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核电项目建设周期长达60个月左右,设备采购周期更长,主设备在项目FCD前已经启动,而备件移交及现场服务可能要持续项目结束后。核电设备采购不同于市场化采购,一方面供应市场是有限;另一方面对于不良供应商或者履行出现困难的供应商,重新选择面临着项目进度压力。如何做好核电设备的供应链管理,对于项目建设尤其重要。做好设备采购合同索赔工作,对于加强供应商的合同履行,避免出现无限期拖延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1 合同索赔工作准备条件
1.1 建立有效的合同索赔体系
经办部门应当发布索赔程序及工作细则,用于规范和指导索赔工作的开展,包括采购违约和索赔管理、采购合同暂停和终止等。索赔工作程序必须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与业务工作相互结合,而不能脱离开来。否则只谈索赔,就成了无源之水。在实际操作中,也不能得到业务部门的支持。
1.2 确定合同索赔办理流程
索赔工作必须由合同执行人员发起,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一般违约行为(后续可以改进的),可先行发出合同履行违约通知函,对供应商违约情况进行警示。上述要求将合同违约贯穿于合同执行的整个环节,一方面督促供应商执行合同,另一方面为后续索赔提供有力的证据。对于供应商索赔情况的判断和处理,需要给予相应执行人员进行授权,以便于及时决策判断。
对于具体索赔业务,可有专职法务人员办理。法务人员可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对合同及履行情况进行分析,拟定索赔处理方案,并组织相关各方进行索赔谈判等工作,根据索赔谈判初步达成意向的情况与供应商签署索赔协议或纪要。
1.3健全合同索赔激励机制
由于合同索赔工作周期较长,具体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阻力,需要大量人员给予支持。针对索赔工作进行奖励,需要明确激励机制,对于设备索赔处理成功的,给予奖励。这样可激发相关人员配合处理索赔的积极性,推动索赔工作的开展。
2 合同索赔工作的必要性
通过合同索赔,我们反思合同执行及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如违约责任交叉,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基于经验总结,采取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水平。有些观点认为索赔是风险重新分配,无论是费用索赔还是工期索赔,最终都会归结到经济利益,是经济补偿行为。那么下面为主要就核电项目索赔论述其工作的必要性:
2.1发挥合同主动管理作用,及时终止合同,重新选择供方,保障项目需求的同时,利用合同条款防范索赔风险。
供应商违约必然会影响项目进度,及时行使索赔权利,如某项目吊车合同的处理,由于原供应商终止合同的同时,需要及时选择新的供应商,满足了项目进度需求。在供应商合同履行不满足需求时,及时终止合同,利用合同条款防范索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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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设备合同供货之后,在双方影响因素下,且设计接口相互影响相互迭代情形下,抓住主要矛盾,理清责任归属,合理确定索赔补偿方案。在项目结算同时或之外,相互抵扣金额,降低采购成本。
根据以往索赔工作开展情况,主设备延期交付原因往往多种复杂因素。如某主设备合同,执行初期买方设计输入延迟,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文件批复延误、质量见证延误,最终多种复杂原因导致设备交付延误。由于延期交付存在买方原因,致使双方索赔澄清责任阶段需花费大量时间,且因合同执行周期长,双方举证质证也存在困难,最终导致索赔周期较长。
2.3有效应对索赔,维护买方利益。利用合同索赔方式,主动向供应商提出索赔,同时利用合同条款,有效应对供应商提出的反索赔,维护买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合同索赔和反索赔工作,规范管理,提高重视,促进合同双方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更好保障设备供应满足项目需求。
合同执行人员从开始的被动配合到现在积极参与,合同索赔意识有了较大提高。通过合同索赔,还呈现出对后续项目执行的积极意义,提高维权意识,极大地促进了合同双方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对供应商而言,其对新项目合同执行的重视程度明显加强;对于总包方,合同执行人员充分认识到合同执行过程管理的重要性,更好的保障设备供应满足项目需求。
2.4 提升买方采购管理水平。通过合同索赔工作的开展,可以反过来促进买方管理水平的提高。
其一,预先合同违约预警管理。合同执行过程中,供应商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项目经理应及时发出合同履行违约通知函件,对供应商违约情况进行警示,同时注意证据保全工作,不局限于书面证据,可以拍照录像。
其二,严格合同交货期管理。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调整合同交货期情况,必须通过合同变更进行调整。如与供应商通过纪要或者其它书面方式确定晚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则应同时表明该交货期的确定不能表示买方同意对合同交货期的调整。
其三,严格采买合同签订工作。一方面,加强采购策划工作,另一方面通过细化评分标准,尽量避免人因因素对供应商选择的干扰,做到供应商评审客观化,做好供应商选定环节工作。通过经验反馈进行前期合同的经验总结,避免后续出现类似问题;优化合同签订方式。为应对供应商履行过程中因卖方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采用双供方模式合同以及备用合同等多种类型避免合同无法履行给进度带来的风险。
对于合同履行而言,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约束力的履行,按期按质供货时买方的义务。核电项目中,通常在合同签订前,卖方处于有利位置,一旦合同签订后,卖方反而处于不利位置,需要派遣大量的合同执行管理人员、监造人员参与、督促、监督设备交付工作。通过合同索赔,是一种有效促进合同履行的合法手段,也是提升采购管理和改进买方供货能力的方式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合同索赔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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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胡东波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5
标签:合同论文; 供应商论文; 工作论文; 买方论文; 项目论文; 核电论文; 人员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3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