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_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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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5年创立以来,联合国一直是国际关系实践中的一项核心制度。本文旨在评估联合国在这个依旧分裂的世界上所扮演的角色,考察联合国在冷战结束后的全新而又复杂的环境中面临的机遇与困境。

在评价联合国时,人们常常依据的是与联合国的实际能力不相匹配的标准。一些人的标准是一个假想的世界政府,或者至少把联合国视为完全消除国际生活中的瘟疫——战争的一种手段。这样的预期早在联合国奠基之时就已经确立,直到现在,许多人仍然以这种理想主义的视角审视这个组织。另一些人则用这些未能实现的高度理想主义预期作为对联合国严加斥责的出发点,认为联合国只说不做,它不过是在伪装之下谋求权力政治的工具。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这些批评观点曾经盛行一时。不论是理想主义的视角还是完全诋毁的态度,对联合国的评价都未免过于简单,都是假定联合国必须用宪章中确立的那些高尚标准来评判,而且很少区分联合国扮演的许多不同角色。

就一般性的政府间组织(无论是地区性还是全球性的)而言,都不能用与政府一样的标准来衡量。这是因为,这种组织的决策制定和执行能力是有限的,它缺少界定和区分领土实体所具有的疆域,而且它的活动总是与那些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政府和其他实体同时进行。与所有的制度一样,不论其来源和权力基础如何,联合国已经具备了自己的生命,形成了自身的气质。联合国架构反映了国家对各自利益的认知、各自的重点和偏好的排序以及各自对增进利益的最佳可能性的看法。联合国也包含了一种有限意义的集体利益,在特定的场合有别于单个国家的特定利益。在这些方面,联合国具有特定的功能或角色,可以依据这些来评估其表现,即便是这种表现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国、个别负责人员或者制度设计的特征。基于上述考虑,本文试图用一种适当的尺度而不是无法企及的理想来审视联合国的表现。一方面,我们需要了解联合国自1945年建立以来已经发生了的变化以及未来的走向;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联合国的成功,同时指出它值得注意的失败;更重要的事,考察联合国如何应对当前面临的问题。

一、联合国的不同角色

一个一般性的国际组织在任何时候都有许多截然不同的角色,甚至在同一冲突或议题领域也是如此;它的角色从一个阶段到下一个阶段可能会发生变化,而且可能与最初的宪章规定存在显著差异。

“二战”一结束,当联合国建立时,人们认为它的首要关注是维护和平。然而,在东西方对抗的岁月里,它在这个领域所起的作用似乎不足为道。在国际安全领域,尽管有一些重大进展全部或者部分地发生在联合国框架内,但是更多的变化都并非如此。比如,美国和苏联之间的许多根本性议题是在联合国机构之外解决的。在这些场合,秘密的双边或多边架构更受青睐,不受欢迎的国家被排除在外,并没有受到联合国的既定原则和习惯的约束。不过,联合国在许多安全议题上也保持着有效的介入,包括在南部非洲和印度次大陆的地区冲突中。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联合国对地区安全议题的介入显著上升。即便是在这个行动增多的时期,联合国仍然只是解决安全担忧的更广泛的国际架构的一部分。

在这种背景下,并不令人惊讶的是,许多人认为联合国的贡献并不是在主要大国的和平方面,而是在其他领域:解决特定的地区冲突,提倡民族自决,支持非殖民化,制定国际法,保障人权,提供一种社会、经济发展的可能架构,甚至是全球范围内的财富再分配。

对联合国的成功与失败所作的任何严肃的评估,都不能忽视联合国中蕴含的梦想、象征和戏剧,也不能忽视联合国支持的高尚原则与更世俗的现实之间的矛盾,以及与之相伴随的争议。在联合国试图实现的难以计数的公开主张与代表国际社会的约束和可能性这种更为抽象的角色之间,存在着一种复杂的关系。我们在评判联合国时,不应该仅仅根据它在特定的行动领域或者特定危机中做了什么,还应该按照它主张特定价值观和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这些体现在它的存在、宪章的影响、解决的问题及外交仪式之中。

尽管联合国主张高尚的原则,但它也会表现出个人和国家的缺陷和过失;尽管它是做出决策的机构,但在执行这些决定时也会表现得拖沓迟缓;尽管它具有比大多数国际组织都清晰的决策机制,但为了体现出相对于这些组织的优势,它也会提出许多提议;尽管它是一个惩罚违法国家的机构,但它也同样能够找到挽回面子的解决方案;联合国所做出以及采取的行动和声明不应仅根据表面的价值来进行判断。“联合国家”这个概念有些用词不当,包含了强烈的梦想成分,而且从1945年联合国成立起就如此。这个词潜在的误导在于,它暗含了存在一个国家内部以及之间的整体的主张。尽管联合国的存在本身就证明,接受国际社会的特定既定制度的一般性整体,但是它的分裂而非统一是1945年以来的世界所具有的显著特征,实际上在此之前的世界也不例外。总之,联合国永远是制定标准和制造神话的舞台——呼吁那些比在国际关系中通行的更高的标准,让我们保持对一个秩序更为良好的世界的希望。

二、国家和解放运动使用武力的原则

从联合国存在开始,保持对国家使用武力的限制就是它的一项核心任务。尽管不使用武力仍是一项核心原则,联合国需要应对涉及其范围方面的许多难题,也涉及其适用于非国家组织的许多难题。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和第51条把国家使用武力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限定在一种情形下:单独或集体自卫。过去,人们通常将它的意义解读为,国家在某个成员国的领土遭到攻击时(而且仅在此时)有权使用武力。这一点是出于这样一种或许有些简单的理念——容易辨认的“侵略”是战争的主要原因,而制止侵略就会制止所有的战争。然而,现实被证明是更为复杂的。在联合国时代,国家在广泛的场合使用武力,在这些场合,作恶者几乎无一例外地援引宪章第51条作为辩护。这些使用武力的场合包括:谋求领土主张,预计会有可能的攻击或未来的威胁,支持自决,制止在所谓的“势力范围”出现不利的政治发展,出于报复,保护海外国民,应对恐怖主义行为,拯救被劫持的受害者。在这些情况下,国家的做法仅仅在有限意义上得到了宪章中的言辞的修正。

尽管在对特定条款、而且实际上对它的整个基调的解读上存在显著分歧,但《联合国宪章》的确对国家行为产生了影响。它强化了这样一种观念——即人们存在着一种强烈的假定,如果一个国家未经请求在其接受的国际边界之外使用武力,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具有合法性。比如,1973年以后,西欧国家、日本或美国没有夺取它们高度依赖、价格显著上涨的石油资源,这一事实不仅表明这样做会带来相反的物质上的后果,而且表明不干涉原则的力量。我们肯定难以确切地回答一个假设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在此前怎样的时代不会导致一些国家采取干涉行动?

联合国决议的趋势是对大多数入侵和占领进行谴责,无论它们的动机和结果如何,除非在广泛地得到联合国支持的情况下。这样的谴责反映了国际社会广泛持有的一种观点,即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武力,而且联合国不应该对使用武力所带来的即便是有益的后果表示支持。人们应该有对使用或者至少首先使用武力的禁忌,在一个武装过度的世界上,这种观念完全是可以理解的。

尽管联合国对大多数国家使用武力的情况表示惋惜,但它并未由此避免陷入许多复杂状况,这些复杂性围绕着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整个问题。比如,联合国可能谴责大多数人所认为的首先或非法使用武力,但是,这一谴责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鼓励使用反抗力量。因此,联合国对军事入侵的批评,都会给随后抵抗这些入侵所作的军事反抗带来一些合法性。此外,联合国含蓄地认可了诸如从殖民领土退出等正义原则,这可能鼓励了诉诸武力的特定决策。因此,对这些原则的关注无疑并没有导致武力使用的减少,相反,它可能(不论正确与否)有助于证明特定的武力使用是正当的:联合国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对发展的关注,部分上是出于担心这一点会被证明是正确的。

联合国总体上对自决斗争的支持为其在后殖民世界赢得了尊重,并且成功地让许多这样的国家把联合国和独立地实现视为一体,包括津巴布韦和纳米比亚。然而,其处理问题方式的某些方面,尤其是对某些民族解放运动的支持,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起了对联合国这一组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严重质疑,特别是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1975年,联合国大会将犹太复国主义等同于“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决议使其成为批评的焦点:该决议在1991年被撤回,这是一个令人值得注意的标志,意味着联合国大会政治中的共识与对抗之间新的平衡。

三、联合国支持下的强制和维和

按照《联合国宪章》(主要是第7章)的构想,相比国际联盟而言,联合国本身应该拥有受其支配的更多施加压力和强制的手段,以及在危机中有更好的决策方式。为了让联合国能够应对和平的威胁,安理会被赋予了使用各种不同类型的制裁以及使用军事力量的职责。《联合国宪章》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是:一方面建立一个集体安全体系;另一方面保留国家进行单独或者集体自卫的权利,至少是在安理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之前。

1945年以后,《联合国宪章》第7章中对集体安全所作的雄心勃勃的规划并未付诸实现。最明显的原因在于,在冷战时期的分裂中,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无法达成一致。不过,联合国还是具备了可以应对许多国际和国内冲突状况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手段并没有在宪章的规划中加以规定,尽管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宪章分配给安理会的主要职责得到了尊重。联合国形成了一个维和部队的成熟体制;它采纳了宪章第41条中的非暴力制裁,并且对其实施和执行做出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它授权成员国使用武力来应对特定的安全问题;在冷战结束之后的时期,安理会开始以一种渐进的方式扩展联合国行动的范围。与后面这种发展相伴随,传统上联合国的各种行动类型之间存在的界限进一步模糊,许多混合类型开始出现,涉及维和、制裁、强制、调停、人道主义援助、政治支持、选举监督以及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协调行动等各种各样的组合。

冷战结束之后,安理会在使用(或至少是授权使用)压力和武力手段方面变得更加积极。随着联合国控制下的部队介入到更加复杂的任务中,人道主义任务、维和以及强制执行等清晰的区分变得模糊,联合国现有机制在控制行动上能否胜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

联合国行动范围的增大使得人们再次关注宪章第7章中有关安理会本身应该拥有随时待命的武装力量并由军事参谋团作出使用计划的条款。安理会应该根据第43条拥有永久性武力以增强其公信力和遏制能力,这一理念在《和平纲领》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不过,这份报告并没有认真地讨论,国家为何在传统上对联合国拥有永久性武装这一提议感到不安。国家可能更倾向于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向联合国行动提供军事力量,让它们对事件有更多的控制。国家仍然疑心重重地守护着它们的权力,包括决定在哪些情形下应该使用或不使用其军事力量的权力。

尽管相对于那些对“二战”之后联盟迅速分崩离析感到担忧的人而言,联合国已经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军事和其他维持和平的行动中,但其主要活动仍然与宪章中的设想有着显著的区别。布特罗斯·加利的《和平纲领》报告提出了联合国在国际安全事务(包括维和)中扮演核心角色的前景,但是也不同于宪章所勾画的蓝图。尽管他在其中提出的许多想法——包括增加维和行动、预防性地部署部队以制止入侵征兆——已经对联合国行动产生了一些影响,但现实可能比这种构想更为艰巨和复杂。国家之间认识和利益的差异,使得安全议题上的统一行动难以预料、异常艰难,这一点在冷战时期非常显著,而且仍将表现出来。只有在一些和平能够得以维持的情况下,维和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在一些情况下,试图强加和平的成本太过高昂,特别是在内战冲突中,维和和强制行动几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族群之间的仇恨变得根深蒂固、不存在能够将作战人员分割开来的地理界线、使用的各式武器很容易得到并且难以控制的情况下。

尽管联合国支持下的行动非常重要,以至于并不适用于“选择性安全”这个轻蔑的说法,但它过于零散,无法构成一个值得信赖的集体安全体系。在某些情况下,联合国根本无所作为,而在另一些情况下,联合国甚至没有被要求去作为。当它作为时,使用的许多方法都是值得质疑的,一方面是因为议题的艰巨性,另一方面也因为国家不愿陷入过深或者承担更大风险。尽管有一些重大的例外,目前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在得到当事方(维和、观察员以及人道主义行动)同意的情况下,更愿意选择远程控制(经济制裁、禁飞区、武器禁运、停火)和有限介入。与联合国控制行动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它们介入的要求和规则过于僵化。联合国部队的任务必须服从于国际一致,这一事实严重地削弱了它们在快速变化的情形中的灵活性,招致了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批评。

四、安理会构成和权力可能出现的变化

长久以来,《联合国宪章》中有关安理会构成、程序和权力的规定一直饱受诟病。在后冷战时代,由于安理会实际上行使着相当大的权力,在这些问题上应该加以辩论也是自然而然的。安理会改革的关键难题在于,找到一种不会削弱或者甚至能够增强安理会进行有效决策的能力的改革方案,并且就此达成一致。

人们对安理会构成的批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半个多世纪之后仍然保留那些“二战”时期的盟国的特殊地位不变表示质疑;注意到安理会的大部分运转是由其中的三个大国(法国、英国和美国)安排的;对“纳税而无代表”感到愤恨不平,尤其对德国和日本的角色;为那种认为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以及实际上联合国大会的绝大多数国家无足轻重的观点所沮丧。如果人们感到安理会在核心议题上作出了不可接受或者不可取的政策,这种批评会更加严重。

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一个国际组织最主要的决策机构的构成安排应该会面临一些改革压力,这是自然而然的。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是否会产生更好的决策过程是一个未知数。一个并不令人欣慰的先例是,在1922-1936年之间,国际联盟理事会中的非常任理事国接连从4个增至11个——这一改革与国联有效行动的能力这个更大的问题之间有些许关联。

联合国安理会构成的变化绝非不可能:在1965年,通过对宪章第23条所作的修正,非常任理事国数量由6国增至10国。对于进一步的扩大,目前有各种普遍讨论的提案。日本和德国常常被认为可能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的一员,尤其是从美国的立场来看。不过,增加否决权数量或者任何给予这两个显然的“北方”国家与“5常”同样的地位,而将巴西、埃及、印度、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及其他国家排除在外的提案注定会遭到反对。对于宪章的修正而言,更能为人所接受的提案或许是,增加一类没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或者,或许最有可能的是在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增加非常任理事国的数量。

否决权体制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5个常任理事国以特权,这注定会引起争议;而且人们普遍认为,这一做法在冷战时期阻碍了联合国功能的正常发挥。不过,否决权既有优点也有不足:它有助于将主要大国维持在联合国框架之内,否则它们要么最初不会加入,要么会抛弃它;它使得联合国没有与其主要成员发生破坏性的冲突,使其没有陷入分裂性的或不可能的任务中;它有助于“5常”之间形成一种责任意识和谨慎协商的习惯;而且它也减少了权力政治与《联合国宪章》法律之间存在剧烈分歧的风险。简言之,否决权可以被视为使得联合国的决策程序比它的前身国际联盟以及许多区域性组织具有优越性的诸多因素之一。

对否决权的修改或者修正可能是有问题的。涉及宪章修正事宜的程序使得影响这种权力的任何改变都极其困难,因为它需要有关国家的一致同意。第108条规定,所有的宪章修正案必须得到联合国大会2/3以上成员国的采纳;并且根据它们各自的宪政程序得到联合国2/3会员国的批准,包括安理会中的所有常任理事国。

5个常任理事国的成员资格既担负着高昂的成本,也拥有巨大的特权。在联合国执行的有问题的任务中,它将有直接为失败承担责任的风险。成员资格也意味着在维和部队的成本中承担更大的份额,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继续在安理会中投票同意向危机重重的地区派遣部队的压力。这种权力也会得到回报,英国和法国固守它们作为“5常”成员的地位可以表明这一点。

与此同时,其他国家在强制行动上也具有某种否决权。首先,在安理会中有所谓的“第6否决票”——安理会成员国可以拒绝通过所需的9票支持来挫败一项决议。其次,尽管宪章中有规定,国家如果不愿意就可以不加入到强制或维和行动中。在涉及使用其军队的问题上,它们绝非联合国的棋子。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已经取得了许多实践上的变化,而不是在宪章上的修订。进一步的变化可能包括:强化现有的安排,使得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更好地反映对联合国工作的贡献以及平等的地域分布;建立安理会与主要大国及利益相关各方之间更为经常性的磋商。这样的变化(尽管在联合国决策程序负荷过重的情况下很难实现)或许至少可以迎合特定国家感到被排除在对它们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之外的强烈担忧。

正如国家政府的权力需要服从于内部和外部的制约,联合国本身甚至是安理会也并非没有错误。联合国面临着类似的宪制难题,既要维持和强化安理会的有效性,同时还要确保对其足够的控制。安理会受制于成员国普遍的审慎,以及实际可能如何的现实制约。其他早已确立的控制 (其中的许多也制约着安理会的有效性)包括:安理会的构成和投票规则,安理会不能在没有得到出兵国公开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武力,对有效的强制制裁的限制,以及通过联合国大会进行的预算约束。

设法对安理会在许多情形下进行的有争议的行动加以控制仍然存在着难题:有时安理会对怎样的行为构成对和平的威胁或破坏持异常宽泛的态度,因而授予其自身在宪章第7章中的广泛权力;有时安理会被授予了非常广泛的权力,比如1990年11月29日的第678号决议授权对伊拉克使用武力,“以维护国际和平和地区安全”;或者有时安理会通过决议做出主张,来确定特定的基本法律权利和义务。

五、倡导国际要务和原则方面的作用

尽管有种种不足,联合国作为一个国际标准的倡导者并没有丧失其重要性。这是一个复杂的角色,对于维持一个值得信赖的国际秩序,以及国际社会内部共有价值的沟通、巩固和发展,这都是至关重要的。

即使在今天,联合国倡导的国际原则和标准的主要项目仍然停留在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之中。宪章(或者至少是宪章规定)应倡导如下原则:主权平等、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决、不干涉除宪章第7章之外的内部事务、和平解决争端、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国际合作、不加区别地尊重和倡导人权及基本自由。在这个存在差异的世界上,当人们在解读这些由有限的一组国家草拟的原则的简要表述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不过,主流的外交观点认为,宪章的原则为国际关系中的行为提供了可供效仿的基础,而且我们需要的并不是重新考虑这些原则,而是像联合国所做的那样,阐释这些原则以及在需要的情况下发展新的原则。

然而,在某些原则之间的确存在着根本性的紧张关系,比如在领土完整与自决或者不干涉与人权之间。在修正主义的压力非常强的地方,出现了对秩序和正义的价值之间关系的争论,比如对于一方面是和平解决和不使用武力、另一方面是人权和自决的原则之间关系的辩论。对于宪章规定的原则所体现的国家中心的本质,也出现了许多批评意见,这些批评最初是因为根本上不满于以宪章中的规划为全球秩序的基础,不过现在越来越多的是为了增加一些关注财富或权力再分配的原则、让非国家团体(尤其是“民族”)拥有权力或将重心转向发展或生态问题的考虑等。

联合国在设定国际议程以及推动和实现新的政策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它推动了对许多议题的全球关注,包括种族歧视、酷刑和失踪、儿童权利、文盲、贫困的国际因素、与难民有关的问题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等。更一般而言,联合国赋予一些主张和理念以合法性,比如涉及发展援助、在深海和外层空间等“人类共同遗产”以及殖民主义不可接受等等。对于一些在特定的国际争端和危机中达成的妥协方案,联合国也可能给予其合法性。

联合国、地区性标准设定机构以及负责执行它们的组织推动了国家的公开声明趋向于一种对人权的共同的国际舆论。这种趋同在很小程度上反映在国内实践中。尽管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许多权威性的共识,但是不同的社会对于人权的性质、内容以及重要性仍然会有非常不同的认识。不过,大多数国家对人权重要性的认识日渐增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联合国所推动的广泛行动的结果:国际标准和制度已经为国内人权活动、抵制政府压迫以及国际压力提供了基础。

尽管联合国的标准设定有时是有益的,但也会出现深深的缺陷。维持联盟的必要性可能导致不一致的妥协,或者集中在“世界新闻和传播新秩序”非常抽象的需求上。有些时候,联合国会推崇那些无法界定、相互矛盾或者根本上存在激烈争论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联合国在辞令上对颠覆性原则的主张有些鲁莽的判断。仅举一例而言,过去的一些年里,联合国越来越致力于全面彻底裁军的目标,联合国大会也分别在1978年、1982年和1988年举行了裁军问题特别会议。然而,人们很少在联合国的支持下分析,为什么雄心勃勃的裁军呼吁(至少从1899年开始就成为国际生活中的一个持久特征)总是以失败告终,尤其是通常上倡导的全面彻底裁军的思想可能带有某些内在的缺陷(而非单纯面临外在的“障碍”),这一点很少为人们所注意。

联合国倡导的其他原则在实践中也被证明是有问题的。在后冷战时代,分裂的联邦制国家所出现的危机带来的问题在于,主张把那些从不同的国家间关系的背景下推导出的特定重要原则立即不加区别地应用是否适当。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不接受使用武力来改变边界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南斯拉夫危机后立即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引用。这一危机被认为适用于此原则,一方面是因为危机的特征是国家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也因为一旦很大程度上在种族立场上成功地攫取了领土将留下危险的先例。不过问题在于,在分裂的联邦国家的特殊背景下如此强烈地宣称这一法律原则是否明智,就像南斯拉夫的例子,有些现存的“边界”并没有物质上的存在,并且缺乏逻辑和合法性,有些情况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种族问题,有些情况下对于那些试图用武力改变边界取得了事实上成功的而言,存在着几乎除了大规模灾难以外任何可能想象的后果。

联合国时代的经验表明,问题不仅在于原则的不平等适用,而且在于试图将同样的原则用于截然不同的形势、区域和国家。它在本质上是一个试图建立和适用普遍标准的全球性组织。普适化的倾向不断地面对着差异性,无论是在控制废弃排放方面技术水平高还是技术水平低的国家之间,在政府和社会对妇女地位问题上是世俗民主制国家还是非民主的神权政治国家之间,或者在开采公海渔业能力方面是海洋国家还是被陆地所包围的国家之间,联合国形成了为数众多的例外,允许发展中国家、受到特殊影响的国家或者有特别需要的国家有差别地适用一般性原则,而且许多原则本身也是被小心谨慎地加以限定。

在阐明有效的原则以应对国际生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裂痕方面,联合国尤为步履维艰,这就是南方国家相当富裕的社会与北方国家相当贫穷的社会之间的裂痕。那些规划《联合国宪章》的人们对经济混乱与战争之间的联系有清醒的认识,他们非常强调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在经过很长时间对这个问题沉默无言之后,安理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从言辞上回到了发展与国际和平之间的联系这一主旨上,尽管并没有取得直接的结果。从60年代中期开始,联合国大会逐渐从权利或者权益的角度来宣扬一种发展的意识形态。不过,相对于其他领域而言,在这个领域里,联合国的言辞与大部分南方国家实际上取得的进步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人们对联合国能够在发展问题上发挥核心作用的期待,已经产生了一种对其实际和潜在作用以及发展过程本身的性质更为谨慎和不同的态度。联合国在言辞上以及项目上对发展的承诺仍在继续,尽管它逐渐证明无法将这一承诺与联合国的其他重心融为一体。除了表面上同意它们之间相互依赖之外,人们对于针对国家的人权以及国家指导下的发展之间的实际关系进行的长期辩论,从来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样产生了类似的“可持续发展”的口头承诺,但是这些截然不同的议程之间并没有得到调和。北方国家总体上不愿意作出更大的牺牲,以援助南方国家迫切需要的发展,这一点在整个联合国时代仍然没有发生很大的改变,但是联合国已经对改善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作出了贡献。

对于有效地维持国际社会而言,联合国在倡导原则和给予合法性方面的功能仍显得至关重要。然而,如果国际社会要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标准的有效执行应该成为最高要务。

六、结论

我们在看待联合国的作用时,不能孤立于国际关系中的其他方面。宪章规定中富有智慧的部分在于,恰如其分地把联合国融入一个更加广泛的国际体系的结构之中。古老的外交制度和权力均势仍然是国际体系的根本特征,它们在联合国时代的运行仅有细微的差别。几个世纪以来,国家设计出各种各样的方法,来促进它们之间利益的和谐,缓解冲突,或者至少防止争端导致全面战争。的确,这些方法远非完美——在20世纪发生的两场世界大战可以证明。

许多国家和国家集团之间的国际关系达到了一定程度的稳定,并没有借助联合国,但这与联合国体系是一致的。许多政府依靠单独或集体地掌握军事力量,而不是依赖于任何良性的联合国框架。许多值得注意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发展也是联合国时代的特征之一,不论这些组织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军事的。《联合国宪章》第8章赋予了这类组织以重要地位,不过它们的作用是多种多样的。利用区域性组织来处理争端的理由包括,让本地区的大国参与进来、负担分担、减轻联合国的负荷以及避免地区外的大国介入。其可能具有的缺陷包括,本地区存在霸权、缺乏区域合作和资源、邻近性会产生脆弱性以及在一个地区存在众多组织会产生选择、敌对和混乱等问题。正如布特罗斯·加利所指出的,区域性组织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很难取代联合国的作用。

在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中,联合国已经成为国际关系中确立的一部分。它参与到大量的行动之中,其中的许多对于国际社会的运行至关重要。我们最好不要把联合国看作是一种完全重构或者取代主权国家体系、甚至是改进它的不完善所造成的问题以及在许多特殊的领域控制迅猛变化过程的工具。在那些最适合在多边基础上或者并非某个特定国家而是一群国家代表来解决的行动领域,联合国可以找到自己的位置。就联合国在国际社会转型中所起的作用而言,它并不是通过创立一种新的、概念上简单的超国家结构,而是通过参与到一个更加广泛的过程之中,不同问题被分配到不同的(尽管是重叠的和变化的)层次上来加以解决。尽管联合国的表现不尽完美,但是在这个依旧分裂的世界上,我们仍然需要这个在某些方面体现了普遍的国家间社会以及人类的普世主义这两种理念的制度。

收稿日期:20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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