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国民论文,待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逐步统一规范对外经济体制,按照国际通行准则实施国民待遇,已成为当务之急。那么,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我国在实施国民待遇过程中有哪些政策取向?等等。这是大家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就此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国民待遇原则产生于关贸总协定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一词,最早源于1947年在日内瓦通过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该协定第三条关于“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规定:进口产品应同国内产品一样,在国内有关的税收、费用和规章制度等方面应享受同等的待遇。该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仅适用于商品贸易。在其后几十年中,随着国际贸易中的服务贸易和国际资本投资的迅猛发展,关贸总协定在新一轮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中,对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进行了谈判,于1991年就上述领域达成了三个多边协议(草案)。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国民待遇”中规定:“一缔约方,在相同环境下,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业及服务提供者在所有法律、规章、行政管理、决定等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其国内的服务业和服务提供者”。在知识产权协议和投资措施协议中,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是与商品贸易紧密相联的,因而是以关贸总协定第三条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基础,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规定中出现导致歧视进口产品,影响商品贸易的正常进行,就等于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可以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投资措施协议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是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国民待遇规定的衍生物,其国民待遇的应用范围仅仅以保持正常的商品贸易条件为基础,其他方面可受制于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因而成为有限制的国民待遇。
目前,关贸总协定已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由关贸总协定产生的国民待遇原则,将会在世界贸易组织中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从国民待遇原则的产生及其发展过程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关贸总协定制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是指消除低国民待遇部分。关贸总协定产生的背景,主要受制于发达国家的需要。发达国家经济实力雄厚,国家需求趋于饱和,迫切需要开拓国际市场,尤其是开拓广大具有发展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市场,因而需要比较自由的国际贸易条件。发达国家推行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础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论”。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比较弱,其贸易保护程度要比发达国家重,如进口关税都比较高,限制了发达国家与之进行的贸易。发达国家为了创造有利的贸易条件,遂在它们发起的关贸总协定议定中,提出了旨在消除低国民待遇的国民待遇原则,目的是为了通过贸易输出商品。
第二,国民待遇涉及相当广阔的领域。根据以上情况介绍,关贸总协定系列谈判涉及的国民待遇条款有四个方面,即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这几个领域已经襄括了一国国际收支的全部活动,因而国民待遇与一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联系。在这些领域中,商品贸易是实现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逐步取消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是实现国民待遇的必要条件。服务贸易的发展是建立在商品贸易发展基础之上的,且服务贸易涉及到一些较为敏感的金融、保险等领域,因而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一般是有限制的,受制于各国的具体条件。知识产权和国际投资涉及的国民待遇,也是以商品贸易为基础的,如国际投资中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商品进出口贸易,要与东道国商品贸易一样,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第三,国民待遇涉及的各项规定主要有税收、费用、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措施等方面,税收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对于其他方面的规定,只要对商品贸易形成一种管制,有碍于国民待遇原则的实现,都是需要被清除的。
第四,国民待遇原则是迄今为止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共同达成的一种契约,也是成员国之间需要共同遵守的一项国际通行准则。这种契约,尽管反映了发达国家推行自由贸易的意志,但主要还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的产物,对各国政策法规的约束力是有限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当各国制定的政策法规与国民待遇原则有不相适应的地方时,各国要遵循的首先是本国制定的政策法规,因为这是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紧密相联的。只有当一些政策法规落后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又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时,才会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修改这些政策法规。
总之,起源于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产物,有着特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并没有一成不变的定义。各国在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时,都是以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的,各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最终是朝着统一内外资经济政策的方向迈进的。
二、我国积极提出实施国民待遇原则
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创造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这是我党文献首次正式提出要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此后,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建议》和李鹏总理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政府工作报告》,再次重申要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我国提出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含义,与世界贸易组织涉及国民待遇规定的含义有很大的不同,后者主要是解决低国民待遇问题,我国则主要是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为吸引外资,加快经济发展,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了较内资企业明显优惠的政策,特别是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使我国利用外资获得了迅猛发展。截止1995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近26万个,实际使用外资1340多亿美元。从1993年开始,我国已连续三年成为世界上除美国以外吸引国外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
8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的投资环境不够完善,为了吸引外资,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是主要的。我国现行的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在80年代制定的。但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发生了新的变化。国外大公司、大财团纷纷来华投资,其主要目的是占据中国巨大的消费市场,对于税收优惠等政策不是看得很重。由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许多地方适应不了变化了的情况,又未作相应的修改,造成许多漏洞,使外商既拿到了优惠政策,又拿到了市场,享受超国民待遇。加上外资拥有较为雄厚的资金、技术实力,使内资经济处于极为不利的竞争条件,特别是使国有企业陷入较大的困难。当前国有企业停产、半停产、破产增多,失业增加,销售困难,除了有其自身原因外,很大程度上还与外资进入并抢占国内市场有关。我国民族工业正面临严峻的态势。因此,按照国民待遇原则调整外资经济政策,已刻不容绥。这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创造公平竞争条件的基础上,努力把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那么,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呢?
(1)所得税类。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是所谓“二免三减”。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外商将利润再投资于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2)流转税类。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 将原试行的工商统一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也适用这三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一个过渡期的减免税优惠,即: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仅此一项,就使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五年期内继续享受原实行工商统一税税负的优惠。例如:在目前的轮胎行业中,合资企业仅承担原工商统一税的税负,税率为10.2%,国有轮胎企业要承担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率为18—20%,明显高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
(3)涉外税类。对中外合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在投资额度以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4)其他税类。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于上述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正按照国民待遇原则进行逐步调整,最终朝着统一内外资经济政策的方向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同时解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低国民待遇问题和内资经济政策不统一的问题,真正使国民待遇落到实处。
此外,我国还要在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内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只是我国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的一部分。由于这方面情况比较突出,需要我们重点加以解决。对于其他方面的情况,我们也在着手加以解决。我国终将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世界贸易组织涉及国民待遇的有关规定,要有所承诺,但要根据我国具体条件而逐步实施。
三、我国实行国民待遇的政策走向
“九五”时期,是我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调整有关政策的重要时期,调整政策的重点主要放在税收上。
从今年开始,我国率先对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总的方向是,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取消过多的、不平等的进口税收减免规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民待遇原则,制定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进口税收政策,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主要内容是:
(1)较大幅度地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同时考虑对中央财政的影响和国内产业承受能力,在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关税结构合理化的前提下,将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逐步降低到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前些年,我国已对一部分进口减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调整,将进口关税总水平由42%降到35.9%。从今年4月1日起,再将进口关税总水平由35.9%降至23%,约降低近5000种产品的进口关税。在“九五”期间内,可将关税总水平降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约15%左右。
(2)从今年4月1日起, 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间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即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完的,由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宽限期。
(3)从今年4月1日起, 取消对周边国家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货物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规定。
(4)从今年4月1日起,取消对加工贸易、 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通过上述政策调整可以看出,我国较大幅度地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是对世界贸易组织涉及商品贸易国民待遇规定的一种承诺,表明我国有决心、有能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降低关税后,我国商品进口将会增加,但不会对我民族工业造成全面的冲击。由于我国劳动成本低廉等优势,外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优势,只能表现在某些行业上,从而会使某些行业部门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局面,这些行业部门应及早研究应对的策略。此外,我国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除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外,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据国外有关部门估算,此项措施将使建立新合资企业的费用平均增加近30%,这说明我们原来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程度是比较大的。由于我国原来实行是“高关税、多减免、低征收”格局,关税收入并不多,但背上了高关税的黑名。现在降低关税,取消减免,关税收入较前会有所增加。
今后几年,我国仍将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在解决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方面进行有关政策的调整。主要政策走向是:
第一,逐步稳妥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服务贸易是实施国民待遇的重要领域,各成员国应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但由于服务贸易涉及到金融、保险等敏感部门,在市场机制不是很健全的发展中国家中,过早全面地放开服务贸易市场,容易使经济受制于它国,因此,发展中国家都是根据本国具体情况,有条件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发达国家也增加了一些限制条件,如美国1991年规定,外资银行不得吸收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这就把大多数居民存款排除在外,极大地限制了外资银行的经营业务。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刚刚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有步骤地开放金融、保险、商业、外贸等服务领域。改革以来,我国服务贸易获得了迅猛发展,服务贸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1994年已达8.3%左右。随着我国服务贸易业的不断发展,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程度会不断扩大,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同时还要逐步清理、取消对外国人实行歧视性服务收费的在关规定。
第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1994年我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现了汇率并轨,建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同时取消了计划经济下长期实行的外汇留成制度和外汇另配制度,对内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从而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地可兑换。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规定和有关国际惯例,除了对本国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加以某种限制外,对与经常项目有关的其他对外支付一般不应附加任何非经济性的限制。我国现行外汇体制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相比,最主要的差距是在贸易项下外商投资企业被隔离于银行结售汇体系之外,其买卖外汇仍要在一定的审核条件下去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环境,是我国推进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进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也是实行国民待遇的重要举措。我国政府已对外承诺在2000年以前履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第三,逐步统一、规范内外资税收政策。一是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流转税制。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准许在五年以内享受原承担的工商统一税税负的优惠。这说明,到1998年底以前,这些外商投资企业所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条件,将陆续自行取消。我国将在适当时机,制定统一规范的内外资企业流转税制。二是实行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在条件成熟时,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的税负水平要按照企业实际承受能力来制定,但要统一税率。对于新税法颂布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的规定执行。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给予的种种优惠,在执行新税法时,可考虑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以保持政策调整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的一些税种,也要根据税制改革的要求,与内资企业统一对待。此外,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要涵盖所有的三资企业,统一负担水平。
四、实行国民待遇与经济特区的发展
兴办经济特区,是我国推进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我国除举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外,还举办了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和开放城市等,使全国各类特定区域均享受程度不同的特殊优惠政策。改革开放18年来,经济特区和其他各类特定区域获得了迅猛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改革开放试验区的作用,对促进内地经济发展也起了重要的幅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外商不用再通过投资特区的迂迴之路打入内地市场,而是直接投资于内地,就可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加上内地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自然资源较为丰盛等因素,内地对外资的吸引力越来越大。相比之下,经济特区利用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作用,正逐渐减弱。在今后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条件下,就涉及到经济特区如何进一步发展的问题。
应当指出,目前特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双重性。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区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程度要比特区外大,如在特区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可按特区外的税率减半征收。二是特区内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程度要比内地大,如特区内资企业仍然享受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地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仍为33%;特区企业生产自销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实行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特区享受的双重优惠政策。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指出: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基本政策不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些具体办法要有所调整和完善。我的体会是,中央兴办特区的基本方针不变,而且要办得更好。特区要“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即在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城市功能,发展高新技术,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上狠下功夫。过去特区享受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但目前特区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如果继续无限期地享受原来给予的较为优惠的条件,既不利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同时也会影响经济特区发挥示范效应作用。因此,今后特区发展仍然要享受一定的特殊优惠政策,但重点不再体现在这方面,而是要根据特区自身发展特点,适时调整某些具体政策,以利于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好,为对外开放发挥更大的作用。
从今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包括经济特区在内的各类特定区域进口各类物资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政策进行调整,今后凡进口各类物资,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考虑到对经济特区政策的连续性,在政策调整时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因此,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按国家核定的额度,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返,5年过渡,逐年递减的管理办法。优惠办法逐年递减,5年以后即行取消。
“九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将会对经济特区的特殊优惠政策作适度调整。如对经济特区内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方向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对在特区内注册但跨地区经营的内资企业,其在特区外的经营活动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与其他地区税收政策一致。今后原则上不再开地区优惠政策的口子,可考虑实施有利于产业政策调整的优惠政策,但口子也不宜开得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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