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国寻租现象分析_经济租金论文

转型期中国寻租现象分析_经济租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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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制转轨以来,以钱权交易为主要特征的寻租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八十年代末开始,陆续有学者对此现象展开理论分析,本文力图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围绕体制改革的新进展和寻租现象的新动向,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寻租盛行的主要领域

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受此制约,转轨以来出现的各种寻租现象在当前经济生活中仍禁而不绝,如受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影响,金融秩序混乱,多元利率并存达200种,黑市利率畸高;受税制改革不尽完善影响,税收征管问题还很多,偷漏税现象依然严重;受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缓慢影响,国家宏观管理削弱,使得地方各自为政,违反国家政策擅自制定各种优惠减免的诸侯经济现象还很突出,等等。关于九十年代中期以前种种寻租现象,分析的文章已不难找到,这里不再赘述。除前期延伸至今的寻租现象之外,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状况相伴随,寻租活动在如下三大领域中尤为猖獗:

土地出租批租。这一领域中的寻租现象久已有之而以近期为烈。据不完全统计,自1990年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至1994年,全国已出让土地150万亩,而且1995年以来势头更加强劲。出让、转让土地收益固然成为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出现的问题也令人咋舌。据报载,某省检察院仅1995年立案侦查的土地批租和房地产领域中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就有39件,其中10万元以上的8件,10万至50万元的7件,50万至100万元的3件,100万元以上1件。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供应普遍采用无偿划拔和有偿出让两种形式,在有偿出让中,协议出让占90%以上,招标拍卖出让仅占极少一部分,这种土地供应体制是滋生寻租活动再合适不过的土壤了。加之土地立法滞后,土地管理失控,更为寻租盛行推波助澜。

国有企业引资嫁接。当前各地引进外资改造国企一度成为时尚。一方面,地方政府想通过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将本不明晰的国有产权变为事实上的地方政府产权或归地方收益的产权,同时外资的引进也是地方政府任期内主要政绩的表现,这样引资嫁接过程中便难免不充斥着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立项盲目,洽谈仓促,人为低估我方资产,恨不能“靓女先嫁”。另一方面,外商则抓住我方弱点,积极寻租。外商在华直接投资中,约90%采取设备和实物形式,平均高估30%以上。有的外商利用我方漏估或不估无形资产来寻求租金,有的低价收购亏损企业,目的在于获得企业商业潜力大的地块;有的成片购并以攫取行业特许权,形成行业为外资垄断局面。两方面结合起来看,不断流失的巨额国有资产,渐渐撑起了外商鼓鼓的腰包,换来了某些地方官员不断升格的乌纱帽和同样饱涨的钱袋。

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抓大放小战略为我国国企改革带来了曙光,但它却是在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条件下展开的。全国仅国有小企业就有24万多户,绝大部分由市县管理,改革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的产权重组、流动和交易中,更多的是行政行为,而非市场行为。地方政府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全部产权的拥有者,对产权交易对象、交易形式、交易过程乃至交易时间都有诸多的特许权,在交易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交易机构设置不规范、交易程序不透明的条件下,政府极易设租创租,对非政府的交易者而言,只要寻租费用小于寻租收益,也极易做出实施寻租行为的理性选择。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在某些地方蜕变为炒买炒卖国有中小企业,其间国有资产以租金形式大量流失。

二、寻租现象危害剖析

体制转轨以来,各种寻租活动及其伴生或诱发的腐败问题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危害是全面而深刻的。笔者力求完整剖析其消极影响,加深人们对寻租现象危害性的认识。

1.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导致资源错置和消费。首先,政府管制具有可变动性,优惠、特权、许可证等归属于谁,取决于寻租者为此支付金额的多寡,由此而使用的人财物纯粹是资源浪费;其次,一旦某一寻租者占有了优惠、特权或许可证等,它便占据了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将阻碍稀缺资源在社会各部门间的自由流动,平均利润率难以形成,资源配置过程被扭曲。我国转轨以来各阶段的庞大租金规模基本上反映出我国由于寻租而消耗资源的极端严重性;同时,地方封锁、部门割据、行业垄断等现象也充分暴露了各利益主体为占有垄断租金而不顾资源配置扭曲的强烈倾向。

2.生成既得利益集团,阻碍市场化进程。寻租过程的循环累积性表明:寻租活动的当事人都有继续占有和瓜分更大数量租金的趋势,而且寻租收益也使他们有能力去继续占有和瓜分租金。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政企不分障碍,与此有直接关联。一些政府部门官员与一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各时期的寻租大潮中,各有收益并不断扩张,于是政府部门越不易放弃手中权力,企业却越容易“不找市场找市长”,两大集团以寻租为主相互依赖,结果是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极其缓慢,另一方面,真正的市场主体难以形成。

3.导致分配关系扭曲,造成国家财力下降,社会上贫富悬殊现象严重。寻租活动将本来属于国库的收入或财产截留了,如税收的流失、地价地租的流失、产权交易收入的流失等等。改革以来,财政的两个比重持续下滑,已到了难以承受的程度,与此同时,各单位的小金库现象屡禁不止反而越查越多,预算外资金连年膨胀已同预算内资金平分秋色,社会游资数量惊人四处冲击。更为严重的是,寻租使社会财富日益向少数人集中,据统计,大陆有百万元资产者已不下100万人,而全国却另有7000万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寻租活动极不合理而又是极其迅速地拉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4.干扰正常经济运行秩序,推动通货膨胀。在短缺经济条件下,寻租者对稀缺资源的垄断占有和浪费使用使本来就已偏紧的经济运行环境更趋紧张,使本来就很不规范的经济运行秩序更趋混乱。这突出表现在寻租活动对通货膨胀的推动上。一方面,寻租者占用大量社会资源而没有任何产出,恶化短缺形势,加剧供求矛盾,引起供给不足型通货膨胀;另一方面,寻租者为弥补寻租成本争取更多寻租收益,利用既得的特权或优惠等有利条件,肆意加价提价,产生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通货膨胀反过来又为寻租者囤积居奇、待价而沽、谋取暴利提供了适宜环境。

5.侵蚀公有制经济,悄悄进行私有化。在我国现有体制下,管理上漏洞百出的庞大国有资产是寻租者最重要的猎物之一。国有资产平均每天以一亿元的速度在流失,主要是流向了寻租者个人。可以认为,在我国,寻租的过程就是实质上的私有化过程。一次次的寻租热潮使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公有财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侵蚀。

6.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降低了政府的权威。尽管参与寻租过程的仅是少数党员、个别行政领导,但他们的腐败行为严重污损了全党的整体形象,降低了社会成员对政府机关的信任程度,使正常的权力效力不断消减,以致无法取得预期效果。我国自上而下的体制改革目前正处于关键时期,政府权威的递减将会形成强大的离心力,对顺利转轨危害极大,1989年之殷鉴不远,如若重蹈覆辙,后果不堪设想。

7.腐蚀人们的思想和信念,瓦解社会价值体系。西方寻租理论曾揭示了寻租活动的层次性、链锁反应性。实际上不止于此。寻租活动还能产生极强的示范效应,营造一个工不如商、商不如炒的社会误区和投机攀比氛围,由此而来的拜金倾向、权力意识、钻营欲望和狭隘重商主义思潮,粗暴践踏了社会正义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强烈冲击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人们的共产主义信仰。我国当前不但处在经济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的价值体系也因之处于整合期,寻租现象的腐蚀和瓦解作用尤为恶劣。

总之,寻租和腐败行为对我国的改革、增长、发展和稳定无一例外具有危害作用,既违背社会公平,又破坏经济效率,那种认为腐败和寻租对经济生活有其积极一面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三、寻租泛滥原因探讨

转轨时期,各经济主体之所以蜂拥寻租而不注重寻利,主要根源于我国目前特定的过渡体制。下面给出寻租成因的具体分析。

体制缺欠。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演进中经济体制的内在矛盾;二是整体转型中行政体制的相对滞后。前者,现代企业制度在试点中,市场体系在发育中,收入分配机制在重塑中,宏观调控框架在探索中,每一方面都存在问题,组合之后问题更大,体制真空、经济缝隙和管理漏洞令寻租者趋之若鹜。后者,权力没有随体制转轨而退出经济领域,相反,仍渗透于已经相当货币化的社会经济生活。两者合成的体制缺欠是我国转轨时期租金的存在基础,从而是寻租行为的首要根源。

产权模糊。公有财产的运营、监督、管理一直未能找到有效的实现形式。公有产权的名义主体是全体人民,对此宪法有清晰界定;但公有产权的操作主体始终缺位,在实际运行中公有产权约束软化高度模糊。后果则是公有资产以租金形式大量流向寻租者。承包制时期的工资侵蚀利润现象,公司化过程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产权重组中的炒国有小企业现象等均是转型阶段各利益主体向模糊公有产权积极寻租的表现形式。

政策失范。经济政策是政府参与市场运行的常规方式,但在我国转轨时期,各种政策失去了必要的规范。首先,长官意志浓,政策制定没有程序化;其次,政出多门,土政策多,缺乏统一性;第三,政策本身互不配套,连续性差,歧视性强。我国转轨期间过大的地区差价、巨额的行业租金和外贸租金(如汇差、许可证价值等)直接导源于远离规范的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这些政策通过政府官员有“针对性”的分配优惠、特权、减免税、财政补贴等对本来打算将宝贵的经济资源用于生产性投资的社会成员产生了强大的寻租诱惑。

法治松弛。含义有三,一是无法可依。我国原有的经济法规大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向市场经济转轨后,相应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可能朝夕完成,于是在转轨期间出现了社会法治的断层,大量的经济行为找不到法律依据,这给寻租者和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有法不依。改革以来,立法机关已陆续颁布了诸如《公司法》、《银行法》等重要法律,但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根深蒂固;另一方面,儒家的人治思想在我国历史悠久,因此转轨期间权大于法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执法不严。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一支素质过硬能力较强的执法队伍,司法系统和监察检察机关工作不尽细致不够严格,致使许多因寻租设租而违犯法纪的社会分子逍遥法外。法治松驰对寻租的蔓延和扩散起到了推动和纵容的作用。

四、治理寻租的对策建议

在分析了我国转轨时期寻租的危害和成因之后,我们很容易进入对寻租治理的探讨。但值得指出的是,第一,寻租带来的社会福利和效率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构成我国改革总成本的重要部分。这是因为,渐进改革绕不开充满寻租机会的体制双轨阶段,过渡体制内生了寻租的必然性,从而为寻租支付社会成本在一定意义上取得了经济合理性。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在市场化的过程中都经历过寻租盛行的阶段,因此我国的情况不失一般性。但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依凭这一理由对寻租现象姑息迁就,否则该社会的发展就将落入寻租的陷阱而不可自拔,这同样具有必然性。第二,对寻租现象必须予以治理,但治理不能采用计划经济时期那种以更加严厉的管制对付管制的失败和以日益空洞的说教制止人们对各种物质利益追求的方法。对这种方法的青睐,实际上是一些人将寻租简单地归罪于市场机制引入或人们的思想意识变坏的错误认识的结果。纵容寻租不加抑制和治理寻租方法失当,都可能对体制转轨和社会发展产生比寻租本身更不利的影响。笔者以为,治理我国转轨时期的寻租现象,必须标本兼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治标之策在于立足现实扬汤止沸,控制寻租活动和腐败行为愈演愈烈。(1)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运动,整顿党风党纪,首先在全党范围内减少寻租与腐败的发生。(2)整顿法纪,严打严惩,充分发挥法律和纪律对寻租与腐败的威慑作用。(3)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尽量减少资金循环与周转中的纰漏。(4)充分利用大众传媒这个有力武器,大幅度提高寻租现象的曝光面和曝光程度,形成一个全社会反寻租的舆论氛围,等等。这些措施从现有体制条件出发,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对治理寻租和减少腐败起作用,可它却能为开展治本工作奠定必要的基础,如果坐等新体制慢慢建成并企望通过其内在功能去消除寻租现象,那么恐怕这种新体制便永远不能到来。但无论如何,治标之举都不能替代治本之策。

治本之策在于着眼将来釜底抽薪,最大限度地铲除租源,消除转轨时期寻租现象的体制基础。这就要求加快体制转轨的步伐,尽早结束过渡期,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完成体制创新。具体工作大致包括:(1)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干预会生成租金,同时,市场经济又离不开政府行为,这表明,政府发挥作用有其特定的范围和条件。就我国当前而言,应及早将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针对前者,建立权力制衡、决策程序法制化、决策行为科学化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针对后者建立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藉此明晰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推动国有企业走向市场。(2)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辅以适度的宏观调控。稀缺要素的供求活动应尽可能通过市场直接进行,严格控制市场运行失衡状态下的排它与独占行为。(3)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建立一个完善的媒介性中介组织,如会计、审计、律师三大事务所和行业协会商会等,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约束其从事寻租活动。(4)必须加强立法、司法工作,让市场经济在一个充分法治的环境中运行,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消弥市场主体的寻租意识,强化其寻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总之,这些举措都是从体制完善与规范的角度去竭力杜绝寻租行为发生的,而一旦崭新的体制得以确立和运行,转轨时期的巨额租金将不复存在,从而寻租活动也就成了无源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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