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秩序到全球秩序:一种思想史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秩序论文,视角论文,思想史论文,全球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极大地改变了人类对当代世界的理解,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思考未来国际秩序的问题。印度裔美国人法里德·扎卡利亚(Fareed Zakaria)在2008年出版了《后美国世界:大国崛起的经济新秩序时代》一书,认为当今世界正逐渐脱离美国的经济支配,迈进一个多元势力共同支撑的后美国世界,由此引起了学界对全球秩序转型的大讨论。①随后,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Thomas Piketty)在2013年出版了《21世纪资本论》,对全球资本主义体系的制度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世界正在倒退回“承袭制资本主义”的年代,西方长期以来深信不疑的“华盛顿共识”更是遭遇困境,全球金融危机让世界经济体系和经济秩序也备受质疑。②2014年,亨利·基辛格在《世界秩序》一书中强调进入21世纪后,随着非西方世界的崛起,西方国家对秩序的理解已经不具有普遍性,西方国家只有学会尊重非西方国家的文化传统,一个和谐的世界新秩序才能建立起来。③此外,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的理查德·哈斯(Richard N.Haass)、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等学者也日益重视世界范围内的秩序和失序问题,尽管他们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但均认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一个新秩序正在形成之中。④ 自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全球秩序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关于国际秩序转型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尤其是随着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南非、土耳其和印尼等系列新兴经济体的“群体性崛起”,世界范围内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世界经济重心和国际战略重心正在向非西方国家转移。从新兴经济体来说,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巴西等国家也纷纷提出推进国际体系和国际制度改革的倡议,比如“一带一路”“欧亚经济联盟”“欧亚倡议”、金砖国家发展银行、上海合作组织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及丝绸之路基金等,国际秩序转型已经不仅是一个学术话题,更是一个实践议题。本文基于国内外既有的研究成果,遵循西方思想史的视角,通过比较分析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在国际秩序上的辩论,探寻支撑国际秩序的正义基础,试图回答如何理解当今世界秩序的变动,以及何为未来理想的世界秩序等问题。 一、国际社会中的秩序问题 (一)秩序与国际秩序的内涵 何谓秩序,秩序是指整齐而有规则的状况,它是与无序、混乱相对应的概念。不过,“秩序”的含义非常复杂,往往随着其目的和为谁服务而变化。无论如何,秩序反映着一种“确立和维持规则”的期待。可见,秩序与两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是行为体的目标,它决定着社会价值分配的平等与否;二是行为体互动的过程,它决定着规则和保障机制的硬化程度。如同美国北伊利诺伊大学的政治科学教授劳伦斯·芬克尔斯坦(Lawrence Finkelstein)所言,国际秩序是管理国际社会所有或者几乎所有成员的多领域具体事务的广泛的制度框架。⑤对秩序而言,其本质问题是由谁来制定规则,制定何种规则,如何创建、维护、发展规则,以及该秩序在何种环境下得以转变。⑥ 所谓国际秩序又被称为世界秩序,这一观念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当时的罗马皇帝、教皇和各世俗君主国之间争权夺利,战乱频仍,人们渴望建立一种为世人普遍遵守的秩序。⑦但是,国际秩序却是在世界秩序的呼吁下和民族国家产生之后的产物,其产生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中世纪体系的崩溃密切相关。长期以来,国际秩序是基于由民族国家构成的一个国际无政府状态建构的世界秩序,世界秩序规则建立的主导权掌握在民族国家手中,每个主权国家都宣称拥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从历史角度来看,迄今为止的国际秩序几乎总是为大国服务或者是特定强权国家之间的政治游戏。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认为,在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国际秩序主要有三套“共享的规则”:一是把“各国构成一个社会的观念”——与帝国或者分散的权威体系的观念相对立——界定为“政治组织的最高规范原则”;⑧二是所谓“共存”原则,即确定了主权国家合法使用武力、国际条约的性质、司法权及对别国事务的不干涉原则等;三是确定了国际合作的有关原则,诸如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等。⑨总之,传统国际秩序的基石在于国家主权平等、外交协调、国际法等一系列准则,戴维·赫尔德称之为“自我调控的秩序”。英国牛津大学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则进一步将其细化为“国际法的形式和程序,外交上的代表制度,以及世界性的国际组织,比如19世纪成长起来的功能性组织”。⑩在赫德利·布尔等英国学派学者眼里,国际秩序是整个国际社会共享的规则、规范和制度体系,存在着一个起源、发生、发展和拓展的过程。 (二)国际秩序的历史变迁 1.以均势为主导的国际秩序。在国际关系学界讨论国际秩序问题时,起点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上所确立的基于主权平等、外交、均势和一系列国际法原则建立起来的自我调控的秩序。不过,尽管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在法理上通过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1713年的《乌德勒支和约》对自我调控的秩序予以确认,但在现实中其具体内涵并未也不可能落到实处。诚如恩格斯所言,此种秩序准则只不过是应用于“处于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的体系中”,而把所谓的“非基督教文明国家”排除在外。(11)这一秩序准则即使在发达资本主义大国内部也没有完全得到履行,毕竟各国国家的大小、强弱程度不一,在国际社会中很难做到主权完全平等,更难以实现相互尊重和不干涉内政。国际社会中长期存在着国家地位平等与国家权力不对称之间的一道鸿沟,法理秩序在实践中被扭曲为以强凌弱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英国斯克莱德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安东尼·麦克格鲁(Anthony McGrew)谈到:“因此,国际舞台被视为无政府状态,意思是说强权而非公理起着支配作用,政治往往引发国家间的权力争夺,缺乏权威机制强制实施国际法或国际规则,秩序往往取决于霸权国家之间的权力平衡或某个霸权国家的强制权力。”(12)显然,从根本上说,国际治理下的秩序反映的是最强者的利益,是所谓强国的秩序。“毫无疑问,只要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权力,大国往往制造、维持甚至破坏秩序和制度。”(13)结果,传统的国际秩序在本质上是大国秩序,而非所有国家平等相处的秩序。 当国际秩序成为大国秩序后,原有的国家平等秩序的法理系统便遭到破坏。为了修复或者平衡大国角逐对国际秩序法理系统的破坏,欧洲国际社会在近代以来首先推出了均势的原则,在对抗大国霸权的时候,小国会自动团结起来,建立针对大国的力量平衡。在18世纪的欧洲国际政治关系中,维持均势成为国际政治的主题。从法国对奥匈帝国的打击,一直到欧洲国际社会组织起来针对拿破仑的七次反法同盟,其中贯彻的核心精神就是通过各种“分分合合”的联盟,确保欧洲大陆的几个大国处于一种势均力敌的大致均衡状态,以此保证国际社会的秩序和国际秩序法理系统的权威。 2.民族自决权秩序。均势原则虽然保证了大国之间的法理秩序得以维持,却导致了对弱小国家关系的法理秩序的侵蚀。比如在18世纪发生的俄、普、奥三国瓜分波兰事件,看上去好像实现了东欧地区的大国权力平衡,但它是以对小国和弱国利益的破坏和侵犯,才保证了大国之间的势均力敌。这种做法在此后欧洲列强对殖民地的争夺中反复出现。1815年拿破仑战争结束后,欧洲列强英国、俄国、普鲁士和奥匈帝国按照所谓“正统原则”,恢复了拿破仑战争所推翻的各正统王朝,还按照彼此的实力地位和均势原则,就实力和领土安排做出了调整,以所谓“补偿原则”的精神重构了欧洲政治地图,瓜分了法国的海外殖民地,重新奠定了欧洲的均势格局。(14)对此,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大大小小的帝王们……分配赃物和奖金,并商讨把革命前的形势恢复到什么程度。民族被买进和卖出,被分割和合并,只要符合统治者的利益和愿望就行。”(15)基于此,维也纳和会之后欧洲盛行的所谓“欧洲协调”,从根本上来说依旧没有摆脱大国政治和强权角逐的色彩,均势原则也好,大国协调也好,归根结底不过是大国秩序的构成要件而已,不可能矫正大国秩序。 更加严重的是,均势不仅从本质上为大国秩序服务,而且本身也是导致秩序破坏的一个重要震源,均势原则确立起来的不是和平和稳定,而是永无休止的冲突、战争乃至日甚一日的生灵涂炭。19世纪晚期以来的各种战争,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都是均势原则陷入恶性循环的根本体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人民深刻反思战争的起因,并由此催发了关于维护和平理论研究的兴起和对于国际新秩序的探索。特别是面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欧洲破败景象,美国式的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为主导的世界秩序观开始居于主流。此种世界秩序观具有复杂的内容,在经济上奉行自由放任主义基础上的国际管理思维,在政治上执行民族自决权原则基础上的集体安全,在国际层面,威尔逊的“十四点计划”的政治理想是在一个保证现状并加强集体安全原则的国际组织保护下进行民族自决。(16)在威尔逊方案的指导下,凡尔赛—华盛顿会议确定了以标榜“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宗旨的国际联盟,以国际联盟盟约的各项原则为基础,以国联行政院的调解和干涉为手段,形成了第一个全球意义上的国际秩序即在集体安全保护下的民族自决权秩序。 然而,此种秩序方案极其脆弱,特别是其中所包含的外交公开、航海自由、民族自决、门户开放等原则都与英法等国的秘密外交、殖民统治、海上霸权和肢解德国等特权政治思想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这些国家虽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深受打击,但依然是海陆强国,虽然它们表面上同意威尔逊的原则精神,实际上却早已与美国同床异梦。从国联此后在国际上的表现来看,它不过是英法操纵的帝国主义外交工具。英国政府曾直言不讳地宣称,国联是“英国对外政策的附属物”,列宁在揭露国联时也一针见血地点明,国联实际上是一伙你抢我夺的强盗。正是由于内部存在的深刻裂痕,国联在面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狂风暴雨和美国新自由主义、苏联式社会主义和德国式法西斯主义三大制度的政治竞争时,不堪挤压而宣告破产。最终,资本主义体系的内在矛盾及由此引发的三种制度的大角逐,动员了几乎全世界的资源,爆发了具有巨大破坏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 3.大国政治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宣告了国际联盟治理下的民族自决秩序的破产,也进一步证实了大国秩序和霸权政治的持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美国总统罗斯福承袭了威尔逊新自由主义的集体安全思想并汲取了国联的教训,认识到没有大国之间协调一致的集体安全是靠不住的,必须努力寻求一种最低限度的大国协调一致。为此,在战后世界政治秩序的安排上,在主张集体安全思想的同时,更加强调大国在其中的责任、权力和协调一致。(17)在美国的积极努力下,战后建立了联合国安理会及大国否决权这样的方案,其核心是建立由美国、苏联、英国、中国和法国(后加入)构成的五国共管世界的秩序,其中美国应该是警长,承担确保世界政治秩序的任务。在世界经济秩序上,美国和英国主导建立了所谓的“嵌入式自由主义”(embedded liberalism),(18)建立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实行美元以固定价格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以固定汇率与美元挂钩,从而建立了以美元为基础的世界货币秩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为核心的世界贸易秩序和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世界银行(WB)为调控的世界金融秩序。总而言之,战后建立的世界秩序是一种在美国主导下的大国政治秩序,是一种世界范围内的“门罗主义”。 然而,这一“大国合作主导世界”的秩序安排同样存在着深刻而尖锐的矛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美国如何在安理会中确保与超级大国苏联的合作。由于战后苏联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在东欧国家的政权体制问题上与美国产生了严重的分歧。这一分歧从东欧开始,然后波及远东和世界其他地区。再加上美国和苏联战后在世界各地展开了大国势力范围的激烈争夺,最终演化成为尖锐对抗的两极格局,形成了长达40年的冷战局面,使得世界事务无处不存在两极角逐的影子,联合国也一度沦为两极争霸的工具而无所作为,国际秩序依旧呈现为大国争霸的秩序,世界各地依旧处于战争威胁的高压之下甚至热点不断、战火纷飞。虽然1991年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巨变导致两极体系瓦解,但世界秩序的大国偏向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真正对国际秩序形成根本性挑战的是全球化和全球性问题的出现。20世纪70年代以来,除了正统现实主义理论家外,多数研究国际关系理论的学者们受到20世纪后期国际相互依赖和全球化运动的影响,承认世界政治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19)这样的变化可能是长期的历史运动过程,尽管学术界和思想界众说纷纭,但最根本的变化还是在对国际政治的认识上将自然环境重新纳入社会理论的考虑之中,将人、社会、自然统一起来,从整个星球的角度观察和理解社会事务。在这一世界观看来,国际政治的发展是民族国家之间关系深化和进步的过程,这其中包括领域范围的拓展、关系程度的提升,以及对外行为的整合等,此一意义的秩序观仅仅指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发展变化。新的世界观更加强调“整体的、综合的和内生的”发展,是“为了一切人和完整人的发展”,强调人类总体的共同利益。(20)德国著名思想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他强调在风险社会里,危险不再来自外部,而是来自内部。在列举了核爆炸和由化学物质的使用造成的环境质量恶化所可能导致的种种灾难后果后,他断言:“在全球层面已出现了一个风险共同体,它使国界成为无意义的东西,使世界社会成为一种必要的乌托邦。”(21)从整个星球的角度考察社会政治事务,意味着生态政治有机体原则的确立,从而逐渐奠定了生态学世界观的基础。在生态学世界观看来,人—自然—社会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应该首先看重的不是个体利益的差别,而是整体的全人类利益甚至星球利益的和谐。在生态学世界观统摄之下,民族国家、跨国公司、全球公民社会、次国家政府、民族、种族和宗教等一切因素都被看作整个星球的具有自身合理性的有机组成部分,整个全球秩序是一种多中心多层次的结构,当彼此发生矛盾和摩擦的时候,注重运用不同层面的法律、制度、程序、规则和协商互动予以化解。时下,不少学者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协商民主”“万民法”“共识政治”“全球治理”等都在不同程度上触及到这一问题所在,也隐含着一种新的世界秩序的诞生。 二、从自然秩序到全球秩序:西方思想史的谱系 (一)人神分治的“二元秩序” 关于社会秩序是如何可能的问题,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有卷帙浩繁的研究。在西方古典社会特别是古希腊和古罗马,从一开始就形成了神人分治的“二元秩序”格局:人们按照人类世界的结构又创造出一个神的世界,而且二者各自独立存在、互不干扰。人们理解社会事务,注重从探索宇宙的本源和规律思考社会、国家的本源和规律,以及政治秩序建立的原因,其结论大都认为政治秩序无论基于社会分工的需要(22)(如柏拉图)或是社会发展的结果(23)(如亚里士多德),都是自然而然形成的,都要遵循所谓的自然法。 从希腊人提出探索事物规律的“逻各斯”思想到罗马人系统阐述的自然法思想,都始终强调在不同政治行为体(比如城邦与城邦)之间,除武力实力外,没有任何其他原则,这一点可以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的解读中得到充分印证。在古希腊,人们相信“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在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社会秩序被赋予了浓重的伦理内涵,被视作社会通向至善境界的必由之路,能够参与城邦的公共政治事务,被看作是具有美德和尊贵身份的象征。(24) 相比古希腊,罗马人创立了通过爱国主义精神维持的国家,并在战争中确立伟大的功绩。罗马人的此种独特的“内圣外王”之道实践了古希腊人的政治精神。尤其是在对外事务上,罗马人并非按照某个据说是最智慧圣贤提出的律令治理社会,而是通过社会内部的利益和观点的自由竞争来决定,将古希腊人的先验自然法原则转化为社会自然法原则,在制度形式上确立了自由竞争和自由讨论的规则,使之建制化并成为内化于社会的政治惯例和制度规则。相比之下,罗马人更懂得交易精神,更懂得通过妥协来换取彼此的和谐,创立了著名的罗马法和万民法来调控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秩序。 (二)人神共治的忠诚多元秩序 公元五世纪末,西罗马帝国的崩溃宣告了古典时代的终结,蛮族的入侵及其对欧洲社会的冲击逐渐将欧洲社会带入了长达一千年的中世纪。在中世纪时代,最主要的是领主政治、采邑经济和基督教信仰结构。在这一秩序中,国王、领主和世俗教廷(本身也为封建领主)之间存在着十分复杂和微妙的制衡与失衡的关系,国王、领主和教廷共同治理社会制度,是一种人神共治的忠诚多元秩序。 在碎片化的中世纪王国林立的格局中,国王与领主、贵族之间必须通过订立协议才能建立社会秩序,否则,领主会重新建立与其他国王的封建关系,此种行为在当时并不需要支付很高的政治成本。与此同时,教会作为一支主宰人们信仰的力量,和领主与贵族一样,也逐渐成为君主们建立王国时必须平等对待的重要力量。随着基督教势力在欧洲的扩大,古希腊罗马文化和基督教文化并行发展成为神学世界观。国际秩序由此逐渐实现了“城邦—古代帝国—中世纪帝国”的结构转型,基本局限在帝国的谱系上变形。 作为自然状态的一个结果,按照“实力原则”的精英主义路线,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一个城邦基于对资源和空间的欲望开始向外扩张,在遭遇野蛮人或者另一政治共同体时采取武力征服和纳入自己控制之下的策略,形成了古代帝国。(25)古代帝国建立之后,以等级制结构取代了几乎毫无束缚的自然状态,帝国的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逐渐将宗教神学纳入统治体系,作为宗教神学阐释主体,教廷的权力也日益上升。帝国在蛮族入侵和国内反抗的双重打击下衰落,但却并没有在精神结构上取消宗教神学的地位,日尔曼人入主欧洲大陆后逐渐确立了“君主管世俗、教皇主灵魂”的权威结构。同时,权威还高度分散在自治城市、封建庄园及骑士贵族的手里,呈现了一个权威重叠和忠诚多元的格局,是为中世纪帝国。(26) 在帝国结构下,以圣·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思想家认为,基督教神学成为人们观察一切问题的根据,一切意识形态的形式都从属于它,在自然世界观下“神—人”互不干扰的两个世界成为人的世界服从神的世界,将自然法、万民法和民法有机结合的罗马法成为支配世俗世界的秩序。他们还认为上帝与人间是法律关系,同样依据罗马法体系,用权利义务加以表达。在整个中世纪,教会法与罗马法相互交错,形成了支配所有地域的普遍性规则。(27)此种秩序规则很容易导致不同权威之间争雄斗胜的角逐,这一点在1618-1648年的欧洲三十年战争中得到明显印证。 (三)主权原则与民族国家的国际秩序 在公元1300年后,人们不断经受诸如战争、洪水、霜冻与瘟疫等反复无常、不可预期的灾害,这些灾害破坏了中世纪神学信念,神学和哲学开始遭受怀疑的危机,而且这不是怀疑神或超自然神力的存在,而是怀疑人是否有能力来理解这种天上的神力。此种怀疑直接激发了哲学中的经验主义的兴起,加之频繁的战争刺激了以火炮、罗盘和钟表等工业技术的进步,文学中的自然主义如影随形,加在一起导致了经验科学世界观的快速成长。(28)公元1350年左右,在意大利开始的文艺复兴运动大胆发起了对中世纪假说的挑战,并迅速蔓延到整个欧洲大陆,这刺激并奠定了以新柏拉图主义为基础的现代科学和宇宙机械论的发展。 此后,地理大发现和马丁·路德宗教改革一举奠定了科学世界观和现代性的独立地位,三十年战争的血雨腥风则直接导致了近代国际秩序的转型。在公元1200-1600年间,在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推动下,欧洲开始了一个具有革命性的世俗化过程,这一过程拒绝神圣和超验对世俗事务的权威,欧洲社会由此进入“斯宾诺莎时代”,内在性成为世界和生活的新范式。在内在性力量获得肯定之后立即掀起的现代性的汹涌浪潮,一举颠覆了神圣罗马帝国的旧秩序,使人们在精神和肉体方面发生了彻底转变,中世纪帝国在其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坐标系中遭遇总体性的危机而日薄西山。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提出了“社会秩序是如何可能的”问题,被学界称为“霍布斯问题”。近代以来的思想家对此进行了反复论证,核心是为了确立现代社会的秩序,比如,霍布斯所主张的君主主权的秩序,洛克所主张的议会主权的秩序,以及卢梭所主张的人民主权的秩序等。尽管学者们在国内秩序上有不同的分歧,但在国际秩序上都承认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成为现代性国际秩序的基础。 但是,在现代性瓦解了帝国的基础之后,面对新型的世俗力量,作为社会整体合理性的秩序逻辑却需要重新塑造。为了能够控制住现代性力量,现代性自身的逻辑要求建立一种无所不及的权力体系,将现代性的脱缰野马限制在秩序的范围内。于是,现代性通过两种方式重新推出了超验的力量以对抗内在性的冲动:一是以主权的经验性取代上帝的超验性,形成人世间的最高权威;二是以民族的经验性替代帝国的超验性,形成群体内的最高权威。两者耦合建造起的政治秩序形式就是民族国家。民族国家体系确立之后,以《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为标志,国际政治的秩序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现代外交制度、国际会议解决争端和国际间规范等一系列国际法的原则。(29)在荷兰国际法思想家格劳秀斯等人的推动下,近代欧洲主导确立了以主权、外交和国际会议自我调节的国际秩序。此种国际秩序一直持续到20世纪,尽管经过《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准则的修改,但在性质上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四)全球化趋势与危机下的新秩序 历史发展到今天,无论跨国公司的发展,国际劳动分工新格局的形成,金融资本的国际迅速流动,还是消费方式的全球趋同和各国间文化的同质倾向,以及“一个全球性的专业化管理者阶级的产生”(30)等全球现象,无疑都证明了马克思和列宁关于资本在世界各地流动和帝国主义化的论断,资本在世界上几乎所有角落和所有领域的全球扩张,势必成为资本在其他方面膨胀的基础。资本运动及其外部化的趋势,先后借助于民族国家、跨国公司和信息技术革命创造了一个全球社会共同体,这一历史运动过程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但同时这一过程也把现代社会的内在矛盾传播到了全球各地,包括资本与劳动的矛盾、理性与德性的矛盾、科学与社会的矛盾,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群体性利益的剧烈冲突,这些现代社会矛盾在一切社会领域的发展和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的展开,最终酝酿了严峻的现代社会危机。总之,社会危机全球化了。 首先,理性主义原则在驱动了物质生产力极大提升的同时,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社会暴力冲突和人们精神世界混乱。理性主义贬斥和压抑非理性、情感,过于强调工具理性而忽视价值理性及其自负性,这在现实社会中引发了严重后果。尤其是殖民主义在世界各地瓜分势力范围,各大强国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对自由平等价值理想的践踏,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对价值讨论的抵制,所有这一切都充分表明随着现代社会的展开,其作为硬币另一面的内在矛盾已经演化成为普遍的社会危机。这种危机表现为整个世界已经彻头彻尾地成为技术化的世界,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技术人员的人由于缺乏反思危机的能力或者说本身也是这种充分技术化世界的一分子,丧失了反思现代性的可能。越是拥有高度发达技术的人就越就有可能成为破坏现实美好世界的恐怖力量,如现代恐怖主义的发展和高科技犯罪等都是明证,这就是现代性带来的新问题。 其次,主体性原则的绝对发展虽然极大地推动了现代西方工业社会的进步,但主体性原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却破坏了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和谐,人类社会成为不同主体之间相互争夺甚至残忍屠戮的悲惨世界。关于这一点,格奥尔格·齐美尔(Georg Simmel)、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以及以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让-弗朗索瓦·利奥塔(Jean-Francois Lyotard)和雅克·德里达(Jacques Derrida)等为代表的后结构主义者看得最为清楚。齐美尔指出:“现代文化个体生活的主观主义和它那浮夸的我行我素无非说明:事态化、机构教养文化及客观思维文化正日益复杂、精细,其扩展范围无穷无尽,它们的内在统一关系都归向文化整体,而文化整体又拒绝把各种个体文化归结到自己之中。”(31)海德格尔批判主体性原则造成了人们对自然界的奴役,导致了严重的生态危机。(32)福柯则认为,人的主体性原则只是17世纪虚构出来的一种“话语”。(33)这些思想家看到,由于核心观念的相似性,这种危机扩展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从而形成了现代社会的全面危机。现代社会危机表现为主客体文化的冲突无序: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发展表现了社会的内在联系和有机整合并促使社会得到满足;另一方面,这种满足是以将个体分裂和消灭个体的无限性与自由发展为代价的,由分工所导致的形式与内容的分裂构成了现代社会总体危机的深层机制。这一切都成为人们对主体性原则进行反思的主要依据。 最后,现代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人的“自我迷失”,所谓的未来将比今天更美好的线性社会史观越来越成为一种神话,人类社会越来越失去对现实世界的把握。现代社会思想家们在研究中发现了现代社会发展的无数悖论,比如,人因同器物相类比而被规定为类似于“机器”的存在物(拉美特利)、人因被纳入知识论框架而成为生物学所发现的“高级动物”(达尔文)、人因经验论视野而确立为以“肉体感受性”为尺度的“自爱”和“利益”的追求者(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人因市场逻辑的塑造而变成“经济人”(亚当·斯密)、人因市民社会的博弈和竞争而充当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中的角色(黑格尔)、人因自我异化而遭遇了“物化”的命运(马克思)、人因现代制度所造成的被“凝视”处境而导致客体化(福柯)、人因工业社会的体制化因素而沦为所谓“单向度的人”(马尔库塞)……所有这些,都不过是现代性语境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它们因而构成了现代性危机的种种症候和证据。(34)所有这些现代性的悖论在其现实性上表现为人类生活面对着前所未有的威胁和风险,例如,全球性问题在20世纪中叶的集中爆发,把人类推向了致命危险的边缘,直到人们面临资源短缺、生态危机、核冬天灾难、生物多样性丧失和德性衰败等严峻的社会危机,方才幡然醒悟,感到未来社会越来越成为无法把握的对象。从而,人们在思维形态上深深感受到对越来越小的对象性东西知道得越来越多,对关系着人之生存的重要东西却知道得越来越少。(35)在这些困惑和苦恼背后,实际上所有的问题都指向现代性秩序的缺陷。 从思想家们的思考中不难看出,现代社会发展的外部化扩张趋势将现代化浪潮推进到世界各地的同时,也将现代社会的危机拓展到了全球范围内,人类社会日益联结成为命运攸关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这一命运共同体的存在,在物质条件和精神坐标上为全球秩序的形成奠定了现实的可能。 三、全球秩序中的正义问题 在全球秩序形成的过程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全球秩序的正义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在社会各方面的展开,正义问题也逐渐超越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而成为全球范围内的话题。 (一)全球正义的含义 全球正义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正义关系,二是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首先,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正义关系,往往与国际正义(international justice)具有相通性,可以将其称之为以国家为中心的正义。就国际正义而言,它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国家之间的平等权利,国际正义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所有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强弱,都应当被公正地看待:在经济领域,每一个国家都应该平等地享有资源、市场和发展的机会,都处于同一游戏规则和同一起跑线上,不应该有所差别和歧视;在政治领域,每一个国家都应该拥有在国际事务中参与对话、讨论及在国际社会中表达自己意见的平等权利。国际正义之所以有这样的内涵,主要源自正义本身的实质含义即承认和尊重人的权利,简言之,它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被平等而公正的对待。不管任何国家,都不应该有所例外。当然,此种国际正义的内涵也隐含着一个重要的逻辑前提,即每一个国家在其人民中都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符合国内社会对正义的要求。(36)国际正义的第二种情况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形成公正、合理的政治经济秩序。柏拉图、西塞罗、康德等著名哲学家都将建立合理的社会秩序与正义结合在一起,特别是康德,在其“永久和平论”中,他所赖以确立的一个最为重要的依据在于将确立永久和平的社会秩序看作是最高的道德律令。(37)国际正义要求不管在任何领域之中,以形成某种和谐有序的状态为至关重要,特别是确立公正、合理的有序状态。比如,经济领域中的平等互惠,资源领域的公正分配,对多元文化的尊重和确认,在政治和军事上的相互尊重及有限目标,等等。 其次,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亦可以称之为以人为中心的全球正义。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们日益认识到在传统的国际关系中,那种仅仅从国家出发理解的正义概念,越来越难以令人满意。有学者研究发现:现有的国际秩序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一个国家的统治者有资格对一个国家的自然资源从产权角度进行处置,而现有的国际秩序认可此种资源的合法性,且承认他们有资格以国家的名义借贷还贷。而之所以要承认的唯一理由在于,这些统治者在某个特定国家之内有效地行使着他们的权力。这种认可将国际借贷还贷权与资源权授予了许多窃用一国之名但实际上并不能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这些特权在使这些国家走向赤贫的同时,也使这种权力本身走向枯竭,因为这些权力的行使常常以剥夺人民从政府借贷、资源出售行为中获得利益的权力和剥夺人民的政治参与权为前提。(38)美国耶鲁大学哲学和国际事务教授托马斯·W.波吉(Thomas W.Pogge)的质疑其实揭示了全球正义的另一面更为重要的内涵,即强调所有国家的人民,无论是生活在不发达国家,还是生活在发展中国家,都应该享有平等或者共同的权利,都有权利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各项事务中被公正、平等地加以对待。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罗尔斯在讨论全球正义时选择使用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而不是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的概念。(39)这一思想直接渊源于康德,在他看来,一个自由和理性的公民,不仅属于某个民族国家,而且也属于全世界,是世界公民,他所必须遵从的理性的普遍法则,是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公民共同体之间的互相尊重和承认。(40) (二)全球正义秩序的争论 如何让国际社会走出自然状态,进入有序的全球社会,最重要的是要认同和建立一个普遍的正义秩序。普遍的正义秩序如何可能?康德在《论永久和平》中通过“世界公民权利”与“和平联盟”的理念,论证了其可能性。秉承了康德永久和平理想的罗尔斯,继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讨论了自由立宪社会中的正义原则之后,在其晚年一直考虑如何将自由社会的正义原则扩展到国际社会中,他在《万民法》中详细讨论了在国际社会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之间建立普遍正义秩序的可能性。罗尔斯在书的一开始便承认“一旦政治哲学扩展到人们一般认为是实际政治可能性之限度时,它便是现实的乌托邦”,不过,万民法又是一个非常重要和吸引人的现实乌托邦,因为它将合理性与正义建立在公民对其根本利益的认识的基础之上。(41)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思想,按照现代的人民主权论原则,得出了用什么样的规则去支配和掌控国家行为的结论。在全球正义体系中,国家利益不是最重要的,人民所组成的共同体才是最重要的,人民的意志高于国家的意志,国家政策的合法性来自公民的理性和正义,不同的人民共同体所建立的世界“法”是高于国家利益的。(42)由此可见,罗尔斯全球正义的内在含义是,所有的人,不管他处于哪一个国家,其促进经济福祉,改善政治状况,提升教育水平等愿望和要求应当得到平等的尊重,一句话,对所有不同国家的人民都应当一视同仁。罗尔斯明确指出,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是自我利益,而是相互尊重。一个国家如果为自我利益所驱使,违反国家间的互惠原则的话,就意味着国家与人民之间有了裂痕,人民就有权宣布国家为不合法。可见,罗尔斯超越了几个世纪的民族国家利益至上的正义原则,确立了一种全球正义的原则。当然,即使从今天来看,罗尔斯的全球正义观还是一种乌托邦,更多具有价值导航的功能而不具有实践指南的意义。 不过,罗尔斯毕竟仅仅提供了全球正义的一家之言,他的学说在学术界也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批驳,其中不乏有哈贝马斯、戴维·米勒(David Miller)、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等一大批思想大师级的人物。哈贝马斯认为,应当将正义问题放在一个比政治领域更为广泛的公共领域之中考察,强调通过公共领域中多元公众的交往和对话,通过商谈达成共识,此种共识和交往理性才构成了社会正义的基础。(43)戴维·米勒在《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则反对罗尔斯虚化社会正义前提的做法,而主张只有将交往共同体的共同善价值看作高于个人价值的权利,社群才是社会正义的基础。由于社群是多元的,故而正义也是多元的,要按照不同社群的性质来建立多元正义原则,根据社群的不同性质,正义原则应该分为需要、互利互惠和平等三种。(44)在学者们的争论和对话之中,罗尔斯的观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他开始注意到差异政治理性的问题,并且在《万民法》中接受了“合理多元主义”或者“理性多元主义”的理念。 总体而言,西方思想家考察全球正义问题的争论主要围绕三个哲学问题展开:一是全球正义的出发点究竟是抽象的理性人个体,还是一个涵盖社会差异的社群,抑或是一个个主权国家,推而广之,全球政治究竟应该讨论以个人为单位的权利政治,还是讨论以社群为基础的公益政治,抑或讨论以国家为中心的权力政治?二是全球正义的内涵究竟是一个政治意义上的契约,还是更为广泛的社会交往共同体,抑或仅仅是国家之间关系的伦理体系?三是全球正义的契约究竟是先验逻辑的产物,还是差异主体商谈的系统,抑或主权国家政治互动的结果?围绕上述三大议题,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及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德国学派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抛开西方思想家关于全球正义研究方法的争论不论,就全球正义的实质内容而言,全球正义是历史的正义体系,对全球正义的一切理解都必须从历史演变的社会生产和交往结构中去说明。全球正义是随着人类社会全球化交往实践的历史发展形成的,全球正义的原则必定是全球多元差异主体之间在交往实践中不断整合的产物,而不可能是先验逻辑的产物。同时,也不能过分强调全球性多元差异主体之间的差异理性,并认为这些差异都是可以在历史实践中超越和克服的。如果从这一角度来理解全球正义,我们可以将全球正义看作是全球性主体(包括国家、超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生产和交往实践中确立的共同体游戏规则。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全球性交往主体之间的平等和公正原则。不管是大国还是小国,也不论是国家行为体还是非国家行为体,在法理上一律都必须坚持平等和公正的原则,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形成一个限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实现和谐相处的有机社会共同体。二是全球正义体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全球正义体系要反映特定生产力发展阶段所决定的客观社会交往规律的状况,具备历史的合理性。同时,也要尽可能地获得特定历史条件下全球社会大众主流价值取向的支持和认同,具备社会的广泛合法性。三是全球正义体系的变迁是社会生产和交往结构转换的产物。要具体地、历史地看待全球正义体系,不可能存在着超时空的全球正义原则,一旦一种生产和交往结构消解,全球正义的原则就必然发生结构转型,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结论,也是全球正义研究的重要方法论。 (三)重建全球公共领域是实现全球正义的关键 面对全球正义和全球秩序领域出现的严重问题,如何摆脱危机和完善全球正义秩序,以哈贝马斯、罗尔斯等哲学家为代表的一大批思想家把希望的目光投向全球公民社会领域(哈贝马斯称之为全球公共领域)。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及英国学者戈登·怀特(Gordon White)在《公民社会、民主化与发展:廓清分析的范围》一文中都认为,对于全球正义而言,当下最为重要的是重振以自由、民主为导向,以自由的、理性的、公开的和批判性的讨论为主要特征的公共领域,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全球公共事务管理中来,从而抵制国家领域对“生活世界”的非理性“殖民”。在哈贝马斯看来,全球政治不是市场化的政治,而是对话和交往的政治,是商谈政治和交往共同体政治,是所谓的“后民族结构”。(45)在这一政治运行领域,其主要的要求是全球主体之间自由的和高水平的协商和交流,从而为全球政治提供合法性的基础。哈贝马斯认为,要在宏观上重建“公共领域”——通过理性交流而不是诉诸权力和金钱制定政策,在微观上将生活世界建立在理性交流的基础上,如此,全球社会就能得到整合,全球正义秩序就能得以实现。(46)在全球正义秩序建设上,他认为现在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机制来保障正义的实现,因此,实现全球正义的关键在于强化全球仲裁性力量,需要有维持世界和平的联合国常规部队。哈贝马斯还提出要改变大国一票否决权,促使安理会更加民主;要加强世界司法的仲裁,让海牙国际法庭实体化,具有跨国的制裁性作用;改革联合国,将其划分为上院和下院(现在的联合国作为政府机构的代表成为上院,作为各国政府不同利益之间商谈和妥协的空间;由世界公民团体组成联合国的下院,代表由各国选区的选举产生的利益,至于选举办法,哈贝马斯设想在民主国家可以自由选举,在非民主国家可以由非政府组织来代表,他们不代表国家和个人的利益,而是要以各自所理解的全球立场来讨论,从而形成全球公共舆论,为各种国际规范和轨迹行动提供价值性评价和合法性支持),等等。(47)显然,哈贝马斯在全球正义秩序建设上十分重视全球公民社会的作用,并努力在理论上将其予以制度化和纳入到全球政治体系的建制中来,这虽然具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但的确揭示了全球公民社会和全球正义的内在联系,不失为哲学家的高屋建瓴。 与哈贝马斯相比,罗尔斯的工作更具学理化。在他看来,全球正义的实现取决于万民法的实现。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的思想实验—公平正义原则—具体制度安排”理路,在全球正义理论上划分了两个层次:首先是原初状态下的思想实验,然后是直接应用于国家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罗尔斯为万民法设定了八条原则,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条:一是战争限度原则(即为国家主权原则);二是人权原则,前者是共同体的权利,后者是个体的权利。(48)罗尔斯认为,相比之下,整个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正义规则归根结底是对人的最基本的生命权利的保护,其次才是国家主权的原则。不难看出,罗尔斯力图将人权原则普世化,但值得指出的是,万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从自由民主国家的“公平正义”原则中拓展出来的,遵循的线路是从自由民主国家向非自由民族国家扩散。在罗尔斯看来,在世界上还存在着许多非自由民主国家(比如有些国家是法外国家、仁慈的专制主义国家等),自由民主国家应当宽容它们,应该按照“万民法”与它们和平共处,那些违背正义原则的法外国家则应当受到惩罚。可见,罗尔斯的逻辑中虽然强调了不同国家之间应有的宽容,但其潜台词依旧没有摆脱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之间的宽容与被宽容的逻辑,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对话和协商,不是由不同国家、文明、宗教等通过平等合理的对话达成共识,而是有预设的价值标准的背景,从骨子里还是没有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尽管如此,罗尔斯在其研究后期还是强调了这一合作和宽容逻辑背后隐含的差异平等性,也强调了公民社会的作用,并提出协商民主的政治过程原则,包括公共理性观念、宪政民主制度和公民自身所具有的知识和愿望等。罗尔斯认定,在全球公民社会中,通过协商民主程序确立一种适合的公共理性观念,显然是实现全球正义的最重要条件。 总之,无论是哈贝马斯的全球公共领域和商谈政治,还是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念和协商民主,都强调了重建全球公共领域是实现全球正义的关键,不仅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正义关系左右着未来的国际秩序,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球正义框架强调多元主体间交往的整合,对话、商谈、辩论和谈判成为全球政治领域实现正义的真谛。法国马克思主义思想家保尔·拉法格(Paul Lafargue)在《思想起源论》一书中科学地分析了正义概念的历史沿革,认为由于经济关系和伦理关系的变动,正义的内涵经历了从“血亲复仇”到“同态复仇”再到“对等赔偿”和“司法正义”的变化。(49)沿着拉法格的思路,未来全球正义秩序的实现必然是全球性交往实践的产物,必然是多元正义原则在全球公民社会中自由商谈,在交往中达成重叠共识的结果,这是我们总结思想家们的真知灼见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这也应该是观察全球秩序未来的一个重要维度。 对国际秩序的研究不宜过分强调力量对比对国际秩序的决定性作用,而忽视思想、习俗、规范和价值观等观念性因素的影响。事实上,回顾历史,观念性因素一直以来并非可有可无,一些决定国际秩序的重要历史事件表明,某些思想家的思想对国际秩序的构建往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如果没有思想家们的努力,力量对比的变化不会直接转化为国际秩序的变化,而且往往是在思想观念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时候,国际秩序才会产生实质性变化。 如果遵循思想史的视角,可以发现,近代以来的国际秩序主要地受到了西方思想的深刻影响。西方思想家的讨论往往很难摆脱根深蒂固的哲学认识论基础,当今国际秩序的危机从某种程度上是西方思想界的总体危机,是近代以来现代性思想危机的表现而已。事实上,西方思想界早已认识到这一问题,他们从对国际秩序的正义基础的反思,发现支撑国际秩序的正义基础正在从以国家正义为基础向以人的正义为基础转变,尤其是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讨论,集中反映了西方思想界对未来全球秩序的共识,国际秩序正在向全球秩序转变。如果从人与人的正义基础出发,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非西方思想对未来全球秩序究竟具有何种意义,未来全球秩序即便仍然由西方思想主导,也不可能忽视非西方思想的贡献,甚至可以大胆地断言,西方思想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也许非西方思想能够派上用场。因此,对中国而言,如何挖掘古老中华文明的智慧,并将其转化为未来全球秩序的重要内容,可能是当前和今后中国思想界需要努力的方向。 《国际政治研究》匿名评审专家提出的宝贵意见和杂志编辑的修改意见对我帮助很大,特此表示感谢。 ①Fareed Zakaria,The Post-American World,New York and London:W.W.Norton & Company,2008. ②[法]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巴曙松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 ③[美]亨利·基辛格:《世界秩序》,胡利平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 ④Richard N.Haass,"The Age of Nonpolarity:What Will Follow US Dominance," Foreign Affairs,Vol.87,No.3,2008,pp.44-56;[美]安妮-玛丽·斯劳特:《世界新秩序》,任晓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⑤Lawrence Finkelstein,"What Is Global Governance," Global Governance,Vol.1,No.3,1995,p.369. ⑥[日]星野昭吉:《全球政治学:全球化过程中的变动、冲突、治理与和平》,刘小林、张胜军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⑦当时意大利诗人但丁在《论世界帝国》中就系统阐述了其世界秩序的理论。在14世纪初的意大利,但丁指出,内部分裂必然导致国家毁灭与社会动荡,要结束内乱、实现和平,就必须消除教权干预王权的局面,实现政教分离,由一个强有力的君主来统治。参阅[意]但丁:《论世界帝国》,朱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⑧尤为注意的是,这一原则还被写进了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中,把国家界定为国际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唯一或者主要承担者,国家是可以使用武力的唯一和正当的行为者,国家也是国际体系中秩序和制约的源泉。参见Hedley Bull,Anarchical Society,London:McMillan Press,1977。 ⑨[英]戴维·赫尔德:《民族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主义治理》,胡伟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第79—80页。 ⑩Hedley Bull,Anarchical Society,London:McMillan Press,1977,p.42.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7页。 (12)Anthony McGrew,"World Order as Political Space," in James Anderson ed.,A Global World?:Ordering Political Space,Oxford:The Open University Press,1995,pp.26-36. (13)Ian Clark,Reform and Resistance in the International Ord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pp.13-14. (14)Rene Albracht-Carrie,A Diplomatic History of Europe since Congress of Vienna,New York:Haper & Row Publisher,1973,p.11.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41页。 (16)[美]爱德华·伯恩斯:《当代世界政治理论》,曾炳钧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8页。 (17)李滨:《国际体系研究:历史与现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 (18)John G.Ruggie,"International Regimes,Transaction,and Change Embedded Liberalism in the Post-war Economic Ord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g,Vol.36,No.2,1995,pp.379-415. (19)Robert O.Keohane and Joseph S.Nye,Jr.,"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in the Information Age," Foreign Affairs,Vol.77,No.5,September/October 1998,pp.81-94. (20)[法]弗朗索瓦·佩鲁:《新发展观》,张宁、丰子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9页。 (21)[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 (22)柏拉图认为,社会出现生产者、保卫者(军人)和统治者三个等级是社会分工的必然,只要他们之间各司其职、别无旁骛、互不僭越,始终维持这样的社会秩序就可以了。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版。 (2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24)[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25)传统帝国的生成及其内部结构问题,可参见[美]S.N.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6)[美]罗伯特·E.勒纳等:《西方文明史》,王觉非等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年版,第233—400页。 (27)[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1—86页。 (28)[美]罗伯特·E.勒纳等:《西方文明史》,王觉非等译,第389—445页。 (29)[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30)[美]阿里夫·德里克:《弹性生产时代的马克思主义》,黄涛译,《开放时代》1999年第1期,第57页。 (31)[德]齐美尔:《桥与门:齐美尔随笔集》,涯鸿、宇声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96页。 (32)[德]海德格尔:《技术的追问》,载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下卷),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924—976页。 (33)[法]福柯:《事物的秩序》,转引自罗蒂:《后哲学文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11页。 (34)何中华:《“现代性”危机与“形而上学”命运》,《求是学刊》2003年第1期,第17—20页。 (35)[德]海德格尔:《技术的追问》,载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下卷),第924—976页。 (36)David A.J.Richards,"International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Roland Pennock and John Chapman,eds.,Ethics,Economics,and the Law.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2. (37)Thomas W.Pogge,Kant,Rawls,and Global Justice.Ann Arbor:University Microfilms International,1983. (38)[美]T.波吉:《何谓全球正义》,李小科译,《世界哲学》2004年第2期,第6页。 (39)[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0)[德]康德:《永久和平论》,载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5—118页。 (41)[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第6—8页。 (42)同上。 (43)[德]尤尔根·哈贝马斯:《欧洲民族国家》、《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载[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4)[美]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4页。 (4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 (46)[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第43页。 (47)[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另参阅许纪霖:《全球正义秩序如何可能?》,《东方文化》2002年第4期,第81—93页。 (48)Robert Amdur,"Rawls's Theory of Justice: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World Politics,Vol.29,No.3,1977,pp.438-461. (49)[法]保尔·拉法格:《思想起源论》,王子野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8年版。标签:国际秩序论文; 世界政治论文; 美国政治论文; 英国政治论文; 全球帝国论文; 经济论文; 思想史论文; 现代性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