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服务”理念对当前我国基础教育管理改革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育管理论文,公共服务论文,当前我国论文,启示论文,理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07)08—0005—03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础教育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提供形式,是当前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传统的管制行政走向全新的服务行政,基础教育管理改革必须首先解决理念问题。“新公共服务”理念对于我国基础教育管理改革,具有积极的理论指导和启示作用。
一“新公共服务”核心理念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美国公共行政学者登哈特夫妇基于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反思,特别是针对“企业家政府”的理论缺陷,提出的一种全新的公共行政理论。
所谓“新公共服务”,指的是关于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理念。登哈特认为,公共行政已经历了一场革命。目前,与其说公共行政官员正致力于控制官僚机构和提供服务,倒不如说他们更加关注掌舵而不是划桨的劝告,即他们更加关注成为一个更倾向于日益私有化的新政府的企业家。但是,在忙于掌舵的时候,他们是否忘记了是谁拥有这艘船呢?公共行政官员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致力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其工作重点既不应是“掌舵”,也不应是“划桨”,而应是建立一套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
“新公共服务”的基本理念有以下几点:1)政府的职责是服务而非掌舵。在新公共服务中,公共行政官员的职责既不是单一的掌舵,也不是划桨。他们应该以“一种通过充当公共资源的管家、公共组织的保护者、公民权利和民主对话的促进者以及社区参与的催化剂来为公民服务。”[1]153 政府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趋向于协助公民表达并实现共享的公共利益,而不止于控制或引导新方向。2)追求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主要目标,而非副产品。公共行政人员必须致力于建造一个共享的集体的公共利益观念,其目标不是去寻找个人选择的快速解答,而是分享利益和分担责任。3)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即满足公共需要的政策和项目,通过集体努力和协作的过程,能够得到最有效且最负责任的贯彻和执行。4)超越企业家身份,重视公民身份,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公共利益源自价值的分享,而非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公共人员回应的是公民需求而非仅仅是顾客,且要把焦点放在信赖关系和与公民的合作上。5)责任并不是单一的,即公务员不应仅仅关注市场,亦应关注宪法和法令,关注社会价值观、政治行为准则、职业标准和公民利益。6)重视人而不只是生产率。公务人员所参与组织的公共组织与网络,如果能够通过基于尊重公民的合作过程与领导分享,则其更有可能获得成功。7)超越企业家身份,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与企业家式的管理者视公共资金为己所有的行事方式相比,如果公务员和公民都致力于为社会做出有意义的贡献,那么公共利益就会得到更好的实现。[2]
与传统行政理论将政府置于中心位置而致力于改革完善政府本身不同,“新公共服务”理念将公民置于整个治理体系的中心,强调政府治理角色的转变即“服务而非掌舵”。推崇公共服务精神,旨在提升公共服务的尊严与价值,重视公民社会与公民身份,重视政府与社区、公民之间的对话沟通与合作共治。
二“新公共服务”理念对当前我国基础教育管理改革的启示
当前,随着我国基础教育领域素质教育改革和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推进,要求基础教育管理适应教育发展的要求,同步改革。基础教育管理改革不仅仅是集权与分权的问题,[3] 也不仅仅是调节各级政府间教育管理的权力、责任不对称及不平衡状态,更是对教育行政权力的重新定义,用全新的教育管理管理理念和模式,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
“新公共服务”理论对于当前我国基础教育管理改革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确立民主行政和服务行政的理念,加快基础教育管理的民主制度建设
在“新公共服务”理论中,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变成了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和接受者的关系,重新确认了公民的主人翁地位,政府及公务员所扮演的日益重要的角色就是要帮助公民表达并满足他们共同的利益需求。“在一个具有积极公民权的世界里,公务员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公共行政官员将日益扮演的不仅仅是一种提供服务的角色——他们将扮演的是一种调解、中介甚或裁判的角色。而且他们依靠的将不再是管理控制的方法,而是促进、当经纪人、协商以及解决冲突的技巧”。[1]81 这就要求政府创立相应的制度和提供方便快捷的渠道,使公民能够主动参与到包括教育管理在内的公共事务管理之中,公民通过参与教育管理活动,使自己的教育理想、价值和利益得到表达和实现。通过使公民成为教育服务供给的主体,有助于政府教育管理活动的民主化。
(二)更新基础教育管理的价值取向,关注教育公平。教育管理的公平和效率并重
公共性是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区别于私营部门的本质属性,构成现代政府合法性的基础。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应是现代政府一切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公共利益源自价值的分享,而非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基础教育管理作为人们和满足人们的公共服务需求的一种政府管理之间的现实关系,它的价值就在于教育服务提供的公共性,在于提供基础教育这种公共物品时的公平和正义。我国上世纪90年代的基础教育改革关注调动多元主体办学的积极性,关注解决基础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但是忽视了基础教育管理中的公平问题和教育的均衡发展。本世纪初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开始关注对教育管理自身缺陷的纠正。行政价值取向上,公平和效率并重,并优先解决存在的教育公平问题。比如义务教育管理责任上收,免费义务教育制度、关注区域、城乡、校际之间教育的均衡发展,改变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参差不齐等。这些举措,无疑是和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新公共服务”的理念相契合的。
(三)提高教育管理者的整体素质,尤其是为公民社会服务的意识[4]
当代基础教育管理的本质是服务于社会和公众,政府通过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来满足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以体现自身价值,基础教育管理者应把这个理念作为从事教育管理活动的出发点,[5] 应该从期望为社会作出贡献和实现个人的生存价值的角度去理解自己的职业,而不仅仅把目光放在工资收益和职称升迁上。此外,基础教育管理者不可“心中无爱,目中无人”,要时时把公民放在自己“主人”的地位,把满足公民的教育需求和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自己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除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之外,管理者更要注重自己的良知(good conscience)和善念(good)的培养。
(四)深化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精干机构设置,努力构建“共同治理”的格局
面对当今这样一个异质、开放、多元、流动的社会环境,“新公共服务”理论启发我们,要改变当前大一统式的教育管理体制下的权力、责任不对称状态,政府部门必须向基层分权,给予地方更多的教育管理自主权,尤其是基础教育管理权;同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承担更多的举办、管理教育的责任,比如在义务教育的举办和管理方面,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与此同时,在政府和公民、社会之间,改变当前以政府为中心的单向度的基础教育管理格局,向公民、社会组织还权,明晰教育服务提供中的责任机制,构建政府与公民社会共同治理的教育服务供给新格局。
(五)进一步转变政府的基础教育管理职能,弱化管制作用、强化服务职能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服务,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本质在于它的公共性和社会性。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实行投资型的公共财政体制,政府的财政资源大多用于经济建设领域,而在社会公共事业如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和公共卫生等领域投入不足,导致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因此,应该尽快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合理界定政府管理的范围,政府的作用应该严格限定在公共领域;加快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切实把政府工作的重点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尤其是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教育管理领域,政府要加大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放松和弱化教育管制职能,强化责任意识,扩大教育服务提供的范围,优化教育服务的质量,不断提高基础教育服务管理水平。
(六)建立政府与公众、社会的对话沟通机制,提高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回应性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利益应是共商共同价值观的结果,政府不仅要确保公共利益居于主导地位,还要确保解决方案本身和提出解决方案的过程都符合公正、公平和公开等准则;政府应该是开放的和可接近的,以确保对公民做出敏感的回应。因此,政府应该致力于搭建平台,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与公众的沟通对话机制和公众民主参与的决策机制,通过一系列持久而有效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安排(如公民的自我表达机制、组织代表机制、政治参与机制及行政公开听证制度等),确保公民广泛地参与到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来,通过平等身份基础上的对话、沟通和协商,以集体的努力和协作,使符合公众需要的政策和计划得到最有效、最负责任的贯彻和执行,以此形成由传统的“政府本位”的单向治理走向政府与社会、与民众平等身份基础上的信任合作、互动共治。在基础教育管理领域中借鉴“新公共服务”理念,就要使公民成为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体,让公民来参与教育决策的制定,让公民和政府共享政策制定的权力;关注教育政策的回应性,建立公民表达教育利益和诉求的畅通渠道,培养公民的教育责任意识。
[收稿日期]20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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