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公司利润分配核算改进的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案例分析论文,利润分配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依据,主要见于现行公司法的第一百六十六条的具体规定。而其会计核算的规定,主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即:年末将当年度经营成果转入,根据公司法规定计提盈余公积,根据税法等规定弥补亏损——无需任何会计处理,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在实践中,公司利润分配会计核算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利润分配的余额,不能清楚地反映其核算的具体内容。比如,当利润分配余额为负数时,余额中应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来弥补的亏损金额有多少、由亏损当年后连续5年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的税务机关认定的可弥补亏损有多少,往往是一笔糊涂账。再比如,当利润分配余额为正数时,余额不仅表现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它还可能表示:可分配利润金额大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可弥补亏损金额的差额。因此,笔者不揣浅陋,提出公司利润分配改进的设想。 二、对公司利润分配核算的改进设想 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明细科目的基础上,增加四个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是:净利润(亏损)、累计税后利润、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和税务认定的可弥补亏损。其核算内容如下: 1、三级明细科目“净利润(亏损)”。贷方核算:(1)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将账面净利润转入的金额;(2)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转出上年度的可弥补亏损和应以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3)次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前发生的手续齐全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方发生额,也在此核算。借方核算:(1)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将账面亏损转入本科目;(2)年度终了,转出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可弥补亏损、依法计提的盈余公积和结转的税后净利润;(3)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前发生的手续齐全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方发生额,也在此核算。贷方余额:表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净利润金额;借方余额:表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亏损金额。 2、三级明细科目“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贷方核算:依法以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方核算: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应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方余额:未弥补的应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3、三级明细科目“税务认定的可弥补亏损”。贷方核算:依法以税前净利润弥补的税务认定可弥补亏损金额。借方核算: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应由本年度及其后连续4个年度税前净利润弥补的税务认定可弥补的亏损金额。借方余额:未弥补的应由税前净利润弥补税务认定可弥补的亏损金额。 4、三级明细科目“累计税后利润”。贷方核算:由净利润(亏损)三级科目转入的税后利润金额。借方核算:弥补税务认定以外的亏损和超过连续5年未弥补的税务认定可弥补亏损。贷方余额:累计可分配给股东的税后利润。借方余额:累计的待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三、案例分析 [案例]A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08年后企业所得税税率25%。A公司属于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按应付税款法核算。2008年末,利润分配余额为-220000元,其中:可弥补亏损(07年)180000元,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20000元,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亏损20000元。 2009年1月至2014年5月底,各年度损益情况如下: 2009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可弥补亏损金额为10000元。 2009年度,实现利润总额80000元;2010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纳税调增金额为20000元。 2010年度,实现利润总额90000元;2011年5月初,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纳税调增金额为20000元,另外2011年1-4月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方发生额10000元。 2011年度,发生亏损20000元,2012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可弥补亏损金额为10000元。 2012年度,发生亏损40000元(其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征税收入20000元);2013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可弥补亏损金额为50000元。 201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62500元。2014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上年度纳税调增金额为10000元;2014年6月,在主管税务机关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通过银行存款支付了2013年度的支出6000元。 [分析]各年度的利润分配,核算如下: 1.2009年度5月末:确认上年可弥补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弥补亏损(2008年) 1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1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8年净利润(亏损) 20000 12月末计算本年度企业所得税,为:(80000-80000)×25%=0(元),即本年度净利润为80000元。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8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9年净利润(亏损) 8000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盈余公积为0元,故先用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9年净利润(亏损) 8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弥补亏损(2007年) 80000 2009年末,利润分配余额为-140000元,其中:可弥补亏损(2007年)100000元,可弥补亏损(2008年)10000元,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30000元。 2.2010年度5月末重新计算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为:(80000+20000-80000)×25%=50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9年净利润(亏损) 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 同时,冲回2008年12月末,多弥补2007年亏损500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9年净利润(亏损) -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弥补亏损(2007年) -5000 12月末计算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为:(90000-90000)×25%=0(元),即本年度净利润为90000元。 借:本年利润 9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0年净利润(亏损) 9000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盈余公积为0元,故先用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0年净利润(亏损) 9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弥补亏损(2007年) 90000 2010年末,利润分配余额为-55000元,其中:可弥补亏损(2007年)15000元,可弥补亏损(2008年)10000元,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30000元。 3.2011年度5月末重新计算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为:(90000+20000+10000-90000)×25%=75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5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9年净利润(亏损) 7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 需说明的是:对于汇算清缴时已发生的属于上一纳税年度或以前年度的收支,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获其准许纳入上年度汇算清缴内。同时,冲回2009年12月末,多弥补07年亏损750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0年净利润(亏损) -7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弥补亏损(2007年) -7500 12月末计算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因为利润总额小于0,故企业所得税为0元,即本年度净利润为-20000元。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净利润(亏损) 20000 贷:本年利润 20000 2011年末,利润分配余额为-82500元,其中:可弥补亏损(07年)22500元,可弥补亏损(08年)10000元,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30000元,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亏损20000元。 4.2012年度5月末,确认上年可弥补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弥补亏损(11年) 1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1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年净利润(亏损) 20000 12月末计算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因为利润总额小于0,故企业所得税为0元,即本年度净利润为-4000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2年净利润(亏损) 40000 贷:本年利润 40000 2012年末,利润分配余额为-122500元,其中:可弥补亏损(2007年)22500元,可弥补亏损(2008年)10000元,可弥补亏损(2011年)10000元,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40000元,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亏损40000元。 5.2013年度5月末确认上年可弥补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弥补亏损(2012年) 5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1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2年净利润(亏损) 40000 12月末计算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为(162500-10000-10000-50000)×25%=23125(元),净利润139375元。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1393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3年净利润(亏损) 139375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盈余公积为0元,故先用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3年净利润(亏损) 7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弥补亏损(2008年) 1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弥补亏损(2011年) 1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弥补亏损(2012年) 50000 提取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6937.50 贷:盈余公积 6937.50 结转税后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3年净利润(亏损) 62437.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累计税后利润 62437.50 用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补亏(税务认定以外的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累计税后利润 3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30000 调整超过连续5个年度未弥补的税务认定可弥补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累计税后利润 22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弥补亏损(2007年) 22500 2013年末,利润分配余额为9937.50元,为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净利润。 6.2014年5月重新计算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为:(162500-70000+10000)×25%=25625(元);扣除2013年公司已提23125元,应补交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25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3年净利润(亏损) 2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 同时,冲回2013年12月末,多弥补2012年亏损250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3年净利润(亏损) -2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弥补亏损(2012年) -2500 2014年6月: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3年净利润(亏损) 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 同时,冲回2013年12月末,多弥补2012年亏损600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3年净利润(亏损) -6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弥补亏损(2012年) -6000 需说明的是:对于汇算清缴后已发生的属于上一纳税年度或以前年度的收支,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获其准许合理处理。 需强调的是:如果案例中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其所得税应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主要区别在于:年度亏损结转后,要根据未来5年是否有足额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该亏损,确定是否确认一笔递延所得税资产;如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根据主管税务对上年度可弥补亏损的审核数,把已确认的那笔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进行调整;其他业务按所得税准则要求核算即可。标签:利润分配论文; 企业所得税论文; 盈余公积论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论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论文; 弥补亏损论文; 利润论文; 案例分析论文; 企业税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