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分配领域公平效率实践的回顾与思考_收入分配论文

建国以来我国分配领域公平效率实践的回顾与思考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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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收入分配理论中的重大前沿问题和核心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意义十分重大。它不仅关系到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方向,而且关系到收入分配政策的正确制定和贯彻落实。建国以来,伴随着我国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合理完善的历史进程,从而推动着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日益向纵深发展。回顾和反思这一实践过程,总结其经验教训,对于我国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建国以来我国分配领域公平与效率实践的历史回顾

长期以来,中外学者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持有不同的见解。在我国,与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经济体制相适应,我们党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也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的30年(1949—1978年),采取“公平优先”的平均主义分配原则。这一时期,由于受我国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影响,在经济体制上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在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上采取了“公平优先”的平均主义分配原则。传统的经济体制是以计划配置资源,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没有自主权,更没有独立的物质利益追求,人们把分配上的平均作为社会主义的一种价值目标,并且认为否定平均主义就会导致两极分化,就会走资本主义道路。在这种体制和观念的影响下,最终形成了平均主义的公平分配观。这种公平分配观的根本特征是把公平(平均)放在第一位,实行平均分配,结果导致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出工不出力和磨洋工成为普遍现象。实行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结果严重挫伤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破坏,经济只能在低效率下缓慢运行。可见,这种平均主义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它在使经济失去效率的同时也失去了公平,结果是效率与公平“鸡飞蛋打”一场空。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到十二届三中全会(1978—1987年),实行“公平效率二者兼顾”的分配原则。这一阶段是我党摒弃传统观念,开始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在经济体制上逐渐引入了市场机制,建立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与这种体制相适应,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实际上采取了“二者兼顾”的原则。针对改革开放前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所造成的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要“克服平均主义”,并以农村为突破口,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开始从根本上打破农村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接着,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深刻剖析了平均主义的思想根源及其危害,指出平均主义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严重障碍”,第一次提出了要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带动更多的人走向共同富裕。可以说,这一阶段的改革使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综合国力有了较大增长,人民生活也有了较为普遍的改善。但由于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强调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而人们对此理解和强调的重点不同,因而带来了改革实践中的摇摆和反复,再加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还很不完善,结果一方面助长了一部分人的收入过快增长,另一方面按劳分配领域的平均主义有增无减。这就导致一些人“端起碗吃肉,放下碗骂娘”,最终并没有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

第三阶段:十三大——十五大(1987—1997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逐渐形成。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在分配问题上第一次提出了“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指出社会主义的分配政策是,“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体现公平。”这一分配政策与以前的政策相比有两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提出了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其他分配方式存在;二是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促进社会公平。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雏形,是收入分配理论的巨大进步。

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这种体制相适应,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框架。在分配政策上第一次提出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在分配原则上第一次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突破了以前的兼顾效率与公平,解决了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在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997年9月召开的十五大,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提出了比较详细和完善的分配政策,特别指出,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前提下,“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分配原则上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从而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逐渐明朗化。

第四阶段: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实现机制。十五大虽然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但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如何实现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将我国的分配制度和分配体制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明确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具体实现机制,使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表述得更为明确、实现途径更加具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被具体化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的收入”。十六大提出了“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纠正了以往把奉献与政策、效率与公平割裂开来的错误做法,并提出了两次分配的侧重点,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这实际上是明确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具体实现机制——“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就是在微观初次分配过程中,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制地贯彻效率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政府不干预人们多赚钱,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从而能够有效地促进效率的提高;“再分配注重公平”就是在宏观再分配过程中通过有意识的宏观调节,发挥政府的调节职能,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的收入,实现社会公平。这种机制既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保证了效率的提高,又注重了公平,是对分配制度和分配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2003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我党又进一步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等具体推进措施,进一步强化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二、对建国以来我国公平与效率实践的反思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党在长期的分配理论和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分配原则。回顾我党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及其实践的历史进程并进行深入的反思,总结其经验教训,有助于我们理解现行的收入分配政策,有助于深化我国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

反思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原则必须坚持效率优先。

针对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这一现实,有学者提出要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进行重新审视,有的甚至对此原则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也有学者提出要适当矫正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提法,把现行的收入分配原则调整为“效率与公平并重”或者“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以此来更多地关注公平问题。

持这一观点的理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鉴于传统平均分配模式严重损害效率、“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带来效率低下这一传统体制的弊端,旨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用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办法,促进效率提高和经济发展。这一原则只适用于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到完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时期。这在当时是十分必要的,也大大提高了国人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经济发展的效率。但是,现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效率问题逐步获得相对的解决,并且通过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拉大的现状和两极分化的势头,公平问题应该逐渐成为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收入分配原则也必须相应调整为“效率与公平并重”。

笔者认为,现阶段实行“公平优先”或者“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分配原则缺乏现实基础。主要理由是:

1.“公平优先”势必会回到平均主义的老路上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公平优先”的分配原则,把公平等同于平均,“公平优先”的分配模式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效率的提高,使我国经济缺乏动力和活力,这已被我国建国以来的经济实践所证实。公平优先不仅损害了效率,也损害了公平本身。从建国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们梦寐以求消灭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但三大差别不仅没有缩小,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反而更加突出,整个社会陷入“公平优先——低效率——不公平”的恶性循环。

我国的实践有力地证明,在我国目前生产力还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就提倡“公平优先”的分配原则,对于扩大我国财富的生产是十分不利的。因为缺乏效率的前提条件下公平顶多只能是低水平上的公平,失去了效率,公平最终也将无法实现。

2.“效率与公平并重不现实”。这是因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就宏观上、整个社会来说的。就宏观收入分配而言,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是两个不同经济过程的运行原则。前者作用于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后者贯穿于宏观收入调节过程。这两个原则不仅体现不同的要求,具有不同的功能,而且实现的机制也不相同。效率原则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是通过市场机制强制地贯穿于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公平原则却是通过国家宏观调节实现的。正因为如此,这两个原则不可能在同一个过程中直接结合,也不可能在同一个过程中同时兼顾。如果在同一个过程中同时贯彻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分配本身就会缺乏统一的规范,分配上要么违反效率原则,要么违反公平原则,或者两个原则同时受到损害,结果既难以实现公平,也难以达到高效率。传统体制下就是这样。在传统体制下,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和宏观收入调节过程被统一为一个过程,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在一个过程中被直接结合在一起,个人收入分配上没有按效率分配和公平分配的区别,形成所谓的“大锅饭”分配体制,由于没有客观公正地评价效率高低的机制,效率高、贡献大的人得不到社会的承认,而效率低、贡献小甚至没有贡献者却能够同样获得收入,人们分不清哪些是由效率原则决定的收入,哪些是由公平原则决定的收入,形成了优不胜、劣不汰,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的局面,从而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结果是既有悖于公平,也损害了效率,导致共同落后、共同贫穷。因此,在收入分配中,必须把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同宏观收入分配过程分离开来,在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中贯彻效率原则,在宏观收入分配调节过程中贯彻公平原则,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

3.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也是由公平与效率两者的关系内在地决定的。公平与效率两者不是相互决定的关系,而是效率决定公平。效率是公平的基础,无论哪个社会形态都是如此,而不是相反。效率越高,生产力发展了,实现高度公平的可能性就越大。这如同做蛋糕和分蛋糕一样,只有把蛋糕做大了,每个人才可能得到较大的一份。效率就是要生产出更多更好的财富,把蛋糕做大,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与生产力密切相关。公平则是要把财富分配好,把蛋糕分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与生产关系密切相关。有蛋糕是分蛋糕的前提,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认为,生产是分配的前提,生产决定分配。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决定者,生产力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始终处于头等重要的地位。效率优先不是不要公平,而是在公平与效率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只能优先解决效率问题,以尽可能小的不公平换取尽可能大的效率。公平的实现程度和方式必须以不妨碍效率为原则。

反思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长期性。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党在长期的分配理论和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分配原则。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分配原则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能轻易改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具有长期性。这是因为:

第一,大力发展生产力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的主要任务。

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曾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治经济的胜利,并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之后,就要尽快地增加生产力总量”。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明确指出:“随着剥夺剥削者及镇压他们反抗的任务大体上和基本上解决,必然要把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任务提到首要地位,这个任务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我国历史经验时着重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是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水平要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高一些,更快一些。”革命导师的论述告诫我们,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问题。我们应当对我国的基本国情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国当前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将会长期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只有抓住这个矛盾,才能清楚地观察和把握社会矛盾的全局,有效地促进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

但长期以来,我们却忽视了优先发展生产力,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党才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还相对较低,远远满足不了提高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不相适应。目前,我国毕竟还不很富裕,所以,优先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仍然是社会经济的必然要求。如果在生产力还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就提倡“公平优先”的分配原则,对于扩大我国财富的生产是十分不利的。因为缺乏效率的前提条件下公平顶多只能是低水平上的公平,失去了效率,公平最终也将无法实现。

这就决定了我国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必须把大力发展生产力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发展是硬道理,只有生产发展了,社会财富大量地涌现出来,社会公平才有可靠的物质基础。而发展生产力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和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状况决定了要优先发展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优先,也就是效率优先,而发展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就决定了我国分配领域中坚持效率优先的长期性。

第二,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长期过程。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准则就是效率优先。坚持效率优先,就是要由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并由市场承认的商品经济量来决定微观领域的分配。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各企业的经济效益与效率挂钩,效率高的企业获得较多的经济收入,效率低的企业获得较少的经济收入,没有效率的企业不能获得经济收入。在这里,报酬与效率发生着直接的联系,效率作为一种准则决定着各经济单位和劳动主体的利益分配。市场经济正是通过这种内在的分配功能,激发企业不断地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不断降低生产成本,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通过效率的提高来增加效益,在效益增加的同时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这充分表明效率优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相适应的,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我国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长期性。

反思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是我国20多年分配改革的理性选择。

针对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实,部分人将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归咎于我国实行的效率优先原则。本文认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本身并没有错,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出现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也并不能全部归结于实行了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二者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这是因为:

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制度缺失和分配体制不规范,带来了大量的非法非正常收入,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导致了我国居民收入差别非正常地扩大。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有很大的影响。据学者的测算,1999年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很大,由于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由0.41294提高到0.48017,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上升了16.28%。各种非法收入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程度呈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偷漏税及官员腐败等非法收入所导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率上升得更快。这些研究表明,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别非正常扩大的根本因素。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才是我国20多年分配体制改革的理性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过程分为微观初次分配和宏观再分配两个分配过程。通过初次分配过程,劳动者或要素所有者按照由市场确定的效率标准获得自己的劳动收入或资产收入,根据市场确定的效率标准进行收入分配,使人们的收入同其付出和效率相联系,从而能够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其要素供给的增加和效率的提高。在微观收入分配基础上进行的宏观收入调节不仅可以避免收入分配的过分悬殊,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而且可以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引导资源按社会效率标准流动、配置,避免因价格不能反映资源的真实机会成本造成资源配置偏离最优状态。因此,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能够独立作用于两个不同的经济过程并在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总过程中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这样,在微观分配过程中,人们的效率和贡献通过市场得到客观的评价,效率高贡献大者得到社会的承认,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尽管经过收入调节过程他们得到的收入要少于在市场上实现的收入,但他们由于效率高、贡献大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获得的地位、荣誉和自身价值并没有因为收入调节而受影响,因为收入调节是在这些都得到确认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合理的限度内,他们甚至于把向社会提供一部分收入看作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因此,一定限度内的公平分配并不会影响效率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不会导致闲暇对付出的替代。另外,收入的公平分配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调整,减少了利益关系上的矛盾和摩擦,促进了社会成员的公平感和利益上的关联感,有助于调动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形成一种社会性激励机制,从而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由此可见,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既克服了传统分配体制的弊端,也避免了收入分配差距过分悬殊带来的矛盾和问题,是我国分配改革中的理性选择。我国改革20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了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正确性。

当然,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这需要加强国家在再分配领域中的调节,特别是加大对体制外的灰色收入和法制外的黑色收入等非正常收入的调节力度,将收入分配调节的重点放在解决非正常收入问题上。总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是我们总结过去经济发展经验所得出的一条基本结论,是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长期坚持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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