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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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 04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74(2000)03—0289—05

社会主义现阶段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根据是什么?它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有什么联系?能否把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建立在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基础之上?正确回答这些问题对于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更好地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凭借对生产要素的产权(包括最终产权——所有权和法人产权——经营权)对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的多少进行收益分配的一种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因:首先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现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决定了在分配上必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其次,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也为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包括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了理论根据。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如股份制、承包制、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由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必然使分配方式也出现多样化。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为实行多种分配方式提供了客观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除了凭借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外,还可以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取得股息分红和债券、股票交易收入。科技工作者、信息工作者通过提供新技术和信息资料取得收入。这些按劳分配以外的劳动收入、经营收入、资本或资产收益、技术收入、信息收入等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并非自今日始,资本主义条件下对剩余价值的瓜分,产业资本家取得产业利润,商业资本家取得商业利润,借贷资本家取得利息,土地所有者取得地租,都是凭借他们对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剩余价值的各种具体形式。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它存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下,它是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这和资本主义条件下全部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不同的。有的论者认为,既然劳动也是生产要素之一,也应把按劳分配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之内,没有必要提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可以统称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恰当的。一是把按劳分配统一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抹煞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性质,失去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决定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地位,达不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成果是属于人民的。就是说,在我们的发展过程中不会产生资产阶级,因为我们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当然分配中还会有差别,但我们的目的是共同富裕。”[1](第255页)二是如果把按劳分配统一于按生产要素分配,就会把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相混同。虽然两者都是以提供有效劳动作为取得收入的手段,都是以货币工资作为分配的形式,但两者仍有重要区别:(1)前提不同。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产物,是劳动力所有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而按劳分配则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为前提,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2)性质不同。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从劳动的潜在形态上即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考察;而按劳分配则是从劳动的流动形态或凝结形态即劳动时间或工作量来考察。(3)计量不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指商品总价值(c+v+m)中的必要劳动价值(v);而按劳分配则不仅包括必要劳动价值(v),而且还包括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中应享受的部分。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除了取得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费用之外,还可以从社会主义国家用于公共消费基金中取得一部分收入。

第二,它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剩余产品价值的源泉是什么?历来有两种对立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剩余产品的价值的来源是劳动者的活劳动。根据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理论,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具体劳动,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同时又把生产资料消耗的旧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另一方面作为人类劳动力一般支出的抽象劳动创造了产品的新价值。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剩余产品价值是由劳动者活劳动创造的,劳动者的活劳动是剩余产品价值的源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一切生产要素都是价值的源泉,他们认为,“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是产生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的源泉”,每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根据他们的生产要素创造的价值,得到他们应得的收入,工人凭劳动得到工资,资本所有者凭资本得到利润,土地所有者凭土地得到地租。这两种观点分歧的实质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础是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价值论,还是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的要素价值论,也就是如何认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关系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一直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整个过程。19世纪末,德国庸俗经济学家尤利乌斯·沃尔弗就提出,等量资本产生等量利润,等量劳动产生等量价值,这两者是协调一致的。因为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是以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相对增加为基础,而不变资本的增加又是以生产力的增加为前提的;由于生产力的增加,“在可变资本不变而不变资本增加时,剩余价值必然增加”[2] (第19页)。这样一来,似乎它既能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又能解释等量劳动产生了等量价值。恩格斯针对这种把按生产要素分配建立在各种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基础上的观点指出:沃尔弗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实际上否定了劳动价值论,认为不变资本可以创造剩余价值;同时他把可变资本减少时,相对剩余价值会与不变资本成正比例增加的说法也不符合实际,因为:“无论是相对地说还是绝对地说,他既毫不理解绝对剩余价值,也毫不理解相对剩余价值。”[2](第19页)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根据不是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有的论者在论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根据时提出:“借助物化劳动能创造剩余价值的功能和作用,购买生产资料,来从事生产和经营,来创造剩余价值,并从中‘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这就是说,由于物化劳动创造了剩余价值,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才按照生产要素来分配剩余价值。这种把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根据是值得商榷的。

所谓物化劳动,即物化为价值的劳动,或者就是价值。马克思在谈到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区别时说:“唯一与物化劳动相对立的是非物化劳动,活劳动。前者是存在于空间的劳动,后者是存在于时间中的劳动;前者是过去的劳动,后者是现在的劳动;前者体现在使用价值中,后者作为人的活动进行着,因而还只处于它物化的过程中;前者是价值,后者创造价值。”[3](第33页)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从性质、地位、 作用等方面说明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差别。

主张把物化劳动能够创造价值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根据者认为:“在现代,主要依靠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以降低物耗,提高劳动生产率。设备、材料和工艺多种多样,统称物化劳动,物化劳动是产生相对剩余价值的主要来源。”并通过下表来证明。

生产状况 日劳动 日制杯

必要劳

剩余劳

总价每个茶杯

时数个数动时间

动时间

值量 价值量

手工生产10 1082

101

改进工具10 1655

10

0.625

机器生产 8200 0.32 7.68 80.04

这位论者对上表的说明是:由于劳动生产率提高,在手工生产条件下生产一个茶杯是1小时,降到用机器生产的0.04小时, 而剩余劳动时间由原来的2小时增加到7.68小时,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为1/25,剩余劳动时间延长了24倍,即相对剩余价值增加了24倍之多。这是来自改进生产工具和采用机器生产,一句话是来自物化劳动的贡献。所以说:“物化劳动是产生相对剩余价值的主要来源。”

从上表看,不仅不能说明生产工具、机器设备等物化劳动创造了剩余价值。相反,却正好证明价值和剩余价值都是活劳动创造的。因为从表中可以看到,无论是工人用手工生产10小时生产10件,还是用改进工具生产10小时生产16件,或者是用机器生产8小时生产200件,也就是10小时生产250件,劳动时间都是10小时,而且这10小时都是活劳动时间。所不同的是用不同的方法带来的劳动生产率不同,即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不同,“因此,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4] (第60页)。这正说明,劳动者不论是用手工生产,还是用工具或机器生产,所带来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只与产品的数量即使用价值有关,而与价值创造无关,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

能否从相对剩余价值来自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延长,证明物化劳动如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是产生相对剩余价值的主要源泉,这种看法也是不正确的。

相对剩余价值的产生是在劳动者总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缩短了必要劳动时间而相对延长了剩余劳动时间,但无论是必要劳动时间还是剩余劳动时间,都是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此长彼消,此消彼长,不影响劳动者劳动时间的总量。马克思指出:“资本通过使用机器而产生的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无论是绝对剩余劳动,还是相对剩余劳动,并非来源于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而是来源于机器使用的劳动力。”[3](第371页)他以生产棉纱为例,一台100匹马力的蒸汽机带动5万个日产62500英里的细棉纱的纱锭。在这种工厂中,1000 个工人纺出的棉纱相当于不使用机器的25万个工人所纺出的棉纱。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的剩余价值不是来源于被节省下来的250个工人的劳动, 而是来源于代替他们的一个工人的劳动;不是来源于被代替的25万个工人的劳动,而是来源于1000个在业工人的劳动,正是他们的剩余劳动体现在剩余价值中,因为机器的价值并不是由机器的使用价值(它代替人的劳动就是它的使用价值)决定的,而是由生产机器本身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机器在被使用前这种价值就存在,在使用后机器加进产品中去的价值是机器本身的,它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的只能是产品的数量即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和剩余价值。

在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发展史上,反对劳动价值论鼓吹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者也不乏其人。被马克思称为对理论“浅薄无知的糟蹋和庸俗化”的麦克库洛赫,就是典型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者。他通过把劳动概念扩展到自然过程,认为:“有充分理由可以把劳动下定义为任何一种旨在引起某一合乎愿望的结果的作用和操作,而不管它是由人,由动物,由机器还是由自然力完成的。”[5](第195页)这就是说,一切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资料,在经受加工时本身也在“劳动”。于是,一切进入生产过程的商品之所以增加价值,不仅因为它们本身的价值被保存下来,而且因为它们依靠本身劳动——不单单是作为物化劳动——而创造了新的价值。马克思指出:“实质上,这不过是萨伊的‘资本的生产性服务’、‘土地的生产性服务’等说法的改头换面。”[5](第195—196 页)他还引述李嘉图说的“机器和自然因素能大大增加一国的财富……但是……它们不能给这种财富的价值增加任何东西。”[5](第197页)

为什么会产生把相对剩余价值的源泉归之于物化劳动这种假象呢?原因之一,是由于资本可变部分增加,全部预付资本也增加,这就给人一个假象,好像剩余价值是总资本价值变化的结果,因而产生了生产资料物化劳动也是剩余价值的源泉的假象;原因之二,是由可变资本的原有形式产生的。可变资本v作为预付资本,它的量是个已知的不变量, 我们把它当做可变量似乎是不合理的。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所预付的那一部分资本又是一定量的物化劳动,因而同购买来的劳动力的价值一样,是一个不变的价值量。但是,在生产过程中,预付资本v 为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所代替,死劳动为活劳动所代替,静止量为流动量所代替,不变量为可变量所代替,结果产生了v的再生产加v的增长额即v+m。如果说可变资本v会自行增值,不变量成为可变量, 这个说法看来似乎是矛盾的,而这个矛盾的产生在于劳动力成为商品,因而劳动力必须超过自身等价而创造剩余价值,于是劳动力买卖形式的等价交换,而导致产生了剩余价值的结果。

三、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必然导致“三位一体公式”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所得到的利润、地租,被看成是资本的报酬和土地的报酬,因为他们认为资本、土地各生产要素都能自身创造价值。如果把按生产要素分配建立在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或剩余价值的基础上,就有可能陷入庸俗经济学家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

萨伊的分配论同他的价值论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他看来,生产有三个要素即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些要素是价值的源泉。每一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对剩余价值的瓜分,资本家得到利润,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工人得到工资。这种分配方式割裂了社会各阶级的收入同工人劳动之间的联系,似乎社会各阶级的收入都有各自独立的源泉,资本产生了利息,土地产生了地租,劳动产生了工资。对于萨伊的这种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马克思称之为“三位一体公式”。

如果把有的论者提出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或剩余价值的要素分配论,和建立在三要素价值论上的“三位一体公式”加以对比,可以发现两者有十分相似的特点。

第一,都是把创造使用价值的要素和创造价值的要素相混同。萨伊认为创造商品价值的,除了劳动以外,还有资本和土地,资本、土地、劳动是生产三要素,同时也是商品价值的创造者。今天,有的论者也提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结合,共同创造使用价值,也必然共同创造价值。”并认为:“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c,不能创造剩余价值m,在理论上令人费解,在实践上也增加矛盾。”这种认为创造使用价值的要素也必然创造价值的观点,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就提出过。他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句话就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生产来说,无疑是正确的,但配第所指的不是使用价值生产,而是指价值的创造。他说:“所有物品都是由两种自然单位——即土地和劳动——来评定价值,换句话说,我们应该说一艘船或一件上衣值若干面积的土地和若干数量的劳动。理由是,船和上衣都是土地和投在土地上的人类劳动所创造的。”[6](第42 页)马克思指出:这是“把作为交换价值的源泉的劳动和作为自然物质(土地)为前提的使用价值的源泉的劳动混为一谈。”[7](第386页)

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并不是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在剩余价值的生产中不需要发挥物化劳动生产资料的作用。虽然只有可变资本部分才能创造剩余价值,但它只有在另一部分不变资本即劳动的生产条件也被预付的情况下,才会创造出剩余价值。因此,我们不能把价值源泉的一元化和价值形成的多元化,价值创造的条件和价值的源泉混为一谈。

第二,都是把社会总产品和社会收入相混同。萨伊认为:“从整个国家来看,根本没有纯产品。因为产品的价值等于产品的生产费用,所以,如果我们把这些费用扣除,也就把全部产品价值扣除……年收入就是总收入”[7](第85页)。 萨伊所说的生产费用就是他认为商品的价值由效用的生产费用即工资、利息和地租决定的。这3种收入相当于3个要素在创造效用时各自所耗费的代价,从而构成效用的生产费用。实际上这不过是商品价值只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3种收入和由3种收入构成的斯密教条的进一步庸俗化。今天,有的论者也提出:“物化劳动是从企业看问题,从社会看则全部来自活劳动成果,即一切中间产品(生产资料)和最终产品,都是活劳动成果,而且是本期活劳动形成的。即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用公式表示就是:

两种观点虽然各自的表述不一样,但两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把社会总产品和社会收入相混同。马克思在批评萨伊的这个错误时指出:第一,说每年生产的价值,当年会消费掉,这是错误的。固定资本的大部分就不是这种情况。一年内生产的价值大部分进入劳动过程,而不进入价值形成过程;就是说,并不是这些东西的总价值全部在一年内消费掉。第二,每年消费的价值中有一部分是由不加入消费基金而作为生产资料来消费的那种价值构成。这些生产资料中一部分重新作为生产资料回到生产过程中去,另一部分加入个人消费过程,构成“纯产品”。“如果象萨伊先生那样,认为全部收益,全部总产品,对一个国家来说都可以分解为纯收益,或者同纯收益没有区别,因而这种区别从整个国民的观点来看就不存在了,那末,这种幻想不过是亚当·斯密以来贯穿整个政治经济学的荒谬教条,即认为商品价值最终会全部分解为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这样一种教条的必然和最后的表现。”[2](第951页)

第三,都是把活劳动的二重性和“物化劳动二重性”相混同。

萨伊的三要素价值论把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作用相提并论,必然把活劳动的二重性混同于物化劳动的二重性。他说,价值是由效用决定,而效用是由生产三要素生产的。“创造具有任何效用的物品,就等于创造财富。这是因为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而物品的价值就是财富所由构成的。”[8](第59页)今天, 那些认为“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相结合共同创造使用价值,也必然创造价值,对于产品价值的形成,物化劳动存在一致性”的论者,也是把活劳动的二重性,混同于物化劳动也有二重性。而造成这种混同的根本原因在于不了解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因为只有处在流动态的活劳动才具有既能创造使用价值又能创造价值的二重作用。而作为凝结物化劳动的生产资料,是创造使用价值和创造价值的重要条件,有的甚至构成使用价值的内容,但必须通过劳动者的具体劳动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才能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并把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之中。

总之,如果把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根据,必然把各个生产要素所有者取得收入的源泉,归之于各生产要素都创造了价值,从而否定劳动价值论,最终滑向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的泥坑。

收稿日期:200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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