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券化与中国农业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业论文,化与论文,土地论文,证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思路的引入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一直面临着发展资金不足、土地流转困难、劳动力转移迟缓等问题。依靠现行的政策思路和解决办法始终得不到根本改观。难道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出了问题吗?其实,联产承包责任制一经确立,即潜伏了这些问题。在十多年来的运行中,它暴露出一系列制度缺陷:一是农户对长期收益预期不足及农外投资者无法进入农业进行投资。二是在收入、预期、风险目标的制约下,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资源的流转和合理配置。到1990年,全国发生转包、转让土地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数不到1%, 流转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比重只有0.44%。三是源于产权残缺影响,乡村社区对土地的随意调整以及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不得自由种植等限制,形成对土地制度创新立意的障碍。这种缺陷说明,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发展中的全部问题。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们放开眼界去寻找解决农业发展所面临问题的有效措施。
在寻找农业发展措施上有两种思维方式:一种是撇开农外因素,就农业谈农业,在农业系统内部寻找解决办法;另一种是将农业置于整个社会经济大系统中去考察,从农业与社会经济各部门交互作用中去寻找农业发展的措施。笔者采用后一种思维方式,并循着经济证券化趋势去探索农业发展的路子。通过研究,笔者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的证券化程度不断加深,这一方面是经济规律使然,另一方面是人们为了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减少风险和筹集更多发展资金而进行的业务创新。而若顺应这一趋势,并逐步推行土地证券化,将有助于文章开头提到的农业所面临诸多问题的解决。
本文拟就土地证券化的意义、操作原则与要点、外部条件与配套措施等作一简要论述。
二、土地证券化的意义
土地证券化,就是以一个自然村拥有的集中连片的土地为一组合,在地籍调查和土地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等级(优等、中等、劣等),以平价、溢价或折价发行土地证券或土地使用证。这种土地证券类似于准股票,可以流通转让。这样,土地的流转,就变成了土地证券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买卖、租凭、抵押、入股等)。
把握土地证券化的确切含义,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深了经济的证券化程度,农业不能排斥在证券化趋势之外;否则,农业处境更加恶化。
第二,作为最集中反映农业生产关系和农业最重要资产的土地理应成为农业经济证券化的主体。
第三,土地的证券化,使较难流动的土地变成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证券,因而土地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了。
第四,由于土地已经成为一种证券,因而与“土地使用权”购买者面对面接洽交易的事宜,变成不必要的多余手续。这样,转让土地证券也就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各证券市场交易,即土地流转区域化、全国化。
第五,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伴随证券持有人(证券持有人交易时要过户登记)进行流动。
本文的理论分析与今后的实证经验将表明,推行土地证券化并相应建立区域性、全国性的土地证券市场,能很好地解决土地资产流动性、收益性和融资性的问题,为土地流转、劳动力转移、规模经营和大资本流入农业找出一条农业发展的准金融式道路。
具体来说,土地证券化有以下重要意义:
1.有利于土地在更大范围内流转,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我国地域广阔,由于各生产要素和各种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有的土地无人种,有的人无地种,造成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现在沿海地区不少地方种粮食没有兴趣,造成大片土地荒芜〔1〕, 而中西部地区如果有土地就有人愿意种,这里关键的问题就是沿海地区和其他种粮积极性不高的地区的土地能否在更大范围内流转。传统的流转方式因为手续繁杂且不规范,导致土地流转困难;同时由于空间限制和土地流转的高成本,导致跨省区、跨行业的投资者难于受让土地,不能形成合理的交易秩序。而土地证券化能克服上述困难,交易者运用规范而严格的手续,根据土地证券供求态势、农产品市场情况和国家的农业政策对土地证券进行交易。买者(投资者)往往根据自己的发展设想(或战略)到买入证券的土地所在地进行投资或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聘用和委托当地的能人经营或者以土地证券参股到相临土地的经营公司之中。这样,土地证券化,既带动了农业劳动力的大范围流动,又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同时也解决了中国粮食供应这个大问题。
2.有利于大资本流入农业。近20年来,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突飞猛进,证券融资额已大大超过通过银行信贷的融资额。这带来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是资金需求者,热衷于通过证券来直接融资,因为融资成本低、手续简便;另一方面是资金供给者青睐于投资证券,因为证券流动性强、盈利性好。正如前面提到的,农业要大发展,其不能排除在经济证券化趋势之外,尤其是农业最基本、最重要的资产——土地,土地资产证券化了,农业这步棋就一活百活。由于土地是稀缺资源,土地证券的变现性又强,国家对农业始终保持倾斜政策,加之土地证券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农民、企业法人和外商),因而土地证券在市场上将保持坚挺状态。由此,土地证券化将可利用四种形式吸引大量资本:一是吸引大批工商企业、投资公司、商贸公司等法人企业以投资土地证券的方式来投资农业;二是吸引农业投资者以土地证券的贴现贷款来筹集农业资金;三是农业经营者以土地证券作抵押发行长期债券;四是吸引外国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土地证券市场。
3.有利于农业总产量的增加。传统的土地流转方式由于流转范围小、手续繁杂而不规范,很难推动土地经营向高效率发展。而土地证券化则有利于实现这一点,并促进农业总产量的增加。
4.有利于土地价格作适度上涨,进而推动农业劳动力的快速转移。在农业内部,多年来不少地方把土地视作包袱,除了交足国家、集体并扣除成本费用外,基本上不盈利,因此,在资本很小的农民中间沿续着土地抛荒和免费出让土地的情况,从而导致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这固然与农业的比较利益偏低等因素有关,但是与经营分散、资本狭小、经营手段落后也有一定的关系。土地证券化,使土地的交易主体不仅是一般农业经营者(农户),而且可以是工商企业、投资公司、商贸公司,还可以是外商,从而使土地供给有可能出现卖方市场,故而导致地价上涨。土地涨价提高了土地经营的需求弹性,这必然使土地流向能出得起地价、经营最富有效率的农村能人、农业开发公司、投资公司、外商等。相应地,那些经营低效,本来种地积极性就不高的农民出让涨价的土地可以获得较高报酬,从而为劳动力转移提供更多的资金。报酬越高,对转移的刺激和引诱力越大。当然,这要以农业开发公司等农业经营组织和城镇非农产业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为前提。这个问题将在本文第四部分论述。
5.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形成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从而推进农业现代化。正如前面所言,土地证券化引起地价上涨,从而使土地向着最出得起、最富有效率的种田能手和大资本集中,进而形成规模经济。他们有条件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薄膜、优良品种,并通过整治土地、兴修水利、兴办农业教育和科技,购置先进的农业机械,从而提高农业的经营效率,获得一般农户所不能获得的超额利润。规模经济的整体形成,加速了农业的商品化、市场化进程,使农业真正成为一种产业化经营的行业,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三、土地证券化的操作原则与要点
(一)土地证券化的操作原则。
1.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试点中,一定要按照土地证券化的原则规定进行规范,防止出现“四不象”现象。
2.坚持群众自愿、典型示范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允许土地证券市场与土地实物市场并存。
3.承认土地证券持有者享有土地的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交易权、抵押权和继承权;同时也承担上缴税费的义务,或者由被参股的能人、企业统一承担。
4.土地证券化要以规范的土地管理制度为基础,即在推行土地证券化前,要通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评价等,这是土地证券化市场运作的基础工作。
(二)土地证券一级市场的操作要点
1.成立土地证券化联合办公室。比较理想的办法是由国家农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务院证券委抽调专人组成。其职能是制订土地证券化的总体规划、实施进度及相关政策。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证券化在今后若干年内应达到的规模、预计主要农产品产量增长变动情况和农业劳动力转移安排等重大事项;即实施步骤,可分三步走:第一步,也就是土地证券化的试点阶段,在这一阶段,每个省(市、区)或者东部较发达的省份可选择若干个(5~10个)乡、村作试点。 试点单位要在国家给定的规模和要求的基础上,注意观测总产量和亩产量变动情况、资本流入到农业的情况、劳动力的转移安置情况,以便于总结经验,为下一步推广打基础。第二步,群众自愿和典型示范后的推广阶段。土地证券化本质上是合作制原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结合物。在推广过程中,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要按中央的原则精神给予引导,切忌一刀切、不规范、走形式。第三步,为进一步完善阶段。根据试点与推广阶段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因地因时制宜地制订改善措施,使土地证券化真正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又一场革命。
2.在推进过程中,县、乡两级组织的农业土地管理部门抽专人组成土地证券化指导小组,对该县被选中的几个自然村进行指导。根据土地证券化的定义,以一个自然村拥有的集中连片的土地为一组合,并按照土地等级发行价格不等的土地证券。这个地价中包含了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中国家、集体对土地投资的补偿价值部分。试点乡、村的农民有优先购买权,并根据供求情况可低于政府定价的一定比例。
3.土地证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土地证券持有者有着趋利避险的客观要求,同是这也是土地证券化顺利推行和土地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同时,保险公司能揽得更多的固定业务,获得丰厚的保费收入,促进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
4.向投资者出售土地证券。出售形式在坚持由土地所有者遵循公开性、公正性和竞争性原则的前提下,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进行。一级市场土地证券的购买者可以是农民、企业法人和外商。由于土地证券有了合理的价格,提高了土地的需求弹性,原来抛荒土地的承包者和种地积极性不高的农民将从土地证券一级市场上退出。现时土地证券的购买者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自己经营土地、租凭给别人经营,还是以此入股,但不得抛荒。
(三)土地证券二级市场操作要点。
1.土地证券可在区域性的土地证券市场(场所)流通转让。土地证券市场可设在就近的省辖市(包括省会城市)或地区行署所在城市。有一点要说明,土地证券市场建设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证券市场建设。后者服务的对象是处于城市之中的相对集中的工商企业;而前者面对的是分散的农业土地及农业土地经营者,所以不可能象后者那样只设几个大的全国性、区域性交易中心即可。前者每个省都要有,待土地证券化全面铺开后,可设立全国性的土地证券市场。全国性的土地证券市场一般要求设在交通便利、信息灵通的中心城市。待条件成熟时,也可将土地证券作为一种次级证券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上海、深圳挂牌交易。
2.在土地证券二级市场上,农户、企业、外商都是土地证券的供给者,又是需求者。其交易价格,除受一级市场发行价格影响外,还含有级差地租Ⅱ中土地使用者投资价值补偿额。当然,也要受农产品市场情况、国家的农业政策和宏观金融政策等影响。
3.土地证券可以出售、入股、抵押等,但都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证券交易管理部门登记过户,方能受法律保护。
4.土地证券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时,要以县为单位说明该县土地肥沃程度、位置情况、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证券发行价格等,以便于投资者作出交易的抉择。
四、土地证券化的外部条件与配套措施
(一)土地证券化的制度建设条件。为确保土地证券化的顺利进行,土地管理部门要通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监督土地数量、质量、权属、用途等。其中,土地评价是市场交易,尤其是土地证券一级市场交易的基础工作。
(二)非农产业要有较快的发展。如果说土地证券化是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推力,那么,非农产业的发展,则成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引力。没有非农产业的大力发展,城镇就业岗位狭小,推行土地证券化将既没有必要性,也没有可能性。这其中,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可以就地转化为土地证券投资者的雇员。而随着土地证券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非农产业将成为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主体。
(三)完善农产品流通与价格制度。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成功改革,能使农副产品价值在流通领域中得以有效实现;除少数农产品由国家控制外,其它大部分农产品应放开价格,以形成农产品种植经营的平均利润驱动机制,提高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为非农资本进入农业廓清障碍,为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鼓励异地购买或出让土地证券,允许农业劳动力跨地区经营农业。
(五)防止土地垄断,禁止“洒地”〔2〕, 确保主要农产品产量稳中有升。主要农产品是我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其生产经营既不能被数量不多的大垄断集团所操纵,也不能使其在市场低潮时出现“洒地”现象而导致农产品总产量下降。应制订一个企业或投资者所拥有的土地面积的上限,以确保农产品经营有充分的竞争环境,促进农产品产量稳中有升。
(六)杜绝不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除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城市规划内的项目建设和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外,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乱占耕地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更不允许不经批准进行房地产开发。
注释:
〔1〕国家农业部1994年初调查,浙江省2500万亩耕地中,1993年冬季抛荒200万亩,1994年春季抛荒700多万亩,占耕地面积的28%;江苏、山东四县市调查,明抛荒地只占耕地的1.4%, 暗抛荒地则占20%以上。
〔2〕“洒地”是香港地产界的一种习惯称法,它是指对购置的土地不开发、不转让,视行情待价而沽。因此,与前面说的“抛荒”意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