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典马克思主义在当代的指导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指导意义论文,当代论文,经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晏智杰先生曾对刘国光关于中国经济学教学与研究的谈话提出了不同看法(见《社会科学报》2005年12月8日,下引晏的言论,不注,均见此文)。他认为刘指责“改革开放以来,西方经济学大量涌入,在经济学教学研究中事实上形成了西方经济学与以《资本论》为经典的经济学并重的局面”,“就是为西方经济学泛滥大开方便之门,就是取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指导地位”是不正确的。晏先生提出要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指导地位再思考”。他的这种说法,其实是否定经典马克思主义(即晏所说的“传统马克思主义”)在当代社会还具有指导作用。但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践上说,要推进当今中国的社会发展,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是排斥不了、否定不了的。本文只是就晏先生所言的其中一些说法谈些看法,作为本人在《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5期发表的《经典马克思主义何在》一文的续篇。
一、关于“社会主义是否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
晏先生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强调“社会主义作为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始终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因此“共产党的哲学是斗争哲学”,它“以阶级斗争为纲”为纲领,它只承认“只有共产主义才是和谐社会”。晏先生的这段评价,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无知和曲解。
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看来,任何统治阶级都力图使其统治、控制的社会是一和谐社会。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给予了雄辩说明。恩格斯指出:国家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①,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然而为了不致国家政权在激烈的阶级对抗中崩溃,不致统治阶级的利益在激烈的社会动荡、颠覆中失去保障,统治阶级也就需要构建、维持能确保其利益的“太平盛世”,即社会的稳定、和谐。对此,恩格斯深刻地分析道: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国家,这是因为统治阶级需以此“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② 因此,国家就其实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但都装扮成似乎是一种“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③ 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④ 正因为这样,国家也就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⑤ 这种“秩序”,也就是统治阶级所希望、被统治阶级一时所能接受的“和谐”。
正因为任何统治阶级都追求其所统治、控制的社会有“秩序”、“和谐”,所以历史上任何剥削阶级的思想家都曾构筑过他们所憧憬的“和谐社会”:柏拉图提出过“理想国”;亚里士多德宣扬统治者内部要和衷共济,“主奴之间也有爱和共同利益”,只要“两者各尽自己的职分”;以儒学为中心,伴以佛、道、法等学说为补充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也十分推崇“和谐”思想。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如此明白地指明了包括剥削阶级在内的任何统治阶级都力图使其统治的国家是一和谐社会,晏先生怎么竟敢如此不顾事实地杜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否定“社会主义……应当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
的确,“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曾是毛泽东的名言(原文稍有出入)。这里撇开其基于矛盾两方斗争性的绝对性所蕴含的真理成份外,其错误成分其实不符合经典马克思主义。恩格斯就指出:“所有的两极对立,总是决定于相互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之中,反过来说,它们的相互联系,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分离之中,它们的相互依存,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对立之中。”⑥ 经典马克思主义是完全反对把斗争性无原则地绝对化、普遍化为“斗争哲学”的。即使曾主张“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毛泽东也曾提出:“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⑦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确认为,“社会主义作为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始终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但它并没因此得出,“只有共产主义才是和谐社会”,社会主义不能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无产阶级“圣经”的《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⑧ 这里很清楚,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社会主义,不只要进行必要的阶级斗争,更要发展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还强调,这种生产力,不仅是社会主义的基础,而且是消灭工农、城乡、脑体差别,消灭旧的分工,同传统观念实行最彻底决裂,提高人民群众觉悟,清除旧的剥削阶级思想和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的基础。而这一切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基础和内容,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基本前提。正因为如此,所以列宁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不仅在于暴力,而且主要不在于暴力。它的主要实质在于劳动者的先进部队、先锋队、唯一领导者即无产阶级的组织性和纪律性。⑨
晏先生认为经典马克思主义主张阶级斗争,否定社会主义也能构建和谐社会,其实一是反映出他形而上学的和谐观,他如此厌恶“斗争哲学”,表明他实际上把和谐看作是无矛盾、斗争的境界。其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哪方面不需要艰苦努力?改革本身就是场革命。二是反映出他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任何斗争绝对化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并非绝对是血与火的阶级对垒,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甚至是教育的、和谈的、说服的:它可能以人民内部矛盾斗争的形式出现,或在人民内部展开。这种斗争还可能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手段。三是反映出他把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使命狭隘化,似乎无产阶级专政只是“阶级斗争”。
真正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主要理论基础的,恰恰是经典马克思主义,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如前所述,经典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从而力图“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以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力量。然而由于国家的本质一是阶级镇压的机器,一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是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⑩ 这就决定它超脱各阶级之上的中立态度只是“表面上”的,也就决定国家就其实质是社会的祸害,是“超自然的怪胎”(11)。它建立的“秩序”,不过是使压迫“合法化、固定化”(12);它“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特殊的与社会根本对立的利益。这也就是说,国家就其本性是和谐社会构建的根本破坏力量。国家既是保持社会一时和谐的力量,又是破坏社会根本和谐的力量,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国家的这种本性决定,要构建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使国家消亡。因此,只有国家完全消亡,才有社会根本、完全和谐的基础;只有国家按照社会发展规律逐步消亡,社会才可能逐步得到根本和谐。
然而正是经典马克思主义揭示了国家消亡的必然性和渐进性,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消亡中的国家。它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所建立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由于国家的阶级本质将快速地基本消亡,国家的脱离社会权力的本质也必须尽快消亡,因而这种“国家”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而是消亡中的“国家”,即半国家。这种“国家”,在一般情况下,其存在的合法性、根本基础、发展方向,是创造条件,尽可能地推动原先高居于社会之上、脱离社会的权力回归社会。只有实行这种回归,才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规律,这就是我们今天之所以要特别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依据之一。
二、关于“当代马克思主义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有重大的历史性突破”
晏先生为了排斥经典马克思主义仍是我们今天的指导思想,还虚构经典马克思主义与当代马克思主义的对立:“当代马克思主义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有重大的历史性突破,两者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因此,我们今天的指导思想只能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晏先生的这一论断在政治上是有害的,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第一,如前所述,经典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理论,也是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学说,社会主义发展史证明,这一学说是科学的;社会主义的实践也预示,这一学说的基本原理、重要结论等也经得起实践检验。因此,只要无产阶级存在,只要人类社会还在演进,经典马克思主义必然对无产阶级具有指导作用。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党章都将其列为指导思想。
第二,(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是在经典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总结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公开申明,它与经典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它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运用与发展。它是流,经典马克思主义是其源之一。正因为如此,所以邓小平一再谆谆告诫:“老祖宗不能丢”。(13)
第三,当代马克思主义在指导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的确对经典马克思主义有着重大发展,甚至有着飞跃,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的一些观点也有突破,但是它的这种贡献与作用,并非“重大的历史性突破”,更非“两者是不能同日语的”。当代马克思主义毕竟是在形成中的一种理论,改革开放的实践还在推进,它还要在这种实践中深化,并不断经受它的检验。在这一进程中,经典马克思主义凭其理论的真理性、丰富性,凭其久经历史检验和各种思潮冲击的考验,表明它对当代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完善,以及指导改革开放实践,都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比如,一段时期,邓小平强调市场经济是手段,资本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一些人就将其推向极端,鼓吹市场经济价值中立。然而马克思却阐述得清清楚楚:市场经济并非价值中立,它最适合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地基只有在资本主义的形式上才能担负起大规模的生产”,“单个商品生产者”的资本积累,只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前提”,“商品流通从而商品生产”要获得发展,必须在资本主义基础上,(14) 因为“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商品生产才表现为标准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15) 正因为如此,列宁也就强调,市场“只有在资本主义经济下才获得完全的统治和普遍的扩展。”(16)
比如,对市场经济力量的估计。改革开放初,我们显然是低估的。然而《共产党宣言》却揭示得那么透彻、深刻:它将“摧毁一切万里长城、征服野蛮人最顽强的仇外心理”,迫使一切民族“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迫使它们在那里推行所谓文明制度,即变成资产者”,“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经典马克思主义在这里所描绘的虽然是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以前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力量,但改革开放的实践向我们显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经济的力量确实远超乎我们之前的思想准备。
比如,关于公平问题。公平究其实质是种价值判断、道德意识,是对现存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因此,在实质上,公平是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是各种力量相互制衡的平行四边形的斜线。公平这种利益均衡的本性决定,利益不同、力量对比不同,公平的原则、内容、看法也不同。而且,一般来说,力量均衡到什么程度,公平也就实现到什么程度。正如恩格斯所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17) 在批判拉萨尔派的“哥达纲领”时,马克思也指出,即使关于“公平的‘分配’”,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18)
基于此很清楚,在利益多元化、群体多层化的当今中国,要实现公平,必须进行社会的整体性考虑,即必须构建合理的社会基本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各种制度,培植相互制衡的社会力量等。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则轻易地认为,政府就能管好公平: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然而多年的实践表明,把公平的实现仅仅寄托在政府身上并非完全可靠。即使从分配领域来说,第一,如果在初次分配中不渗透公平的因素,政府再分配的调节能力其实是有限的;第二,民企、外企现在已占天下三分之二,但其上缴税额有限;征税无力,对其初次分配干预更无力,而为维持社会安定,政府又必须承担起一定的再分配责任;第三,如前所说,任何国家(政府),尤其是其某些部门会表现出具有自己特殊的高居于社会之上利益的倾向。总之,在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经典马克思主义对我们也仍有指导意义。
三、关于我国现时期消费品分配的原则
十多年来,对我国现实社会的消费品分配,我们认定的状况(原则)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现实表明,这种认定和表述需要作些调整。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等中的论述,列宁概括为“按劳分配”;斯大林在此基础上添加了“各尽所能”。列宁的概括和斯大林的添加都是正确的,都正确地反映了马克思的思想。这是因为马克思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这一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任何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19);而劳动时间则成为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
基于这种论断,很清楚,社会主义社会的消费品分配原则,完整、科学、严格的认定应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八个字是一完整、科学的整体,不可割裂,一旦割裂,就可能走样,轻者损其意,重者违背其本质。
之所以不可割裂,第一是因为,“按劳分配”是指“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20)。这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同样会出现由于劳动能力的丧失或尚不具有而不能获得消费品的情况,这种状况的存在与社会主义的本性是根本对立的。因此,为了贯彻社会主义的原则,为使丧失或尚不具有劳动能力者也能生存,就必须向他们提供消费品。这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之所以必须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而不能只是“按劳分配”,是因为只有有了“各尽所能”的前提,“按劳分配”之“劳”才能在量上包括已丧失或尚不具有劳动能力者在内,也即才能严格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第二是因为,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21) 因此除了个人的劳动时间和强度,没有任何可作为分配的尺度。这样,由于各人的体力、脑力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劳动的质量就会有差异。对于这种差异,社会主义予以认可,但决不能放任;如果放任,也会违背社会主义本性——这就是马克思强调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的原因。因此,为了不致在这一方面危及社会主义的原则,劳动者在参与“按劳分配”前就应该“尽其所能”,任何有“能”而未“尽其所能”者,其参与“按劳分配”,都是不符合严格的社会主义原则的。这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之所以必须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而不能只是“按劳分配”,是因为只有有了“各尽所能”的前提,“按劳分配”之“劳”,才在质上规定了这种“劳”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尽其所“能”之“劳”。第三是因为,只有确认了“各尽所能”的前提,才能真正排斥其他各种生产要素,而仅循“按劳”进行分配。如果排斥了“各尽所能”的前提,其他各种生产要素都会或直接、或间接,或独立于、或渗透于“劳”中参与分配。这样的分配也就不是社会主义原则所规定的“按劳分配”了。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马克思明确批判了那种纯粹“按劳所得”的观点,他指出:“人人都享有自己的劳动果实的权利或不耕耘者就不应有收获,这两个公理并不是我们的主张”;“相反地,这些公理都是由私有制产生的结论”。
总之,马克思主义规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之所以必须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因为单单“按劳分配”,舍弃“各尽所能”,不是对这一原则的严格、完整、准确表述;因为除了“按劳分配”,“各尽所能”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原则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且,只有有了“各尽所能”的前置,才能确保“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现时的消费品分配不可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只可能实行“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导,以按要素贡献为基础”的分配制度。“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导,以按要素贡献为基础”,既是对我国现实分配状况的准确描绘,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原则的科学规定。
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消费品分配,我们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必须保留、坚持“各尽所能”,保留、坚持了“各尽所能”,就是保留、坚持了社会主义公平原则:任何对“各尽所能”的淡忘、否定,都是对社会主义公平的侵犯、否定;
第二,必须主要按创造劳动价值的要素的贡献分配,按要素分配,就会激发效率,这是坚持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体现和实现;
第三,在主要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前提下,也不能听任市场的盲目的调节,在中国现阶段资本、技术等要素稀缺的情况下,不能放任实行按要素贡献分配,必须:(一)在初次分配时就不能完全按市场要求对各要素进行分配,而要同时适当考虑社会因素,以减少社会性的转移支付;(二)在尽可能的条件下保留、发展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保留和发展这种性质的分配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的成份,增强社会主义的公平,也即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即作灵活的调控。
基于上述分析,很清楚,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消费品分配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及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用,用科学的语言表述,应该是: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导,以按生产要素分配为基础,两种成份比例不同而构成的多种分配方式。这一表述较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表述科学、准确、符合实际,它既肯定了这种分配方式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指出了这种方式的普遍和基础形态是由市场经济所决定。
上述论证说明:晏先生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指导地位再思考”的结论中,以把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与传统马克思主义分割开来的说法,试图排斥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用。然而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发展了的当代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指导思想,而作为其根基的经典马克思主义更是我们的指导思想。只有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才能创新出当代马克思主义;失去这一基础,任何“创新”都将是背离。
经典马克思主义永远具有当代性。
注释:
①②④(17)(18)(19)(20)(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631、631、212、302、304、304、30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③⑤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0、621、170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94页,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
⑦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第887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46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⑨(12) 《列宁选集》第3卷,第835、11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587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13)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9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4) 《资本论》第1卷,第68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5) 《资本论》第2卷,第4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6) 《列宁选集》第1卷,第16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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