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向隐性贸易保护——WTO成员的贸易自由化程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隐性论文,贸易保护论文,程度论文,成员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2年11月,正当人们在谈论经济全球化和世界贸易组织对全球贸易自由化带来积极影响之时,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学者安德鲁·罗斯撰文指出:WTO成员方的贸易自由化程程并不比非成员方高多少,某些WTO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比非成员方还要更倾向于保护。
安德鲁用七类指标说明,在所考察的140多个经济体中,成员方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在相同时期并不明显地高于非成员方。这七类指标主要包括:(1)开放度,即一国在一定时期内进口和出口总额占相应时期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或一定时期进口总额占相应时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该指标是衡量一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常用指标;(2)根据不同国家特征调整过的贸易流量;(3)关税水平。非加权的和加权的平均关税水平;(4)非关税壁垒,主要是通过非关税壁垒覆盖贸易商品的“覆盖率”表示;(5)非正式的和数量性的措施;(6)一些专家使用过的,能够表示贸易政策综合水平的指标;(7)以价格差异表示的本国与国际市场上的分离程度。其结论是,多边贸易体制与贸易自由化政策取向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令人信服的联系。在比较1987年91个国家关税水平时,作为关贸总协定创始成员方的印度,其关税水平高于其它89个国家。 而在这89个国家中,有23个是非GATT的缔约方。它们的平均关税水平是15.7%,而成员方的关税水平是11.4%。
安德鲁提出的问题是,世界贸易组织是否能够促进贸易自由化。从GATT和WTO的各项条款中确实明确提出了该国际组织致力于贸易自由化,从而促进各国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宗旨,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约束性条款,多年来也在为各成员方或缔约方的相互贸易自由化提供了场所,形成了协定或协议。但是,GATT和WTO的各项协议条款中又给各成员方自己制定和实施独立的贸易政策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这些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达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标。
相似性和差异性
作为WTO成员方和非成员方在指定和采用贸易政策方面是有区别的。首先,作为WTO成员方,需要在1994年协议和其他一系列多边协议的约束下实施贸易壁垒的降低,其中主要是降低以关税保护为特征的贸易障碍。而在非成员方那里基本不存在关税降低的外在压力,而更多的是出于自主性的选择而采取的较高或较低的关税率。所以,如果单纯以关税水平作为贸易自由化标志,WTO成员方的贸易自由化程度要高于非成员方。但是一旦将多项指标综合考察,成员方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可能比非成员方不会高很多,甚至成员方的贸易保护还要更加复杂多样,市场穿透力更差。因为WTO成员将在采用隐蔽性贸易保护措施方面花更多的精力,设计出更具隐蔽性的贸易保护措施,否则,将受到该组织的制裁。其标志是,将本国市场与国际市场隔绝开来,达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相反,非WTO成员方由于不存在“组织”的纪律性约束,无需顾及或较少顾及所谓贸易保护的合法性问题。因而他们的政策措施是简单的、显性的。有时为了避免别国的报复,才稍作掩饰。在特殊时期,非WTO成员方也会采取比较自由的贸易政策,如为了争取获得加入WTO的资格。其次,在WTO成员方那里,由于各项多边协议的存在,成员方基本上是沿着协议提供的空间设置或制定贸易保护政策措施。因此,他们的一致性表现在,在对外贸易政策措施的选择上带有明显的方向性。主要表现在,从关税壁垒向非关税壁垒的转变;从显性的贸易保护措施向隐性的贸易保护政策措施转变;由主要以本国的有关贸易法规为依据判定采取某种措施的合理性向依据WTO有关协议,或以不违反这些协议为前提,实施名义上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的方向转移。而非成员方基本上不存在实施上述调整的压力或动力。因此,从质上考察,WTO成员方表面上的贸易自由化只是限制了各成员方的关税壁垒和显性的贸易保护措施。同时,又将这些成员方推向寻求更具隐蔽性的贸易保护措施的方向。
从量的方面看,安德鲁通过一个简单的回归模型,探讨WTO成员方与非成员方贸易自由化程度的相似性(见表1)。
表1 贸易政策综合测度表
因变量
最小二乘法双变
最小二乘法增加变
加入工具变
量回归系数最后的回归系数
量回归系数
总体进口渗透率 -2.4 1.312.0
(5) (3)(7)
进口渗透率:制造业 -2.6 -5 5.5
(8) (8)(5)
进口渗透率:农业-6 -2 1
(8) (2)(0)
关税和进口贸易税
对产出和资本品的关税率
0
0 -2
(1) (4)(1.3)
贸易税占全部-02 -0.01 -1.3*
贸易额的比重(1.3)
(8)(2.1)
以总进口为权数的6.7 2.3481
总体平均关税(1.4)
(5)(2)
以总进口为权数的 7.22.5517
制造业平均关税
(1.4) (5)(2)
以总进口额为权数的
5.4 8 401
农业部门平均关税 (1.1)
(2)
(2)
以总进口额为权数的
5.7 3.2
351
资源类产品进口关税
(1.4)
(7)
(2)
有效保护率32 69.* -119
(1.3) (2.3) (1.0)
有效保护率的残差 29. 75 -150
(9)
(1.8) (1.0)
非关税壁垒测度
在资本投入品
1 -0 -0
方面NTB的覆盖率
(2)
(5) (2)
总体NTB覆盖率 10.0 9
-3098
(1.1) (1) (1)
NTB覆盖率:制造业 8.94
62
(1.0)
(1)(0)
NTB覆盖率:农业
6.3-4.8-3063
(7)(7) (1)
NTB覆盖率:资源业 19.
9.7 -3102
(1.8)
(9) (1)
非正式的保护手段测度
贸易取向1963-1973 5 462
(1.5) (1.2) (0)
贸易取向1973-1985 0 116
(0)
(4)
(1)
综合指数测度
萨克斯和瓦纳指数 0-21.3*
70年代
(1) (1.2) (2.4)
萨克斯和瓦纳指数 0-1 1.8
80年代(4) (9)(1.9)
残差基础上的测度
利马总体开放度-00 1.7
(2)
(1)
(1.1)
利马开放度:制造业-0
-0-1.8
(3) (3)(2)
利马开放度:农业 -0
-0 -1.2
(8) (3) (2)
利马开放度:资源业
0 0 6
(1.6)(1) (2)
资料来源:NBER工作论文9347号,Andrew K.Rose
安德鲁分别对三种情形计算了回归系数。一种是简单最小二乘法,二是加入三个变量(人口规模的自然对数值,距离和每人名下的GDP)后的回归和加入工具变量的回归。
结果表明,如果以β值作为衡量GATT/WTO成员方贸易自由化程度,并以是否接近于1作为成员方与非成员方是否存在自由化程度差异的指标,可以得出结论,似乎成员方与非成员方之间的差异不大,因而不能得出成员方有更加自由的贸易政策的结论。在利马的综合指标分析中,这一特点更加突出。
实施现实
2001年11月,第四次WTO成员方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尽管在此之前美国刚刚宣布,美国经济自2001年3月开始进入衰退,“9·11”事件只是加重了这种衰退的深度,但是,多哈会议的总体气氛是好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都希望启动新一轮贸易谈判,以期进一步降低相互之间的贸易壁垒,进而规定新一轮谈判的各项议题,贸易自由化的决心非常之大。但是,2002年元旦过后,美国就迫不及待地堤出要对12类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征收临时性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此后,欧盟、日本、巴西、印度、加拿大、土耳其、委内瑞拉、乌克兰、瑞士、韩国、中国和中国台北等相继发表谴责性反应。一方面,多个国家单独或联合将美国告到世界贸易组织;另一方面,欧盟、墨西哥等相继采取对钢铁的贸易保障措施,效仿美国,以逃避人们对自己滥用保障措施的谴责。尽管美国通过多次公告,剔除了许多产品,使一些国家的产品被排除在保障措施适用范围之外,但是这些国家并没有撤诉,继续要求美国取消不合法的保障措施。
据世界贸易组织2002年10月发表的公告,2002年上半年共有17个成员方发起了104项反倾销调查(比2001年有所减少),104项反倾销调查分别针对39个国家或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在这104项中,由发达国家发起的为37项,由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占63项。印度是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上半年共发起25项调查;美国居第二位,发起22项;阿根廷列第三,发起10项。此外来自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成员方的所谓卫生检疫标准、绿色标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对进口产品的限制难以计数,似乎随时都会发生。
从质上考察,WTO成员方表面的贸易自由化只是限制各成员方关税壁垒和显性贸易保护措施。同时,又将这些成员方推向寻求更具隐蔽性的贸易保护措施方向。
2002年各成员方贸易保护特色的强化并不是偶然的,这有多方面的现实原因。首先,美国经济的衰退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美国对贸易保护政策的需求,美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采取了一些以邻为壑的贸易保护政策措施,而其他国家既担心难以销售的产品大量转向本国市场,将本国经济带入衰退,又希望在美国启动贸易保护幌子的掩护之下启动自己的贸易保护措施。所以,贸易保护的政策相继在欧盟、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成员方,甚至发展中成员方纷纷启动。但是从根本上,这种贸易保护政策的根源还在于,各国从来没有放弃过对贸易的保护,而是以更加隐蔽和“合法”的形式加以贯彻。
综观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贸易政策的实践,可以看出:
(1)单纯的关税水平上调已经让位给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为名义下的惩罚性关税和数量限制。这些行政性的干预手段已经逐步被各成员方所普遍采用,进而表现为这些措施运用频率逐步上升;
(2)绿色壁垒和其它技术性措施层出不穷。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规定和警惕性,对关系到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考虑,使贸易保护赢得了消费者的普遍支持。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实施,客观上延缓了出口产品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增加了成本,降低了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各国通过某种政策形成内外差别,降低进口产品的竞争能力。重要的是,无论是反倾销、反补贴还是保障措施,WTO的有关协议都给成员方提供了广泛且灵活运用的空间,也提供判定其合理性的较大的自由裁量。因此,各成员方的启用或多或少都会缓解来自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而不致受到各方面的报复。既保证成员方签署,乃至执行协议而不致给本国经济带来“实质性损害”,又在客观上有助于约束各成员方显性的贸易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