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概念的三次扩展及其启示_商品价值论文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概念的三次扩展及其启示_商品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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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三次扩大生产性劳动的概念。依照马克思以劳动是由使用价值运动引起还是由单纯的价值运动引起为标准来区分“生产性劳动”和“交易性劳动”的方法,作者借用现代交易费用经济学的思想,得出并非所有服务都是生产性劳动的结论。

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4)05—0011—05

有人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第三产业生产性的确认问题,已经完全或基本解决了”(注:钱伯海.深化劳动价值认识的理论思考.载逄锦聚、柳欣、周立群主编.社会主义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310.)。其实不然。近来关于劳动价值理论的讨论涉及到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使沉寂多年的生产性劳动概念的界定问题再次为人们所关注。由于生产性劳动被认为是创造价值的,而非生产性劳动不能创造价值,所以,有人根据服务业在发达国家国民产值中的比重高达百分之七八十,已超过第一、二产业的总和,在我国也已超过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一的事实,认为若再将服务业排除在生产性劳动之外,于情不合,于理不通。有人则固守对生产性劳动的传统理解,坚持服务业属“非生产性领域”的观点。更多的人主张“有限扩大”马克思的生产性劳动概念,认为除了党政军警等“公共性社会服务”劳动外,包括广告服务等在内的其他所有服务都应算作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我们认为,生产性劳动范围的扩大是必然趋势,但并非全部第三产业都应纳入生产性领域,生产性劳动范围的“扩大”必须界定活动的“生产性质”和“交易性质”,坚持生产性劳动的客观标准。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概念的三次扩大

一项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并不能使其成为“生产性劳动”,国家元首的活动比之修鞋匠的劳动不知“重要”多少倍,但只有后者才是“生产性”的,而前者却是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性劳动”。确定服务劳动是否具有“生产性:也不能“凭着感觉走”,用“情”、“理”等主观感觉代替理论判断。问题的关键是要科学认识劳动的“生产性”的标准,把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划分建立在科学、规范、客观的基础上。这里,马克思三次“扩大”生产性劳动概念的方法对我们今天确定不同服务劳动的性质和认识生产性劳动的标准有重要启示。

马克思曾三次扩大生产劳动概念:第一次扩大是把生产性劳动从直接“生产工人”的劳动扩展到“总体工人”的劳动。他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56.)把生产劳动扩展到了围绕产品生产的工程技术、科学研究、经营管理等脑力劳动人员的劳动。这里很清楚,马克思对生产性劳动概念的第一次扩大还没有超出物质生产领域的范围,这里的“总体工人”、“科技”、“管理”,也仅限于物质生产领域“总体工人”的科技和管理劳动,不同于包含在服务领域内的社会科技界和国家管理意义上的“服务劳动”。

马克思对生产性劳动的第二次扩大是从使用价值的生产扩展到使用价值的运输,把今天被划归第三产业(广义服务业)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到生产性劳动中来。马克思指出,“运输业是一个物质生产领域”(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44.),“运输业所出售的东西,就是场所的变动”,“也就是它所进行的生产过程。这种效用只能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6.),这种劳动的特点是使用价值位置的移动,是生产和消费的同时进行。既然交通运输业是“物质生产领域”,那么,这个生产过程就一定有“物质产品”,那就是它所能“出售”的成果,就是购买者所“消费”的东西,这个东西就是“效用”,就是“场所的变动”。把场所变动这种服务看作是一种效用即使用价值或“产品”,对今天我们认识生产性劳动不无启发。

马克思第三次扩大生产性劳动概念是把生产性劳动从交通运输领域扩展到“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中的继续”,把商业中的商品包装、运输、仓储、保管等劳动也纳入生产劳动范畴。在《资本论》的“商业利润”一章中,马克思将运送、运输、保管称为流通过程中的生产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321.)。在谈到保管费用时,他说“它们可以产生于生产过程,这种生产过程只是在流通中继续进行,因此,它的生产性质只是被流通的形式掩盖起来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54.)本来是处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运输和储藏,为什么被看作是实际上“被流通的形式掩盖”下的“生产过程”呢?原因在于生产是产品、使用价值的产生过程,这个产品对消费者应当是“现实的”即立即可以消费的使用价值,既不是存在于远离消费者的生产地(这就需要运输和包装),也不是存在于远离消费期的生产季节(这就需要贮藏),运输和保管是“生产”的题中应有之义(注:由是观之,不仅有“流通过程中的生产过程”,也有“消费过程中的生产过程”,比如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的食品要自己运送回家并可能放在冰箱储藏。)。流通只是“实现”已经生产出的商品的价值,它在本质上并没有增加而只是作为代理人替生产者“售卖”已经存在的产品或使用价值。

马克思三次扩大生产性劳动概念给我们的启示就在于,生产本质上是要满足人们的需要,谈“生产性劳动”、“生产性领域”都不能脱离使用价值即财富的增加,不能脱离人民福利的增加。

界定生产性劳动的标准

应当指出,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概念的三次扩大,只能理解为生产性劳动外延的扩大而不是其内涵的扩大,相反,生产性劳动的内涵亦即生产性劳动的界定标准是客观的、确定的,只是由于社会生产过程本身的发展变化才导致用既定标准衡量时生产性劳动的外延的扩大。因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社会经济总量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作为价值源泉的“生产性劳动”范围的扩大。历史地看,随着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进一步发展,生产劳动概念的扩大还将继续。因此,不是马克思“制定”了生产性劳动的标准,而是马克思通过理论分析“认识”和“利用”了本来就客观存在的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界限。马克思对生产性劳动概念的“扩大”也不是他的主观“规定”,而是对社会生产过程客观变化的主动适应。

通常理解马克思上述对“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分只注意到“领域性标准”:“领域性标准”是依据劳动所在“领域”划分劳动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即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属非生产性劳动。按照马克思的研究方法,他对使用价值的分析是从物质产品——商品开始的,起初暂时撇开了“服务性使用价值”,在这个阶段上的生产性劳动当然是被严格限定在物质生产领域的,不管是原初的概念,还是扩展后的概念,都是这样。因为,“运输业是一个物质生产领域”,运输、保管称为“流通过程中的生产过程”,“它的生产性质只是被流通的形式掩盖起来了”。另外,由于当时的服务业在社会经济中的比重较小,马克思认为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把生产性劳动限于物质生产部门在当时是有其客观根据的。

但马克思更注重“功能标准”。“功能性标准”是依据劳动所执行的“功能”来区分劳动是否具有生产性的。与商品使用价值运动有关的劳动,或者说,由商品的使用价值运动引起的劳动,是为增加或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支出的劳动,属生产性的;而那些只与商品价值运动有关的劳动,或者说,单纯由商品价值运动引起的劳动,只是为了实现已有商品的价值但并不增加商品使用价值而支出的劳动,属非生产性的。马克思界定“生产性劳动”的两个标准中,“领域标准”具有历史性、阶段性,“功能标准”具有理论性、根本性。历史标准只是理论标准在特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表现。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第三产业已从马克思时期小得可以“忽略不计”发展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甚至主要组成部分,“领域标准”在其得以存在的历史条件发生变化后必须向“功能标准”回归。确定某种劳动是否具有“生产性”,要看这种劳动是由商品的使用价值运动引起的还是单纯由商品的价值运动引起的,这才是界定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根本标准,也应是今天我们扩展生产性劳动范围时需要遵循的根本原则。

为什么与使用价值运动有关的劳动才有“生产性”,而仅仅与价值运动有关的劳动只是“非生产性劳动”呢?我们知道,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人与物之间的物质技术关系,这种关系是“生产性”的,在这种关系中人与物质世界打交道生产出财富;一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非生产性”(“交易性”)的,在这种关系中人与人打交道进行交易活动(注:樊纲.有关交易成本的几个理论问题.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8.)(交易生产的成果)。价值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价值概念的产生是交易的需要,但价值不是纯粹的主观感觉而要有一个客观物质基础,要有使用价值这种人与物的关系作为其物质承担体。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前提,价值只能存在于一定的使用价值之中。所以,一个劳动过程有没有新价值增加,首先要看这项劳动是否改变了人与物的关系,导致新的使用价值产生。不能改善人与物质世界的关系而只对人与人的关系作出的调整,至多是一种“分配性”的关系,是“交易关系”。使用价值就是财富,就是最终要对人有用,对人没用的劳动是不能创造价值的,不增加社会财富、人类福利的活动是不具有“生产性”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资本主义流通费用时才区分了“生产性流通费用”和“纯粹流通费用”(即“非生产性流通费用”,实际上这也正是今天我们说的“交易费用”)。前者指流通领域中由于商品使用价值运动引起的生产性劳动的费用,即为了增加、保存、实现商品使用价值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商品包装费、保管费、运输费等,这部分费用可以从包装劳动、保管劳动、运输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中进行补偿;后者指仅仅与商品的价值运动有关却没有增加商品使用价值从而也不可能增加商品价值的非生产性劳动的费用,这是为了把已经存在的商品的物质形式转化为价值形式(实现为货币形式)而必须支付的费用,以今天的观点看这是一笔为实现交易而必须付出的“交易费用”,如店员工资、广告费等。由于售货劳动、广告制作和发布的劳动不能增加新的使用价值或效用,从而也不创造价值,所以这部分费用只能从对生产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社会利润总额)的扣除中进行补偿,显而易见,这是对社会的“纯消耗”、“净损失”。

实际上,马克思在这里区分了“生产性劳动”和“交易性劳动”(纯粹流通性劳动)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劳动,前者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可以增加财富和福利,从而能创造价值;后者是“交易”使用价值的,只是已经被生产出来的商品价值的“实现’,不增加使用价值和社会福利,从而也不能创造新的价值。前者是“生产性”的,后者是“交易性”(非生产性)的。顺便指出,虽然当时马克思还没有明确使用“交易费用”概念,但显然已有交易费用的思想。他在区分生产性劳动和交易性劳动的基础上,相应作出的“生产性流通费用”和“纯粹流通费用”(“交易费用”)的划分,把为生产产品(使用价值)在技术上所必要的种种消耗,看作生产费用;相应地,把单纯为交易产品、实现其中的价值所花费的人财物,归作“纯粹流通费用”亦即交易费用。他甚至有过“交际费用”的用法,比如,在评价资本家的个人消费时马克思说,它“作为炫耀富有从而取得信贷的手段,甚至成了‘不幸的’资本家营业上的一种必要。奢侈被列为资本的交际费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1867.651.转引自樊纲.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99.)

广告推销等服务不是生产性劳动

按照上述思路来看现在第三产业的“生产性”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撇开当时马克思论述问题的特定历史阶段(服务比重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不说,对劳动的“生产性”有决定性影响的“使用价值”,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可以是无形的“服务性商品”的使用价值;全部服务中既不是都有“生产性”,也不是都属“非生产性”,而是部分服务是生产性劳动,部分服务是非生产性劳动。判断的根据就是看其是否为社会增加了新的使用价值或效用,增加了人类社会的福利,即看其是“生产性”的,还是“交易性”的——“生产”是新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产生,“交易”只是原有使用价值中所包含的价值的实现,是把商品或服务的实物形式转变为价值形式。具体说,商品流通部门、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为提高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广义第三产业中,除了纯粹的交易劳动,如商业店员劳动、营销劳动、广告制作与发布劳动等明显是为了“实现”商品(含物质产品和服务商品)的价值而不是“生产”产品和服务本身所支出的劳动,和党政国防军队警察等明显是为了“保护”现有产权而不是“生产”新的产品和服务的劳动外,其他能提供使用价值(效用)、增加社会福利的服务劳动都具有生产性,是能够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保健业的劳动直接“物化”为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知识和健康),旅游、娱乐等也分别从不同方面满足了人的一定需要,增加了人的福利水平。这样的服务劳动对消费者来说其使用价值或效用是实实在在的,消费者从中得到了满足,享受到了实惠。

有人说,营销、广告等活动也很重要,市场经济中特别需要营销广告,它能扩大市场需求,推动生产的发展,应算作“生产性劳动”。但是,一方面,重要程度并不是使劳动具有生产性的理由;另一方面,这类活动具有明显的“交易性”而不是“生产性”。广告固然能为个别企业带来利润,但从社会角度看,它并没有使社会财富总量增加,没有增加人类的总福利,只不过使已有商品(物质产品和服务)中所包含的价值得到实现,促进了使用价值或效用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手中的转移。消费者并不内在地需要“消费”广告、“享受”营销,能够满足消费者实际需要的也绝不是广告和推销活动本身,而是它们推销的客观对象——产品和服务,而物质产品和服务显然不会是从推销中产生的,它们只能是生产的成果。推销活动的“价值”也只能间接地体现为对生产的促进,体现为通过生产扩大,使物质产品和服务产品数量的增加,而不是推销本身直接增加社会财富。

广告不仅没有对社会财富增加什么,而且还是对社会财富的“纯消耗”,这种“额外”耗费必然导致商品的社会成本(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增加,价格提高;不仅如此,从性质看,这笔耗费不是一般的消费而是作为经销商的一种“投资”出现,所以,它不但要通过提高商品(物质产品和服务)的售卖价格以重新收回投资,而且还要按一定利润率水平获得经营利润,这必然会推动商品价格的进一步提高。显而易见,交易费用或纯粹流通费用不仅没有创造新财富和增加新价值,它还是对消费者社会总福利的“净扣除”,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注:张军指出,“一般来讲,交易费用的存在使购买变得昂贵而出售变得便宜,前者大于后者。对社会来讲,这一差额即交易费用走市场价格机制运行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交易费用是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损失”。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8.)。广告费用不是发生于生产或实现使用价值的人与物质世界打交道的客观“物质”过程里,而是发生于因人们之间利益不一致和产权界限所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易关系中。这不是物的生产费用,而是人的交际费用。如果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产权鸿沟,单从人与物打交道的“生产”的技术角度看,这笔费用本来是不会发生的。在这里,营销、广告活动及其费用的“非生产性质”或“交易性质”是很自然的。

马克思在谈到这种纯粹为了交易而耗费的费用时指出:“使商品变贵而不追加商品使用价值的费用,对社会来说,是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对单个资本家来说,则可以成为发财致富的源泉。另一方面,既然把这些费用加到商品价格中去的这种加价,只是均衡地分配这些费用,所以这些费用的非生产性质不会因此而消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54.)

因此,必须把“价值”和“产值”区别开来,把“价值创造”范围与“产值统计”范围区别开来。结合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实际,并不能认为全部的GDP都是价值,也不能认为凡纳入产值统计范围的,就都是“生产领域”,其劳动就都是“生产性劳动”。从1995年开始,我国在国民经济统计中正式放弃了以物质生产领域为基础的“物质产品平衡体系”(MPS),改而借用了以三次产业划分为基础的“国民生产账户体系”(SNA)的基本方法,除了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趋势外,更重要的是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国际比较而在统计口径上与国际接轨,并不直接意味着我国经济实践中价值论基础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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