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虎臣, 邓建中, 李光曼[1]2005年在《产品责任立法国际统一化研究——兼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之完善》文中指出产品责任立法的国际统一化必须建立在各国的产品责任法朝着国际化发展的基础上.它并不是取代各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而是通过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协作,制定一套跨国的产品责任规则,以解决各国产品责任侵权纠纷。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但已经形成规模,并具有自己的特点。在全球经济统一化的进程中,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必须吸取外国先进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对我们有益的成分,去粗取精,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相应的专门法规。
聂虎臣[2]2001年在《产品责任立法国际统一化研究》文中指出本文通过欧美日诸国产品责任立法及其发展以及有关产品责任公约的比较研究,分析了产品责任立法国际统一化共性问题以及我国当前产品责任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为我国进入WTO并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本文除前言与结束语外,共分叁章。 第一章 主要介绍了产品责任立法的国内渊源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说明产品责任立法已日趋国际统一化。 第二章 通过对有关产品责任公约以及外国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范围、赔偿制度、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比较分析,论述了产品责任立法国际统一化必须建立在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立法共性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制定一套跨国的产品责任规则,消除各国产品责任问题上的立法冲突。 第叁章 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和设想,并着重论述了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体例和基本内容的完善、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以及涉外产品责任立法的制定与健全。
杨振生[3]2004年在《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文中研究指明产品责任法最早发端于 19 世纪中期。产品责任作为独立的法律问题最早出现在当时工业化程度最高的英国,其后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深化,产品责任问题日益突出,各国的产品责任法也迅速发展起来。产品责任原本属于国内法范畴,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产品责任逐渐具有了跨国的性质,从而诞生了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国际产品责任法。各国产品责任法大致经历了契约责任、疏忽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发展历程,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立法政策的差异,不同国家间产品责任法律冲突广泛存在。从这一角度上说,国际产品责任法的任务有二:一是协调和解决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二是促进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的统一,从根本上消除产品责任法律冲突。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开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经过 20 余年的发展,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已经初具规模,相关学术研究也取得令人欣喜的成果。但是,总体上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还处于初创阶段,相关法律还比较粗疏。加入 WTO 以后,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统一大市场,国际贸易迅速增加,随之而来的是涉外产品责任纠纷大量增加。在这一背景之下,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不足日益突出,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进出口贸易发展的要求。因此,为了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国必须尽快健全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从产品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入手,拟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当今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和有关国际公约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之上重点研究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并针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论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 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程概述。主要介绍西方产品责任法和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归纳国际产品责任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的产生与发展状况。第二章 产品责任的法律构成。分析产品责任法律构成理论以及各国产品责任法律构成,为比较研究各国产品责任法提供理论支持。第叁章 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分析比较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对美、英、德、日的产品责任法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 1<WP=5>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 兼论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第四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主要研究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产生、表现和解决方法。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并对《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价第六章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构思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邵伟[4]2009年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本文讨论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是产品责任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和科学技术的持续进步,产品种类不断增多,日趋复杂,与此同时,产品也在全球市场上流动起来。国际产品必然带来国际产品责任纠纷的问题,与此同时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竞争也进一步加剧。由于法律传统和法律发达程度的差别,各国产品责任立法对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差异比较大。就中国产品责任法而言,无论是从理论方面还是司法实践方面都相对滞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因此加强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理论的研究,借鉴发达国家产品责任立法先进经验,对于中国产品责任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差异集中体现了各国对待产品责任损害赔偿问题的差别。因此,本文框定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作为主要讨论对象,并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现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个主要代表性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包括几个国际公约)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就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本文的基本框架,除引言和结尾外,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为产品的界定、产品责任的性质与产品责任的立法,主要对产品的概念和产品责任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并对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以及《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等该领域的国际公约进行了大体介绍。第二章为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论和立法,主要是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价值目标与平衡和各国及国际公约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加以介绍。通过该部分,力求对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论和立法现状有个基本的认识。第叁章为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的相关理论问题,重点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中的五个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产品自身损害和纯经济利益损失赔偿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限制。通过对这四个基本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明确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难点和争议,为第四章中国法的立法分析和重构做好铺垫。第四章为中国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及其重构,重点介绍了中国产品责任法中有关该领域的规定,分析了现存的问题及国际统一立法问题,最后进行立法上的建议。包括:中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范围;产品责任国际统一立法的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建立符合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产品损害赔偿制度。从而与第二章讨论分析的问题一一对应,给出立法建议。
聂虎臣, 李光曼, 邓建中[5]2004年在《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适用范围之比较研究——兼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适用范围》文中提出本文通过产品责任国际公约与诸发达国家产品责任立法对产品适用范围进行比较研究,从产品适用、产品缺陷的界定以及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等叁方面论述了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适用范围,并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适用范围提出了一些建议。
熊江河[6]2015年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其涉及到受害人的救济和相关地区社会秩序的保障,在社会上亦有广泛的影响;由于世界各国实体法立法千差万别,冲突法立法也是种类繁多。笔者结合涉外产品责任问题的基础理论问题,从概念入手,以研究产品责任和涉外产品责任的性质,以及涉外产品责任中的法律冲突为起点,明确了独立、特殊立法规制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制度的必要性。随后,笔者针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学说从横向与纵向的角度,结合相关立法实践进行了研究与论述:例如作为传统方式的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及其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法领域尤其是产品责任领域的发展和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发展和广泛采用,新近最受到关注的有利于原告原则的兴起,保护被告的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适用原则在各国的确定,共同属人法原则在各国立法中的情况等方面。明确了各个理论的优劣以及适用特点,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之后笔者对我国2010年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进行了正反分析,认为在当今的国际趋势和市场环境下,这一规定虽然有比过去的较大进步,但却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其在法律概念、原则运用、价值取向等方面都需要更加周全和详细的规定;笔者针对这一些不足,结合前文对各国立法和《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罗马条例Ⅱ))的研究,在文中提出了应该完善我国立法的法律用语,扩大连接点的选择范围,修正相关法律原则在条文中的运用等改善措施。最终,笔者将着眼点落实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价值取向上,依据前文的研究成果,论述了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对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思考与取舍,为笔者在结论中总结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价值取向提供了宗旨性的指引和帮助。
丁利明[7]2011年在《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对外贸易的频繁,国际间产品责任的争端也日益增加。论文对中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相关规定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藉由对国外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整理与探讨,能够对我国国际私法中相关制度的发展,提供多一份研究素材。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立法机关于2010年底刚刚就国际产品责任的选法规则进行了特别立法,然而细究该条文内容,却仍有部分不足之处,因此本论文也对其提出检讨和建议,以期我国国际私法法制能够更加完备。第1章是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在对相关概念加以说明的基础上,介绍了国际产品责任的实体法渊源和冲突法渊源,并以美国法为例,略为说明产品责任这一概念的起源以及发展历史。第2章以当今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比较分析为线索,研究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产生、表现和解决方法,以实现从法律冲突的各个方面中归纳出实体法发展趋势的目的。第3章为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之研究。鉴于传统学说均将产品责任视为一般侵权责任,本章首先对一般侵权行为的选法规则加以分析和探讨,其后对国际组织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评析,最后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侵权行为选法规则的反思及最新发展,并对其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加以分析。第4章回顾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历史演进,在指出现有立法缺陷与不足的基础上,对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条文加以分析与检讨,指出其值得改进之处,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以供参考。
许凯[8]2012年在《侵权冲突法研究》文中认为侵权冲突法是一项古老但又充满生机的国际私法制度。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中国国内,关于侵权冲突法的理论、立法与实践均伴随国际私法一同起步。在传统意义上,由于国际私法价值论上单一的冲突正义取向,侵权冲突的法律选择规则主要表现为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和法院地法规则的互相限制。然而,到了现代社会,因为实质正义价值取向的异军突起,导致侵权冲突法律选择规则呈现出范围扩大化、规则多元化、方法多样化的特征。时至今日,当代侵权冲突法的发展在理论上不断创新,在实践中愈发成熟,在立法上更加独立,美国和欧盟侵权冲突法的最新发展成为了推动这一领域向未来迈进的最新动力。与此同时,我国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通过之后,侵权冲突法的立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因此,研究侵权冲突法的发展规律和演进趋势,不但有助于理论上的拓展与深入,而且对将来国际国内的侵权冲突立法亦有很大助益。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旨在以侵权冲突法的历史演进为主线,对于这一领域在不同时期的理论问题、立法表现以及司法实践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以期总结出侵权冲突法在各个时期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全文共分为五章(15节),字符数(不含空格)共计约26万。在论述方式上,全文以归纳总结为主,以问题研究为中心,涵盖了侵权冲突法在国际国内各个时期的基本问题,力求达到资料穷尽、论证周延。导言部分,主要从选题意义与研究角度、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主要方法、创新与不足四个方面展开。笔者认为,将侵权冲突法的发展历史区分为传统、现代、当代叁个历史时期,讨论这叁个历史时期中侵权冲突法所呈现的不同特点与取向,并进而对于一些特殊性的问题做出深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在现今国际国内侵权冲突法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未来发展趋势做出适当的分析恰逢其时。在国内外文献的综述方面,国内对于侵权冲突法的研究尽管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在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上仍然与国外的研究有着不小的差距,因而结合国际国内的研究成果,兼收并蓄地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很有必要性。在全文的论述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历史研究、文本研究、比较研究、案例研究和统计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最后,虽然本文在研究方法与研究结论上具有一定的创新之处,但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章,“侵权冲突的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其目的在于通过对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法院地法规则以及重迭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规则的全面分析,厘清叁种规则在传统侵权冲突法中的演变发展和不同地位。侵权行为地法作为调整侵权法律冲突最为重要的系属公式,其不仅在理论上受到法则区分说、国际礼让说和既得权说的肯定,而且在早先的各国实践和国际条约里亦有体现。笔者在明晰其理论基础和优越性的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提出了一些认定方法。单一适用法院地法调整侵权法律冲突尽管受到了魏希特和萨维尼的支持,但其在各国的实践中基本不被接受,所以笔者采用批判的视角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了评价。重迭适用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是一种限制侵权行为地法功能、保护法院地国利益的冲突规范,其发轫于英国法中的双重可诉规则,在大陆法系传统的国际私法中也多受推崇。究其原因,其体现了一种国家主义和国际主义的适当平衡,也是传统国际私法以冲突正义为唯一价值取向的最优选择。第二章,“侵权冲突的现代法律选择方法”,主要选取了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侵权冲突法作为论述依据,以期对现代多元化的侵权法律选择方法进行全方位的解析。对于美国现代侵权冲突法而言,其源于对《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侵权行为地规则的批判,兴起于冲突法革命中的各家学说的论战,并以《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编撰达到顶点。巴布科克案是美国司法实践中侵权冲突法律选择方法的转折点,此后美国的司法实践在各种现代冲突法学说的指引下,呈现出灵活性、多样性的总体特点。英国现代侵权冲突法起始于莫里斯教授提出的侵权自体法理论,尽管这一理论没有得到实践的完全响应,但其却为1995年《国际私法(杂项规定)法》的出台提供了理论依托。20世纪中后叶,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浪潮带动了侵权冲突法的改革,而最密切联系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以及直接适用的法理论的出现成为了这一时期大陆法系侵权冲突立法的典型特征。这一时期之所以产生了法律选择方法上的重大变化,原因在于对实质正义价值的追求成为各国所一致的努力方向。第叁章,“现代侵权冲突法中的特殊问题”,主要针对侵权冲突法在现代法制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叁大特殊问题进行探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选择问题在现代国际民商事争议中是一个焦点问题,其不仅会涉及到民法理论中对于责任竞合的基本理论,也与国际私法中的识别制度息息相关。在这种特殊情形下,侵权冲突的法律选择规则会受到合同关系、合同准据法和合同免责条款的影响。分割方法作为一种颇具争议的法律适用方法,其已经在现代美国的侵权冲突法中占有了一席之地,但欧洲国家一般对其保持谨慎的态度。因此,笔者在揭示分割方法理论内核的基础上,对其在侵权冲突法中的适用场合和适用程度进行理性思辨。现代侵权冲突法的另一特点在于区分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并为后者设置独立性的调整规范。笔者在文中选取了产品责任、公路交通事故、一般环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和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六种典型的特殊侵权行为,并通过比较方法对现代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特征做出归纳和总结。第四章,“当代侵权冲突法的动向与趋势”,主要通过对新世纪以来欧美侵权冲突法最新进展的分析,进而从宏观角度对侵权冲突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予以回顾和展望。其中,美国当代的侵权冲突法具有两大动向:一是冲突法理论界在批判《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基础上,对于《第叁次冲突法重述》的制定提出了众多的方案,其中包含了许多有关侵权冲突法的重构意见;二是侵权冲突法的统一化和成文化倾向显着,在联邦层面主要是1993年美国法学会批准的《混合诉讼规程》,在州一级层面主要有1992年路易斯安那州的《侵权冲突法》和2010年俄勒冈州的《侵权冲突法律选择法》。在欧洲,欧盟的成立为制定该区域内统一的侵权冲突法提供了平台,2007年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简称:罗马规则II)代表着当代侵权冲突法的发展方向,因而本文对其内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研究。最后,笔者在本章末试图从四个方面对于当代侵权冲突法的未来走向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结论性意见。这四个方面包括:侵权冲突立法的成文化与趋同化;实质正义价值的追求与限制;叁种法律选择方法的对立统一;法律选择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平衡。第五章,“中国侵权冲突法的历史与展望”,主要是在回顾中国侵权冲突法发展历史的前提下,对于侵权冲突法在中国的立法现状、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进行全面审视,并结合前章的结论性观点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中国侵权冲突法的萌芽自封建时期即已有之,但时至1918年才有了自己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侵权冲突立法经历了《民法通则》时期的初步发展,在21世纪的初叶进入了一个成熟期。当代中国的侵权冲突法以理论研究为先导、司法实践为检验,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更是将其带向了一个新的立法高度。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代中国侵权冲突法在法律渊源、立法体系、立法技术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因此,以侵权冲突法在当代的趋势为指导,为中国侵权冲突法在未来的发展献计献策,是笔者在文末重点关注的内容。
薄澄宇[9]2010年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产品责任法的雏形产生于19世纪中期。在当时工业程度最高的英国最早把产品责任作为独立的法律问题,随着各国工业化的进程逐步深化,产品责任问题也不断显现,于是各国产品责任法也得到迅速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世界贸易发生频繁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产品责任法现在由国内法范畴逐渐演变为全球跨国的国际法,因此出现了国际产品责任法。本文正是对此问题做出了初步构想。第一,本文概括了产品责任的定义、法律特点及性质,详细介绍了产品责任制的发展过程。第二,通过分析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内容,研究了国际产品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动态,导入了更科学的研究成果。第叁,运用法解释和比较法的方法,并借鉴国外产品责任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我国已经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机遇中,为了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和面对风险的能力,促进市场经济更快、更稳地发展,对产品责任制度的不断完善将起到重要作用。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内容散见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995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等法律中。有些关于产品责任法散见于其他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例如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也有有关法律性文件涉及到该法律问题,例如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1997年技监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这些法律(除《民法通则》外)属于综合型的法律规范。就产品质量法而言,在内容上其比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更为细致和具体,操作性更强。但我国之前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也导致了很多问题的产生,如对一些法律条文的解读可能存在很多不同的理解,甚至出现一些冲突很大的地方。例如,在产品缺陷的一般标准外,我国又规定了一个强制标准,既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对某些产品制定的专门性标准。强制标准颁布的意义是对于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一律不能生产、销售和进口;相比较而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则更低,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最低标准。但通过强制标准的认证也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问题,因为行业标准更多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来定制的,对于消费者而言,这种行业标准有可能侵犯到其合法的权益。因此,符合强制标准并非一定没有危险存在。
张磊[10]2009年在《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国内外对产品责任的研究成果众多,产品责任立法最为发达的美国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反映了产品责任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规律,以及让我们看到了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即向着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利益平衡的方向发展。美国第叁次侵权法重述是对产品责任的最新总结和规定引领着世界产品责任立法的发展方向;产品瑕疵责任作为合同领域的重要制度,对调整买卖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作用,理论界对瑕疵担保责任做出了很多研究。无论学者还是立法对产品责任的相关问题都进行了研究和规定,但是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随着社会在发展,观念在改变,很多理论和规定或许早已过时,或许需要新的调整,而且新事物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我们理清思路,对相关问题进行比较和明确。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比如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当事人的救济、诉讼时效和抗辩事由等等,产品侵权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越来越受到重视,而产品瑕疵责任是合同法领域的重要制度,调整着商品流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法条分析法对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进行了辨析,通过比较发现问题,从而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得出结论。本文通过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两种责任的比较,明确两种责任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救济方式、诉讼时效等方面的不同。同时,在出现产品责任时为当事人指出了权利救济的手段,使当事人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通过比较分析其他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发现我国在立法方面的不足,并且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几点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束语叁个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产品责任基本理论的论述。首先,介绍了产品的概念;其次,介绍了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从而为下文的进一步论述做好铺垫;再次,比较了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最后,通过一则案例分析了在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由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影响。第二章是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的辨析,这也是文章的核心部分,只有通过比较才能发现其中的问题。第一,比较了两者的归责原则;第二,比较了两者的构成要件;第叁,比较了两者的主体范围;第四,比较了救济方式和责任承担的方式;第五,比较了赔偿的范围;第六,比较了免责条件;最后,比较了诉讼时效。通过以上的比较,使两种责任的区别逐渐清晰起来。第叁章对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中的规定进行分析,综合分析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规定。并且主要在缺陷认定标准、责任主体、抗辩事由同美国和欧盟的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比较,比较的目的在于发现我国在这些方面的不足,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以期对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具有借鉴作用。第四章进一步提出了我国产品责任法存在的问题,其一是产品的范围过于狭窄;其二是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用语的不明确;其叁是归责原则的混乱;其四是当事人救济的局限;最后是在不同法律中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矛盾。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措施,希望对我国今后统一《产品责任法》的制定具有一定的作用。我国的市场经济在不断的向前发展,高科技产品不断出现。随着不断的改革开放,经济的全球化,我国正逐渐的和国际接轨。当前的社会和谐是主导因素,产品责任事故的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呼声。因此,应尽快建立我国统一的产品责任法。
参考文献:
[1]. 产品责任立法国际统一化研究——兼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之完善[J]. 聂虎臣, 邓建中, 李光曼.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
[2]. 产品责任立法国际统一化研究[D]. 聂虎臣. 厦门大学. 2001
[3].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D]. 杨振生.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4].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比较研究[D]. 邵伟. 复旦大学. 2009
[5]. 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适用范围之比较研究——兼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适用范围[J]. 聂虎臣, 李光曼, 邓建中.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4
[6].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熊江河. 北方工业大学. 2015
[7].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D]. 丁利明.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8]. 侵权冲突法研究[D]. 许凯.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9].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 薄澄宇.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10]. 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比较研究[D]. 张磊. 山东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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