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官场转型中的革命政府与地方社会_市政厅论文

广州官场转型中的革命政府与地方社会_市政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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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3年3月,孙中山建立大元帅大本营不久,即为筹措军政饷费而着手大规模投变辖区内之官产。①此乃革命政府于此非常时期为生存发展计而采取的非常举措。鉴于其间大元帅府控制之区域主要为广州之局部,孙科主持下的广州市政厅即成官产投变的主要机构。该厅为因应革命政府的财政需求,通过政府查核、市民举报的方式对官产进行投变。此一官产投变事件历经一年半有奇,牵涉面广,影响颇大。商民一度惶恐抵制,革命政府进退失据,处境尴尬。次年9月,孙科辞去广州市长职务,该事亦告一段落。鉴于史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或者聚焦于寺产投变情况及其与商团事变的关系,②或者集中于广州官产投变过程中产权私有和公有的关系,③而关于官产投变的全面研究,尤其是官产投变之前因后果,投变过程中各方的复杂互动、冲突纷扰,及其对当时社会进步、革命进程所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尚缺乏专题研究,本文尝试将它置于近代中国革命的大背景下进行探讨,以展现官产投变事件所带来的影响,揭示民国初年广东社会的复杂面相。

      一、广州官产投变之推行

      孙中山第三次开府广州后,军政费极度匮乏。除滇桂客军盘踞省垣、控制税捐外,革命政府力争之大笔借款无法落实,④收回关余之抗争迟久无功,与交通系之合作亦不能解决问题。孙中山因此而“昕夕旁皇”,认定“粤中各财政机关,几已罗掘俱穷,实无可再筹之余地”。⑤不得已,广州市承担了大元帅府生存、发展及其军事斗争的主要财政支出。鉴于广州业敝财困之事实,投变官产之议兴起。孙中山论及此事称:“饷糈紧急,万不获已,乃有投变市产之举。”⑥孙科亦坦言,在“库帑奇绌,张罗乏术”之际,“不得已,谋及官产公产,藉以救济一时”。⑦他还认为:“吾人此次为建国主义而战,不忍多加人民以直接的负担,力求略减人民痛苦,宁将市产及庙宇等投变,藉充军饷,以公家之财,充公家之用,其理至正,其势至顺也。”⑧孙科强调,官产投变是以公家之财充公家之用,不会增加民众负担,是理正势顺之事。这一说法为革命政府全面投变广州官产提供了理据。大元帅府成立后的第四天,即1923年3月6日,孙中山派曾任大元帅府筹饷局总办的梅光培接收广东官产处,正式开始投变官产事宜。4月20日,孙中山训令大本营财政部长邓泽如、广东财政厅长杨西岩、广州市长孙科,着从速开投官产,“现在军用浩繁,亟须筹集大宗款项以应急需,所有公产应速开投,以资公用”。⑨广州官产投变事宜由此大规模铺开。

      官产投变的主体是广州市政厅。广州市内官产,从前概属省库或国库收入,“故办理权限亦概属于省财政机关,或部派专员”;1923年5月,省官产处和市政厅划分权限,以下八种官产归市政厅处理:“(一)沿马路之骑楼地。(二)沿马路之畸零地。(三)附近马路之官街。(四)码头。(五)濠涌。(六)市区内之海坦。(七)寺观庙堂庙宇。(八)旗产。”⑩但处置官产的巨大利益,使得大本营筹饷局、大本营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省官产清理处、两广盐运使署,乃至驻穗之军阀武装,无不插手官产投变事宜。为统一事权与集中收入,市政厅反复申明:“广州市为独立市,凡属市内地方行政,皆操之市行政委员会,不容有其他机关在区域内行使同一职权”,否则“或因职权重复,而办理殊感困难,或因事权不专,而弊端无从剔去”。(11)对省官产清理处之“侵占”行为,市政厅往往开列详细清单,坚决要求归还。后来,它从省署接收官产五百余件,价值共约二百余万元。(12)市财政局还布告广州市民,“所有承领市内官公产,未经该局发照点交者,及其他关于官公产案件,未经本厅核准办理者,一律概作无效,以昭划一”。(13)同时,市政厅屡屡投诉滇、桂、粤军之干预官产投变行为。孙科本人亦多次上书省长廖仲恺,并通过他呈请孙中山,“通令各军,嗣后对于该处市产事项,毋再干预,以清权限,而免纠纷”,(14)因为处理官产“属职厅专责,军人原不得干预”。(15)虽然市政厅从未能全权处理广州官产,但在大元帅府支持下,它仍是官产投变的主导机构。

      官产之发现方式为政府清查和市民举报。起初,市财政局负责调查官产,后来市政厅又兼委广州市民产保证局(16)以清查全市官产之权:“凡未领证之业,准由该局调契清查”,目的系“清查官产市产,以杜隐匿”,确定产业性质。(17)此一发现官产之方式系政府行为,也是正常渠道。此外政府亦鼓励知情市民举报私人占据之官产,并予以官产售价之二成作为举报者之奖金。(18)市民管有之产业一经被人举报为官产,即应缴纳产业契据凭证:如确系民产,则发回保护,任何人不得举报投变;如契据不符民产资格,或者市民逾期不缴验契据,政府则有权将其照章投变。(19)应该说,这种官厅清查与市民举报双管齐下的做法,基本能将全市官产的分布情况及规模弄清,从而保证了官产投变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为防止滥举报、滥投变之事发生,市政厅规定举报者应明确说明其举报之官产系某区某段某街某号,以免混淆;省政府也特设官市产审查委员会,对举报和投变官产之过程进行监督。

      官产投变之程序如下:第一,某处产业经鉴别认定为官产,或无契据缴验,须布告原管有人按政府底价优先承领;第二,原管有人逾期不领,“若有铺底关系,应布告铺客优先承领”;第三,铺客逾期不领,“即钉封召变,准他人承领”,举报人有优先承领权。(20)官产的公开承领方式系竞价拍卖——由市财政局核定每井(按:1井相当于11.11平方米)官产底价,准予市民竞价承领。其承领者无论何人,“以缴款先者得,一经给照管业,即为业权确定,毋得藉口推翻”;对一时无人承领的底价官产,财政局则往往予以打折优惠,承领时间越早,折扣越高,最高曾有六折核收者。(21)

      官产投变之特点大致如下。其一,投变之官产涉及范围极广,基本网罗尽净。孙科认定广州官产大致是拆城开路所剩余之畸零地段、街坊庙产和长堤沿江北岸码头地址;(22)时任粤海关监督的傅秉常界定官产为“前清历代以来地方上公益事业,如祠庙等之建筑、田地,以及西关一带之书院等等”。(23)然而市政厅在投变官产过程中,却将所有非私有产业囊括,如庙观寺尝等寺产、市民私占之濠涌及其上盖铺屋、废街废濠、官荒飞地、珠江沿岸部分水坦、往届政府之“逆产”、旗产、“拟似官产”(24)等。此外,一些善堂、学校、学宫、医院、洋人教堂之产业,甚至政府本身之产业如测量学校等,也一度面临被投变的境遇,后政府因阻力过大而放弃。(25)被投变之官产涉及面如此之大,以致官产开投不久外界即议论纷纷。香港《士蔑西报》致函大本营外交部长陈友仁,质问“广州政府有无没收私人产业?……是否向医院及慈善院索款?”陈友仁不得不就此事向其说明缘由;孙中山也曾亲自致电前江苏都督程德全解释误会,并保证“佛寺、佛像,均在保存之列”。

      其二,政府态度严厉,不留余地。孙中山曾称:“公共之产,向为一二人把持以自肥者,应移变为军饷之用。如无阻挠,应不究既往;倘不顾公家之急,则没收此产之外,仍当算账,追填旧欠。……然此产既属于为公而不为私,则当推广其公而惠济于国,以济此时军用。”民初以来,广东战火不息,政局频繁变动,市民于此特殊时期乘机扩建和占驻官地之行为时有发生,孙中山之“一二人把持”之说确属有失偏颇,但其鲜明立场,表明革命政府的态度异常坚决。只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缓和矛盾,避免严重冲突,政府也曾有过让步。

      其三,政府投变官产完全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不及其他。孙中山明言:“粤局之成,其主要则在财政,而所急正在此时。”(26)为此他明令投变官产只收现金,以应急需,“投卖公产,应一律收纳现银,不得以印收、借单、债券等类抵缴”。(27)为投变收款,政府还将原拟之建设计划改变,如市政厅起初拟对广州河南沿岸水坦——西至南石头,东至岭南学校码头,暂保留以为填坦筑堤之用。后因需款孔亟,乃“将所有水坦,依照治河处广州进口水道改良计画,及珠江前航线改良计画规定堤岸线,提前招商承领”。(28)政府在此只顾卖产,不提建设了。

      其四,政府办理官产清查、公示、造册登记时间过快、过短,留下了隐患。为尽快清查和投变官产,政府规定,一旦某处产业被举报为官产,原管有人需在7日内提交契据凭证查验,逾期概作无效。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官产认定和投变的效率。不仅如此,为了让市民放心领产,市政厅和省官产清理处联合会商,将原为三个月的产业领产登记时间缩减为15日。之所以如此规定,乃是政府担心业权确定期过长,“不免别滋疑虑,投资领产不甚踊跃。致令筹饷方面,大受影响”。于是两部门联合上书大元帅府,“凡关于此次承领官产公产者,一经移转登记,准自声请之日起,限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即作为登记确定”。孙科等认定,这样做“于筹饷前途不无裨益”。(29)孙中山很快批准了这一办法。这些规定自然提高了官产投变的效率,但亦留下隐患。

      其五,政府投变官产之举措颇具鼓动性。以分成方式鼓励市民举报官产是政府的既定政策,而对一些特殊产业,如往届政府之“逆产”,革命政府则竭力鼓动市民举报,并加大奖励额度。如它曾极力鼓动市民举报陈炯明等人之“逆产”:“逆党陈炯明、叶举”等,“甘心作乱,罪不容诛。所有各逆等在本市各处产业当属不少,自应一律查封投变……市民人等一体知悉,有能将各逆所置房屋、地产、店铺、商业来厅举报者,准予投变后,即照产价扣出三成给赏”。(30)政府为此投变了一批“逆产”,包括原广东督军莫荣新之“逆产”亦被没收投变。至于官产投变之其他特点,如投变过急、过激、过严等,笔者将在下文结合官产案的影响和善后工作详述。

      广州官产投变政策推行后不久,即招致广大商民的强烈不满,他们纷纷要求政府停止举报、投变官产。有关的报道常见诸报端:“商民因政府受理官市产举报案,致产业界有不安全之象,颇影响按揭业,遂有联请停办举报之要求”;商界、慈善界还以“代政府认销手票”和督促市民将自有产业进行民产登记为条件,换取政府停止举报官产。(31)有鉴于此,大元帅府在投变官产事进行接近一年后,于1924年1月明令停办举报官产事宜。其后,广州市政厅又进行了半年多的善后工作,直到该年10月继任市长李福林下令:“已举报未举报各产,概不召变”,已投变之官产“悉予维持,决不翻异。”(32)广州官产投变活动至此基本结束。

      二、“强取而生怨”:官产投变对社会心理之影响

      大元帅府时期之广州官产案涉事面广,影响颇大,就社会心理方面言之,可谓“强取生怨”,乃病民之政。

      官产投变之相关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者。市政厅曾谓:“须知本厅此次召变各项市产,原为拨充军饷起见,并无规定特别办法。”(33)既无定法,则随意性强,易致纷扰。如市财政局明令:某处产业一旦被举报为官产,各产管有人等“限于布告后七日内,速将一切契据附具影片善本,迳缴来局以凭核验明确,分别办理;倘逾期无契缴验,即认举报为真实,当予没收编投,日后无论提出何等证据,一概作为无效”。(34)此一规定显然苛刻。一来时间规定过于紧迫,许多市民无法按时缴验契据。民国前期,因战乱纷呈,许多市民之产业契据遗失,或搁置于乡间,或寄托于别处,或抵押给外人。另外,广东毗邻港澳,侨居者众多,一些产业持证人远在港澳甚至海外,即使涉案者第一时间知悉其产业被举报,有些市民也无法按时缴验契据;二来政府一度规定产业之红契系指前清红契,但年限却不一致:“有某处之产,须同治年间红契者;某处之产,又须嘉庆年间红契者。”(35)后政府虽然承认宣统年以前之红契均为有效,但民国后十几年历届地方政府之契据是否有效,却因未见明文规定而致纷争群起。许多业主因无法提供产业契据而不得不备价领回自有产业,如锦纶行会馆使用人就以5万元价格承领该馆产业。(36)

      官产“多包案”,突显了政府办理官产之功利性。所谓“多包案”,即是先后有数人向政府备价承投同一地段,而财政局一概应允,造成一产多投现象。曾经有过同一地段被六人投承,财政局收了六次地价,发了六张营业执照之事。此事发生后,舆论哗然。而政府却用“拖的办法应付”承投者追还地价的申诉,或以“等候查明办理”之官样文章批复,终则答以“等候库款稍裕时再行发给”作了。(37)政府罔顾长远的功利之举,虽有其不得已之苦衷,却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以致数年之后,广州国民政府司法行政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还据此批评广州“办理变投官产业办法歧异,纠纷极多,经年累月缠讼不休”,“一业数投”,造成多人争夺同一产业所有权;对于各方抗争作自相矛盾之判处,“致所有权亘数年不能确定”;投承人放弃投承后难以领回已交价款,如此等等,弊病甚多。(38)

      在官产投变过程中,许多公职人员作风不正、行为腐败,引起市民强烈不满。比如有公职人员办事颟顸,不负责任。广州河南十一区某处曾被人举报为寺产,财政局据此立案,并于1923年11月1日饬令该区业户于七日内缴契查验。该业户马上遵办。然而该局却于19日突然以验契期限已过而未见凭证为由,要求该处业户于三日内“先缴一井保证金,否则即行钉封,准他人承领”。后该户出示证明,并谒见财政局长,表明责不在己。财政局自知理亏而撤销该案。(39)此事给社会之观感甚恶。

      有公职人员公然侵吞举报人奖金,中饱私囊。市民对此讥讽谓:举报官产时如不预先利通财局职员,“则应得之奖金,势必无法领取,悉归乌有”。曾有市民举报一大宗官产,政府将它投变后得银6万元。根据两成奖赏的原则,该举报人应得12000元奖励——这自然是一笔巨款。然而举报人却迟迟得不到奖赏,原因乃是该项奖金已为财政局某职员侵吞。结果双方反目,并拳脚相加。(40)其时举报者之奖励并非现金,政府“只是发给一纸奖金单,由得奖人再另行投买官产、市产,可将奖金单抵缴现金,领取产业”。(41)而该职员却可以侵吞奖励、套取现金,自是该局有关人员上下其手一同作恶的结果。

      有公职人员擅自私分投变官产所得款项,目无法纪。市政厅为鼓励市民举报官产,规定以两成奖金予举报人作为奖励,财政局职员竟模仿这一做法私自提款自酬。该局职员已将类似非法收入视作潜规则。如时任财政局出纳的吴述彭就说过:“财政局的职员都有一种提成奖励办法,即按财政收入总数提取百分之几作为奖金,谓之自理费。”吴当时月薪为100元,但仅此项提成奖金“多时每月可分得二三百元,少亦有一百元左右”。(42)举报人获得奖赏是政府为鼓励市民举报官产,而财政局职员于此之外擅自提取奖金,自是贪渎违法情事。

      官产投变施行过程中之种种弊端,造成商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紧张,社会心理不稳。广州之官产,向为地方绅士承包经理,账册契据亦为彼等所保管。此习相袭既久,致使大批官产为地方绅士所掌握,而政府档案没有记载。故市政厅极力以重金相诱、鼓励市民举报官产,“以资别择”之同时,又“雇用若干地痞流氓,令彼等设法使人申报,并许以重利。或则于申报后,准彼等优先低价承购,或准许经手人扣赚巨额佣金”。(43)这些做法引来唯利是图之宵小上下其手,妄报、捏报官产之事时有耳闻,以致“地方缙绅群起攻击”之。1923年9月,西自东川马路、东至百子涌、南至新沙涌、北至寺贝底涌之前鉴街一带,数千井之地被人举报为寺产。此事引起市民极大不满,他们手执“请愿撤销妄报市产案”之白旗,成群结队地向省署和市厅请愿,要求撤销该案并严惩妄报者;(44)10月底,上西关第三甫水脚、天后庙前街、镇龙南北约等街屋宇,被人举报为寺产,此处坊众皆表示不服,特联合男女老幼数百人,手持“请愿维持民业”之白纸小旌,前往省署市厅等机关请愿维持业权。(45)省长廖仲恺承认,广州因官产投变而导致诉讼繁兴,“控争之案,日凡数起”。(46)

      当然,在涉及强势商民的利益时,政府不得不妥协让步。1923年9月,市财政局督拆原属商团第二分驻所之铺屋时,广州商人之武装团体——商团军闻讯即在十八甫、十三行、兴隆街及拱日门一带严阵以待,准备武力对抗。商团第七分团驻地之鸡栏孖庙应属官产,市政厅拟将其分拆投变。该分团闻讯后随即戒严,并在“所有该庙附近地面均遍布步哨,准备迎击”,“全市商团共十分团,除所在地该团不计外,所有九团各准备派出二百名前来协助……每街均派商团五六名扼守”,商团还准备实行罢市抗争,此事终以政府让步了结。(47)大元帅府虽对商团挑战和蔑视其权威的行为忍无可忍,并多次责备其对“职责范围以外之事,亦率行干预”,要求“商团总所予以告诫,以维军纪、保声誉”。(48)但广州总商会却以正副会长付之阙如、无人负责之说辞来对抗。市政厅也曾公开指责商会:“政府每有事故欲征询于总商会者,辄以正副会长辞职,无人负责,借此推诿。然对于市产公产等事件,又每藉总商会名义要求”,并声明,“在该会会长未经正式选出前,所有以该会名义向政府机关请求交涉之函件,概不受理”。(49)

      然而,强势商民不仅置政府之禁令于不顾,反而以官产投变事件为藉口,鼓动民众对抗革命政府。如针对政府之上书、游行、请愿等行为,多是由广州总商会、商团等组织出面发动、组织和领导的。1923年6—12月间广州行商陆续举行过10余次行业罢工,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在万人以上,矛头直指革命政府。(50)10月,黄沙大宗官产案事发后,该处坊众也在广东省商联会、广州总商会联合会率领下集体请愿,坚决抵制政府投变该处大宗产业,并控诉政府手段功利,行为非法,还要求政府严办妄报官产之人。粤省商会给大元帅孙中山和广东省长廖仲恺的呈文还指责政府“是非混淆”、为筹款而不择手段:“迩来图赏妄报之流,有向官产处举报者,有向市政厅举报者,更有向财政厅举报者,以致全市人民,彷徨惊恐,无所适从,实与大元帅爱民若赤之宗旨相违背。……近来举报官产之事,报不绝书,或因怨仇构陷,或冀图赏分肥,政府据报必查,诬告并无处罚,以致全市居民托一椽而避风雨者,皆惶惶然而无措手足”,此“甚非安民之道也”。(51)10月28日,广州总商会、粤商维持公安会、商团总所等团体再次上书孙中山和廖仲恺,严责政府之情词愈发激切:“近日之最为民害而为人类之切齿者,莫如妄报官产之徒,希图奖金,动辄举报,凭空捏造,证据毫无”;而“当道不察,遽行投变,辩诉之书未上,勒迁之令已颁”。它还大张声势,语带煽动地说:“前鉴街纵横数十里业户,黄沙七十余街,河南百余街,吉昌街数十户等,均被奸人妄报。往往数千人到敝各社团请愿维持。致使万千业户,扶老携幼,涕泣相从,如丧考妣”,结果造成市民“荡析离居,伤心惨目”。(52)从商会团体两次公开发表的上书中,完全可以窥见商团煽动舆论、利用民心对抗政府之用心。政府在强势商民的坚决抵制下,被迫明令撤销该案。至此政府和地方强势商民之矛盾已经非常尖锐。1924年8月广东扣械事件发生以后,广州商团总部明确提出解决此次风潮的条件之一是,“将年来孙政府强行投变之官产市产民产庙堂一律发还”。(53)商团还散发传单,指责孙中山投变官产、公产之行为系搜刮民脂民膏,聚敛钱财。(54)商团终于把扣械事件和官产投变这两件本不相联系的事件,相提并论地扯在一起,并要求一揽子解决。以上要求和做法,暴露出商团借官产投变事件反对革命政府之用心,这也是革命政府在投变官产时所没有预料到的。

      由上可知,投变广州官产一事扰乱了民众生活,削弱了其对革命政府的心理认同,并成为强势商民攻击政府之藉口,这显然损害了革命政府的形象。故有市政专家认为,市政府虽拥有对“市公产之管理及处分”权力,然而处置失当及过分追求功利,则会成为市民群起反对之源。(55)广州民众因官产投变而对政府产生恶感和反抗就是明证。对此,孙中山也承认,“广东人民身受痛苦,对于革命政府渐形失望”。究其底里,一方面固由于“人民守其不问国事之习,不与革命政府合作”;另一方面则是“革命政府为存在计,不得不以强力取资于人民,政府与人民之间遂生隔膜”。(56)而后者——政府以强力取资于人民,乃是双方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官产投变即是政府以强力取资于民的典型事件,这也正是广州官产案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关键所在。

      三、官产投变对社会发展之影响

      大元帅府时期,革命政府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战争来进行安排,包括官产投变在内的一切地方财政收入首先要满足战争的需求,地方社会之发展建设事业颇受影响。1923年3月到12月,广州市政厅财政收支情况大概如下:“十个月中,市政厅所辖各机关之总收入,计八百五十余万,其中市产变价约合六百万,房捐警费约合一百五十万,其他杂项约一百万。……用于市政范围者仅得两百五十余万,其中警费已占一百五十万,只得一百万为市教育、卫生、工程各费。”(57)即在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中,只有不足12%的经费用于社会发展建设,其余收入基本用于军事活动。在战事紧急之际,市政厅以巨资支持革命政府之军事斗争本无可厚非,但它仅以区区之数用于地方社会事业,则亦为可叹。照理说,广州官产投变取之于城市,其收入自应用之于地方建设,(58)然而政府在投变官产伊始即明确表示,投变官产之目的是为革命统一筹措军政经费,政府此种表态能否获得市民认可尚在其次,地方发展事业由此而为无米之炊则成事实。可以说,其时广州地方社会发展建设成效寥寥,勉强维持尚可,发展进步难为,这一现象与官产投变事件又有着复杂的关联。

      其一,广州市政厅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清查与投变官产工作,对地方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无暇顾及。地方社会发展建设事业如要取得成绩,既要有周密计划,又需假以时日。孙科当然明白此点,他曾以城市建设为例说:“都市规划,为一种建设事业,在我国更属创举,既须具有系统的计划,仍要假以时日,方可是济。凡建设事业,率皆然也。”(59)然而,“系统计划”和“假以时日”这两个“建设事业”成功的前提条件在革命政府东征西讨之际都不具备。虽然广州市政会议定期召开,地方建设计划照旧拟定,孙科本人也一再要求市政厅各局本着奋斗不懈之责任心,积极进行城市规划、地方建设各项工作,但建设事业之实际进展却极为有限,其结果正如孙科在总结1923年工作时所承认的那样:一年来“只可以维持现状,并无发展进步之可言”。(60)

      有学者在分析广州地方社会建设事业只能勉强维持的原因时指出,“广州市有市长,有市政组织,惟当时革命政府的政治目标似不在广州市之现代化,而在统一全国,自不可能将全力放在市政建设方面,其独立性当然受到很大的限制”。(61)此一分析当属合理。孙科曾向外界公开承认,两任广州市长期间,他的主要工作都放在了为革命筹款上,几乎不可能将心思精力集中于地方建设事业。(62)不仅如此,政府甚至为了办理官产而推迟甚或取消建设计划。如市政厅预定之珠江河道改造计划及其航线改良措施,就因为政府将部分珠江沿岸水域填坦筑堤、收款变卖而作罢。(63)难怪有人指责孙科说:“市府唯一重要工作,就是变卖市内所有官产及公产”,并谓“当时市内官产之清理,已于孙科第二次做市长任内,没收投变净尽,而硕果仅存之巨大产业,只有一名为公产,实为侵占私用之文澜书院所管各产业,及其他零星之数而已”。(64)不仅孙科和财政局的主要工作集中于投变官产,且地方社会发展建设之主要工作部门——工务局之工作也以查核官产为重要内容,其规划城市发展建设工作,亦往往以调查、规划废街、废濠、河涌、码头、堤坝等官产为重点内容;公安局亦花了很大力气来应对因官产投变而导致的社会秩序纷扰和官民冲突。当市长和市政厅的主要部门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投变官产、筹款革命之时,地方社会建设事业之成绩自然可想而知。

      其二,官产投变事件恶化了政府和市民之感情,致使市民不仅不能与政府精诚合作,甚至对政府持戒备之心,并有抵制其建设计划者。孙科及其同僚深知,政府之施政非得市民信任与合作,实无法获得进展。因此,其时之广州市政厅不仅多方强调地方社会发展事业关乎市民利益,并谓改进建设计划亦是市民义务,冀望以此赢得市民信任和支持。同时,政府鼓励市民“指名控告”在官产案中“延误要功及藉案需索”者,市长将亲自拆阅市民来信并审理此类控告案件,如告发属实,政府将以军法惩戒之。市政厅试图藉此“祛民情之隔膜”而挽“舆情之愤激”。(65)然而,政府卖产筹款的过激政策,使政府始终无法与民众融洽相处,政府只能对市民“于市政上改进的利害和他们自己的权利义务,究竟未能了解”表示无奈。(66)市民对政府之不信任、不配合已成定势。

      曾任广州市工务局长的程天固指出,广州市政厅不顾一切赶办官产,“将所有涉嫌于侵占公产的市民管业,一经举报,便没收变卖。凡此措施,流弊至多,最易惹起市民极大之反感”,以致“所有市府各局之信誉,皆大受影响,尤以有关变卖市产之工务及财政两局为然。自是市民提起市府,有恨之刺骨者”。他还认为,广州自投变官产风潮发生后,地方社会发展建设便少有成绩可言,此“乃属事实上之必然结果”,而究其关键,“市政当局与市民之不能推诚合作,实为其原因之一也”。(67)程天固的判断得到某些学者的认可。傅高义即认为,革命政府对民众的情感缺少考虑,导致民众抵制政府之建设事业。他说:“1923年,寺院和庙宇被认为是迷信的象征而直截了当地被征用了,并设立了小的奖项鼓励民众举报没有申报的寺庙和寺庙财产。寺庙被卖给出价最高的中标者,哪怕最高的中标人就住在寺庙中。……激起了许多人的不满。”(68)此说大致合乎实情。当时有僧众声言:“信教自由,载在约法,保护寺院及寺产条例,早已颁行。陈氏秉政之时,尚不敢为,岂护法之首区所忍出此。”(69)其间,有广州市民公然在市区建立街闸,仿效“结坞自保”的方式对付大元帅府,由此可见他们对政府之失望。在市民不信任、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况下,地方建设事业自然难以取得进展。

      其三,官产投变带来之弊病,不仅使新的建设事业无从开展,有时甚至影响商业发展及社会进步。广州商铺向有铺底、铺面之分别,租佣关系变更往往取决于铺底权利人。然而在投变官产期间,承领铺屋之业主,“往往不依法令,强迫铺客退批加租”,即不论铺客有无铺底关系,是否纳费领照,均强令无偿迁出。虽然政府禁止“铺主强迫铺客退批加租”和“擅行迫拆勒迁”,但却令行不止。此类纠纷“小则妨害营业之安全,大则扰乱商场之秩序”,在给广州市商业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触动了民国以来政府和商民关于铺底顶手之纷争的敏感神经,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官商矛盾。(70)此外,市政厅赶办官产,还是为了清偿革命债务。(71)只是“愈是赶办,流弊愈多,社会所受纷扰,愈为利害。市侩无赖之辈,纷来举报公产,不绝于途,持有商业权之业主,人人自危,以致商业窒息,经济萎缩,几至不可收拾”。(72)时人多谓,“自政府办理官产市产后,人民之不动产,失其稳固安全,故银行不敢轻于投资”,以致“商民间有以不动产向银行按揭款项,每被拒绝”。(73)这一状况一度使广东省长徐绍桢萌生退意,且有人认为孙科亦因投变官产事而“被逼辞职离粤”。(74)

      政府投变官产之善后政策不足,还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比如,有商民出价承领房屋,旨在赚取利润,而根本未考虑对之进行何等开发建设。承领者只要将承领产业拆卸售卖,“得资已足抵偿产价而有余”。结果是拆余之陋地,污浊满地,蚁虫丛生,虽“有妨治安,有失观瞻”,以致影响市容,但政府却不问不理。(75)这就造成广州市的很多地方污秽遍地,卫生、交通皆成问题。此种情弊的出现,其原因固有投机商人之取巧,也有政府处理官产之失策。另外,由于大规模的投变官产,还造成广州一些文物在日后被拆毁。如著名的文昌庙、湄洲会馆、应元宫、云南会馆等,都在被投变后由承领人拆毁或改建。(76)凡此种种,皆彰显出官产投变之事影响了地方社会发展。政府对此评论说:“比年以来,谈市政者,举疾首蹙额而相告曰:市政扰民。岂措施之不良,毋亦情势之相迫”,因其“感于征敛之频烦,而诋及市政之苛扰”。(77)市政是地方社会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市民对市政建设深恶痛绝之时,地方社会发展自然会大受干扰。

      由上观之,大元帅府时期主持官产投变的主要机构——广州市政厅没有将取之于民的官产投变收入用之于民,而是将筹得的款项主要用于军事。市政厅无暇顾及地方社会发展,又无钱用于城市建设事业,地方社会发展成效自然可见一斑;而其在投变工作中又往往过于急功近利,只顾收钱卖产而不顾后继建设,此种筹款方式既诱发某些商民的投机心理,更激起广大市民的反感,引发其对政府的对抗情绪。可以说,官产投变事件不仅没能为地方社会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反倒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商业秩序,影响了地方社会的发展建设。总体而言,此时之地方建设事业能做到孙科所谓有维持无发展,已属不易了。

      四、官产投变与孙中山革命事业之进展

      大元帅府时期,投变广州官产产生的较大负面影响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其另一方面是积极成效——此亦是不争之事实,即它以大量的财政支援,保障了孙中山革命事业之推进。

      大元帅府时期,广州大部分税捐为客军截留;对于孙中山建立大元帅府后即倡行之财政统一计划,各军一直冷眼旁观。孙中山为此怒言:“吾下命令将各军征收机关收回,竟置命令于不顾,成何体统?彼辈(滇军)取之尽锱铢,用之如泥沙,而余则成众怨之府。”(78)《广州民国日报》曾为此刊发社论称:“夫吾粤省库之支绌,财政之紊乱,至今日而极矣。不设法维持,实有破产之虞。军人同负地方之责,存亡与共,何可以小害大,而不早日将财权还诸政府哉。”(79)然而,呼吁毫无结果。各军不仅变本加厉截留税款,还私征新税。更有甚者,滇桂等客军还强迫广州市财政局按时、按量给予军费,并“派员坐催,急如星火”,以至于财政局应接不暇,局长频频易主。孙科在谈论此事时说:“当时六局中责任最繁重而事情最难办者厥为财政局。因为它不仅是负责市政的度支,即革命中心机构的大本营,无论军费政费亦多赖其筹维乃得度难关。因此,历任财政局长多存五日京兆之心,而不能久于其位。”(80)

      同样,广东省财政厅长亦在地方军队的压力下频频更换。短时间“勉为其难”任财政厅长的邹鲁曾大倒苦水:“义军蜂起,机关分立,事权未能统一。举凡职厅直辖省内外各属厘税饷捐收入,悉为各驻防军队收办,饷款概行截留。……筹饷者志穷力竭,索饷者纷至沓来。无米成炊,巧妇有难为之叹;点金乏术,司农兴仰屋之嗟。若不亟图整理,破碎堪虞,于财政前途固日形棼乱,而于军民两政亦关系匪轻。”(81)孙中山虽曾鼎力支持邹鲁积极整理财政工作,但无奈邹鲁却不能如愿推进财政统一事项。(82)廖仲恺曾强调,若要解决财政难题,非军队就范、协力革命不可:“理财与整军,必须相辅而行,非单独可以收效;亦必赖群策群力,而非一手一足之力所能为。各军长官诚能以大局为重,核实兵额,归还财权,涓滴无私,饷糈自足;若仍前分裂,利不相让,害不相救,则剥肤及骨,仲恺虽愚,亦知补苴无术。”(83)廖仲恺之陈义虽高,无如大元帅府力有未逮,所谓财政统一之事也就不了了之,革命政府经费入不敷出之状况也无法改善。以1924年7月为例,大元帅府每日应支各军之费用24183元,而每日实收之数为15700元,每日不敷之数8483元。作为权宜之计,大元帅府只能让“有防地各军队由各军自行给养”,无防地之军队“一律按照政府现在收入数目,尽数分配”。(84)

      1923年广东省财政厅之收支情况是:“省库直接收厘捐二十三万元有奇,又台炮厘金七十余万元,厘税两共每年一百余万元,其他为各军截留者约六百二十余万元;田赋每月收入约十五万元,各县截收者在内,究竟实可收到若干,尚难得其确数;契税每月约收万余元;当税每月约收二万一千余元。此为财厅现在收入之大概情形,闻直接支出单就军费伙食一项,每月约需三十余万元,收支比较不敷之数颇巨。”(85)满打满算,以1923年省署总收入来支付军费伙食一项亦不足数。邹鲁对此叹曰:“省库几同守府。”(86)其他重要的筹饷机构——两广盐运使署和大本营财政部也陷入窘境。从1923年5月12日到9月底,盐运使署收入仅164万元,除掉其本身必要开支外,它对大元帅府之支持寥寥无几;(87)1923年4—12月,大本营财政部收入明细为:4月0.5万元,5月1万元,6月1.3万元,7月1.8万元,8月5.2万元,9月2.8万元,10月3.6万元,11月5.1万元,12月8.9万元。总计约30万元,其对革命政府的支持更为有限。(88)在财政困窘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无法按时领薪成为常态。时人曾回忆说:“驻在广州的行政教育机关向财政厅请领经费时,不能如期发出,积欠甚久,有时连三几成也发不出来。大元帅府直属的后勤、警卫、参谋等机构人员的薪饷,也同样无法发放。”(89)大本营内政部欠薪更长达半年以上。1924年间,裁员减薪成为各部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在此情形下,革命政府之事业更加依赖于广州市的财政收入,也即靠市政厅之官产投变款来勉力维持。其间,广州市政厅之大宗收入有两类:市公有产业之投变及税捐征收。鉴于苛细繁杂之捐税已无潜力,公有产业投变之收入乃成“意外之喜”,这些“意外之喜”“大率提充军饷”。(90)广州市财政局长陈其瑗在兼任省财长时曾称:“我粤不幸,自光复以还,变乱侵寻,迄未宁息。因用兵而需饷,由需饷而张罗,财政机关,遂不免有病民之政,或苛抽杂捐,或举办官产,民生凋瘵。”(91)这既说明举办官产之无奈,更说明官产投变之事和孙中山革命政府的关系。

      广州市政厅到底为大元帅府支付了多少军政费用呢?《香港华字日报》统计称:自1923年4月至1924年9月,市政厅共支付军费计866万余元。(92)其中,仅从1923年4月16日到9月半年间,市政厅就拨交大元帅府军政费398万元。(93)市政厅成为大元帅府最主要的财政来源。(94)事实上,1923-1924年两年间,大元帅府纸面上的收入仅为2300万元(1923年1300余万元,1924年1000余万元),且政府不能完全支配这些收入,真乃“财归私蓄,政费无着”。其时,市政厅一直被视为大元帅府的筹饷机关,而非建设机关。即使在市政厅收入减少的1924年,它仍是大元帅府的主要财政来源。在大本营财政委员会讨论认筹各种经常费、临时费的会议上,市政厅几乎从不缺席认筹,而且基本上每次都是认筹金额最多而又拖欠最少的机构,这还不包括孙中山随时手令孙科筹措的各种款项。(95)大本营会计司司长王棠证言:“职司收入极为短少,以致各军及各机关到领经费,多不能应付……职司每日所收,仅得市政厅解来银伍仟元。各收入机关之余款仍属寥寥。”(96)有统计数字显示,大元帅府在1923年7月至1924年6月一年间的总收入中,厘金比例最高,占29.1%,总数为483万元;(97)另一处统计又显示1923年至1924年两年内大元帅府的厘金总收入不过521万元。(98)这两组数据应该是有冲突的,即使采用就高原则来认定厘金收入额,并全部为大元帅府所支配,亦少于市政厅提供的财政支持数额。

      广州市政厅之解款基本来自于官产投变收入。市政厅财政报告谓:1923年广州市库收入总计921.37万元,其中三分之二——约600万左右,来自官产投变收入;在市政厅给大元帅府提供之600万经费中,共约490万是官产投变收入。(99)即市政厅解缴大元帅府之资金中,有80%以上来自官产投变收入。时任财政局出纳的吴述彭曾言:“那时财政除契税一项有些收入外,其他是绝无仅有,因此大元帅府和广州市政厅的一切军政费用可以说全靠变卖官产、市产收入开支。”(100)孙科亦言市政厅“仅藉变产为活”,(101)这从侧面证明了吴述彭的判断。

      大元帅府时期,政府因战争紧迫而左支右绌,军政费随收随支并无预决算,故今日已无法完全复原其财政收支实况;但就上述多方财政收支情况的对比可知,广州市政厅是其时革命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而这些收入又基本来自官产投变。质言之,广州市政厅之官产投变活动极大地支持了大元帅府的生存和革命斗争,它为孙中山讨沈征陈的军事斗争,乃至紧接着而开展的北伐统一之举提供最重要的财政支撑;同时也对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形成、黄埔军校的创办、中央银行的建立贡献良多。(102)对此,应予以肯定。

      五、简短结语

      投变广州官产是大元帅府于非常时期实施的非常举措,这项举措影响颇大。它不仅让革命政府形象受损,甚至对孙中山、孙科之个人形象也有不良影响;官产投变还影响了社会心理对革命政府之认同,亦导致广州地方社会建设事业长期未有进展,市民因城市破败而离心;它还成为地方强势商民鼓动舆论反对政府之藉口。然而不争的事实是,投变官产收入确为孙中山大元帅府的存在及其革命事业,尤其是军事斗争的进行,提供了重要的财政支撑。当年大元帅府讨沈征陈战事若军费无着,其军队即可能溃散,而“军事一败,大局便崩”。(103)可见投变官产之收入对于革命政府保住这块中国革命的根据地,乃至孙中山晚年的革命大业是异常重要的。广州民众为此作出了很大牺牲和贡献,但就近现代中国革命之进程和国家统一之大局而言,广州市政厅投变官产之举措顺应了历史大势,具有进步意义。广州市财政局总结这项工作时曾强调,财政局“将全市庙宇、庙尝、庵堂、庵尝收归市有”,之后将“寺院道观划入市产,由是市库收入顿增,而护法事业因以不坠”。(104)廖仲恺亦谓:“军饷紧急,厉行投变市产以应军糈,该市长负责甚重。”(105)正是基于这一事实,秦孝仪后来肯定:“哲生先生在广州之筹款、建设,实是贯彻国父北伐的愿望,实际也是赞襄国父晚年统一中国的心志。”(106)此言当是不虚。

      ①本文涉及之“官产”,包括传统所谓的“官产”、“市产”和“公产”等。“官产”乃官府之产业,“市产”乃市政府之产业,“公产”乃公共产业。鉴于其间广州官产投变涉及所有如上产业,孙科和广州市政厅处置此类产业时未有特殊措施区别对待,民众亦习惯称之为“官产”,故本文统称为“官产”,而不再细分之。它包括寺产、庙尝、庵产、道观、废街、马路、桥梁、畸零地、骑楼、城墙、旧衙门、书院、旗产、逆产、海坦、濠涌、码头、农业试验田、营垒、废弃厂房,以及一切无主产业。由政府投变官产而引发的一系列纷争事件,时人谓之“官产案”。本文论述之时间范围乃孙中山第二次建立的大元帅府时期,即从1923年3月大元帅府成立到1924年9月广州市长孙科卸任,及其后商团事变爆发、孙中山北上止,前后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此前此后亦有官产投变事件发生,但鉴于其规模较小、涉事面不广,难以成为公共话题,故本文不专门追踪,只作为背景介绍。所谓“投变”,即变卖,或售卖,也即改变产权属性,政府文稿中通常使用“投变”一词,以减少社会反感。

      ②郭华清:《论广州大元帅府的投变寺产活动——兼论商团事变的原因》,《安徽史学》2007年第1期。

      ③乔素玲:《产权限制:20世纪20年代广州政府产权政策评析》,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2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④从1923年初到1925年初,大元帅府曾向汇丰银行、公信洋行、台湾银行、成顺洋行、铃木洋行“商借小款”,但革命政府认为此区区小款,无济于事。(参见广东省财政厅编:《广东省财政纪实》第1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33年,第49页)

      ⑤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664、1677页。

      ⑥《给叶恭绰的训令》(1924年9月2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孙中山全集》第1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3页。

      ⑦《广东省长廖仲恺呈》(1923年10月25日),《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以下简称《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36号,1923年11月9日。

      ⑧孙科:《市政与时局之感言》,《广州市市政公报》第98号,1923年10月15日。

      ⑨《大元帅训令第93号》(1923年4月20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8号,1923年4月27日。

      ⑩广东省财政厅编:《广东省财政纪实》第3编,第1006页。

      (11)《统一市政之必要》,《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月15日,第3版。

      (12)《呈请省署令行官产处遵照清单所列官产归本厅遵办由》,《广州市市政公报》第99号,1923年10月22日。

      (13)《市财政局布告》(第2334号),《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3月3日,第2版。

      (14)《军人不准干预市产》,《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1月6日,第7版。

      (15)《广东省长廖仲恺呈》(1923年10月12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34号,1923年10月26日。

      (16)广州市民产保证局之职责是将全市之一切不动产造册登记,认定为民产者,则收取登记保证金,发给“民产”凭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视其为官产而举报或投变之。

      (17)《民产局有清查官市产权》,《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8月4日,第7版。

      (18)参见《广州市财政局布告举报庙产奖给二成由》,《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5号,1923年7月16日。

      (19)参见《市长训令》,《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2月17日,第7版;《广州市财政局布告》(第618号),《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0月22日,第2版。

      (20)《广州市财政局市产股现行章制及办事细则》,《广州市市政公报》第120号,1924年3月17日。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公布之《清理官市产办法》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规定也更加明确。(参见《清理官市产办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170页)

      (21)《结束官产与划一官产》,《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3月3日,第6版。

      (22)参见孙科:《广州市政忆述》,《中国现代史专题研究报告》第8辑,台北: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78年,第292页。

      (23)沈云龙等:《傅秉常先生访问纪录》,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第47页。

      (24)政府认定某些产业具备官产属性,但不公开投变,仅采取“收价放行”方式处置的产业,谓之拟似官产。

      (25)广府学官、明伦堂等就曾直接投诉于大元帅府,要求“学官墙界内地方,勿予投变”。此事之所以引起纠纷,亦和民初官产投变之章程有关,当时章程曾规定“文武各官厅及各公团学校现经使用之署所校舍,及因公使用之官产”,“历史遗留之古迹名胜,无关收益之各项官产”,应归“登记保存”之列。(《大元帅训令第208号》(1923年6月25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17号,1923年6月29日;广东省财政厅编:《广东省财政纪实》第3编,第1010页)

      (26)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下册,第1659、1612、1680、1677页。

      (27)《大元帅训令第92号》(1923年4月20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8号,1923年4月27日。

      (28)《招商填坦筑堤》,《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6日,第10版。

      (29)《广东省长廖仲恺呈》(1923年10月25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36号,1923年11月9日。

      (30)《广州市市政厅布告举报逆党产业给赏三成由》,《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8号,1923年8月6日。重奖举报者易滋纷扰,民初政府亦不敢如此激烈,其时举报官产条例就规定,举报者最高只能获奖产价的百分之八,且规定“举报之人既奉准给赏,应先取具殷实店铺保结请领以杜假冒”。(广东省财政厅编:《广东省财政纪实》第3编,第1013页)

      (31)《民业必须保证》,《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2月21日,第7版。

      (32)《广州市政厅希告已未举报各产不再召变 从前已承领之产概予维持由》,《广州市市政公报》第151号,1924年10月20日。

      (33)《广州市市政厅布告凡承领市产有铺底登记者须清理登记手续由》,《广州市市政公报》第101号,1923年11月5日。关于投变官产事项,政府并非无成法可参。1914年广东省即制定《广东省查变官有不动产地章程》,该章程内容相当完备,包括规定官产、规定官地、应归登记保存之官产、检查手续、举报官产、判别官私、出报、承领、借拨等12章内容,可操作性很强,但此时广州市政厅在投变官产时并未予以参照。详情可参见《广东省查变官有不动产地章程》(1914年11月),广东省财政厅编:《广东省财政纪实》第3编,第1008—1028页。

      (34)《广州市财政局布告》(第618号),《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0月22日,第2版。

      (35)《财厅办理黄沙官产案之优异》,《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0月20日,第6版。

      (36)参见梁永:《孙中山大本营时期的官产清理和租捐征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州文史资料》第43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04页。

      (37)沈仲强、吴述彭:《大元帅大本营时期的财政情况》,广东省政协文史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卷,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35页。

      (38)《司法行政委员会为会同拟具清理官市产办法请予核准公布呈》(1926年4月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第1168页。

      (39)《财政局寺庵股之矛盾》,《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1月23日,第6版。

      (40)《无怪财政局职员多暴富》,《南铎日报》1923年11月8日,第6版。

      (41)吴述彭:《变卖广州市产、官产前后的财政情况鳞爪》,广东省政协文史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卷,第442页。

      (42)吴述彭:《变卖广州市产、官产前后的财政情况鳞爪》,广东省政协文史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卷,第442页。其时,广州市财政局局长月薪400元,秘书150元,科长150元,一等科员100元,二等科员80元,三等科员60元。提成奖金少亦100元,自然可观。(参见《广州市财政局民国十三年度岁出预算书》,《广州市市政公报》第146号,1924年9月15日)

      (43)沈云龙等:《傅秉常先生访问纪录》,第48页。

      (44)《坊众请愿》,《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9月20日,第7版;《令饬查办妄报公产》,《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0月13日,第7版。

      (45)《业户请愿》,《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1月1日,第7版。

      (46)《官产审查手续》,《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4月29日,第6版。

      (47)《西关拆庙之大风潮》,《香港华字日报》1923年9月17日,第1张第3页;《西关商团已解严》,《香港华字日报》1923年9月18日,第1张第3页。

      (48)《论商团应谨守范围》,《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2月18日,第7版。

      (49)《总商会函件失效》,《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月21日,第6版。

      (50)参见广东省档案馆编译:《孙中山与广东——广东省档案馆库藏海关档案选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94页。

      (51)《商会呈文》,《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0月18日,第6—7版。

      (52)《广东社团为粤民请命》,《南铎日报》1923年11月6日,第3版。

      (53)敖光旭:《“商人政府”之梦——广东商团及“大商团主义”的历史考查》,《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4期。

      (54)参见丁旭光:《孙中山与近代广东社会》,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61页。

      (55)陆丹林总纂:《市政全书》第5编,上海:上海道路月刊社,1937年,第34页。

      (56)《告广东民众书》(1924年9月1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孙中山全集》第11卷,第35、36页。

      (57)《广州市今年之市政进行计划书》,《广州市市政公报》第118号,1924年3月3日。

      (58)事实上,市民和政府就官产投变收入之使用亦有一定默契,如孙科所言:“以广州市之财,供临时军费之用,此非常之收入,全征诸市民者。而市民亦知此次负担虽重,将来可望还诸市库,以为改良市政建设之资,其利仍留诸市民,故咸踊跃投资,藉供军用。苟令归还无着,将何以对市民而裨市政。”而民初广东之投变官产章程亦曾规定,“产价除扣支外,以五成解库,余五成拨充地方教育经费,或呈厅核准拨充地方建设费”,说明官产投变收入至少部分用于地方社会建设已有前例。(参见《广州市市长孙科呈》(1924年9月12日),《大本营公报》1924年第27号,1924年9月30日;广东省财政厅编:《广东省财政纪实》第3编,第1028页)

      (59)孙科:《市政与时局之感言》,《广州市市政公报》第98号,1923年10月15日。

      (60)具体之市政计划及分阶段实施情形可参见《本年市政进行计画》,《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2月22日,第6版。

      (61)赖泽涵:《孙科与广州市的近代化(一九二一—一九二七)》,《中国现代史专题研究报告》第8辑,第281页。

      (62)参见孙科:《广州市政忆述》,《中国现代史专题研究报告》第8辑,第291页。

      (63)《招商填坦筑堤》,《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6日,第10版。

      (64)《程天固回忆录》(上),台北:龙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第163、170—171页。

      (65)《孙市长招控所属舞弊员司》、《市厅以军法严诫财政局》,《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1月8日,第6版。

      (66)《广州市市政十月来的回顾》,《广州市市政公报》第108号,1923年12月24日。

      (67)《程天固回忆录》(上),第163、146页。

      (68)傅高义:《共产主义下的广州:一个省会的规划与政治(1949-1968)》,高申鹏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8—29页。

      (69)《保存大佛寺之请愿》,《申报》1923年4月12日,第10版。

      (70)《孙市长体恤租客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0月25日,第6版。有关民国以降广州铺底顶手之纠纷问题,可参见乔素玲:《产权限制:20世纪20年代广州政府产权政策评析》,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2辑。

      (71)此时偿还之债务不仅仅是讨陈之债务,还包括辛亥革命期间之借债。比如时任广州市民产保证局局长的李纪堂就因为曾在辛亥革命时期将其全部百万家产捐作革命经费,而将民产保证局之收入,一部分上缴大元帅府,一部分留作抵偿自己给革命之借款了。(参见吴述彭:《变卖广州市产、官产前后的财政情况鳞爪》,广东省政协文史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卷,第441页)

      (72)《程天固回忆录》(上),第146页。

      (73)《大元帅训令第19号》(1924年1月12日),《大本营公报》1924年第2号,1924年1月20日。

      (74)《程天固回忆录》(上),第163页。

      (75)《整理市政观瞻之条陈》,《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7月31日,第7版。

      (76)梁永:《孙中山大本营时期的官产清理和租捐征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州文史资料》第43辑,第204页。

      (77)《训令财局市产寺产庙产分别维持及停止召变由》,《广州市市政公报》第151号,1924年10月20日。

      (78)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下册,第1836页。

      (79)《粪捐宜蠲》,《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3月7日,第7版。

      (80)孙科:《广州市政忆述》,《中国现代史专题研究报告》第8辑,第288页。

      (81)《广东财政厅长邹鲁呈请通令各军长官将截留各属厘税饷捐交回该厅办理由》(1923年6月22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17号,1923年6月29日。

      (82)参见《邹鲁回忆录》,北京:东方出版社,2010年,第103页。

      (83)《廖仲恺陈明辞管财政苦衷》,《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9月18日,第3、6版。

      (84)《大本营财委会关于分配军费呈暨大元帅指令》(1924年7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第1057页。

      (85)《财厅之收支概数》,《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2月27日,第6版。当时省财政厅纸面上的收入不止此数,其1923年的财政预算和报表中,每月收入都在100万以上,但由于其中借款、厘金、田赋等预算中的大宗收入多不能确保到位,实际收入难以确定。陈其瑷接管财厅时,甚至说“财厅每月收入不过八万元”,故此处统计已算是就高了。(《陈其瑷接任财厅长·下车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7月2日,第3版)

      (86)《广东财政厅长邹鲁呈请通令各军长官将截留各属厘税饷捐交回该厅办理由》(1923年6月22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17号,1923年6月29日。

      (87)“两广盐运使署收入税款数目统计表”(1923年5月12日—9月底),《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36号,1923年11月9日。

      (88)“大元帅大本营财政部4—12月收支情况表”,《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37号,1923年11月16日;《大本营公报》1924年第10号,1924年4月10日。

      (89)沈仲强、吴述彭:《大元帅大本营时期的财政情况》,广东省政协文史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卷,第434页。

      (90)孙科:《市政与时局之感言》,《广州市市政公报》第98号,1923年10月15日。

      (91)《陈其瑗接任财厅长·下车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7月2日,第3版。

      (92)参见《孙科任内之支出军费数》,《香港华字日报》1924年9月23日,第3张第12页。

      (93)参见“广州市市政厅拨付大本营军费表”(1923年4月16日—9月30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39号,1923年11月30日。

      (94)参见沈云龙等:《傅秉常先生访问纪录》,第47页;C.Martin Wilbur,Problems of Starting a Revolutionary Base:Sun Yat—sen and Canton,192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期下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第699—700页。

      (95)广东省财政厅编:《广东省财政纪实》第1编,第49页;《大本营财政委员会历次会议议决案》(1923年12月30日—1924年12月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第1181—1346页;孙科:《广州市政忆述》,《中国现代史专题研究报告》第8辑,第290页。

      (96)《大本营会计司司长王棠呈请将各军饷项及各机关经费划归财政部发给由》(1923年6月21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17号,1923年6月29日。

      (97)“广东财政厅民国十七年来收支分类统计表”,转引自丁旭光:《廖仲恺与广东财政(一九二三—一九二五年)》,《廖仲恺研究:廖仲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11页。

      (98)参见广东省财政厅编:《广东省财政纪实》第3编,第398页。

      (99)参见《两年间之市库概况》,《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3月1日,第6版。

      (100)吴述彭:《变卖广州市产、官产前后的财政情况鳞爪》,广东省政协文史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卷,第440—441页。

      (101)《广州市市长孙科呈》(1923年10月26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36号,1923年11月9日。

      (102)参见梁永:《孙中山大本营时期的官产清理和租捐征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州文史资料》第43辑,第204页。

      (103)黄季陆等:《研究中山先生的史料与史学》,台北: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85年,第181页。

      (104)《广州市财政局年来进行之概况》,《广州市市政公报》第109号,1924年1月1日。

      (105)《广东省长廖仲恺呈》(1923年10月12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34号,1923年10月26日。

      (106)赖泽涵:《孙科与广州市的近代化(一九二一—一九二七)》,《中国现代史专题研究报告》第8辑,第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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