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学研究的方法与技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监狱论文,技巧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监狱学”,过去在我国学界曾被称为“劳动改造学”,1994年《监狱法》颁布后,它又被一些学者称为“监狱法学”。笔者认为,监狱学与监狱法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监狱法学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监狱行刑的原理和制度,而监狱学除研究监狱行刑制度外,还要研究监狱管理、监狱经济、监狱医疗、监狱设施、监狱历史、罪犯教育、罪犯劳动、罪犯心理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等问题,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因此,监狱学与监狱法学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后者乃前者的分支学科。可以说,监狱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其综合性来源于监狱工作的综合性,它与管理学、教育学、伦理学、文化学、哲学、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有密切关系。因此,它为该领域的研究者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即具备多学科的知识背景,能够从事交叉学科的研究。
一、目前监狱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性化研究不够。对于一个学者来说,个性化研究是学术创新的前提。但从目前学界的研究状况看,一些学者热衷于“跟形势”、“抓热点”,不断为现行政策作注解,缺乏独立思考,甚至不惜粗制滥造,导致大量内容平庸、罕有创新的所谓“成果”面世。这种低层次的重复性劳动浪费了国家的学术资源,也助长了不良学风。这一现象是亟待改进的。在目前国家鼓励创新的政策推动下,监狱学界同仁要树立创新意识,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创新才是学术生命力所在,从事学术研究不能“唯上唯书”,要敢于独立思考,敢于说真话,敢于提出不同于流俗的独到见解,拿出真正的创新性成果来,这样才能真正推动学术的进步。
(二)知识面狭窄。一些学者知识层次不够,知识背景单一,缺乏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知识面过于狭窄,导致学术视野不够开阔,研究成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能由微观见宏观。这种“井底之蛙”式的研究缺乏整体把握,缺乏“大气”,很难引领监狱学研究的宏观走向,也少有创新。因此,监狱学者应跳出自己的小圈子,广泛吸收社会学、伦理学、管理学、心理学、经济学、文化学、历史学及哲学等学科的知识,进行交叉学科的研究、宏观与微观结合的研究,并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提出真知灼见,为推动监狱学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研究方法落后。研究方法是学术研究的利器,好的方法往往使学术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如著名法律史学家瞿同祖先生在上世纪前半叶就注意用社会学方法研究中国法制史,写成学术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取得了杰出的成就;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提倡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结合的研究方法,也使其在法学研究上成就斐然;中国近代著名历史学家王国维因采用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互证的“二重证据法”而使其在殷周历史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使其在学界赢得了崇高的声望。但在目前我国的监狱学研究领域,研究方法颇显陈旧落后,如一些学者受“左倾”思潮的影响,还在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或用“言必称马列”的引经据典式的方法进行所谓的学术研究,对中西文明成果动辄以“批判”的态度加以否定,而自己则完全丧失了独立思考的能力,只是“拾人牙慧”、“亦步亦趋”,这样的研究又怎能有新意可言?
(四)不重视学术规范。学术规范是学术道德的规范化,遵守学术规范是提高学术质量的保障,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研究是“伪”学术研究。学者从事学术研究的正确态度应当是严谨求实、努力创新,在确定研究领域时应注意检索与该领域相关的文献,了解他人的相关研究成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加以注明,并且不能超过该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合作研究的成果应当根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的顺序加以署名,没有参与实质性研究不能在成果上署名;对他人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注释和翻译时应力求客观、准确。遵守学术规范就是遵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就意味着必须杜绝抄袭剽窃行为,提倡独立钻研、独立思考、独立创新,如此才能树立一种健康的学术风气,推动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但从目前监狱学界的现状看,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社会上的浮躁风气也影响到学界,一些学者急功近利,为获取名利不择手段,从事学术研究不肯扎扎实实下苦功,或者不注意利用第一手资料,或者引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或者在由他人撰写而自己又未参与实质研究的成果上署名,或者为发表成果向编辑行贿送礼,甚至不惜抄袭剽窃,等等。这类现象给监狱学研究带来了严重的副作用,直接影响到该学科学术品位的提升。因此,在监狱学界有必要大力提倡重视学术规范的风气,要使学者们认识到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或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学术本身,也是尊重学者自己,只有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的学者才能产出真正的创新性成果,才能在学界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二、监狱学研究的方法
(一)古今结合研究法。鉴古可以知今,从历史中汲取借鉴的智慧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前提之一。监狱学作为刑事执行法学的主要组成部分(现代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一般由刑法——实体法、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兼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三大支柱”构成),可以从中国的刑法传统中获得有益的借鉴。例如,有的学者就根据中国古代经典《尚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及明代学者丘浚对该句之评价“万世圣人恤刑之常心,圣贤之圣典,其论刑者千言万语,不出乎此”,得出如下的认识:“祖先们已经悲天悯人地提出了质疑和控诉,无论是对于仁义的刑罚实质还是对于人道的刑罚适用,先哲们都已经进行了深刻论述,这种论述的深入程度丝毫不逊于后人的成果。如果人类文明在这里获得了什么进步的话,那就是对于法治文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刑法不再是一种统治的手段或者工具,刑法的意义不再只是针对权力之下战战兢兢的芸芸众生,而是规范、约束、抗衡国家刑权力的宪章;作为法定刑法中的刑法制度,也不再以宣示国家威权的面孔出现,而是作为国家刑权力的准绳和规矩。但是只要国家刑法一天不与人道主义结缘,刑罚的实质就不会因为法治的意义发生位移而位移。”① 由此可见,作者通过古今结合的研究方法得出了深刻的认识,使我们看到了中国的“恤刑”传统所蕴涵的人道精神,而这种精神在今天的刑事执行法领域仍然值得我们发扬光大。
另有学者通过采用古今结合的方法对中国传统监狱文化与现代监狱文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无论建设还是研究中国现代监狱文化,都不应忽视对于中国传统监狱文化的了解和把握。因为每一种文化在其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都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现代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现代与传统之间是有一定的历史联系的。……所谓传统,就是经过世世代代传承而延续下来的长期凝聚和升华而成的一种具有根本属性及规范体系的制度、秩序、观念、信仰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系统。而中国传统监狱文化,就是穿越数千年历史这一漫长的时间隧道,逐步形成并世代传承而延续下来的具有根本属性及规范体系的监狱文化系统的总和。”②
还有学者对中国古代儒家经典《大学》提出的“修身为本”的理论与今天的罪犯矫正教育结合起来进行了探索,指出:“《大学》其他所有主张都是围绕修身这一命题展开的,人人都要以修养品性为根本。罪犯改造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教他们如何做人,怎样做事。而如何做人、怎样做事的真谛,归根结底是转变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认为,“《大学》的正心修身教育为罪犯矫正教育提供了理论基石”。③ 该学者又针对《大学》所谓“心正而后身修”一语解释说:“正心对罪犯改造来说非常重要。正心就是矫正罪犯心理结构。罪犯心理结构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形成的,对实施犯罪行为起决定作用的各种心理因素有机组成的集合体。罪犯在犯罪的时候,首先是心灵的扭曲,心术不正是犯罪的主要根源。入监之后,罪犯心理经常表现为不良的个性倾向、消极的心理因素、变异偏执的个性等方面的特征。因此,罪犯改造首先要正心,即矫正罪犯心理。罪犯心态端正了,就能提高改造效果,加速改造进程,就能提高道德水平,最终把罪犯改造成遵纪守法的新人。”④ 可见,这也是以古今结合方法研究监狱学问题的一个有益的尝试,在罪犯矫正教育方面,古代的修身养性理论确实可以提供某种启示和借鉴。
(二)哲学研究法。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关于自然、社会、思维知识的概括与总结。它与法学有密切关系。价值观是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学研究也同样离不开价值观的指引,而人道主义是现代监狱学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人道主义根本宗旨是“以人为本”,其核心内容是承认并尊重人们对自由、平等与幸福的追求。1973年的《人道主义宣言》称:“人的宝贵与尊严,是人道主义的中心价值。人应当受到鼓励去发挥他们自己的创造性才能实现其愿望。我们抛弃一切贬低人、压制自由、钝化理智、使人丧失个性的、宗教的、意识形态的和道德的准则。我们相信,个人最大限度的自主,是和社会责任一致的。”有学者将人道主义与刑法宽容进行了关联探索:“无论何时,刑罚的人道性都是刑法的命脉,刑法的宽容性既是公正本身的要求,又是防止过分严厉和残酷的有效手段。也就是说,刑罚的人道性建立在宽容的基础之上。宽容不仅是个人的一种品格,更是制度上的特性。法律的宽容是社会宽容的制度确认。”⑤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作为监狱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监狱立法的人道主义取向理应受到我们的强烈关注,这样的立法还应体现一种宽容的品格,宽容基于一种道德温情而生,但在监狱学的视野中它需要一种制度上的确认,然后才能在监狱刑事执行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刑法学家陈兴良指出:“刑法的人道性的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如下命题: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的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或者反人道的。”⑥ 这为我们建设“以人为本”的监狱文化提供了一种价值观的根据。
在监狱行刑的过程中,应以人道主义为指引,其实质在于保护罪犯的人权。罪犯也是人,他当然享有人权。惩罚罪犯与保障罪犯的人权并不矛盾,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改造,改造的目的是为了让罪犯重新获得做人的尊严。有的学者指出:“在中国监狱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改造罪犯是根本目的,惩罚的最终目的也在于改造罪犯。这才是真正的人权观念的体现。因为,我们不仅要把罪犯当作人,而且更重要的是让罪犯成为一个正常的人,重返社会,重新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如果只对罪犯作出惩罚,即使以符合人道主义的方式、方法、手段惩罚罪犯,不是真正的人权观念的体现。人权观念的底蕴在于:我们每个人都是人,都有作为人的资格和权利,我们平常地对待每个人。”⑦ 在监狱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强调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无疑体现了一种人道精神,但关键在于落实,如果不能落实,再好的理念与制度也会落空。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的一项集体研究成果——《司法行政学》指出:“罪犯是我国公民,除按照法律规定被剥夺的权利外,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罪犯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实现某种愿望或利益的可能性。罪犯的权利可以通过自己作为或不作为,可以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来实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⑧
从理论与制度的层面看,我国目前的监狱立法在贯彻人道主义方面确实前进了一大步,我们开始承认并尊重罪犯的人权了,尽管这还需要不断完善。但在此需更加强调的是,我们还应有一套有效的监督和惩戒机制将人道主义精神落实到监狱行刑的全过程,切实做到对罪犯人权的保障,而不只是拿出所谓的罪犯权利保障条款装潢门面,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监狱内的“牢头狱霸”与“非正常死亡事件”。
鉴于此,笔者认为,监狱学领域的哲学研究法十分重要,它要求我们用一种反映世界潮流的人道主义价值观引领监狱学前进的方向,并影响监狱立法与行刑的整个过程。它将有利于塑造监狱的和谐氛围,并提升监狱文明的层次。
(三)文化学研究法。文化学研究法就是要用文化学的方法来研究监狱现象。何谓“文化”?英国人类学家泰勒曾下过这样一个定义:“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们作为社会成员一分子所获得的任何技巧与习惯。”巴林顿·摩尔说:“文化是意义的构架,人类用它来解释自己的经验,指导自己的行动,社会结构是这些行动所采取的形式,是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网络。因此,文化和社会结构是对同一现象进行的不同的抽象。”⑨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文化是指与自然现象不同的人类社会活动的全部成果,包括物质成果与精神成果。
与“文化”构成从属关系的“法律文化”也是学者热议的一个话题。梁治平在《法律的文化解释》一书中认为,法律文化是对“法律的文化解释”,是一种立场和方法。他解释说:“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法律被认为是人生活于其中人造世界的一个部分,它不但能够被用来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传达意义。由此,把法律简单归结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技术就是不可取的了。法律也是符号,它在任何时候都体现价值,都与目的相关。”⑩ 可见,法律文化就是从文化的角度来解释法律现象。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法律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11) 另有学者说:“法律文化这一概念既着眼于历史,更着眼于现实,既是以往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智慧凝结物,也是现实法律实践的一种文化状态和完善程度。”(12) 还有学者说:“所谓法律文化,即人类在法律实践中创造的文化,就是社会群体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价值选择、思维模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的总称,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意识、法律组织、法律运作以及法律教学和研究等等。”(13)
著名史学家钱穆先生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14) 也有学者说:“文化必定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风俗、习惯诸方面的内容,也一定包括基于政治、经济而形成的存在于人们大脑之中的观念形态。从司法的角度看,在调处复杂的人际冲突的广阔领域,借助法律处理纠纷只是人们解决纷争的一种方法。逃避、协商、自我帮助、私了、忍让都是处理纠纷的方法。”(15) 这提示我们,用“文化”或“法律文化”的方法研究包括监狱现象在内的一切法律现象都是很有必要的,也很有意义。过去我们在这方面不够重视,导致相关研究成果失之于肤浅和幼稚,这是学界今后应该避免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学界一些学者已开始注意从文化或法律文化的角度来研究监狱问题,并提出了构建监狱文化的设想。如有的学者认为,“监狱文化指的是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实践中,通过长期积淀而形成的,能够对罪犯发挥改造功能作用的、具有较强时代性的行刑理念、思想观念、行为模式、行为规范、物质环境与精神文化环境的总和”。(16) 也有学者说:“监狱文化指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根据统治者意志并接受社会传统文化的影响所形成的组织、纪律、制度、法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行为方式、精神风貌和环境氛围等,是监狱围绕刑罚执行这个核心对罪犯实施的监管规范、行为矫治、教化引导等手段和目的的总和,它涉及监狱工作的各个方面。”(17)
那么,如何培育现代监狱文化呢?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从监狱警察队伍、罪犯队伍和监狱企业三个方面培育“与时俱进的监狱特色文化”。他提出要“努力培育对党忠诚、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执法公正、清正廉洁、勇于创新的新型人民警察主流文化”,“努力明荣知耻、自省悔过、严谨好学、勤劳节俭、诚信正直、遵规守纪为主要内容的服刑人员文化”,“努力培育安全第一、节能降耗、注重质量、打造品牌,坚持习技与育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监狱企业特色文化”。(18)
监狱现象是一种文化现象,而和谐是文化的核心价值,因此,建设监狱文化需要营造一种和谐的氛围。中国传统监狱文化就注重教育感化罪犯,并且对罪犯有一些人道待遇,这有助于营造一种和谐的监狱文化。今天,我们要建设一种和谐的监狱文化,更应当贯彻一种人道精神,强化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我们应该认识到,惩罚犯罪与保障罪犯的人权并不矛盾,惩罚不是目的,惩罚罪犯是为了改造罪犯,而改造罪犯的前提是保护其权利(当一个罪犯因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产生抵触情绪时,是不会甘心接受教育改造的),这样才能使其重新做人,复归社会。因此可以说,监狱文化是一种人道的文化、和谐的文化,也是一种让罪犯修德知耻、重新做人的文化。监狱文化建设应当朝着这样的目标前进。我们也应用人道与和谐的文化价值标准来研究监狱问题,从而引领监狱文化的发展方向。
(四)教育学研究法。教育学是系统研究教育活动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监狱是一种特殊的学校,监狱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教育管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监狱的中心工作。因此,从教育学的视角研究监狱问题很有必要。有的学者探讨了儒家道德教育思想与罪犯矫正教育之间的关系,指出:“儒家思想重教化,使人向善,我国监狱的任务是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两者是一致的。而儒学发展至今已有2000年的历史,影响着每一个人。因此,监狱在对罪犯实行矫治的工作中,是可以参照儒学思想进行的。儒家思想注重德育,在提高罪犯守法意识的同时,利用儒学思想提高罪犯道德水平是消除犯罪心理的重要方法。”如把孔子所谓“克己复礼为仁”用到教育改造罪犯方面,就是“教育罪犯按照‘仁’的要求做到‘克己复礼’,提高对需求及行为控制的能力,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罪犯之所以犯罪,有相当大的因素是其缺少对自己欲望和行为的控制能力。当不合理的需求不能在合法条件下得以满足的时候,如果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控制,往往会通过犯罪手段来得到满足。因此,预防犯罪,首先应对其不合理欲望进行控制或者转移,使其转化成合理的需求,从而消除其犯罪的主动性。其次是加强其道德感、责任感,让罪犯对其行为负责,加强对行为的控制能力,从而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19)。
对罪犯实施矫正教育的目的是使其再社会化,有的学者提出了“矫正教育社会化建设”的思路。他说:“矫正教育社会化建设,就是以培养服刑人员融入社会的能力为宗旨,以实现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为目标,以重构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为根本价值取向的矫正教育规范和评价体系为先导,借助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实现改造手段、改造过程、改造力量社会化的一项贯穿服刑人员矫正教育始终的目标性活动。……推行矫正教育社会化,可以使监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创新建立‘与社会一致、和社会相容、被社会认可和接受’的矫正教育模式,在内容与时间上与社会同步,在强化职业技术培训的同时,立足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谋生,施以针对性教育;在思想教育方面,注重引导性,立足于培养一个合格公民,施以法制和道德教育;在回归教育方面,立足于社会发展形势,施以社会化教育。进一步纯化矫正教育职能,变被动为主动,变零散为系统,变一元化为多元化,使监狱的改造教育置于社会教育的范畴,将矫正教育工作由过去的封闭型、半封闭型向半开放型、开放型转变,形成社会关注、公众参与的矫正教育格局。”(20)
由此可见,目前一些学者已经开始注意运用教育学的方法研究监狱罪犯的教育改造问题,教育学中的“启发式”、“感化式”、“开放式”、“因材施教式”、“循循善诱式”等方法都被运用到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去了,而古今教育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使人成为有道德的人,也成了监狱教育的基本目标。
(五)实证研究法。实证方法被认为是一种“科学”(自然科学)的方法,它源于实证主义思潮。实证主义是法国哲学家孔德创立的一种哲学理论,孔德认为自己的哲学特性就在于用自然科学的实证精神来统一各门知识而成为实证的知识,建立有别于形而上学的实证哲学体系。他认为实证精神的要素包括“现实的”、“确实的”、“精确的”、“有用的”等等,主张一切知识来源于对实际事物的观察实验,反对脱离实际的空想和模棱两可的争论,体现了一种鲜明的实用精神。孔德实证主义哲学的创立,是科学研究方法论领域的一场革命,其实证方法主要体现在“观察优于想象”这一命题之中。“这场革命的特征在于:把以往想象所占据的优势转移给观察,从而把人从自然界的中心地位移置到人在自然界中实际占有的地位,以便使科学从臆测状态中解脱出来,而达到实证状态。于是,把强调观察的作用看成是实证精神的核心,把被观察到的事物看作是科学知识赖以建立的基础,这成了孔德实证哲学的根本见解之一。”(21)
在西方近代犯罪学领域有着重要影响的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均受到实证主义的重要影响,像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甚至自称是实证派犯罪学,学界往往将上述两派统称为刑事实证学派。菲利认为,1876年龙勃罗梭《犯罪人论》的出版,标志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创立。该书是作者在对意大利各监狱中的上万名囚犯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出来的,并引入了统计学的方法,使当时的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科学的阶段。刑事犯罪学派的“基本目标是从罪犯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治措施。……可以说,实证所倡导的观察与实验的科学研究方法对于刑事实证学派的建立起了催生的作用”。“刑事实证学派在运用实证主义作为方法论对犯罪进行研究的时候,以观察作为研究犯罪的出发点,将结论建立在严格的科学数据之上,从而结束了对犯罪的抽象臆想的形而上学时代,开创了犯罪学研究的新纪元”。(22)
实证派犯罪学的开山祖龙勃罗梭通过观察与实验的实证方法,利用大量的第一手统计资料,得出了关于犯罪的如下见解:(1)所有的犯罪人都在智力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即使是天才罪犯也不例外;(2)大多数犯罪人感到缺乏足够的精力从事连续的与辛苦的工作,他们最希望的是不干任何事情;(3)高发的累犯率证明监狱教育的无能为力;(4)文化与愚昧都会引发犯罪,文化与其说是一种道德理性,不如说是一种力量,如果被滥用则会导致犯罪;(5)让监狱罪犯学习技术会导致其出狱后提升犯罪技术;(6)监狱中集体关押的罪犯会在交流中传播犯罪的知识与技术,导致其出狱后犯罪进一步升级。(23)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返祖现象,脑创伤、脑膜炎、酗酒和衰老都可引起中枢神经的返祖退化现象。他指出:“返祖现象还能帮助我们理解刑罚的无效性,理解一定数量的犯罪总是周而复始的发生这一特有情形,侵犯人身罪数量的变化最多不超过1/25的范围,而侵犯财产罪数量的变化最多不超过1/50的范围。……我们受着无声法律的支配,这样的法律从来没有被弃置不用,它比法典中的成文规范对我们更起作用。总而言之,无论从统计学的角度看,还是从人类学的角度看,犯罪都是一种自然现象。”(24) 他根据统计学的数据得出了犯罪是一种自然现象的认识,这就意味着,犯罪现象就像人身体中的细菌一样,永远不可能被彻底根绝,人们所能做的也许就是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内。
当然,龙勃罗梭的实证研究也有偏颇之处,如他认为“悔改从来都是或者几乎从来都是破例的情况,重新犯罪是普遍的,那些不实行单独关押制度的监狱不仅不能使罪犯改好,而且会让他变得更坏……”,“把罪犯关押起来,加以惩罚,然后再把他们释放,让社会不断地陷入危险,更糟糕的是,这是一种越来越严重的危险,因为罪犯在与囚犯的接触中变得越来越坏,服完刑后,他更有本事、更穷凶极恶地侵害我们”。“那种认为监狱和教育是救治犯罪的灵丹妙药的观点的确属于幻想。相反,我们所更接近的现实告诉我们:不管采用怎样的监狱制度,累犯现象都是恒常不变的。更重要的是,所有的监狱制度都为新的犯罪提供窝点。”(25) 尽管上述说法不能说全无道理,但也失之于片面。
龙勃罗梭对防治犯罪与矫正罪犯提出了一些设想:(1)预防犯罪人的产生最关键,如果不能预防则对犯罪人进行矫治,如果不能矫治则对其进行隔离;(2)应当为生活贫困的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从而预防其因生活所迫犯罪;(3)通过宣传信用知识、改革银行信用制度预防诈骗犯罪;(4)设立独居制监狱关押罪犯,防止其互相交流犯罪技术和计谋;(5)在监狱中实行“刑罚个别化”,针对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惩罚和管理,就像医生对不同的病人开不同的药方一样;(6)为老年犯、青年犯、重刑犯、轻刑犯分别设立监狱,而且根据犯人的不同表现与工作业绩分配不同的伙食、衣物及是否予以减刑。
实证研究法还应该包括统计方法、调查方法及实验观察方法等等。统计方法是通过获取与分析有关犯罪情况的统计数据而得出研究结论的方法。犯罪学也可以说是监狱学的一个分支,若对犯罪学进行实证研究,就不能不运用统计学方法,即运用统计资料进行简单或复杂的分析与推理,并得出结论。利用统计学方法可以搜集和综合有关犯罪的数量特征、犯罪的原因与条件、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等等,从而揭示犯罪的规律,为预防犯罪提供必要的指导。调查方法是指通过调查、访问、座谈等方法直接、具体地研究犯罪现象并得出结论的研究方法。调查方法从范围上可以分成如下四种:(1)全面调查;(2)专题调查;(3)典型调查;(4)个案调查。从调查的手段上可以分成以下五种:(1)抽样调查;(2)个别访问;(3)问卷调查;(4)开会调查;(5)追踪调查。实验观察法是指通过实验来发现结果的一种方法。(26)
(六)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一种通过对不同现象的比较来发现其异同点的研究方法。法学领域的比较研究法包括中外比较、古今比较、法学流派之间的比较、不同法学家思想之间的比较、法典之间的比较等等。
有的学者说:“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方法是我们获取对于某些特定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事物与社会现象的准确认知的可靠途径,也是我们明了一国社会制度、人文思想的发展处于何种状态、何种水准的坐标系。借助比较研究,我们能够在更宽的视野中、更大的系统内,对研究对象作出准确评价。”(27) 另有学者说:法律比较就是“将比较双方的法律制度在内的事项逐一关联起来……在通过确定关联并对异同加以确认后,进一步探究该异同之原因。在异同背后,隐藏着历史沿革,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的考量与复杂的社会原因,也可能是立法者的创举”。(28)
就监狱学研究来说,可以从中外监狱理论、中外监狱制度、古今监狱理论、古今监狱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例如,在监狱管理方面,可以就中国与美国之间进行比较。美国的监狱管理方式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影响下,正经历一个私有化的过程。新公共管理理论反对政府过度管制与社会服务体系中的官僚政治病态,强调公共管理者主动性与创造性的重要作用,提倡竞争、激励、私有化、市场驱动及将公共服务签约外包。美国的监狱私有化改革就受到这一理论的深刻影响,通过将监狱服务外包给私人企业而减少政府对监狱的管理成本。起初监狱外包业务主要是食品供应、职业培训、运送犯人、医疗卫生等等,后来逐渐发展到由私人企业直接经营和管理监狱。
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是美国政府推行监狱私有化的主要目标。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了监狱私有化的实践,当时是由地方政府发动的。后来,西方许多国家的监狱都开始尝试私有化。“全球私有化浪潮中的监狱私有化,就美国监狱私有化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状而言,给我们展示了私有化边界不断扩展的图景。监狱私有化的发展,经历了从外围服务签约外包给私人经营到核心业务(监禁犯罪的囚犯)扩展的过程。私有化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一般行业和领域,传统意义上由政府垄断的监狱领域这样极其特殊的公共服务活动,也通过广泛引入私人力量参与提供,强调竞争机制的广泛作用和政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赞成监狱私有化,实际上就是同意将政府最为重要的工作,即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从政府手中转移到唯一目标是为股东产生利润的私人公司手中。……根据美国法律,联邦政府可以与私人公司签约提供有关服务。一般各州是通过授权立法,允许私人公司提供监狱服务。其实,囚犯一旦失去自由,由私人雇员还是政府雇员对其行为实施监督,没有多大实质差别。通过管教机构,或者借助书写完备与良好监督的合同,政府实现有关目标就具备一定保障。这样,引入私人部门参与提供与监狱有关的公共服务活动,具备一定的理论、现实和法律基础,监狱私有化仍然有发展的基础和空间。”“从美国监狱私有化实践的具体情况看来,私人监狱的出现以及监狱产业的发展,一方面确实改变了政府的行为边界,缩小了政府行为范围。另一方面,监狱私有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从提供管教罪犯的公共服务活动中退出,反而意味着政府必须承担更多的与签约有关的责任,包括如何构建合适的绩效合同并进行相关的绩效监督与考评。利用私人部门力量和竞争机制虽然使政府免除了一部分管教犯人的具体活动,但是在罪犯改造的社会责任方面,政府仍然是最终承担者。”(29)
相比之下,中国的监狱仍然由政府控制,在低效率、高成本的窘态中艰难生存。我们是否也可以借鉴一下美国的监狱私有化经验,将监狱的部分职能外包给私营企业经营,一开始可考虑将监狱食品、医疗、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业务外包给私营企业,以后进一步探索由私人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监狱的可能性,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还要注意发挥政府部门有效的监管作用。这样一来,随着政府垄断监狱局面的结束,政府管理的监狱与私人企业管理的监狱展开平等竞争,必将使双方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从而降低了政府财政支出,优化了资源配置,并为监狱罪犯的再社会化发挥积极的作用。
再如,在罪犯矫正方面,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为罪犯回归社会产生了很大的作用。所谓“社区矫正”,是指把符合条件的,不适宜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人员的协助下,利用社会力量,在判决或裁决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回归社会的刑罚制度。(30) 也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或者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虽然严重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禁改造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让其回归社会,在社区中执行刑罚的活动的总称”,并认为社区矫正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避免短期自由刑的交叉感染;(2)减少监狱的压力;(3)节约经费,降低刑罚执行成本;(4)增强刑罚执行的人性化因素;(5)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31)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可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它具有社区参与性、非监禁性及惩罚的轻缓性等特点。所谓社区参与性是指,利用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志愿人员及罪犯的家属、邻居等社区力量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所谓非监禁性是指,将罪犯置于监狱之外的社区服刑,使其有一定人身自由与行动自由,并可继续工作,这有利于罪犯适应社会生活。所谓惩罚的轻缓性是指对罪犯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间内对其人身自由有所限制,而不是持续性地对其限制自由。
刑罚矫正制度起源于18世纪美国的刑罚改革,19世纪美国又成立了“美国矫正协会”。1870年,第一届国际监狱大会在伦敦召开,提出了让罪犯改造复归的基本宗旨。从此以后,刑罚理念在西方出现了重大变革,刑罚制度从以惩罚性为核心转变为以矫正性为核心。我国最近几年也开始尝试社区矫正制度,在一些省份进行了试点。
一些学者对中外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比较,认为法制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比例占整个罪犯数量的60%以上,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很宽,而中国所占比例则极低,适用范围很窄。如有学者说:“在国外社区矫正已经实施了几十年,许多国家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数远远超过在监狱服刑的人数,可以说刑罚制度已经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时代。”(32) 该学者还指出,在澳大利亚,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占全部罪犯的70%左右,在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则达80%左右,而我国仅占3%左右。社区矫正代表了世界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的规模和范围成为我国刑法进步的迫切任务。应该说,上述学者就是运用了比较研究法对中外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比较,利用可靠的数据揭示了中外社区矫正发展程度的巨大差异。
也有学者对监狱行刑的社会参与问题进行了中外比较,指出:“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在行刑权的运作中引入非政府的民间力量,可以减轻受刑人对国家强制性权力所抱有的本能的敌意,促进其同社会的亲和倾向;同时,各类专家参与行刑,还可以弥补专职监狱工作者专业背景单一的缺陷,提高矫正的科学化程度和行刑的效益。我国在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够,现行的监狱体制基本上是一个单调的‘警察管教模式’,实践中虽然也强调行刑中对社会资源的利用,但社会帮教中肤浅化、形式化的问题比较普遍,制度性的专家参与更是薄弱,有待大力改进。”(33)
总之,通过监狱学领域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监狱行刑理念与制度的进步提供精神资源。
三、监狱学研究的技巧
技巧与方法近似,但也有区别。方法是一种宏观的思路,而技巧则是一种具体的操作办法,或称其为“窍门”。
就监狱学研究来说,首先要选好题,即在确定课题时应当考虑该课题研究是否比较薄弱,是否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般地说,研究薄弱的领域容易取得较大的成绩。其次,在确立课题后,要围绕该课题寻找资料,在详尽占有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再对学界的相关成果进行阅读和分析,以了解学界对该领域的研究达到了什么层次,还有无需要突破的地方。再次,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安排好文章的篇章结构,使行文流畅、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布局合理,另外还要注意学术规范,引用前人成说要注明出处。最后,提出创新性观点,这种观点是独立思考的产物,它是衡量一篇论文价值高低的关键。对于一个学者来说,要始终认识到:创新才是立论的根本,创新是学术生命力的源泉!
注释:
① 孙万怀:《刑事法治的人道主义路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② 马志冰:《试论中国传统监狱文化的形成》,载《中国法律文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3~394页。
③ 白焕然:《穷理·正心·修己·治人——〈大学〉之道与罪犯矫正教育》,载《监狱文化与矫正工作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④ 同注③,第8页。
⑤ 同注①,第10~11页。
⑥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⑦ 王启福、刘金国主编:《中国司法的人权保障》,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96页。
⑧ 董开军主编:《司法行政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
⑨ 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94页。
⑩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页。
(11)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12) 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7页。
(13)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0页。
(14) 钱穆:《文化学大义》,中正书局1981年版,第3页。
(15) 方立新:《传统与超越——中国司法变革源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16) 王金亮:《关于监狱文化建设的思考》,载《监狱文化与矫正工作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17) 刘祖英:《论监狱文化建设的内容和作用》,载《现代监狱》2003年第3期。
(18) 陈瑞俊、李宪明:《培育监狱文化、创新治监理念、提高改造质量》,载《监狱文化与矫正工作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7~179页。
(19) 王学强:《浅论儒家思想对监狱罪犯行为矫治的影响》,载《监狱文化与矫正工作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0页。
(20) 杨宝玺、白国桦:《论矫正教育社会化建设》,载《监狱文化与矫正工作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127页。
(21)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页。
(22) 同注(21),第154~155页。
(23) 龙勃罗梭:《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161页。
(24) 同注(23),第318~319页。
(25) 同注(23),第323页。
(26) 《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6~100页。
(27) 同注(15),第15页。
(28)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
(29) 王廷惠:《美国监狱私有化原因、问题及前景》,载《法治与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5~283页。
(30) 同注⑧,第141页。
(31) 侯国云主编:《刑罚执行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1页。
(32) 同注⑧,第144页。
(33) 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