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文献史的建构--西夏文献研究的第二部分_西夏论文

西夏文献史的建构--西夏文献研究的第二部分_西夏论文

西夏文书史的建构——西夏文书研究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夏论文,文书论文,之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04)02-0043-04

西夏公文史的建构是由多方面的内容构成的,不仅有文书体裁、载体、组织机构、文书工作者,而且还有文风及其为保证文书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关制度等内容。文书是一个国家政治管理的重要工具,受到西夏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因此,西夏历代统治者均不同程度地制定措施、完善法律,使文书工作更加严谨科学并使其更好地为统治阶级服务,而且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文书工作制度。下面对西夏文书的文风和工作制度进行简要论述。

一、西夏公文的文风

西夏公文是西夏作家文学的主要组成部分,西夏的作家文学多半是党项贵族和汉族官僚地主文人的文学,在诗歌和公文、碑文、序文等散文领域成就较高。党项贵族在建立和巩固西夏国家政权过程中,对文学的兴趣和修养日益提高,他们特别看中了文学的实用性,运用文学这个武器有效地号召和启迪民众、联络朋友、抨击和警告敌国。西夏历代统治者,都十分热心于运用文学工具为其政治、军事服务。为了满足这种需要,他们一方面建立蕃学,培养本民族的专门人才,形成党项族的作家、翻译家和学者;另一方面又格外注意吸收宋朝文人中的“举子不第”者,并“授以将帅,或任之公卿,推诚不疑,倚为谋主”。(注:[元]脱脱:《宋史·夏国传上》,1977年,中华书局,第13993页。)这些汉族文人如元昊时的张元、吴昊等,大都有较深厚的汉文学修养,他们在以自己的才华为西夏政权效力的同时,为西夏作家文学的产生和发展,也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西夏统治者从自身利益出发,较普遍地接受了教化实用文章的主张,对于中国文章“宗教”、“载道”“言简”的悠久传统,也能够心领神会,并且身体力行,产生了许多实用性文章,诸如公文、碑文和序文等,其功利性很强。由于历史的原因留存下来的文章总量不多,但是仍可看出西夏文章具有较高的水平,其中用西夏文创作的文章有的表现出党项固有的风格和特点,而一些用汉文写作的文章则明显受到中原汉族文章传统的影响。

从《续资治通鉴长编》《西夏文缀》《西夏文存》等保存下来的西夏公文来看,这些公文,大多是以西夏首领人物的名义,写给宋、辽、金等封建王朝帝王们所看的表文。这些表文,一方面表示了对有关王朝所持的态度,另一方面又抒发了自己内心世界的感情。西夏统治者高度重视作为“既其身文且亦国华”(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4。)的表文,不仅尽力借此显示自己的文学功力,也显示西夏王朝的文学精华。一些表奏文也可称文学佳作,其说理透彻,用典恰当,文字流畅。如元昊称帝时给宋朝所上的表奏文气势博大,一气呵成,颇具文采,是贵族文学的代表作。而汉、夏文合璧的《重修凉州感应塔碑铭》碑文,更能反映党项民族文学的独特风格。

西夏的章表一似唐宋,均采用骈体而作,原因很多。首先是因为西夏受唐宋文化影响较深,出自对唐文化的推崇,西夏奉唐时已成定格的骈体公文作为本国章表的圭臬;其次是为了标榜与中原王朝的对等地位,西夏必须采用中原王朝无所不用的骈体公文,故西夏章表采用骈体,势在必行。

骈体多用并列的排句写成,讲究词语的对偶、典故的运用、藻采的修饰和音调的协调等。西夏的表文得骈体之妙,不少的表文,在琢章、造句、驱辞、炼字等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有些表文,由于作者用力颇深,以致陈辞比事,警策精切,读来令人情绪激昂、回味再三。

元昊自幼爱好文学艺术,享有良好的家庭教养,他“晓浮图学,通蕃汉文字”,“善绘画,能创制物始”。“案上置法律,常携《野战歌》、《太乙金鉴诀》”(注:刘勰:《文心雕龙·章表》。)。他写的表文情辞兼善,既有深厚的内容,又有优美的形式,是西夏表文的典范。如元昊登基之后,于宋仁宗宝元二年(1039,即西夏天授礼法延祚二年),上表宋廷曰:

臣祖宗本自帝胄,后魏赫连之旧国,拓跋之遗业也。当东晋之末运,创后魏之初基。远祖思恭,当唐季率兵拯难,受封赐姓。祖继迁,心知兵要,手握乾符,大举义旗,悉降诸部。临河五郡,为旋重而归;沿边七州,悉差肩而克。父德明,嗣奉世基,勉从朝命,三十年边情善守,五千里职贡常输,夏主之号,夙愿于颁宣;尺土之封,显蒙于割裂……

表文以庄严的文笔,将先世所建之业绩,如数家珍般道出;将自己称帝建国的理由,如发宣言般公布。在历史与现实的结合点上不但论证了“西郊之地”、“南面之君”的合理存在,而且指明了“鱼来雁往”、“地久天长”的美好前景。从艺术表达上看,全文主旨突出,结构严谨,层次清晰;用语典雅凝重,论说逐步深入,文气沉稳从容。这种表文的写作,深受唐代以来骈体公文的影响,十分讲究将骈俪排偶施之于现实应用,使公文也变成了篇体光华的美文。这种表文,颇能代表西夏宫廷的文学风格,并昭示了西夏作家在艺术上的刻意追求。

又如,《凉州重修护国寺感应塔碑铭》是一篇很有特点的表奏文。该碑铭由阴阳两面内容构成。阳面的西夏文碑文,以宣扬轮回、流转、因果、知行等教义发端,带出了脱俗行善的劝说,以及印度阿育王为安置杏眼舍利而修建这座凉州佛塔的历史传说:

妙塔七节七等觉,严陵四面四河治。木干履瓦如飞鸟,金头玉拄安稳稳。七珍庄严如晃耀,诸色妆饰殊调和。……法物种种具放置,供应一一全已足。

这整齐的语句,多彩的描摹,形象的比喻,流美的气韵,成功地表达了西夏民族浓厚的宗教情感。更令人叫绝的,是在这段碑文之后却以大段的排偶语句,“五色瑞云,朝朝更复金光飞;三世诸佛,夜夜必绕圣灯显;……施舍殊妙,三轮体空义皆解;志忠心坚固,二边不执证彼岸”,热情称颂了修成此塔之后将使佛法得以弘扬的美妙境界。

阴面汉文碑文的散体序文,以讲述印度阿育王起八万四千宝塔奉安舍利一事发端,介绍了这座凉州佛塔充满奇异的兴衰历史。其碑文的韵语铭文,全部采用四言的形式写成。四句一节,共16节,计64句256字。这么长的铭文,在我国碑文创作中本不多见,它竟被成功地用之于西夏碑文之中,这是一个创举。铭文气势的宏伟阔大,章法的谨严清晰,词语的雅正优美,风格的凝重庄严,堪称西夏铭文之最。

西夏的公文是围绕西夏宫廷的政治生活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作者主要是由西夏的历朝帝王及其朝中的官员构成。他们的作品,不但承续了北方文学固有的质朴的传统,也不断吸收了南方文学所谓的文雅的特色。这与其特定的地域环境、风土人情是切合的;也与他们尽力将自己提高到中原王朝的文化层次的愿望是一致的。西夏的作家们,一方面深知自己文学的根底,一方面又极不满足于此,他们立足西北边陲,放眼东南重镇,在文学上的追求,既“重于气质”,又“贵于清绮”,既能有便于时用的深理,又能有宜于咏歌的华文。

二、西夏文书工作制度

(一)西夏文书避讳制度

文书的避讳制度最早可追溯到秦始皇时期。后来在历代中原王朝昔遍使用,而且逐渐地严格和规定详细。西夏是与宋、辽抗衡的西陲小国,它自然也效仿并引进了宋朝的这一文书工作制度。西夏文书的避讳从史籍记载来看有四种:一是西夏建国之初为本国避讳,如公元1032年冬十月,元昊继位后,开始为称帝建国作准备,引用了宋朝年号,后来为了避父亲李德明讳,改宋“明道”为“显道”,称于国中;二是为宋辽金避讳,西夏名义上为宋属国,为了捧宋、尊宋、臣宋,西夏从宋初开始就为宋避讳,如“彝兴,彝超之弟也,本名彝殷,避宋宣祖讳,改‘殷’为‘兴’”。也为辽避讳,如李德明为避辽景宗耶律贤初名“明记”,而改“明”为“昭”;三是汉族辈次排列的习惯已在西夏公文中使用,致使西夏官僚在公文撰写中也已习惯了严谨地辈份排列顺序,不得随意错排,如“任职人番、汉、西蕃、回鹘等共职时,位高低名事不同者,当依各自所定高低而坐”;四是西夏的避讳比较混乱,如张元、吴昊不避景宗元昊名讳,“元昊责以入国问讳之义,二人大言曰:‘姓尚不理会,乃理会名耶?’时曩霄未更名,且用中国赐姓也。于是竦然异之,日尊宠用事。”(注:赵彦龙:《西夏文书避讳制度探略》,载《秘书》1997年,第12期。)因此,避讳给西夏公文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二)公文传递制度

西夏境内沙摸绵亘,沟壑不断,交通十分不便。但西夏国的文书传递却迅速及时,其主要原因是西夏有严密的文书传递制度。首先是差人坐骑征用制。西夏文书一般由专职公差负责传递,为保证文书能安全及时地送达,《天盛律令》规定,公差人马所需粮草禄食均由官府统一划拨,沿途“不许于家主摊派食粮、马草等”。可差人所用坐骑则实行沿途征用制,所有被征人员必须服从,若“不予骑乘而逃”者,徒十二年,不予骑乘且殴打差人者当绞杀。但差人不得差用“官马”,更不能超捕,按照官府签发的“捕骑头子”征用坐骑,用完必须还畜。其次是逾期罚罪制。为保证文书能按期送达目的地,无论是紧急公文还是一般公文,在送达时间上西夏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火急件的规定,“因来至边地敌寇不安定之地,我方发兵马,又十恶中判逃以上三种情等,执符火急要言”时,传递不能有所迟缓,若“误自一时至三时八杖,四时至六时十杖……四日徒十年,五日以上一律当绞杀”等(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13,第468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一般公文的传递也有时限要求,如《天盛律令》规定西夏国各地到京师兴庆府的公文:相距京城最远的沙州、瓜州传递公文到京师规定是40天……距离最近者也规定需10天;若迟缓,“自一至五日不治罪,自六日至十日,有官罚钱五缗,庶人十三杖……一个月以上一律当获二年徒刑”(注:赵彦龙:《西夏文书传递制度初探》,载《秘书》1997年,第3期。)。

(三)文书审核签名制度

审核签名是使所撰写文书能准确反映上司意图,保证其质量,同时也是对公文表示负责,更是官员行使权力的象征。因此西夏规定,公文撰写、校对、审核等程序都要签字画押,凡“校文字者当于外为手记”,若所校文书有所失误,则要追究“校文字者”的责任。集体审核的文书,其他“同任职者”都要签名画押,若“同任职有手记时,所校文字上有疑口,知有住滞而未过问者,比校者罪减一等。未知,则因未仔细搜寻而再减一等”(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9,第321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此外,西夏实行层层审核制度。《天盛律令》规定:纳粮入库,计量小监要登记造册,是为“新册”一卷,然后与旧册核查对照,确信无误时,再为“清册”一卷,附上说明文书一并报送中书。“中书内人当再校一番”,若没有疑义,“则增于板簿上,一等等奏闻而知晓之”,再立卷归档。西夏文书撰写完毕后进行签名时,一般情况下时间在前,姓名或职衔在后,时间与姓名之间空一字,如《乾定二年黑水守将告近禀贴》的签名就是“乾定申年七月 仁勇”(注:赵彦龙:《西夏文书传递制度初探》,载《秘书》1997年,第6期。)。

(四)白纸空头制度

《宋史·夏国传》记载:西夏设制“多与宋同”,宋朝的文书撰拟又受到了唐的影响,所以始设于唐的贴黄制度也被宋所采用,但唐宋文书贴黄含义并非完全相同。唐时制、敕等体裁的文书以黄纸书写,如有需更改之处就用黄纸贴上,然后重写更改文字,当时谓之贴黄。而宋朝则相反,“今奏状札子皆白纸,有意未尽,竭其要处,以黄纸则书于后,乃谓之‘贴黄’”(注:叶梦得:《石林燕语》,中华书局1984年。)。西夏似受到唐宋朝公文贴黄的影响,创制了文书的白纸空头制度,如西夏规定:“诸司查律令者,二案头、五司吏等一共当设七人,另当设一律案检。所有判写公事时,问处案人当告案,应有罪情,罪纸其后留白纸空头,经大人处判断口,当载律案检中,当查律令、罪法,以红字写于空头白纸上,律案检、案头、司吏当为实状,相接继,当予局分处,经判断实行”(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9,第322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西夏的白纸空头不像唐宋将要补充的内容另附页书写,而是在文书末尾留有空白,以便补充说明。为了区别起见,将需补充的内容用红笔书于文书末尾空白的纸页上,成为上司决断的依据,此谓白纸空头制度。

(五)平阙制度

平阙是指在撰写、誊抄文书时,遇有皇廷特定之字词时要另起一行平格或高出几格书写,或者在同一行中空格书写。平,平抬之意,又称平出、跳出、出格。另起行平格书写称为平抬,高出一格为单抬,高出两格为双抬,直至七抬。阙,空抬之意,在稿纸同一行中空一格直至十格。平阙制度开始于秦朝,当时规定不甚严格,到了唐宋以后则有明确规定,甚是讲究,即文书中遇到尊敬字句都要用平阙制度,如遇到“天神、地祗、官阙、行李、皇太子,如此之类皆平阙”。西夏同样借鉴吸收了这一制度,在撰拟文书时也采用了平阙之制,以示尊重对方,如西夏规定:在撰拟文书时“原书‘先圣’及下‘敕’字另提一行”,如颁律表第一段:“奉天显道耀武宣

文神谋壑智制义去邪……续禀古德。欲全

先圣灵略,……一共成为二十卷。奉

敕名号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印面雕毕,敬献陛下,依

敕所准,传行天下,着依此新律令而行。”这一段文字显然是遇到了“先圣”、“敕”字时,都另起一行平格书写成为独立行,这种平阙方式称作“平抬”。从目前所见资料来看,西夏未见单抬等方式,显然以平抬为尊贵。此外凡遇有“官家”之“官”、“祖帝”、“帝”、“御前”、“制”、“御旨”等字样时,“其前皆空一格”书写,这种平阙方式叫作“空抬”,从上面的记载可以看出,西夏只有空一格之制,并无两格至十格之说(注:赵彦龙:《西夏文书撰拟制度》,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由此可看出,西夏文书撰拟的平阙之制是严格规范的,要求文书人员认真撰拟,不得有违。

(六)文书保密制度

西夏建国前后,始终处于一种烽火连年、灾难频仍的局面,因此,文书保密便是西夏统治者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据《天盛律令》载,“军案内置官簿者,不准诸人随意来司内及拿到司外看阅。违律时,如系司内人,则随意查阅者及局分人等一律徒六个月;如系拿到司外,则阅者及局分人等徒一年”(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6,第257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更不准泄霹有关机密,若违反,则同样治罪,如《天盛律令》规定,“诸人往来敌界,提供密事,及为敌人侦察、隐藏等者,其人计划投降他国,则与判逃同样承罪,家门连坐,畜物没收,当依判逃已行法办。所捕获侦察者,皆以剑斩之”。即为谋判者通风报信,提供密事,不仅没收畜物,而且还株连宗族。又如,“此外说内宫事项秘密者,所说种种秘密有何口明,行迹难以确定,按时节视其所言情节,奏计实行。又往说军马内口者,最初说语者徒十二年,互语者徒十年”。再如“诸局分人记、文书应由大人处校而启封,不许自行启之。违律时,是密事则与泄密相同,此外再视语大小,启视者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注:赵彦龙:《浅析西夏文书的保密制度》,载《秘书》1998年,第12期。)。以上规定,保证了西夏文书的安全有效。

(七)文书撰拟制度

文书撰拟是直接体现统治者管理意图和感情的,因此西夏在文书撰拟方面有较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首先重视文书队伍建设。西夏要求“文书队伍精干晓业”,如“中书、枢密、经略使、次、中、下、末等司都案者,遣干练、晓文字、知律法、善解之人”,可看出西夏文书撰拟者要具备上述素质者才能充任。其次是文书格式规范齐全。西夏文书格式仿唐宋但却进行了一些改革,使其更加符合了统治者的需求,如白纸空头制度、平阙制度等。再次是文书内容客观真实。如撰拟文书时,“检视者及其他人等于御前诸种语推寻等,所知见语当言真实,不许增减”,若“违律,有所意愿,隐他人罪,不说实话,欺骗官家时要承罪:欺君罔上时,有所意愿,当面问而不说实话时,隐十二年至死罪者当绞杀,隐十二年以下有罪人之罪及不符罪情而增减之,徒十二年”。各官府撰拟文书时,“有何闻见,于管事处报时,状上不说实话,隐他人罪者,有二年以下罪及与罪情不符而隐匿若干等时,徒三年;有二年以上罪,则一律比所隐罪依次加一等,惟不至死”。可见内容的客观真实是西夏文书撰拟的铁的原则。最后是文书语言准确生动。从目前所能见到的西夏文书来看,大部分文书的语言是准确生动的,堪称我们学习的楷模。如元昊登基称帝时给宋的上表,不仅准确生动,而且很有文彩(注:赵彦龙:《西夏文书撰拟制度》,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八)文书立卷制度

文书立卷有利于公文的保存和管理,有利于今后工作的查考和利用,更有利于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其制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构建:一是立卷类属问题,西夏的文书被“分成行政及归属于行政的司法、军事三大类。这种原始的分类提供了很有趣的资料”。再根据黑水城出土文献的整理情况,约略可推知,西夏文书立卷可分成三类,即问题分类法、组织机构分类法和机构——问题分类法。二是做好平时的文书立卷,其措施:首先要求各司做好平时的文书搜集工作,如注意搜集发文时的草稿、定稿和附件,收文时各个环节处理完毕的文书以及会议文书;其次是规定文书立卷制度:如文书上交制度、文书检查制度等,保证文书能够按时上交,且齐全完整。三是做好年终文书立卷,年终文书立卷是在平时立卷的基础上,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若没有年终立卷,可能会有很多文书仍散落在各司,不能保证档案的质量。四是文书立卷的管理措施,为使文书案卷完整、安全、保密,防止损毁、丢失、被盗等,西夏有一些具体的措施:选派高素质文书人员,对亡失、盗窃、损毁、泄密文书的处罚等(注:赵彦龙:《西夏文书立卷制度管窥》,载《上海档案》2000年,第5期。)。

(九)文书清退、销毁、归档制度

西夏文书清退、销毁、归档是文书管理的最后环节,也是能否使有价值的文书完整保存下来供后人研究利用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此,西夏规定:一要建立文书清退制,要求制发文单位对所发出的应退回文书的追还,保证了文书数量的完整;二是文书销毁制,要求将收回的文书经过鉴定,将无保存价值的重复多余的文书销毁,而且销毁要遵照一定的程序,即下级将审核清理的文书,“账册增册、注册、注销,于限期上当告磨堪司,不许缺留”,经过磨堪司复核,最终决定文书的销毁;三是归档制,归档是文书工作的最后环节,也是档案工作的开始环节。其要求很具体,如皇帝颁发的恩诏等文书“依恩施行已毕”,手记登录以后,作为重要文书归档留存。如各种司法文书经过自查、复查和再查之后确认无误,才能最终“增于板簿”,归档保存……这样保证了归档文书的质量(注:赵彦龙:《西夏文书清退、销毁、归档制度》,载《档案》2000年,第6期。)。

文书在西夏政治管理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受到高度重视。所以系统研究和构建西夏文书史,总结几百年来的文书工作经验,探讨西夏发展中这一特有的政治文化现象,使其能更好地为现在的政治管理和经济建设服务。同时也可丰富我国史学研究宝库,弥补史学界西夏文书史之缺陷,这对我国的现实文书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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