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民获得姓名的权利?_姓名权论文

什么是公民获得姓名的权利?_姓名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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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兰雪和白梅同是陕北某县第二中学的高中生,两人是好朋友。那年,贾兰雪和白梅都参加了高考,因成绩不佳,双双落榜,白梅回到家乡农村,和父母一起管理一个大果树园,贾兰雪则又上了高考补习班,继续学习,备战高考。

第二个“黑色七月”来到了,贾兰雪又一次上了考场,因为心理压力大,仍然没有考出理想的成绩,距离建档分数线还差10多分。这一次,贾兰雪不可能再去补习,所以,她只能就此与学校告别。为此,贾兰雪伤心地痛哭了一场。

就在贾兰雪闷闷不乐地闲待在家的时候,有一天,她突接到B 市广播电视大学的通知书。通知书写明:贾兰雪已被B 市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专业录取,学期3年,学费每年3000元,接到通知后15 日内不报到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对于贾兰雪来说这真是喜从天降,她拿着入学通知书,跑到麦地里让正在干活的父母看,正在干活的父母看见女儿贾兰雪手中的入学录取通知书,自是高兴。不过,当他们看到每年3000元学费时算了一笔账,连同生活费,3年的花费少说也得两万元。 这对贾兰雪一家几乎是天文数字。就是向亲戚朋友借,几千元还能够借到,一下子借上万元,那是断然不可能的。

由于交不起学费,贾兰雪还是无望上大学。有一天,贾兰雪的好朋友白梅来串门,当她得知贾兰雪因交不起学费而无法迈进大学校门时,也为她惋惜。这时,距离最后报到时间还有5天。

白梅告别贾兰雪,直奔临村舅舅家。白梅的舅舅有一个女儿叫项红,也是当年高考的落榜生。白梅和舅舅、舅妈、表妹项红商量:将贾兰雪的录取通知书借来,去B市广播电视大学报到,代替贾兰雪上大学。

“这能行吗?”舅妈不无怀疑地问白梅。

“怎么不行,反正贾兰雪也不去报到,要不这录取通知书不就作废了吗?”白梅很坚定地说。

“爸爸,我要去,我一定要去!”项红在催促父母。

第二天,白梅又一次来到贾兰雪家,说是借用一下录取通知书,三两天就还回来。贾兰雪也没问白梅借通知书作何用,就答应了。白梅借到通知书后,就再也未到过贾兰雪家。贾兰雪一再追要通知书,白梅谎称弄丢了。实际情况是,白梅将贾兰雪的通知书交给了表妹项红。项红持贾兰雪的入学通知书如愿上了B市广播电视大学。不过, 项红自入学那天起就改用贾兰雪的名字。这一切,真的贾兰雪全然不知。

3年后,假的贾兰雪从B从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被分配到一所镇中任教。

有一天,真的贾兰雪得知某镇中学有一位青年女教师与自己同名同姓,年龄也和自己差不多,便觉奇怪。她想起了白梅将自己的入学通知书丢失一事。后经多方调查,贾兰雪终于明白了事情原委,愤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假贾兰雪(项红)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项红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贾兰雪的姓名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贾兰雪一定经济损失,白梅负连带责任。

白梅说:“入学通知书是贾兰雪同意借给我的,我没有错。”

项红说:“入学通知书不是我偷的,也不是我抢的,凭什么说我假冒。说我侵犯姓名权,我不同意,‘贾兰雪’3个字不是她的专利, 我也可以改名,别人管不着。”

项红、白梅对法院民事判决均不服。那么,她二人说的有没有法依据呢?究竟什么是公民的姓名权?如何保护自己的姓名权呢?

〔法律专家答疑:〕

本案中,项红侵犯了贾兰雪的姓名权,人民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

姓名权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

姓名的决定权,即为自己命名,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格权利。一般来说,一个人在婴儿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一般由其监护人父母决定。公民不仅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还有权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等。比如,中学生宋思雨是一个文学爱好者,她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十几篇文章,都用的是笔名“小荷”,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那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取了姓名之后,公民本人是否可以更改姓名呢?当然可以,这也是公民姓名决定权的延伸。

公民的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公民要尊重他人的姓名权。珍重自己的姓名,但是要正当地、合法地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得以不正当的目的滥用自己的姓名,更不能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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