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当家作主论文,落脚点论文,出发点论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说到底,就是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而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核心、最本质的内容。我们党历来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职责就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则都是为了从根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上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和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主体。但是,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国家权力不掌握在人民的手中,人民不是自己创造的社会财富和文明进步的主人。只有推翻了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人民才从被剥削、被统治状态争得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地位和权力。
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是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那一天开始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自己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利益。
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经济基础。人民当家作主的最根本条件是在经济上当家作主,没有这一条,人民的其他民主权利也都无从谈起。早在建国前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就明确指出:“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新中国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通过没收接管官僚资本、继续发展解放区的公营经济以及其它途径,在我国金融、现代工业和交通业等国民经济命脉领域,建立了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随后,通过基本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主要依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初步奠定了独立的和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在这一基础上,经过近二十多年改革开放和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取得了举世公认、前所未有的伟大成就,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长足发展、国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在不断取得重大进展。与此同时,由于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面对着一系列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但只要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不动摇,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效协调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就不会动摇、而且将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共产党执政的历史职责和使命
胡锦涛同志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注: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2003年7月1日)》,第16页,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不仅科学地阐明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指出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主体,指明了人民群众推动历史前进的方向和道路。马克思主义是代表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的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的服务对象,是无产阶级争取自身和全人类从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剥削压迫下获得彻底解放的崇高事业。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真理观和价值观是内在的高度统一。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的无产阶级政党,与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目的和特殊利益。中国共产党的全部历史和实践,无论是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为夺取政权而进行的斗争,还是执政后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让中国人民当家作主,让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并最终实现全人类每个人都能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理想。
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靠马克思主义政党所特有的、在党的奋斗实践中得到证明的大公无私的先进性取得的。具有这样的先进性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我们党要始终保持执政地位,就必须始终保持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实现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作用,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党执政才有牢固的阶级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党的执政地位才能不仅在程序上、而且在实质上具备合法性,才能不仅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而且是人民群众必然的现实选择。
共产党能否保持执政地位,与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能否真正当家作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只要人民在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中真正具有当家作主的地位,能够切实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任何敌对势力也动摇不了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苏联解体、苏共垮台的悲剧充分说明,无论是任何一个执政的共产党还是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不完善、发展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逐渐脱离、背离乃至最终背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仅这个执政党会垮台,而且更会给这个国家、民族和人民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正因为苏联的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最终完全丧失了在党内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因此他们既没有充分的理由、也没有足够的力量甚至也根本不愿去捍卫已经被西化、分化的苏共和苏联。这一惨痛的历史教训说明,共产党执政后不仅应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而且应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不断健全和完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和法律制度。
三、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第一,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中不断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关键。实践已经证明,新民主主义革命需要共产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一项十分宏伟艰巨的事业。而要完成这一宏伟事业,就必须继续在最无狭隘性和自私自利性,最有远大的政治眼光和组织性的世界上最先进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即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规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只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宗旨的共产党才能真正做到坚定地相信群众,紧紧地依靠群众,始终地为了群众,充分地发扬民主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从而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一个需要不断发展、不断巩固的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这一历史阶段的国际环境和我国经济与社会结构的条件所决定,我国社会还存在着阶级和阶层差别,各阶级阶层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同利益和要求之间的矛盾。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坚持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性,还突出地表现在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从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正确处理社会利益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正确全面地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在正确反映并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级、阶层和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但最重要的是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优先保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农基本群众的利益。还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全新事业,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极强的探索性。因此,只有在没有任何私利的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才能高屋建瓴、审时度势、统筹全局、把握方向,并结合不断变化着的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二,正确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实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法治保证,意义重大。无论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政体,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在当代中国,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都必须得到法治的保障并在法治范围内实施,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三者是一个完整有机的统一体,缺一不可。需要指出的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是党采用什么执政方式开展执政活动的问题,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方式、方法和途径问题,而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全部内容。我们应继续充分重视和坚决贯彻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充分重视执政方式的重要性,但不能用“依法治国”这一单项要求,来替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有机统一以及三者中的其他两项。不能仅讲依法执政,而忽略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科学执政,忽略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民主执政。法律高于一切,是相对于任何个人和组织而言,但作为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的法律,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就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所做的一切包括所制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情况发生了变化,法律需要适应新的重大情况时,党就要通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地修改或废除相关过时的法律,以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从根本上说: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和呼声,是我们宪法和法律合法性的全部来源,也是其得以永葆活力的动力和源泉。
第三,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载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也已取得一系列成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已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现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有着不少有利条件,我们仍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政治体制改革涉及党的领导、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等方方面面,这是一个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进行长期的努力。同时,任何民主政治的发展都根本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加上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是对各个不同阶级、阶层、集团、群体乃至个人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我国又有着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民族各地域经济文化发展差异较大等特殊国情,这都需要我们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一切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有时代的紧迫感,又要有科学的慎重态度和稳妥的求实精神,既要大胆借鉴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又决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应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我们改革的目标、内容、方法和步骤,从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本质的切实实现。
第四,坚决相信、紧紧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1945年7月,毛泽东同志在延安与黄炎培那段著名的谈话值得我们永远铭记。黄炎培说,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毛泽东同志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负起责来,才不会人亡政息”。(注:《毛泽东传(1983—1949)》,第719—720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上个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毛泽东同志在读苏联《政治经济教科书》的谈话时说,管理国家、管理军队、 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注:《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29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他还说,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首先就是劳动者有没有权利来克服各种敌对势力和它们的影响的问题。像报纸刊物、广播、电影这类东西,掌握在谁手里,由谁来发议论,都是属于权利的问题。掌握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手里,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就有保证了。人人负起责来,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就是人民群众自己为自己当家作主;只有人人负起责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有最深厚最可靠的基础。工人阶级及其政党,是人民群众中的最先进的部分;共产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是人民中的先进分子,而不是人民范畴之外的“精英集团”。因此,坚决相信、紧紧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与坚持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具有内在的高度的一致性,这才是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以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第二、第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和发展了毛泽东同志的上述思想。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做出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就是为了进一步保证人民群众自己管理文化教育、掌握抵御各种敌对势力和它们思想侵蚀和影响权力的重要举措。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不断巩固与增强,使人民群众更加自觉地把个人的命运同国家、民族和社会主义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更加自觉地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行更加自觉积极主动的历史活动。因此,无论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中,还是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都必须把坚决相信、紧紧依靠和始终为着最广大人民群众贯穿始终。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我们要求。否则,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也就失去了共通的血脉、根本的基础和力量的源泉。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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