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人员工伤保险权益问题分析论文_冯雪

家政人员工伤保险权益问题分析论文_冯雪

(北京建筑大学)

基金项目北京建筑大学2018年度研究生创新项目——赋权视角下家政工服务组织的项目实践研究;

项目编号:PG2018090

回顾历史,家政服务业在我国存在发展已久,但家政工作的职业化在近些年才逐步发展。有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大概有1500万名家政服务人员,到2014年,家政工这一群体在我国的数量超过2000万,截至目前,我国有3000万名左右的家政工为社会发展发挥着自己的价值。而家政人员群体却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着种种问题与困境,本文对家政人员工伤保险权益问题进行梳理,以寻求解决之道,最终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

一、家政人员概念综述

2011年的《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界定了家政工的定义,“家政工作”指“在或为”一个或数个家庭从事的工作;“家政工”指“在一种雇佣关系范围内从事家政工作的任何人”。从公约规定看,家政工作的显著特点是工作地点或工作对象为“家庭”,这是家政工的本义,也是家政工区别于其它类型工人的主要特点。有些国家对家政工的定义则较为宽泛。例如,在德国,家政工是指任何人单独或者在家庭成员的帮助下,为另一个人或机构工作,工作地点可以是公寓、房屋或其他地方,并且工作成果的利用归属于其服务对象(Manfred Weiss and Marlene Schmidt,2008 )。

《菲律宾实施劳动法典监察专员规则》第一部分对家政工的定义为:“任何人,不论男女,在雇主家或周围提供服务,其提供的服务和乐趣通常是雇主需要的、希望的,即专门为雇主家庭提供的私人舒适和乐趣。”这个定义更准确地界定了家政工的内涵和外延(王竹青、吴道霞,2009)。

目前我国的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文件并没有对家政人员给出正式定义。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这一表1述主要指明这个行业的特征,并未对“家政工”下严格定义。

二、家政人员参与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家政工作区别于其他工作,劳动过程的私密性和个性化都较强,在不熟悉工作环境的情况下工伤时有发生,所以家政人员对“工伤保险”存在刚性需求,除此之外,我们可分别从多角度来看:

2.1保护家政人员、家政公司、雇主的三方利益

从事家政行业的人员往往来自农村或城镇下岗工人,大部分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有些人是家庭中的唯一经济来源,发生工伤后面临的是大笔的治疗费用,失去经济来源,并且有些面临着暂时或永久性的劳动能力丧失,这对于窘迫的家庭无疑是沉重的负担,根本无力支付。

目前国内的大部分家政公司采取的是中介制,家政人员的服务不为其创造利润,盈利仅限于收取的中介费用,如每位在其公司旗下的家政人员因非公司原因发生工伤后都要家政公司负起赔偿责任,难免也有失公正。

对于雇主来说,自己并非用人单位,因家政人员个人操作不当造成工伤的事件频频发生,给自己的生活也带去了很大的压力。

因此,如能将家政人员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体系中,便极大的减轻了三方的负担,保护三方各自的权益。

2.2为行业吸引高素质人才

菲佣的专业和高品质服务一直以来都得到国际上的认可。菲律宾家政工的职业化与其完善的社会保障是分不开的。菲律宾法律对家政工的保护,基本上涵盖了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各个方面,从而使大众对家政劳动保持了正确的认识。大量的从业者具有较高的学历,在菲律宾女佣中,具有初级以上教育水平的人占将95%,去香港的女佣很多是大学毕业生,有的甚至是教师。可见,完善的社会保障是吸引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条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如果能大幅度提高我国家政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必然会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从业,从而提升家政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

2.3促进社会实现性别平等

家政行业是女性从业者为主的行业,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在我国有着长期的历史,传统文化对女性的歧视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依然存在。对比来看,同样是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行业,其从业者以男性为主,目前我国对其从业者的保护至少包括了工伤、医疗、养老三个方面的社会保障,尽管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还不能真正实现它的意义,但体现了社会对其的重视,而家政女工们依然被排除在外。

对于女性职业的重视有利于提升女性劳动地位,实现社会性别平等,充分发挥男女两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均衡发展的社会模式。

三、我国家政行业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困境

3.1家政工的社会保险权益难以保障

由于大部分家政工通过私人社会网络或者中介的方式进入私人家庭工作,属于私人雇佣,并未与雇主或者家政公司形成真正的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中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规定,被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外。同样,由于《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工种必须是正式的就业工种,被定为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此,家政工作为事实上的劳动者并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相应的合同法、社会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等也无法适用。这导致家政服务业中的许多风险都无法规避,家政工的人身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都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

具体来看,现阶段中国社会保险涵盖五个险种,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大多数为农村进城务工的家政工无法进入其中的任何一个险种。首先在于农民工这个大群体的社会保险问题尚未得到全面解决,其次在于家政行业的特殊性使得其加入社会保险存在一定的困难。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在某些行业得到了部分解决,比如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目前已有养老、工伤、大病医疗保险,其中养老和大病医疗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工伤保险的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在家政行业中,家政公司和雇主都不具有用人单位的性质,也没有相应的利润来承担上述保险费用。

3.2所参与的商业保险性价比不高

基于纠纷频出的现状,也有不少家政服务企业还是考虑到了家政工意外伤害的赔付问题,采用商业保险的模式为家政人员购买了意外伤害险。但这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低,保障范围非常窄,且赔付率不高,无法与社保的保障体系相提并论。

四、结语

家政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保护不仅事关家政工自身的权利, 也关涉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家庭的生活品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建立和完善家政工社会保险制度意义重大。家政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建构应充分整合国际已有的成熟经验,考虑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在此过程当中多角度考虑问题,发挥多学科智慧,以制定出切合我国实际、符合国际惯例的社会政策。

参考文献

[1]Manfred Weiss and Marlene Schmidt.Labor Law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 in German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8

[2]国际劳工大会.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2011.6

[3]胡大武.美国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分析[J].财经科学

[4]刘明辉.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对中国立法的影响[J].妇女研究论丛,2012(5)

[5]刘明辉.家政工获得劳动保障权利的障碍及路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6]马丹.北京市家政工研究[M].2010

[7]唐斌尧.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立法建议[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

[8]王竹青.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研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8]韦聪丛.家政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M].2013

作者简介:冯雪(1994.04-),女,河北省人,北京建筑大学社会工作研究生,城市流动人口服务。

论文作者:冯雪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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