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换的社会成本分析_债转股论文

债务转换的社会成本分析_债转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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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债转股工作正式启动,对债转股的积极意义,各种论述众多。但对债转股的成本分析,尤其是债转股的社会成本分析,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成本,对提高债转股效率、降低债转股成本,十分必要。

一、债转股的法律成本

从法律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注册登记时,股东只能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它形式出资。而在债权转股权过程中,恰恰是把债权直接作为货币出资充抵资本金或变相资本金。因此,从法理上具有不可行性。

但是,在特殊的财产主体之间或在特殊的债权债务主体之间,经过法定程序,债权可以转为股权。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国家作为国有企业资产和国有银行资产的所有者,在对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能实现债权转股权。如通过行政决议使债权转为股权、通过行政强制抵销债权债务、行政命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股东变更或改制登记等,又为我国实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只是作为特例的法理,而不是作为普遍适用的法理。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不良金融资产的消化始于美国的债务重整信托公司,简称RTC,又称美国坏账银行。自1989 年美国债务重整信托公司成立至1995年12月31日运作结束,用6年半的时间, 通过折价购买等手段购买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运用投资银行手段对其清理、评估、分类、重组、拍卖、出售,资产回收率达86.62%, 成功地解决了大规模不良资产问题,从而为各国处理不良金融资产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但美国RTC的成立本身就是法律的产物,是根据1989 年通过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而成立的。《法案》限定了RTC 的存续时间、成立的目的、处理方式。美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个重要的经验之一,即是凡事有章可循:对机构内部员工和外部的合同相对方,RTC 的所有运作都建立在一套详尽的规章制度上。这些制度涉及面极广,包括资产管理、处理、定价、销售、竞价程序、缔约策略等,使全部交易都在一种公开、竞争的环境中,依一定的标准化程序进行,从而降低了欺诈舞弊的发生,使决策依据和成本评估更加透明,加快了重组进程。

日本政府为实施金融不良资产重组,修改了存款保险法。为促进不良债权流动化,努力建立和培育资产担保证券市场所需的配套法律,创设从事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应制度,建立迅速简捷的拍卖手续,进一步完善了不良债权处理方案,同时,还改善了不良债权信息披露制度。波兰在重组银行不良资产之前,制定了《企业银行重组法》《银行与企业法》等新的法规,改革了监管法规,为银企重组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使政府制定的《企业银行重组计划》得以顺利实施。匈牙利在重组银行不良资产之初,也是首先加强法律规范建设。1991年通过了《银行法》《会计法》,还制定了非常严厉的《破产法》,规定任何企业拖欠债务超过90天,就必须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银行)对企业是否进行重组具有决策权,企业必须征得所有债权人的一致同意才能实现重组。

综合国际银行不良债权重组的经验,在债转股过程中,应该首先立法,从法律角度赋予债转股的合法性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债转股的合法地位。这种特定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即是债转股的法律成本。但如果没有通过立法,则表示行政强制被赋予了法律的含义,不仅对现有法律体系构成冲击,而且,在债转股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黑箱操作。如在已签订的两家债转股协议中,都约定转化期为三年,即三年内分期分批由公司或母公司回购股权,不能回购或未回购部分由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理。问题是,三年的时间,企业或母公司有否回购债权转化为股权的能力?以什么样的价格回购?有多大的回购可行性?如果不能回购,资产管理公司以什么方式退出?以什么价格退出?企业净资产怎么评估?从而法律成本更大。

二、债转股的社会信用制度成本

任何改革都要付出代价,债转股也不例外。但是,我们要防止另一种社会代价:即社会信用的进一步恶化。如果真正发生了,才是债转股最大的社会成本代价。

大家都知道,我国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残缺,社会信用环境不佳,还没有形成欠债还钱的市场经济机制。这是我国银行不良金融债权形成的重要社会原因。而这次把多年积累的企业欠银行债务部分或大部分转换成了股权,解除了企业债务负担,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社会误解,即银行的钱可以不还,欠债有理、有利,也就是大家说的道德风险。60年代对农民豁农贷,曾产生过欠债有利的负效应,这次债转股也要防止这种倾向和风险。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专家呼吁要警惕赖账经济,也是指社会信用风险。债转股很容易使地方政府和企业造成某种程度的豁免预期,使之千方百计争取这顿免费的午餐。据说,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在为本地企业的债转股进行积极准备,许多企业在国家有关部门积极活动,一些重大亏损企业已经在排队;各地也都在争取债转股的试点,有些企业干脆不还银行的中长期贷款,希望将来进入债转股;而债转股有明确的条件。这是否会诱导一部分暂时还盈利或微利的国企主动进入亏损企业行列,为债转股创造条件。无怪乎某中央银行领导警告指出,债转股是国有商业银行最后的晚餐,下不为例,国有商业银行要肩负起对银行资产的责任。

与此同时,由于债转股的误解而演绎出来的债务大赦预期,对按时还本付息、注重信用的好企业是个打击,甚至从根本上摧毁“借债还钱”的信用道德观念,可能造成按时还钱的企业越来越少,赖账企业越来越多,从而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带来巨大的改革成本。因此,在债转股开始之初,应从法律、规定等方面,明确界定债转股的临界点和截止时限,严禁新的不良债权的发生,从法律的角度对企业和银行进行信用制度约束,防止社会信用制度成本的扩大。

三、债转股的企业转制成本

债权转股权有利于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通过债转股,国有企业变成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有限公司运作和经营。但问题是,大部分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大股东,如北京水泥厂,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占股份70%。办法上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这样的股份制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是否是另一种意义的贷改投?大股东的投资权益怎么体现?而如果信达参与经营管理,那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否有足够的专业人才去参与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否有能力接管这么多企业?

但并不是说,债转股对企业改制就没有促进作用。相反,由于债转股的实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大幅度降低,企业资产状况得到很大改善,大量利息支付压力的解除,缓解了企业的亏损状况,有利于改善企业账面财务状况,从而有利于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资本整合后上市,进而实现企业的根本转制。但问题是,这种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改善,是以牺牲国家投资收益和银行的债权利息收益为代价的。也就是说,实现的是财务利润,而不是市场利润。能否实现彻底转制,还取决于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根本改善。也就是说,我们付出的是实实在在的利益,而收获如何还要取决于操作成效。可见,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才是提升企业的根本之道。

四、债转股的经济成本代价

理论上,企业负债率过高,甚至资不抵债,经营难以为继,破产则是企业改革的首选。即有专家提出的如何把企业搞死的问题。但我国国有企业破产涉及到员工的再就业、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制度、银行大量不良资产的核销能力等一系列问题。再加上我国创业环境不佳,员工就业压力仍主要由国有企业承担;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使下岗问题严重地影响我国的社会安定;同时,也将严重地影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但债转股的经济成本同样不容忽视: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机会成本,初步估计要达到400亿元; 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筹资成本,据估计,筹资总额将达到12000亿元; 三是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后由利息改为股息的收益成本;四是债权最终的损失成本。债转股,表面上看起来是国有企业内部资产的调整和重组,实际上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社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将决定我国债转股的最终社会效应,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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