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口婚姻现状及特点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武汉市论文,现状及论文,人口论文,婚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在古老、凝重的中国大地上,出现了过去少有的文化氛围,这便是来势迅猛的东西方文化的交流与汇合,这股崭新的文化潮流已渗透到社会意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婚姻,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文化形态和人生最重要的约定行为,毫无例外地受到这股潮流的影响和冲击。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武汉市民婚姻观念、婚姻行为发生了哪些变化呢?在对第三次、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之后,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比较全面而客观的认识,这对武汉市两个文明的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武汉市民婚姻现状
武汉市人口的婚姻状况,据人口普查的统计的口径,包括未婚、有配偶、丧偶和离婚四项基本内容,现阶段,武汉市人口婚姻状况构成如下表所示:
(表1)
武汉市人口15岁及以上人口婚姻状况构成
单位:(万人)项目
合计
未婚
有配偶
丧偶
离婚时间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第三次普查
428.05 100
133.41 31.17
262.00 61.21 30.05 7.02 2.58 0.60第四次普查
520.83 100 128.40 24.65
357.56 68.65 31.20 5.99 3.66 0.71
根据表1数据分析,我市人口的婚姻状况如下:未婚比重下降了6.52个百分点,丧偶比重下降了1.03个百分点,有配偶比重上升了7.44个百分点,离婚比重上升了0.11个百分点。以上两升两降现象构成武汉市民婚姻状况的变化。总的状况是:我市15岁及以上公民中,有配偶率为68.65%,离婚人口仅占已婚人口总数的0.93%,从这一点看,离婚率是上升了,但离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仍是极小的部分。
二、武汉市民婚姻变化特点
1、大龄未婚者人数增多。
(表2) 武汉市15岁及以上未婚人口状况分布
单位:(万人)年龄
第三次普查
第四次普查
人数
%
人数
%合计
133.41 100
128.40
10024岁以下
112.22 84.12
110.35
85.9425-34岁
17.50 13.12
13.72
10.6935-59岁
3.10
2.32
3.65
2.8560岁及以上
0.59
0.44
0.67
0.52
从上表数据分析,82年到90年,我市35岁及以上未婚人口在15岁及以上未婚人口中所占比重从2.76%上升到3.37%。现在我市35岁及以上人口中有4.32万人处于未婚状态。如果将离婚后未再婚的人口列入这个数据中,则我市目前35岁以上未婚和离婚后未再婚的人口总计为6.84万人。大龄未婚人数增多也就是独身人口增多。当前,在大城市中,独身人口越来越多,这是一个社会现实。为什么会出现独身人口越来越多的现象,从人口学角度看,有一个性别比例在不同层次人中间失调的问题,一部分社会成员被排挤在婚姻之外,进而成为独身者。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改革开放的社会,人们价值选择的多样性已成为一种趋势。社会已不再强迫人们结婚,舆论变得宽容多了。有人认为:没有爱宁可独身。从这个意义上说,独身是一种价值选择。当然每一个独身者都是潜在的婚嫁者,只是目前处于婚姻的选择期和等待期。独身作为一种选择,应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因为选择婚姻和放弃婚姻,都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
2、早婚人数增多。
如果把年龄指标同有配偶的人数的指标进行相关分析,发现在有配偶的人口中,属于早婚和不合乎晚婚政策的现象较明显。从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看,处在15-21岁年龄段的男性已婚人数占这个年龄段的男性总数的2.88%,计1.4万多人,处在15-19岁年龄段的女性已婚人口占这个年龄段的女性总数的2.22%,计0.6万多人。同第三次普查相比,这两个数据分别增加了男性1.18万人,女性0.26万人,与此同时,不合乎晚婚政策的男性已婚人口有6.4万多人,女性有13.9万多人。分别比第三次普查时增加了0.4万和9.8万人。
以上早婚现象在我市近几年人口婚姻登记中较明显。据武汉市民政局1991年底的统计,1991年一年间我市早婚的人口有823人,其中90%是郊县人口。早婚现象增多,对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其中最明显的是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另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数据表明,我市青年离婚人口中,属于早婚的青年所占比重较大。由于早婚,缺乏许多婚前的了解和准备,要么草率结婚,要么未婚先孕,这些情况都导致或诱发了离婚。因此,计划生育部门、民政部门和法院部门对早婚的状况感到棘手。为此,特向全社会呼吁,应该教育每一个公民,遵守国家婚姻法,尽量杜绝早婚现象,以保证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全社会两个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3、老年丧偶人口比重增加
从1982年至1990年,我市丧偶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从7.02%下降到5.99%,但在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中,丧偶人口比重提高了3.72个百分点。我市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从68.90岁提高到71.51岁。丧偶的老年人口越来越多,是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的一个标志。为了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全社会和每一个家庭应该鼓励丧偶老人再婚。
4、离婚人口比重增加,青年夫妇离婚比重上升尤为明显。
(表3) 武汉市25岁及以上离婚人口状况构成
单位:(万人)年龄
第三次普查
第四次普查
人数
%
人数
%合计
2.58
100
3.61
10025-34岁
0.40
15.36
1.08
30.0835-49岁
1.02
39.49
1.41
39.1150岁及以上
1.16
45.15
1.11
30.81
从以上统计数据看,8年来,我市离婚人口占已婚人口比重从0.88%上升到0.93%,上升了0.05个百分点。若从年龄与离婚人口的关系看,34岁以下的人口离婚数占离婚总数的比重从15.36%上升到30.08%,几乎成倍上升。据有关部门的统计,35岁左右的青年夫妇离婚案占全部离婚案的80%,夫妇冲突导致离婚或准备离婚的,以婚龄5至7年者居多,因此有的社会学研究专家作出论断,结婚5至7年的夫妇关系是婚姻关系中不稳定的第一个高峰期。笔者在做有关的婚姻研究时发现,对婚姻的满意程度,会随着婚龄的长短而有高低之别。一般在结婚的头3年内满意程度较高,到了孩子出世后,则有急速下跌的趋势。到孩子10-12岁左右,满意程度会再度回升,直到孩子进入青少年时期才又下跌。这期间由于少年问题的出现,加之中年时期事业的艰难与生活压力的加重,人们的各自奔波,直到子女的成家立业,脱离父母的怀抱,夫妻生活的满意程度才又回扬。一位专家对这种现象用W英文字母来描述。
三、武汉市民离婚状况中呈现的几个特点
1、离婚率呈上升趋势,近5年开始稳定增长。自1985年以来,我市近30年较稳定的离婚水平开始有了突破。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分析,1985年至1990年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1990年至1992年,总量开始稳定,连续三年都稳定在1万件左右。另据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结果分析,通过协议离婚的夫妻1989是1836对,1990年是1932对,1991年是2087对。直至1993年统计结果,我市每年由法院判决离婚和民政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夫妻,近3年都稳定在7000对左右。与此同时,市法院每年约审理离婚案1万多件,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数是7000多对。这就是说,近几年每年离婚夫妻是提出离婚人数的一半。在离婚纠纷大幅度上升的同时,登记复婚的数字也连年增长。1990年为362对,1991年是1071对,1992年是689对。复婚数增长是离婚率提高的另一种表现。
2、离婚案件的时代特征。从五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我市因离婚而破灭的家庭,都带有时代特征。五十年代的离婚多属反封建婚姻,六、七十年代离婚多属政治运动带来的不幸,而八、九十年代的离婚则五花八门,或称为多格局。归纳为如下几种特征:
(1)、草率结合导致离婚。年轻的热恋者一味跟着感觉走而导致未婚先孕,促使匆忙结合。随着激情消失,双方醒悟到这种婚姻距爱情甚远,于是走向离婚。这类情况占20%。
(2)、外遇导致离婚。近几年来,因“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显著增加,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据统计,80年代以前,这种类型占全部离婚案的10%左右,这几年已上升到25%左右,我市个别区已上升到30%。这是一种很复杂的社会现象。在这个世界里,既有为爱而爱者,也有为情欲而情欲者。这里有清流与浊流混搅,也有美好与丑恶的纠缠。
(3)、情感破裂导致离婚。尽管每对夫妻离婚都有各自的理由和原因,但从现象来划分,情感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除了以上两种类型外,夫妻间的确因为情感破裂而走向离婚的占大多数。
(4)、女方提出离婚增多。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中,由女方提出离婚的占60%至70%。面对这种现象,有人评价它表明女性的主体意识增强,与男子享有同等地位。通过笔者这几年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和研究,对这个评价有另一种看法。事实上,很多女人是在丈夫有外遇、或者赌博、酗酒等情况下,迫于无奈而提出离婚的。很多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性在离婚后面临着艰难处境,她们为孩子的抚养问题、住房问题、情感问题等所困挠。许多男人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关系等迫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从这个意义上讲,女性仍然处于不平等地位。怎么帮助女性摆脱在婚姻变化中的劣势,这是全社会应该关心的问题。
老年离婚增长明显。据市法院分析的844件离婚案中,老年离婚案有24件。70岁以上的老人离婚已不属罕见,甚至有80岁的老翁坚决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这种现象表明,“多格局”的婚姻已不仅仅是指中青年人,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也是老年人生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协议离婚的比例增多。据市民政局统计资料,1989年、1990年、1991年通过协商登记离婚的数字分别为1836对、1932对、2087对。仅1991年民政部门统计,申请协议离婚的就有6362对。这个统计数字告诉人们:随着观念的变化,人们在选择离异方式时更加理智、更加文明。
对离婚原因及后果的探讨。在不同社会里,由于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道德规范、法律准则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离婚原因可能有许多不同特点。现阶段离婚原因一般是两方面:一是婚姻双方承担的任务极其繁重,许多青年人是在不成熟,缺乏“职业训练”的情况下迈进婚姻大门,当婚姻的现实与理想发生冲突而感到失望或束手无策时,其中一部分人便以分离而结束这个困境。二是现代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感到无爱情可言,离婚便是最后的选择,加上现代社会观念开放,再婚的可能性增加,这样使离婚的选择更容易。以上只是从一般意义上探讨离婚原因,事实上每一个离婚者内心都蕴含着众多的离婚理由。离婚过程中的申述理由并不完全反映婚姻冲突的真正原因。
这几年婚姻发生动荡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的转型。过去那种靠孩子、靠经济作为稳定婚姻的纽带现在已一个个地崩溃。现代婚姻靠内在的纽带,即一种心理的、情感的、文化的因素。婚姻的转型就是从一种“生育互助组”,“经济共同体”转向一个文化心理的共同体。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必然会产生阵痛。有超前的——同居不结婚、结婚不要孩子,也有滞后的——拐卖妇女、骗取婚姻等。由于每个人情况不同,承受能力不同,因而出现各种不同心态。许多脆弱的婚姻在转型中死亡,同时也有人仍维持着质量不高的婚姻。
离婚,作为婚姻史中的一抹败笔,对双方都会产生一定甚至深刻的影响。这里有离婚后各自角色的转变及适应问题,有孩子的归属及抚育教养的问题,有经济上及住房等问题,这些都会对双方有影响。这里特别应该指出的是,离婚后的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是双方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现阶段的一个社会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总的说来,离婚数量的增减本身不能说明是好事还是坏事,更不能以此判定社会是进步还是倒退,它作为市民对婚姻的一种态度选择,是一种基本权利。倘若离婚的尝试失败了,人们自会重新选择。
(本文曾获得1993年度武汉市“五个一工程”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