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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06)05-0144-07
自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注重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论断,以及胡锦涛同志在关于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专题讲话中,把公平、正义列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以后,社会公平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今,人们在讨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时候要谈到公平问题,在讨论如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两者关系的时候要谈到公平问题,在讨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候更是离不开公平问题。然而,人们对社会公平问题的认识并不都是清楚的和正确的。如何看待讨论中出现的诸多公平概念?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应坚持何种公平观?这些问题还有作进一步研究和讨论的必要。
一、判断公平的两种标准
现在学界在讨论公平问题的时候,对这一概念大多不作区分,而是笼统地将其称为公平或社会公平。这是公平问题的讨论出现分歧和争论的一个重要根源。
所谓公平,是指人们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受待遇的主观感受。它既包括客观上人们受到的待遇公平与否,也包括人们对这种待遇的主观判断与感受。由于人们成长与生活的文化背景不同、所持的价值观不同,对于同一客观待遇往往会有不同的感受与评价。比如,大学排行榜通常是将全国的大学都按同一个标准和指标体系统一进行排序,一些高校认为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公平的,但一些普通本科院校和专科类院校的人就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不公平,认为自己的学校和重点院校根本不在一个层次上,和它们相比,自己只能永远处在三流学校的水平上。因此他们主张在区别不同层次的类别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和排序,这样才显得更公平、合理。
因此,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指导下,人们对公平的理解是有区别的。我们根据普遍性-特殊性这两种价值取向,把人们对公平的理解归纳为两种公平观,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
规则公平也称形式公平、市场公平,意即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区别对待。例如,大学排行榜按全国统一的标准进行排序,大学按全国或全省统一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体育径赛中100米赛跑只凭跑的成绩论输赢,等等。实质公平也称结果公平、社会公平,意即人们实际社会处境的平等化,为了实现实质意义的平等,人们不得不把人群加以分类,不得不区别对待不同境况的人们,例如,大学排行榜按不同类别的高校进行评价和排序,艺术类学生按另行划定的文化分数线进行招生,体育举重比赛中按运动员体重划定的不同级别进行比赛,等等。
公平概念还有其他表达形式,如机会公平、起点公平等。有人认为,机会公平、起点公平属于形式公平、规则公平的范畴,与实质公平、结果公平相对立。这种理解是不对的。机会公平也有形式上的机会公平和实质上的机会公平两种。机会的形式公平即“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的情况下,所有地位和职务是向所有能够和愿意努力去争取它们的人开放的,没有特权和世袭制,每个人都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①。然而,由于现实中的人是千差万别的,因此人们实际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和手段是有差别的,即人们在机会面前实际上并不是真正平等的。所谓机会的实质公平“就是指每个有差别的人都能获得相同或相近的条件去行使与实现这一权利”②。例如,上大学对于每个青年来说都是开放的,但是在落后的农村,由于经济贫困和教育条件的落后,这种形式上平等的机会常常是落空的。可见,机会的形式公平关注的是人格的平等,而机会的实质公平更关注人的实际境遇和现实结果的平等。为了实现机会的实质公平,就要以不同标准来对待所有人,就要求对同一类型的人同样处理,对不同类型的人区别对待。
因此,公平的概念是多义的而不是单义的,我们不能只承认实质公平而否定规则公平,也不能只承认规则公平而否定实质公平。然而,公平的概念不管有多少种,都可以大体上归纳为两类,即普遍主义的、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不考虑其他因素和条件的规则公平和特殊主义的、在规则面前区别对待的、追求实际境遇与现实结果平等的实质公平。人们在公平问题上的不同看法归根结底取决于人们所持的价值取向是普遍主义的还是特殊主义的。
二、两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公平倾向及其带来的不同命运
生活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人对公平问题的感受和判断标准是不同的。在西方文化中,人们倾向于从普遍性的角度来理解公平概念,认为公平就是规则对人们的普遍适用。昂格尔指出,西方人的普遍性的理想来自其超验的宗教,这种宗教认为,所有人都具有根本价值的平等性,它来自于万能的天父。根据这一规则,“具有相似的权利和义务的人们一直被认为是平等的,当然,他们的实际社会经历以及接近权力和财富方面的程度上有很大的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讲,平等的价值就转化为形式上的平等”③。因此,西方人的宗教观念导致了根据普遍规则而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对待。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韦伯指出,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是诸多原因和历史条件综合发生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主要有:自由劳动之理性的资本主义组织方式,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律和行政机关的理性结构等。然而这些因素的产生都与西方文化中所特有的理性精神密切相关④。按照韦伯的观点,西方社会的法律从近代以来经历了理性化的发展过程。这种法律的理性化过程也就是法律的形式理性化过程。它的特点是强调法律运作的可靠性和可预计性,以及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即推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倾向于从实际社会境遇的角度来理解公平概念,认为公平就是人们实际社会处境的大致平等。孔子有句名言:“吾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顺。”⑤ 这句名言反映了中国人的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即均贫富的观念。这种观念要求全社会的财富分配以及各阶级、阶层的收入水平要大致均等,主张“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温饱”(太平天国革命口号)。中国历史上唐朝以后的历次农民起义,几乎无不以“均贫富”为口号,以唤起民众,这说明“均贫富”观念在中国社会有着深厚的土壤,在民众中有强大的号召力。这种以“均贫富”为主要特征的公平观在当代中国仍然有深刻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人为了兑现革命时期向人民群众许下的诺言,逐渐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和集体几乎包揽了人民群众的就业、分配、住房、医疗等一切生活之必需,形成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人人都捧铁饭碗”的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这种体制的产生与中国人根深蒂固的平均主义观念有密切的联系;同时,这种体制又进一步强化了中国人以结果公平作为衡量标准的平均主义的公平观。
这两种不同的公平观带来了不同的命运。在西方国家,以规则公平为主要特征的公平观促进了“自由劳动之理性的资本主义组织方式、现代科学技术、法律和行政机关的理性结构”的产生和发展。这些因素又大大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但是,在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的同时,西方社会又普遍产生了贫富两极分化、社会矛盾加剧、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等弊病,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当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西方各国都不得不对自己的理念与政策作出调整,开始逐渐重视起实质公平的价值,并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加大社会二次分配的力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西方各国的贫富差距得到了有效控制,阶级矛盾明显得到了缓和。西方社会的这种变化,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公平观发生了根本改变。规则公平仍然是他们公平观的核心与基础,只不过是公平的天平向结果公平作了一定程度的倾斜。
在我国,以实质公平为取向的公平观给我们带来了另外一种命运。国家大包大揽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大锅饭与铁饭碗的机制,使各行各业、各个阶层人民的收入水平大致均等,贫富之间没有太大的差距,全社会没有富豪,也很少有生活无着者,人民群众没有太多怨言,社会稳定,社会矛盾不突出。但与此同时,这种体制制约了人们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制约了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中国成立的最初30年间,我们与西方各国的差距不是缩小了,而是拉大了。到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的贫困人口已经达到2.5亿。实践教育我们,“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因此,“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⑥。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邓小平的倡导下,我们确立起了“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大家较快地走向共同富裕”的理念,并真正贯彻落实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明确:“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公平理念与制度的变革给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动力,改革开放短短20多年间,中国的生产力获得了解放和发展,整个社会也获得了进步。但是与此同时,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发展差距在逐步拉大,不同阶级、阶层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贫富差距也在逐步拉大。一部分农民尤其是落后地区的农民,以及一部分城市职工没有分享到或较少地分享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带来的成果,有的还承担了改革带来的社会成本。这种社会不公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与不满。于是,结果公平或社会公平的价值又重新得到了人们的重视,规则公平的理念似乎又变得不那么理直气壮了。
由此可见,规则公平和实质公平这两种公平观都既有合理性,又有局限性。一个谋求稳定有序、健康发展的社会,必须兼顾这两种公平,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三、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复合性
自从我国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新理念以后,围绕着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主要集中在,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的还是统一的,应该是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有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内在统一的,没有公平的效率只能是皮鞭下的效率,它不可能作为社会制度的基本支柱;反过来,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乌托邦式的公平,不能作为社会制度的现实基础⑦。有的学者更明确地指出:“从公平角度看两者关系,公平与效率不是此消彼长,根本对立,它们根本就不存在矛盾。公平意味着效率,这就是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一个本质规定。”⑧ 有的学者则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与效率从根本上说是不矛盾的,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公平与效率的暂时性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一定的收入差距常常是追求效率的必要代价,有时为了追求效率甚至不得不牺牲一点公平⑨。
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人们之所以会产生诸多争论,原因在于人们在讨论和争论中一般都是笼统地谈论公平,或者只是将公平理解为均贫富意义上的实质公平。
如上所述,公平有两种基本含义,即“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则公平和“人们实际社会处境的平等”的实质公平。这两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规则公平与效率是正向的、统一的关系。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是规则公平的基本理念,它主张人们在为社会多做贡献的同时,也能让自己得到更多的利益,从而能有效地对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产生激励作用。因而依据这种公平观而设计的制度就能有效地促进效率的提高(那种主张公平与效率根本就不存在矛盾的观点,其实就是只把规则公平看作为公平,而不承认均贫富式的公平也是一种公平形态)。而实质公平与效率是反向的、矛盾的关系。它不是按照人们的能力和贡献来分配社会财富,而是按照人的实际社会境遇平等的理念来大体均等地分配社会财富。正因为这种公平观与人们的能力与努力无关,因而这种公平观只能对社会起到暂时的稳定作用,而不能对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产生有效的激励,依据这种公平观而设计的制度也就不能有效地促进效率的提高。
由此可见,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基础上,公平与效率才能实现真正的统一。那种均贫富意义上的实质公平虽然在我们的社会中是不可缺少的,但这种公平观不能成为现阶段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如果这种公平观成为当下社会的主导公平观,那么它只会给社会带来低效率,带来一时的稳定,而最终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效率与公平哪个优先的问题实质上是规则公平与实质公平这两种公平观哪一个被优先考虑的问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与“规则公平优先、兼顾实质公平”的提法实质上是等价的。它回答的不是把公平放在第一位还是第二位的问题,而是把哪一种公平观放在第一位的问题。从这一意义上看,在现阶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四、体育比赛规则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规则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关系,体育比赛中的规则可以给我们有益的启示。在体育比赛中,体现普遍主义原则的规则公平和体现特殊主义原则的实质公平这两种公平形态都存在。几乎所有项目的男女分组比赛,以及在柔道、拳击、举重等项目上的分级别比赛,体现的都是特殊主义的公平原则,即不同性别不同对待,不同体重等级不同对待。除此之外,绝大部分项目的比赛就不再有区别对待了。体育比赛中所贯彻的公平理念体现了这样一些原则:(1)规则公平和实质公平都是一种公平形态,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只承认一个,而否定另一个。(2)规则公平与实质公平这两种公平形态是有主次之分的。实质公平的原则只在十分有限的少数几个领域适用,除了按性别和体重等级区别对待以外,绝大部分比赛项目贯彻的都是普遍主义的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3)被特殊对待的性别、体重等少数几个指标都是属于人的先天性因素。它们是与生俱来的、个人无法选择的、与个人的努力无关的因素,即实质公平所关注的是建立在血缘、遗传等先天的或生理的因素基础上获得的先赋权利,是一种先赋权利的公平;而规则公平所关注的是建立在个人努力和所做贡献基础上获得的自致权利,是一种自致权利的公平。这两种公平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得由先天因素所造成的不同人群获得公平感的同时,并不会削弱他们个人努力的积极性。因为在体育比赛中,相对于先天性因素,由个人努力获得的自致性权利在整个权利结构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体育竞赛规则中所体现的公平理念,美国哈佛大学丘成桐教授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中国科研在评价制度上不够完善,不够公平,造成后遗症不小。其实科学没有什么叫中国国情,或者非中国国情。一般国外科学家在评价中国来的科研审议材料时,往往会考虑到中国的情形跟国外不一样,他自动会有一定的批评在里面。现在往往不愿意去请国外的专家做评议,我觉得是一个很大的损失。中国科学的进步,评价制度是一个非常要紧的问题。这几年我一直在思考,为什么中国的体育能够很成功,主要原因就是评价制度很公平。你跑100米,跑到10秒钟就是好的,跑不到10秒钟你无论是什么样子都是不行,没有什么人情可讲。科学评价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话最好。”⑩
五、公平的社会理想与现实诉求
公平的社会理想是什么状态?对此,先人们已给出了种种答案。太平天国革命运动的理想是建立一个“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温饱”的社会。马克思指出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邓小平为我们指明的社会理想包含在他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阐述中,即“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1)。这些理想目标虽然有境界和层次的不同,但它们都体现了同一个公平原则,即实质公平或结果公平的原则。但是,历史的发展注定是曲折的而非直线型的。马克思在指明共产主义社会理想的同时就指出,这一理想只有到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才能实现。邓小平在指出社会主义理想目标时,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实现这一理想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这都说明实现这一理想目标的长期性与艰巨性。任何急于求成地把这一理想当作现实来追求的做法都会落入空想。太平天国革命把这一实质公平的理想当成了现实中追求的目标,结果失败了。民主革命胜利以后的中国急于要向共产主义迈进,急于要实现实质公平的目标,结果造成的却是普遍的贫穷。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要实现共同富裕这一高层次的实质公平的大目标,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我们还不能不贯彻规则公平优先的理念。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规则公平优先、兼顾实质公平”的理念具有其合理性。
第一,这一理念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心任务,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邓小平一再指出:“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12)“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使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长,人民生活一天天好起来,为进入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13)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与公平理念的转变是分不开的。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最根本的拨乱反正。不彻底纠正‘左’的错误,坚决转移工作重点,就不会有今天的好形势。”(1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已从1978年的2.5亿减少到2003年的3000万左右。贫困人口大幅减少的过程是与我们贯彻“规则公平优先、兼顾实质公平”的理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的进程是一致的。这一举世瞩目的成就证明,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贯彻“规则公平优先、兼顾实质公平”的理念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生产力和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全体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较快地实现共同富裕这一实质公平的目标。
第二,这一理念符合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不可避免地还会存在按劳分配这一资产阶级法权的思想。马克思指出,在社会主义阶段通行的还是按劳分配的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因为,“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因而“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马克思举例说,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这样,“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马克思认为,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是一种弊病。“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5) 因此,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我们只能对劳动使用以规则公平为主的分配原则。
第三,这一理念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分配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又重新确立了按劳分配这一曾经被扭曲了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又明确提出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就意味着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我们主要应按照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所做的贡献来进行分配。而不能按照“人们的实际社会处境大致平等”的原则来进行分配。
第四,这一提法有利于我们避免对公平观的片面理解。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倾向于从实际社会境遇的角度来理解公平概念,认为公平就是人们实际社会处境的大致平等。由于历史上中国人口众多,生产力不发达,大多数民众生活在贫困状态之中(所谓太平盛世,这种状况只是稍好一些而已),人们只能寄希望于社会的分配方式来改善自己的生活,因而均贫富就成了中国大多数民众向往的理想而深深扎根于民众的心理深处。因此,在人们对公平问题还存在着不同认识、尤其是还普遍存在着片面认识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提出“规则公平优先、兼顾实质公平”的理念,其实质就是提醒人们,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我们必须实行以规则公平为主的原则,而传统意义上的均贫富式的公平只能放在“兼顾”的位子上。拿经济学界的理论来说就是:初次分配依据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规则公平的分配原则,它承认由劳动和其它生产要素带来的合法收入的差距;二次分配依据的是结果公平(实质公平)的原则,它要把初次分配所产生的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社会能承受的范围内,不让贫富差距拉得过大。
当前,公平问题之所以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并不是因为人们对以按劳分配为主要特征的规则公平的合理性提出了疑问,也不表明人们希望回到过去那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而主要是因为在改革过程中一些不合理的、不规范的、非法的因素在起作用。正如刘国光先生指出的:“现实生活中的收入差距拉大,并非全是合理制度安排的结果,其中不乏不合理的、非规范的、非法的因素。尤其是在初次分配领域,存在许多不平等竞争,最为突出的是各种形式的垄断,市场秩序混乱中的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以及权力结构体系中的寻租设租、钱权交易、贪污受贿等各种形式的腐败,这些现象带来大量非法收入,是造成当前收入差距扩大不容忽视的因素。”(16) 应该说,这些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并不是合理制度安排的结果,也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罪过,而是由于市场体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政府管理不力、权力腐败等因素造成的。这其中有客观的、难以避免的因素,如我们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还比较短,对市场经济的规则、规律还不了解,还有一个不断学习和逐渐适应的过程。我们不能指望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如一些权力部门任由市场秩序混乱,并在混乱中趁机以权谋私。这是导致大量不公现象产生的最为关键的因素,也是人民群众意见最为集中的地方。因此,解决当前社会不公问题的关键在于,要从根本上扭转党风和政风,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改进政府的管理工作。这些改善必定能大大改变人们对社会不公的主观感受。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以按劳分配为主要特征的规则公平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都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因为权力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因此,我们在看到实质公平与结果公平在今天的价值、努力避免社会产生两极分化的同时,应该把“规则公平优先、兼顾实质公平”的理念看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乃至整个社会主义阶段的主导理念。体现高层次结果公平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理想目标,这一理想目标的实现还要靠我们长期的艰苦努力,期间还不得不经历贫富差距拉大的痛苦过程。然而我们只有经过这一过程,才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较快地富裕起来”。这里包含着一种历史的辩证法。如果我们不能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要特征的“规则公平”观,并承受由此带来的贫富差距一定程度上拉大的阵痛,而是急于要在现阶段实现共同富裕的理想,那结果只会是欲速则不达。
注释: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9页。
②金俭:《歧视与平等机会的法律透视》,《南京师大学报》2005年第6期。
③[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3页。
④[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4页。
⑤《论语·季氏篇》。
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页。
⑦吴鹏森:《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建公平》,《光明日报》1994年6月22日。
⑧李福安:《论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本质规定》,《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⑨俞可平:《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光明日报》2005年1月7日。
⑩孙殿义:《外籍院士把脉中国科学》,《瞭望》2000年第33期。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12)(13)(1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171、141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12页。
(16)刘国光:《应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光明日报》200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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