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与中国改革_制度创新论文

制度创新与中国改革_制度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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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01;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0-8691(2002)02-005-03

作为西方众多学术流派中的一员,新制度经济学派不仅受到经济学界的青睐,且政治 学界、社会学界也对它的研究方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道格拉斯·C·诺思(Douglass C .Worth)这位新制度经济学派的杰出代表,由于对制度及制度创新问题的开创性研究, 将国家理论与产权理论结合起来,并将这一理论引入经济史研究,从而使新制度经济学 派的制度创新理论更加完善。对诺思的制度创新理论及国家在制度中的作用加以论述, 对正处于过渡时期的中国来说,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和解释力。本文试图从诺思的制度 创新理论着手,来分析中国改革开放的路径选择。

一、制度、制度创新及其界定

诺思认为,所谓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游戏规则在经济 生活中的作用在于其能够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制度是为 决定人们相互经济和社会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约束。它由道德、习惯和行为准则等非 正式约束与宪法、法令和产权等正式约束所组成。在诺思看来,制度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首先,诺思认为,制度建立了产权和经济激励,没有关于谁拥有财产的协议,人们将 不会去生产也不会设法在经济上改善自身。随着产权的界定,从而激励人们获取新技术 并使用更加有效的生产工具。其次,诺思认为,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必须强制执 行经济游戏的规则。第三,诺思认为制度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它与意识形态紧密相关。 制度有助于人们如何看待公正与正确的行为,这些因素反过来又会影响人们如何针对不 同的情形作出反应。“制度提供了一种经济的激励,随着激励结构的演进,制度决定经 济变化的走向,是增长、停滞、还是衰落。”[1](P49)

制度虽然重要,但它也是一种人造物,是逐渐演进的并为人类所改变。自从人类产生 以来,人类创造了自己所需要的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历史的演进,制度也不断地被 人类所创新。在诺思看来,制度创新是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促 使制度创新的因素除了成本和收益之外,还有三个重要的因素在起作用:一是市场规模 的变动,能够改变一定制度安排下的收益和成本,获得情报的成本和排斥局外企业的成 本,并不随着交易的增加而同比例地增加;二是生产技术的发展能够改变现存制度条件 下成本和收益之比,从而引起制度创新的需求;三是由于一定的社会集团对自己的收入 的预期发生变化,从而引起他们对现存制度条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的看法作普遍的修正 。当然,有了上述因素,制度创新还不会自发地到来。在诺思看来,制度创新是由有支 配创新的决策单位构成的“第一行动集团”,和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预期收益的 “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努力,才使得制度创新得以形成。

我国的制度创新则是由农民对自己利益的自发要求而开始的。改革开放前,仿照苏联 模式,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在这种经济形式下,完全剥夺了个人对生产资 料的所有权,个人无论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由国家来决定。由于产权激励机制的不 完善,干多干少一个样,这对于一个理性的人来说,少干或不干既能节省自己的精力、 体力,又不少获利益,对他自身来说则是一种最佳的选择。但当社会上大多数人都做出 这种最佳选择时,那么整个社会的效率低下、技术创新匮乏现象的再出现也就不奇怪了 。但是,社会可以容忍贫穷落后于一时,可当贫穷落后达到一种长期不可容忍的地步时 ,要么国家自上而下地对制度进行创新,要么社会成员自下而上地进行变革。我国文革 结束后的制度创新,就是从农民要求明晰土地的产权开始的。正是安徽小岗农民对土地 产权的自发要求,拉开了我国制度创新的序幕,并进而推动了我国经济的改革开放事业 。

二、国家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

从理论上说,制度创新可以由自下而上的方式得以实现,但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制度 创新如果得不到国家的认可,那么,这种创新所带来的成本对一个国家来说是非常可怕 的。因为国家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缺乏国家认可的制度创新,最终可能 由于社会的冲突,而使制度创新偏离自身的初衷。在诺思看来,国家应在某个特定地区 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手段具有垄断性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就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在 制度创新中国家之所以不可缺少,是因为人们需要国家来维持公正、秩序和稳定,需要 它提供一个社会之间人们发生相互关系时的基本规则。由于国家具有强制性和比较优势 ,由国家向人们提供相互间的基本规则就更为经济。在我国,假如没有国家自上而下的 制度创新,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取得这么大的成是不可能的。诚如诺思所言:国家既提 供仲裁与执行规则的框架,又颁布行为准则,以此降低政治结构中的服从费用和经济部 门中的交易费用。[2](P230)

诺思的制度创新理论是一个包括了国家、意识形态、产权三大变量在内的理论体系。 所谓的制度创新可以理解为改变这三大变量及其相互关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 的基本功能表现为通过不断界定和明晰产权,引导社会意识形态,从而有效地推动制度 创新。

(一)国家界定和明晰产权

产权(Property rights)笼统地说是指人们使用资源的一组权利。在新制度经济学派那 里,产权不仅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而且还包括构成人们行为约束的各种社会规范。 他们认为,只有不断界定和明晰产权,才能形成关于制度创新的激励机制。但是,在一 个国家中谁来不断界定和明晰产权呢?按照诺思的观点,政府是不断明晰产权的主导力 量。这是因为,首先,政府可以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没有政府 的权威,很难想象所有权会普遍地实现。尽管许多民间组织和个人能够为其所有权提供 小规模的保护,但是他们不能解决搭便车的问题,与各种民间组织相比,政府能以更低 的成本确立和实行所有权。其次,由国家界定产权,有利于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 易费用。

改革开放前,虽然农村有一些农民提出了重新界定产权的要求,但是,这种重新界定 产权要求的呼声很微弱,并且受到一些既得利益者的抵制和压制。农民这种自发的要求 ,如果得不到国家的认可,他们所付出的代价将是巨大的,而且还有可能消灭于萌芽状 态之中,这样的事例在上世纪60年代就曾经出现过。但是,形势的变化,加上领导人的 魄力,国家后来认可了农民的这种自发性要求,并以正式文件承认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 。国家的认可行为,极大地鼓励了农民的自发行为,在短短几年里,联产承包制就在农 村开展起来了。

正是由于农业承包在产权关系方面进行了深刻的变革,自觉地把报酬与产量联系在一 起的农村承包制,明确了责任,简化了环节,联产承包制保证了农民可以有权决定与生 产管理有关的事情,并摆脱了平均主义分配体制的影响,使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得到充分 发挥,农民积极性较高的原因,完全在于农业生产中的闲暇成本的内部化和激励机制的 显著改善,在于农业劳动者的个人报酬与劳动贡献较为一致。正是这种激励机制的改善 ,使得今天再也不需要农村基层干部去监督农民劳动,去向农民施加政治压力,借以迫 使农民努力工作。[3](P112)以小岗为例,在实行承包制的短短1年里,粮食总量达到13 .23万斤,相当于1966~197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向国家交售粮食29995斤,是定购任务 的10倍,并结束了23年来未向国家交1粒粮,还年年吃供应的粮食。[4](P49)

(二)国家对意识形态的引导

可是,国家仅仅界定产权是不够的,因为产权总是与界定产权的规则相联系的,没有 界定产权的规则,产权就不可能成立。但要求人们遵从规则的交易成本是极为昂贵的, 因为既定的规则常常与个人最大化的利益行为产生矛盾,这样,国家在界定产权后,还 必须花费大量的投资使人们相信既定规则的合法性。因此,国家必须在引导社会意识形 态中起到自己应有的作用。

据诺思阐释,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周围世界的总体观点和判断,而关于现存制度公平 及合法性判断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因人们所处的地位、所获的具体经验的不同而 呈现显著的差异,甚至常表现为尖锐的对立状态。从制度均衡和创新的角度看,任何一 种成功的意识形态都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或机会主义倾向,其基本目标是为不按简 单和狭隘的私人成本收益计算来行动的集团注入活力,以形成统一的行动。但是,随着 社会的工业化和分工的发展,与交易有关的制度、监督费用愈来愈大;同时,职业的多 样化,也使得意识形态趋于多样化。制度变得越来越不稳定,制度创新方向也越来越难 以控制,为了克服这种困难,国家就需要加强对意识形态的建设,加大对合法性或合理 性的各种投资。

三、制度创新理论和中国的改革

中国的改革是从界定和明晰产权开始的:在农村,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为 代表;在城市,则是以对国有企业的不断改革为典型。通过近20多年的改革,中国的产 权界定在某些方面尽管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产权的激励机制基本形成,个人也逐渐从 政治人向契约经济人转变。在这种转变中,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已成为许多人行为的 准则,这种行为的出现,对个人对社会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因为个人在追求个 人利益最大化时,有可能实现整个社会的高效率。

但是,由于我国处于一种过渡社会之中,各种制度还不健全,各种法规还不完善,当 事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也有可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从而破坏社会的基本价值 ,进而有可能增加社会的交易成本。在我国,最突出的一个例子就是信用的缺失。如果 当事的一方不能信守契约,就会引起利益纠纷,从而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或其它调整方式 加以解决,但是如果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就会给当事人和其他人一个 信念,即一个已经达成的契约是靠不住的,从而会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使人们损失 合作带来的利益。改革开放以后,传统意识形态变得软弱无力,而用各种社会压力强制 社会成员表面上遵守的奉献型经济伦理,在短短的10多年时间内陷入土崩瓦解之中,并 被一切围绕实利作取舍的价值判断标准所取代,结果导致了社会严重混乱脱序的局面: 社会成员失去了理想,生活成了纯粹的买和卖。[5](P213)在这种状况下,就需要国家 在重视正式的制度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非正式的制度创新。如果能在制度创新的过程 中通过提倡一种社会普遍接受的意识形态和道德规范作为制度创新的共识基础,将大大 加速制度创新的进程。在改革开放之初,政府大力提倡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致富光荣等 意识形态,对中国改革的推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现实的和潜移默化的作用。当这种意识 和观念成为全社会的意识和观念时,传统体制和传统观念在人们头脑中的影响和束缚就 会逐渐减弱、消退,并被新的意识形态和观念所取代,改革也就成为无法阻挡的潮流了 。但是,意识形态毕竟不是法律。意识形态只是一种软约束,其作用必须靠接受者的信 念而定,并且不遵守这种规则所带来的后果是不确定的,而法律作为一种正式规则,它 不是靠接受者的自律而完成,而是通过强制手段来约束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遵守,当 事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可预料的代价。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用种种措施限制了人们的流动,在这种体制下,道德、习惯 和风俗往往在调节人们的行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崛起,传统的价值 观念正在弱化,而新的价值观念的确立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必 须运用法律手段确定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的行为规范,确认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 担的义务,以引导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马克思曾指出:“法律应 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 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6](P292)在当代中国,法律的使命要求把法律对 个别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行为主体延伸到社会,简言之,也就是将个别主体行为利益 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中加以认识。在这种视角中,不存在绝对与社会不发生联系的个别主 体的行为,一切不符合社会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行为,在法律中都应给予否定评价。 同时法律也应对个体追求自己合理利益的行为,如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活动,加以鼓励 和保护,确保其个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从而使个体创新活动和国家的创新活动相和谐。 因此,对正处于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中国来说,对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行为,一方面 要从道德和习惯等非正式规则的层面加以否定,另一方面要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加以制 裁。同时,对于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创新行为,要运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其利益的实现, 从而使个人积极投身创新活动中,进而加快我国制度创新的进程。

收稿日期:20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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