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亚薇[1]2002年在《试论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免证特权制度是证据制度中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例外 ,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普遍采用。我国历史上也曾经规定过免证特权制度 ,但是在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此制度。通过对免证特权制度的价值和作用的分析 ,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 ,有确立该制度的必要。
黎亚薇[2]2002年在《试论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文中提出近年来,中国在诉讼法律制度研究上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尤其是在证据法上,不少专家、学者更是呼吁要建立中国自已的证据法律体系。笔者研究的免证特权制度正是证据法中有关证人作证问题的一个环节。免证特权制度在中国其实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早在中国古代,为维护既有的家庭社会伦理,就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制度。现代西方国家,尤其像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自己的诉讼法律制度中也制定有相应的“证人特权制度”。免证特权制度的广泛适用说明这一特定的证据制度尤其自身的价值和作用。 本文正是通过对我国历史上“亲亲相隐”制度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关免证特权制度的研究来说明免证特权制度的价值和作用,以及其在我国诉讼法律制度中确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周萍[3]2005年在《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免证特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篇文章论述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免证特权。拟通过探寻刑事诉讼中证人免证特权存在的社会背景、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以求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适合的证人免证特权制度。证人的免证特权事实上可能导致具有相关性、可信性的证据不能进入证明活动,从而有利于真实的发现。因此,成为幸事诉讼中的一大热点问题,在实践中和学理上受到极大的重视和肯定。究其根本原因,一方面,是价值权衡的结果,在查明案件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的同时,不能不考虑他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的刑事诉讼来看,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证人免证特权在立法上都有详尽的规定,因而使这一课题的研究成为一股不可回避的浪潮,本文将从五个部分来对此问题进行全面的论述,首先,在特免权概述一节中,将从免证特权的概念入手,剖析免证特权的结构,包括免证特权的所有者、裁决者及条件、行使的后果和放弃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等要素,从而从宏观上把握免证特权的分类。其次,在不同种类免证特权简要介绍与评析一节中,笔者主要是将第一节中的第叁部分展开,从而从微观上具体阐述各种免证特权的历史发展,立法现状等问题。在此之后,笔者将深析免证特权的理论基础,从而揭示出免证特权制度是符合人性规律,体现了法律的文明,是人类证据制度上的理性选择。在第四部分中,笔者将谈到免证特权的现实意义,具体内容将涉及到维护婚姻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维护职业的神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权,防止司法专横及解决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的问题以及提高诉讼效益等众多方面。在最后一部分中,结合免证特权的立法深寓,提出对建立我国免证特权规则的思考,以及对免证特权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概述出笔者自身的见解。也就是说,在查明案件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的同时,不能不考虑其他社会价值,如法律的基本原则的要求、婚姻家庭的稳定、人伦精神的维护、律师制度的贯彻、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及国家利益的维护等。在本文的结语部分,总结重申全文的主旨就在于积极健言和推动我国法律尽早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免证特权,以期使得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标更好地实现。总之,证人免证特权是顺应司法现实和社会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强调了公正和社会价值的最佳协调,立足于公正本位,满足人们社会价值的平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极具现实必要性。
马国亮[4]2006年在《试论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免证特权》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法学界正在对有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广泛和热烈的探讨,其中一个热点就是关于应否确立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的问题。证人免证特权是指证人因自证其罪的危险、亲属关系、保守职业秘密和公务秘密等法定的特殊情形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证人免证特权的规定见诸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证据法或诉讼法典,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而且中国自古就有“亲亲相隐”的法律规定和传统文化,与西方免证特权的理念不谋而合,只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断了香火。难道我们祖先果真先知,比我们还先进,早就跟国际接轨,融入全球一体化了?我们现在还需要老祖宗留下的这个遗产吗?是西学中用还是古为今用?这种证据法中少见的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问题引起了笔者的浓厚兴趣。本文分四个部分来对此问题进行一个全面的论述。第一部分,在免证特权概述一节中,笔者从免证特权的概念入手,剖析免证特权的特点、分类、地位等要素,从而将之与相关且容易混淆的概念相辨析,并强调义务与权利的辨证关系。第二部分,笔者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出发,对免证特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包括有关具体规定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通过这种历史与现实的考察,以及比较性的研究,试图找出免证特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如此广泛存在并存在如此之悠久的原因所在。第叁部分,笔者将探析免证特权的理论基础,从人性伦理,人权保障,司法文明,证据效力及经济分析等角度说明,该制度是人类证据制度上的理性选择。第四部分,笔者将谈到免证特权在我国本土的现实意义,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建设和谐社会,继承传统文化,发展新兴职业,顺应世界潮流等司法的、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经济的角度说明我国设置该制度的必要和迫切。最后,结合免证特权的规律和我国现状,提出对建立我国免证特权规则的思考。总之,在我国当前建设法治国家和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大背景中,在国民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时代大潮流中,在加强人权保障和法律全球化的世界大趋势中,认真审视我国免证特权制度缺失的现状及其弊端,综合考虑并权衡国家利益、司法利益和伦理道德等诸多价值目标,在批判继承传统亲属容隐制度的基础上重新构建我国的免证特权制度,科学合理地界定拒证权主体、客体及其限制条件,并在制订统一的证据法时纳入其中,应是大势所趋和民心所向。
参考文献:
[1]. 试论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J]. 黎亚薇.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2]. 试论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D]. 黎亚薇. 湖南师范大学. 2002
[3].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免证特权[D]. 周萍.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4]. 试论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免证特权[D]. 马国亮.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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