当应用哲学或法学,也不应当诉诸任何人道、正义甚至慈悲之类的温情。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实际的社会生活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工人在自由市场上的竞争所决定的工资额以及一天工作的长度和强度是这样决定的,即工人一天的工资,在正常情况下,就是保证工人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以保持他的工作能力和延续他的后代所需要的金额。一天工作的工作长度和工作强度,以消耗工人一天的全部劳动力,但不损害他在第二天和以后完成同等数量劳动的能力为限。因此,这种交易可以这样来描述:工人把他一天的全部劳动力给资本家,他换来的正好是使他每天能够重复这种交易所需要的生活必需品,不会更多。工人拿出来的这么多,资本家给的这么少,交易的本质只允许这样。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公平”。表面上看,工资和工作日长度、工作强度,是由竞争决定的,是双方都在平等的条件下协商定的,是公平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资本家不能同工人谈妥,他能够等待,靠他的资本生活。工人就不能这样。他只能靠工资生活;因此,必须在他能够得到工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接受工作。工人没有公平的起点。饥饿使他处在非常不利的地位。”[2](p.274)而且更糟糕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先进机器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出现了大量的工人失业,同时由于大量的就业“后备军”,就业工人的处境也越来越差,工人作为社会底层群体的整体生存状况越来越窘迫。机器把愈来愈多的工人从工作岗位上排挤出去。这些被排挤的工人形成一支真正的产业后备军,供资本利用。如果营业不好,他们就会挨饿、行乞,甚至被迫偷盗。如果营业好,他们可以随时被用来扩大生产。“除非这支后备军中的最后一个男人、女人或儿童都找到工作(这只有在疯狂的过度生产时期才办得到),否则这支后备军的竞争总是会把工资压低。”[2](p.275)“工业在资本主义基础上的迅速发展,使劳动群众的贫穷和困苦成了社会的生存条件。”[3](p.527)
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用大量的事实说明英国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和劳动条件,控诉资产阶级肆意践踏人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在文中精辟地阐明,统治阶级不能保证人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实际上是犯了社会谋杀罪。恩格斯指出:“如果一个人伤害了另一个人的身体,而且这种伤害引起了被害人的死亡,我们就把这叫做杀人;如果加害者事先知道这种伤害会致人以死命,那么我们就把他的行为叫做谋杀。但是,如果社会把成百的无产者置于这样一种境地,使他们不可避免地遭到过早的非自然的死亡,遭到如同被刀剑或枪弹所杀害一样的横死,如果社会剥夺了成千上万人的必要的生活条件,把他们置于不能生存的境地,如果社会利用法律的铁腕强制他们处在这种条件之下,直到不可避免的结局——死亡来临为止,如果社会知道,而且十分清楚地知道,这成千上万的人一定会成为这些条件的牺牲品,而社会还让这些条件存在下去,那么,这也是一种谋杀,和个人所进行的谋杀是一样的,只不过是一种隐蔽的、阴险的谋杀。”[4](p.409)
(二)揭露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
“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了近代人权观在反封建等级特权和神权中的进步作用。”[5](p.105)但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也指出了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在于:它名义上表明的是所有人的自由和平等,但实际上它是建立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的少数人的自由和平等。尽管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以什么抽象、全民的形式出现,终究也无法掩盖其资产阶级特权的实质。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他们把原先作为革命思想武器的“天赋人权”抛到脑后。傅立叶指出:“文明社会中工人的劳动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贫困、死亡的威胁基础上。由于工业进步使工资降低和人民趋于贫困的竞争是倒行逆施的,因为竞争越是发展,工人就越是不得不安于令人讨厌的低工资工作。”对此,恩格斯说:傅立叶“无情地揭露资产阶级世界在物质上和道德上的贫困,他不仅拿这种贫困同以往的启蒙学者关于只应由理性统治的社会、关于能给所有的人以幸福的文明、关于人类无限完善化的能力的诱人的诺言作对比,而且也拿这种贫困同当时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家的华丽的词句作对比;他指出,同最响亮的词句相对应的到处都是最可怜的现实”。[3](p.531)
在表面上,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石,但实际上公平偏向资产阶级一边。金钱的多少决定了人权的多寡。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大资本家手里,人权也就越来越集中在大资本家手里。恩格斯指出:“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3](p.524)“现在已经实现的摆脱封建桎梏的‘财产自由’,对小资产者和小农说来,就是把他们的被大资本和大地产的强大竞争所压垮的小财产出卖给这些大财主的自由,于是这种‘自由’对小资产者和小农说来就变成了失去财产的自由。”[3](p.527)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它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恩格斯对人权的理解由法哲学批判进入政治批判,揭示了资本主义人权理论的阶级实质,阐明了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马克思揭露道:“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6](p.324)
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表现形式和阶级实质之间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他们总是向工人阶级和其他被压迫人民阐明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宣扬的人权的狭隘性、虚伪性和不公平性,揭露资产阶级及其国家肆意剥削、压迫无产阶级和落后国家人民的实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乐园。然而,一旦离开这个简单的流通领域,就完全不同了。“原本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进;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6](p.200)
马克思揭露了资产阶级所要求的自由和平等不是“自然人”的普遍的人性,更不是所谓的“天赋人权”,而是资产阶级的特权。资本主义人权都是围绕保障资产者对无产者的剥削和统治而运转的。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范围内,资产阶级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了封建主的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他们一方面在“人权宣言”和宪法中规定所有公民都具有各种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另一方面又通过种种借口,从法律上限制甚至剥夺被统治、被压迫人民享有某些人权的机会。美国的《独立宣言》虽然宣告人人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但美国宪法却把千百万黑奴排除在人权之外,默认黑人奴隶制在美国的合法存在。直到若干年以后经过有色人种的坚持不懈的斗争后才废除黑奴制。恩格斯指出:英国宪法规定的关于结社的权利,“凡以合法手段追求合法目的的一切结社都是容许的;但是,结社每次只允许成立一个大的社团,不包括分社。如果社团要分立一些设有专门组织机构的地方分社,那么只有为慈善目的和一般金钱方面的目的才允许建立,而且还必须持有被指定经管此类事务的官吏的许可证。”[7](p.576)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消灭了国内各个现存等级之间一切旧的差别,取消了过去一切依靠专横而取得的特权和豁免权。但是,资产阶级实行这一切改良,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即富人的特权代替以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在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法律上规定的“人身保护的权利,即每个被告(犯叛国罪的情况除外)享有在诉讼开始前交保证金获释的权利,这种备受赞扬的权利又是富人的特权。穷人无法提供保证金,因此只得进监狱。”[7](p.576)甚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即使在法律上也是不平等的。在立法方面,“中间阶级和财产统治着一切;穷人是无权的,是备受压迫和凌辱的,宪法不承认他们,法律虐待他们。”[7](p.585)“整个立法首先就是保护有产者反对无产者,这是显而易见的。”[4](p.481)在法律执行方面,“资产者无论做什么,警察对他总是客客气气,并且严格地依法办事,但是对无产者却粗暴而又残酷;贫穷本身就已经使无产者受到犯有各种罪行的怀疑,同时也剥夺了他对付当局专横行为的法律手段。因为,对无产者来说,法律的保护作用是不存在的,警察可以直接闯进他家里,逮捕他,粗暴地对待他”。[4](p.482)
二、邓小平对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高度重视
马克思、恩格斯十分关注穷苦大众的生存权,他们同时强调,“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人权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传统等各种条件的制约,不能超越现实提供的可能条件而提出过高的要求。
邓小平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权的基本思想。在改革开放之初,针对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基础薄弱和人们的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现实,邓小平坚持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放在人权建设的首位。他指出:“我们的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还不高,这也不能靠谈论人的价值和人道主义来解决,主要地只能靠积极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来解决。离开了这些具体情况和具体任务而谈人,这就不是谈现实的人而是谈抽象的人,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8](p.41)为此他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制定了从温饱到小康再到比较富裕的“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在解决人民温饱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邓小平将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运用于中国实际的结果。中国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了几亿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使他们的生存权得到保障,为他们享受发展权等其他各项权利创造了有利条件。这是我们国家和政府在发展人权事业方面取得的最重要、最伟大的成果,也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
邓小平对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还体现在将社会主义人权问题,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什么,以及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思考联系起来。如同马克思、恩格斯把人的解放同未来社会的设想作为一个命题来看待一样,邓小平对人权的考虑同他对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社会主义本质的思考联系在一起。邓小平指出:“什么叫社会主义,什么叫马克思主义?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的。马克思主义最注重发展生产力。”[8](p.63)他把人民群众获得利益、实惠,尤其是经济上、政治上的权利作为衡量真假马克思主义、真假社会主义的试金石。邓小平多次从生存权、发展权的角度来阐述社会主义,如“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等。他直接把生存和发展问题同社会主义的属性联系起来,指出:“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就是要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摆脱贫困,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8](pp.264-265)“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在开始的一段很长时间内生产力水平不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完全消灭贫穷。所以,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否则,社会主义怎么能战胜资本主义?”[8](p.10)“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8](p.63)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8](p.373)只有生产力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人权的实现才有切实的保障。从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经典论述中可以发现,社会主义优越性不仅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点、更高一些,而且要解决社会的两极分化问题,实现共同富裕,把人民的共同富裕作为阐述社会主义本质的最终落脚点,这使马克思主义人权的内容有了更新的内涵。
我们绝不能忽视邓小平这一人权观点对于他阐述社会主义理论、社会发展观的重要意义。邓小平之所以能开拓性地阐述人权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是与他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揭示相辅相成的。邓小平对人权和社会主义本质的阐述蕴含着新的发展观。邓小平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硬道理”。邓小平的发展观是以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中心的发展观,是以全中国绝大多数人的富裕幸福为主旨的发展观,绝不是为增长而增长、以社会公平为代价的发展观,尽管后一种发展观同样要注重生产力的发展。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邓小平把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同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权利的拓展和人民的幸福紧紧联系在一起。邓小平认为这正是“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
生存与发展是人类面临的两大主题,时代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必将使人类满足最低限度生存需要的权利得以逐步实现,而随着这一进程的加快,发展权的实现将日益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及党和政府关注的重心。邓小平强调,当人民的生存权得到保障,人民生活比较富裕时就要考虑社会公平问题,也就是发展权问题,因为“发展权是关于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成果共享的权利”。[9](p.60)1988年,邓小平就提出改革与发展要有“两个大局”的思想,指出:“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候,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8](pp.277-278)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更加明确地指出:“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来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8](pp.373-374)可见,邓小平十分关注社会中的贫困人群,并要求国家采取有利于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所以摆脱贫困、加快发展、共同富裕既是理解邓小平人权思想的深度所在,也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对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三、邓小平对人权和国权关系的精辟分析
在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人权的历史性、具体性、阶级性的基础上,邓小平认为,人是生活和活动在一定的国家之中的,因此人权的改善和保障,首先是各国对本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改善和保障,人权依附于国家而产生和发展。英国人权学者文森特在讨论到“东西方关系中的人权”问题时,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社会主义人权与资本主义人权有一个显著区别,就是马克思主义主张国家是人权的支柱,国家在保障人的权利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而西方的人权理论却认为国家是对人权的威胁,公民个人必须时刻保持对国家的警惕。[10](pp.85-87)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对人权的理解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以自由主义为核心,以自由权为重点,并经常将所谓的“人权外交”与自身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交织在一起去干涉别国内政,并企图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和平演变。对此,邓小平强调,我们在为解决人民生存权、发展权问题而把经济建设放在首要的中心任务的同时,绝对不能放弃对“和平演变”的抵制。邓小平指出:“整个帝国主义西方世界企图使社会主义各国都放弃社会主义道路,最终纳入国际垄断资本的统治,纳入资本主义的轨道。现在我们要顶住这股逆流,旗帜要鲜明。因为如果我们不坚持社会主义,最终发展起来也不过成为一个附庸国,而且连想要发展起来也不容易。”[8](p.311)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对西方“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给予了有力批判,树立了我国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人权思想。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起点和归宿,在阶级社会中,人的解放主要是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因此,民族的人权、国家的主权显得至关重要。在民族不独立、国家无主权的情况下,人民的基本权利是得不到真正实现的。邓小平指出,只要存在着民族压迫和霸权主义,被压迫民族从整体上说都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权。针对西方某些大国鼓吹“人权高于主权”,并经常借人权问题来干涉我国事务,邓小平指出:“我不说西方国家的政府,但至少西方有一些人要推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这只能激起中国人民的反感,使中国人奋发图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8](p.331)“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对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8](p.348)这一概括正是在对我国近代历史经验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得出的正确结论。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自由平等权等各种基本人权的实现,是由各个主权国家实行各项具体政策来保障的。国家主权是人权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所以说到底,人权要靠国家主权来保护,不是人权高于主权,而是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同时邓小平也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的实现,是维护国家主权的最终保证,他说:“一个国家要取得真正的政治独立,必须努力摆脱贫困。”[8](p.202)
马克思、恩格斯对人权的分析向来是同对社会制度的分析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恩格斯反对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强调人权的社会性,认为只有通过改造社会制度,实现政治解放才能真正获得人权。邓小平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学说,不仅阐明了社会主义建设与人权的内在关系,而且通过人权和国权关系的分析,把人权放到更广阔的国际背景下,揭露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不公正本质和霸权主义对人权的威胁,有力地粉碎了某些西方国家输出其政治制度的企图。这一视角的延伸,给我们展现了一个当代马克思主义者所具有的关于人权社会属性的新的宏大视野。它说明,在民族国家范围内的社会制度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人权和人的解放与社会制度的冲突,在相当程度上将转移到国际上代表着不同的发展取向的社会制度的冲突之中,而维护和坚持以摆脱贫穷、加快发展、共同富裕为宗旨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成为推进我们人权事业的核心所在。
邓小平关于人权和国权关系的理论,将人权的个体基础提升到个体与集体相结合的基础上,是对第三代人权观的精辟阐述,是发展中国家推进人权建设的宝贵指南。针对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以及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从社会的、集体的乃至世界的角度来思考人权问题,这是继自由权、社会权之后的第三代人权。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包括联合国通过促进民族独立、反对殖民主义来促进人权的一系列国际法规,都是从这一角度来阐发人权问题的。不仅如此,邓小平远见卓识,直接提出了国权,把集体和个人两个理念统一于人权的理论体系之中,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具有世界性的意义。因为“贫弱国家,第三世界国家的国权经常被他们侵犯。他们那一套人权、自由、民主,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利益的”。[8](p.345)而饱受帝国主义侵略奴役之苦的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切身经验中深深知道,没有国家的主权,没有国家的安全,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人权。因此,邓小平的这些思想既是对中国人民也是对整个发展中国家和世界人民的一个极好的警醒。
2012年5月24日,美国国务院发表《2011年国别人权报告》,再次对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品头论足,指手画脚。该报告无视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进步,用142页的篇幅对中国人权事业歪曲指责,抹黑中国的人权状况。西方资产阶级往往以人权的抽象形式掩盖其阶级实质,把符合自己政治经济要求的具体人权夸大为一般人权,并强加给别国,把人权问题作为干涉别国内政的一种外交手段,以自己的人权观去规范和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其他类型的国家。他们不顾中国的实际情况,攻击中国人权状况不符合它所谓的“国际标准”,其政治意图十分明显。
邓小平的人权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是中国人民在一百多年来革命和建设中获得的经验教训的总结,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西方“人权攻势”回击的产物。因此,它不仅具有科学性,而且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现实性。人权问题是当代国际政治斗争的焦点之一,邓小平关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思想、人权和国权关系的思想,不仅对于我国的人权建设、人权事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我国的国际人权斗争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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