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构和谐社会的制度与文化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社会论文,条件论文,制度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科学发展观”,从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提出建设“小康社会”到今天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表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治国思想正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转变。这一转变能否完成、如何完成,对中国社会的长远发展以及党的执政地位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一、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各社会集团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包容
和谐是一种状态。一个事物的各个部分、相关因素之间互相依存、互相包容、彼此协调、和睦共处,就可以说这个事物的内部关系是和谐的。世界上的复杂事物都是多种矛盾的集合体。和谐的事物不是没有内部矛盾,而是它的各种矛盾之间、各种矛盾的矛盾双方之间,其相互关系之状态的主导的、基本的方面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容,而不是互相斗争、互相排斥,因此,和谐事物呈现给外部的状态,是它的各种构成要素是协调的而不是冲突的,基本状态是稳定的而不是动荡的,它的变动是平和的而不是激烈的。相反,如果一个事物内部的各种矛盾之间、各种矛盾的矛盾双方之间,其基调是斗争、冲突而不是合作与相容,其状态是动荡而不是稳定,其发展趋势是分裂而不是统一,这个事物就会出现生存危机。
同理,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状态,或者说是构成社会的各种因素、各种关系相互协调、彼此包容、和睦共处、共同发展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社会是以人为主体的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以其一般的抽象的主体区分,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人与集体、群体或社会的关系等等;按地域划分,有城市与农村的关系、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关系、城市中心区与城市郊区的关系等等;以人的职业或谋生方式区分,有农民与工人的关系、老板与雇工的关系、群众与干部的关系等等;以社会生活的领域划分,有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政治关系,有在经济活动中围绕物质利益而展开的经济关系,有在家庭、朋友圈子里扮演不同角色的社会关系等等。这些关系都蕴含着丰富多彩的矛盾关系。如果构成社会的各种因素、各种关系、各种矛盾在主导、主流的方面是各得其所,相互包容,彼此协调,和睦相处,从而使整个社会呈现出稳定、祥和、宽松的状态,就可以说,这个社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因此,和谐社会是一个社会合作、社会协调压倒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一种社会状态。
社会是人的集合体,一切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社会现象的主体都是处在不同社会地位、具有不同利益的人。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的总和。因此,和谐社会的“和谐”,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和谐。根据胡锦涛、温家宝同志的多次阐述,建设和谐社会,要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齐抓,物质文明是人与人的物质利益关系,政治文明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权力关系,精神文明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建设和谐社会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战略是“五个统筹”,“五个统筹”的本质也是要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和,社会和谐主要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明确了这一点,也就明确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着力点。
人与人的关系是多方面的。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什么是最主要、最普遍、起着基础作用的关系呢?是利益关系。在日常生活中,人是单独的利益主体,但在一个有机的社会体系中,处于相同地位、具有相同利益的人就自然地形成一个利益集团。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主要是调整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尽量使之相互包容、相互协调,使大家和睦相处,共同发展,共同分享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好处,避免激烈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
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是不同社会集团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和谐,是各个社会利益集团对于财富、资源、权力、利益的分配与占有的公正与公平,这一观点的正确性还可从“和谐社会”这一概念提出的社会与政治背景得到证实。在我国的改革开放获得巨大成就的今天,党明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任务,不仅是因为经济发展已使国家具备了把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公正、公平提到突出位置的物质基础,更因为我国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贫富差别日趋拉大,不同社会集团间利益关系的失衡造成社会矛盾的积累与激化,已经严重地威胁着社会的稳定。正是出于对这一严峻现实的认识,党才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
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制度保障是民主与法治
“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的内涵不同,建设的途径和方法也不同。“小康社会”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的物质生活需要与生产力不能满足这种需要之间的矛盾,解决的途径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谐社会”解决的主要矛盾是社会集团间的分裂与冲突,解决的办法是依据公正与公平的原则,调整利益关系。但是,如何让各个利益集团达成妥协,接受调整,实现社会的和谐呢?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是依靠意识形态灌输与道德教化。思想政治教育与道德教化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有着独特的功能,然而,面对人们非常现实的利益矛盾乃至利益冲突,这种功能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第二种途径是靠公共政策调节。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就是分配资源、调整利益。如果公共政策确能遵循公正与公平的原则调整利益关系,自然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得力工具。然而,公共政策发挥这样的功能,其中一个必要前提就是政府必须是全知全能的,即政府必须全面地、准确地掌握可供所有社会成员分享的资源状况,全面、详细、准确地了解各个社会集团的利益要求以及他们之间的冲突,在掌握一切信息和意愿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能够得到不同社会利益集团共同认可的具体政策,从而合理地分配和调整利益,达成社会和谐。然而,世界上的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具备这样超凡的信息收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政策制定能力,全知全能的政府与全知全能的人一样,是不存在的。很显然,尽管公共政策是调节社会利益最便捷的工具,尽管政府在调节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政府行政能力的欠缺和道德的不确定性,把建设和谐社会的任务完全寄托于良好的公共政策是不确定的。
第三种途径是建立民主的政治制度,让不同社会集团在公认的游戏规则和制度框架内进行博弈以达成利益妥协,从而形成各方面都能接受的稳定的社会利益结构。这应该看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民主制度的实质是由各个社会群体分配公共权力并通过政治权力支配或分配资源与利益。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设置,首先是由公民通过选举产生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令,决定国家重大事项与政策;其次是由公民选举或由立法机关产生的政府即行政机关,政府负责执行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法令和决议;最后是独立于立法和行政之外的司法机关,其职责是惩罚违法与犯罪,维护法律法令。与民主制度相配合的,还有新闻出版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等公民权利,以便社会不同利益集团有广泛的、合法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在民主制度中,体现社会成员对公共权力的占有与分配的主要场所是立法机关。立法的过程充满了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对话、协商和妥协,但立法的基本运行机制是多数决定。民主其实就是按照多数人的愿意来分配社会资源的制度。社会和谐的基础是社会公正与公平,但为所有社会成员都认可的公正与公平可能是没有的,公正和公平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民主制度之下形成的决策可能与真正的公正与公平仍有距离,但它毕竟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这就使和谐社会有了群众的基础。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之下,人们可以通过辩论达成互谅和共识。因此,建立民主的政治制度,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然而,有民主也未必一定会有社会和谐。和谐社会的特点是全社会的各个利益集团,不论各个集团的成员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也不论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有多大的影响力,他们各自的利益都能够在某些一致公认的、无可置疑的、得到全社会普遍尊重的基本道德原则的基础上得到承认和保障。只保障少数人或多数人利益的社会,都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总有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他们不承认、不满意、不接受有关的制度安排和利益分配,这就不能不造成社会的冲突。民主不但是一种政治制度,同时也是一种决策机制,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包括重大立法、重大公共政策、重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分配等等,都要经过民主程序,依据多数人的意志来做出决策。这就容易出现“多数人的暴政”现象,即多数人依仗人数上的优势和因这个优势而获得的优势的政治权力,剥夺或侵犯少数人的权益。也正因为如此,丘吉尔才说,民主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
如何防止民主制度之下容易出现的“多数人的暴政”,保护少数人的权益,从而实现和保持社会的和谐呢?这就需要法治。法治的定义很多,但是,以哈耶克的定义最为科学。他说,法治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政府必须依据公开的法律治理国家,不得在法律以外对公民进行强制;第二层含义是政府治理国家依据的法律必须符合全社会公认的最高道德与价值原则。第一层含义是对政府的限制,政府必须服从人民代表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以实现民主制度下公民对政府的控制;第二层含义实际上是对多数人的限制,即多数人不得操纵立法机关制定与“全社会公认的最高道德与价值原则”相违背的法律。没有第一层次含义的法治,政府就可能脱离社会的控制,要么成为一部分社会成员(往往是财富集团)的代表,要么成为谋求自身利益的特殊权力集团,丧失作为“公共”权力部门的“公共”性质;没有第二层次含义的法治,立法机关的权力就可能是无限的,政府治理国家所依据的法律就有可能成为一部分社会成员压迫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工具,法治就会变成专制。在这两种情况下,社会都不可能有公平和正义,因而也不会有社会的和谐。
三、文化的改造和重塑对建构和谐社会具有根本性意义
建构和谐社会,需要有民主与法治作为制度保障,更需要先进文化的长久支撑。
文化是一种价值观念的体系。价值观是一种好恶的判断与取舍。价值观要称得上一种普遍的“文化”,应具备这样几个特征:第一,必须为全体社会成员一致认可和接受,成为社会基本信仰的一部分,其正当性、权威性无可置疑,不允许挑战;第二,必须来自于人们的生活,或长期地融入人们的生活,作为得到普遍遵守、不可逾越的伦理规范与道德原则,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方式的一部分;第三,因此,它是一个超稳定的系统,不会因时、因人、因外力、因政权更迭而在短时间内发生根本的、质的变化。文化具有大众性、普遍性、稳定性、保守性的特点,它是一个社会中潜在的、无所不在的、最强有力的社会规则。站在文化的角度来看,一切人为设计的制度与政策,都是非常幼稚的、一厢情愿的。这些制度和政策与文化相吻合,可能会获得稳定性与有效性;如果与文化相冲突,制度可能会逐渐变质或瓦解、崩溃,政策会逐步调适、演变或放弃。文化约束普通公民,更约束权力与财富集团、社会精英集团,因为文化主要存在于普通人民中间,而权力与财富集团、社会精英集团往往喜欢根据自己的意志与利益改变社会制度和政策,因此,现实与文化的冲突,往往是权力集团、财富集团、精英集团的特有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利益追求、政治理想、行为方式同大众文化的冲突。
如此说来,建构和谐社会,使民主与法治成为稳定的政治制度文明,使公平与正义成为公共政策的首要价值原则,就必须有来自全社会的、大众的对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的高度认同、追求和维护,有权力集团对民主、法治及其政治游戏规则的高度尊重与恪守,有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平与正义原则的自觉认同与贯彻,也就是说,要形成一种牢牢建立于民间“草根文化”基础之上的、能够促成和维护社会和谐的文化,特别是政治文化。在这种政治文化的约束下,制度设计不能不是民主的,政府不能不是守法的,公共政策不能不把公平与正义置于首位;如果制度设计不能体现民主与法治的原则,或者立法与行政破坏了民主与法治原则,或者公共政策背离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因而不能达成和保持各个社会集团间利益的平衡,则大众普遍不能承认、不能接受,也不能默许,统治集团的政治合法性就会丧失,来自社会和民间的有形的和无形的、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合法的与非法的反抗,最终一定会迫使政府、制度、法律、政策以突变或渐变的形式回归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没有这样一种深厚的、稳定的政治文化,民主与法治要么不可能建立起来,要么它的建立与保持只和个别领袖人物的政治命运相联系,“人存政兴,人亡政息”,没有根基,没有保障,无法稳定,民主向专制、法治向人治的演变,只是弹指一挥间的事情,公平与正义能否在制度设计和公共政策中得到贯彻,也仅仅取决于统治集团甚至领袖们多变的个人意志。
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中有不少关于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社会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思想。孔子有“大同社会”的理想,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社会公平观念。孟子主张君主要行“仁政”,从恢复井田制入手,让家家有土地,人人有饭吃。墨家、道家也有不少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思想。但是,总体而言,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是农耕文明,其本质是建立在血缘宗法关系基础之上的专制文化,缺少平等、民主、法治、自由、公正一类的观念。自“五四”运动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利于建立民主政治制度的先进政治文化在中国获得了极大发展,而且已经成为我国优秀民族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此,近百年来,中国的政治制度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正因此,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所致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才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来自传统政治文化中消极因素的影响,依然制约着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进程。因此,我们还必须下大力气致力于先进政治文化的建设,积极发掘中华文化中有利于保持社会和谐的因素,虚心学习其他民族的政治文明;在先进文化建设中,要在注重宏观的理论规划与引导的同时,更加重视在具体实践中培养和发现新的文化因子。建设有利于社会长期和谐的先进文化,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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