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当地时间2018年12月12日,加拿大温哥华,获准保释后第二天,华为CFO孟晚舟在安保陪同下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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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是否可以对境外他国公民行使管辖权?
程绍铭
孟晚舟案件发生后,很多人在问:美国的法庭是否可以对美国境外的中国公民行使管辖权?美国让加拿大拘留孟晚舟这一做法,有没有违反美国司法体系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我想从美国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谈一下孟晚舟案管辖权的问题。
将“长臂法则”用于孟晚舟案,是一个法律概念的错误使用?
我看到一些文章,把美国通过加拿大拘捕孟晚舟称为美国的“长臂执法”,我本人觉得这是一个法律概念的误用。“长臂法则”,即Long-arm Statute,是美国法律中一个关于民事和经济纠纷的管辖权的概念,意为一个州法庭可以对外州和外国的公司和自然人行使管辖权。这一原则的基本条件是外州的公司或自然人必须与本州有“最少接触”(Minimum Contact)。例如,加州的一家公司把产品卖到了弗吉尼亚,若该产品出现问题,或者弗吉尼亚的居民因该产品受到了伤害,弗吉尼亚的居民可以在本州的法庭起诉加州的公司。因为虽然加州的公司在弗吉尼亚没有任何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但是因为加州公司通过销售合同和把货物运到了弗吉尼亚,这家公司就与弗吉尼亚州有了“最少接触”,那么弗吉尼亚的法庭可以对加州的公司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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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臂法则”是源于著名的国际鞋业一案,之后便一直在美国州与州之间的民事经济案件中沿用。当一个州依据“长臂法则”对外州的公民获得管辖权之后,当事人又可以通过美国宪法第四条中的“全面信任和执行法条”(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在外州执行本州的判决。上面那个例子,弗吉尼亚的居民可以要求加州认可弗吉尼亚州的判决,从而使该判决在加州生效。
第三,绑架。这指美国违背被指控人本人意愿,将他国公民强制性带到美国来受审。绑架作为让该国法院获得对被控告人行使管辖权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以色列的摩萨德到阿根廷或者巴西将纳粹战犯强制性地绑架到以色列受审。这样的手段虽说违反了《国际法》,但确实让以色列的法庭可以行使其管辖权。美国也通过中央情报局,将很多其他国家被美国认定为参与9·11袭击案的恐怖分子的人绑架到美国及其属地,让美国的法院行使对他们的管辖权。
柳含烟知道萧飞羽弄混了她和白雪,她本想解释,但转念又将错就错,因为萧飞羽既然对白雪没有印象拽出白雪很可能会节外生枝,尤其白雪拒绝了萧飞羽赠予的罩袍,而她又似乎赢得了萧飞羽对她的好感。她拿起罩袍穿上发现萧飞羽瞧着她的胴体不像昨晚那样“老实”,特别是她撩开罗帐他的目光还意欲未尽地移到她的莲足。她害羞得连头也不敢抬起,因为她觉得无论是昨晚还是刚才她只是袒露身体,可他瞧着她的莲足就像看到了她悸动的心。她鼓起勇气忐忑不安地轻声道:“含烟不会再冒失。”
说唱风格在多年的演变中其实已经有着很多的表达形式,艾热在这方面并没有拘泥于形式,而是用自己性格中饱含的情感制作着每一首歌。如果要定义风格,可能他的风格就是他自己吧。
对于我们这些经常出入美国联邦法院的律师,有的时候会向法院提交联邦管辖权12(b)(3)动议,即要求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撤销本案。如果孟晚舟被引渡到美国,律师就需要根据检察官提供的证据,看美国联邦法院是否满足了以上两个取得管辖权条件,即孟晚舟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如果发生在美国,有没有违反《美国联邦刑法典》?
对于在美国境外受到刑事指控的外国人,美国如何行使管辖权?
孟晚舟女士获保释条件孟晚舟女士获得保释的条件包括:她丈夫和几位认识多年的朋友和邻居作为担保人,分别提供担保金。孟女士的保释金总额是1500万加元,包括房产和现金。同时,她要接受电子监控,并交出护照。除非紧急情况就医或出庭,否则不得离开居所。法庭传唤时应该到庭等。
我本人认为,加拿大的法官若是聪明的话,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孟晚舟被控告的罪行,不属于《美加引渡条约》可以被引渡的范围,所以不满足被引渡的条件。这样一来,加拿大可以摆脱左右为难的境地。
此外,在一些更为极端的案例中,美国在对被控告人没有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直接对其执行处罚。本·拉登就是这样的例子。本·拉登是沙特公民,生活在巴基斯坦,美国在没有得到巴基斯坦和沙特的许可,并且与巴基斯坦和沙特在没有处于战争的情况下,派特种兵直接将其处死。我认为这样的行为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因为该行为是典型地违反了《国际法》和英美法系的管辖权规则。一个国家在其法庭没有行使管辖权也没有审判的前提下,直接把一个自己认为其违反自己国家法律的人执行死刑,这是对法律的无视。虽然大家公认本·拉登是一个罪不可赦的恐怖分子,但美国这样做仍然违背了法律精神。由此可见,很多时候现实生活和法律是脱节的。
那么,孟晚舟案件是否适用“长臂法则”呢?我的答案是不适用。首先,孟晚舟案件在性质上属于刑事案件,而“长臂法则”是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美国要求加拿大拘捕孟晚舟是基于《美加引渡条约》的第18条,这与“长臂法则”没有任何关系。第三,如果把“长臂法则”这一民法概念用于孟晚舟这个刑事案件,那就已经假设美国联邦法庭对孟晚舟已经有管辖权了。因此,将“长臂法则”或者“长臂执法”用于孟晚舟案,我认为是一个法律概念的错误使用。
如果在美国受到刑事指控的被控告人是外国人并且没有生活在美国,美国法庭又如何可以最终行使对该外国人的管辖权呢?美国行使管辖权的方式大致有三种:第一,直接传唤,即法院给嫌疑人发传票。若当事人愿意到美国的法院出庭,那么在他到达美国来做辩护的时候,美国的法院就可以对他行使管辖权。
对于刑事案件,美国法院的管辖权必须基于两点:第一,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法院的辖区之内(personal jurisdiction)。第二,这个法院必须对这一类案件有管辖权(subject jurisdiction)。第一点很容易理解,弗吉尼亚州对一个人在马里兰州的犯罪,是没有管辖权的;第二点是指州法院一般对违反联邦法律的刑事犯罪没有管辖权。反过来也一样。当然,有时候州与州之间(一个人跨州多次犯罪)或者联邦与州之间(同时触犯了联邦和州的法律)的管辖权会有冲突,这就由《冲突法》来解决。只有在这两个前提都满足的情况下,美国才获得对被指控人的管辖权。
>>当地时间2018年12月12日,加拿大温哥华,华为CFO孟晚舟(右)在住所门口送别访客。视觉中国供图
第二,引渡条约。这是指美国通过其与他国所签署的引渡条约,把被控告人引渡到美国,从而让美国的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孟晚舟案件中,若美国要想引渡孟晚舟,首先需要满足《美加引渡条约》的规定,确认孟晚舟在美国被指控的罪行,是否属于《美加引渡条约》可以引渡罪行的范围,加拿大的法官需要对这一问题作出判断。但是通常情况下,根据英美法系的规则,贩毒、贩卖人口或者洗钱这一类的犯罪行为在加拿大都属于可以被引渡违法行为,而政治犯罪就属于不可以被引渡的罪名。这个议题加拿大的律师可以做更专业的解释。
美国想通过《美加引渡条约》获得对孟晚舟案件管辖权的做法是否恰当?
我个人认为,在当前的世界经济格局下,这一做法是不恰当的。当今世界,跨国公司高管人员的流动性是很强的,同时,这样的人员流动也具有经常性和必要性。如果某个国家因为另一国家的跨国公司高管触犯了其国家的法律,而要求与其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对该跨国公司的高管进行拘捕,很有可能令跨国公司的高管以后不敢轻易地到其他国家旅行。这也是一个很不好的先例。
RJ版教科书在有理数章节未涉及循环小数的内容,对有理数定义的解读不完全.而CM教科书对有理数的定义严谨而准确,并配有例题进一步解释说明为何循环小数是有理数.两版教科书的例题在侧重内容、有理数表现形式以及背景素材等方面差异显著.
假设中国和越南有引渡条约,福特公司的高管在越南旅行,但是中国有理由认为该福特公司的高管触犯了中国的刑事法律,比如说逃漏税或者盗窃商业机密,中国就要求越南将其拘捕,并准备把该高管引渡到中国受审,美国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吗?美国让加拿大拘捕孟晚舟的最终结果,会给国际间的商业活动造成很大的限制。此外,若刑事指控本身就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这也会使得将来国与国之间想要正确地解决国际争端变得十分艰难。
那么,美国怎样处理孟晚舟案件才是正确的呢?我认为美国应该通过外交途径甚至国际刑警组织,将美国认为孟晚舟女士触犯了美国法律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中国,然后双方协商来解决这一问题。就像中国有“红通”需要美国配合一样,若某一犯罪行为需要中国的配合,中国在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相关法律的前提下,也会积极地配合。虽然这是比较好的办法,但是很多时候,好的办法不一定是美国最后采用的办法。
扶贫资源滥用,扶贫资金被截留和贪污,扶贫政策监管和执行中出现偏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跟踪反馈[4]。由于观念原因,有些脱贫人口仍死死扣留“贫困帽子”,不愿退出。由于上级下达的贫困户指标有限,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户无法进入。部分地区返贫率高,没有返贫人口再入机制,贫困人口退出机制和再入机制不健全,一些人甚至出现“被脱贫”、“假脱贫”现象。由此可以看出,缺乏动态管理和监管,对黑龙江省精准脱贫产生了巨大的束缚。
●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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