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企业的性质:关系契约视角下的解释_人力资本论文

高科技企业的性质:关系契约视角下的解释_人力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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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的契约特征:趋于关系契约的理解

对企业性质的解释,无论是科斯(1937)提出“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1] 还是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认为“企业也是一种市场,企业内部劳资之间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2] 抑或张五常(1983)所说的“要素市场契约替代产品市场契约”,[3] 都逐渐将企业契约作为一种与市场契约相对应的契约形式看待。本文认为,企业契约是一种具有自身特点的市场契约,了解企业契约和市场契约的区别才能正确把握前者的特性。

企业契约与市场契约的区别,除了张五常(1983)提出的前者是要素市场的契约,后者是产品市场的契约这一内容上的区别,以及周其仁明确指出企业是就人力资本这种要素的交易达成的合约,与市场中企业与企业的交易或者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劳务交易不同之外,两类契约本身的区别主要在于契约的完备程度不同。相对于市场契约而言,企业契约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①

产生契约不完备的原因在于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未来的不确定性等。哈特等人提出解决不完备契约的方法就是对“剩余控制权”的配置,以便当那些没有在初始契约中规定的事件出现时,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能够对其进行处理和决策。[4] 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谈企业中权力配置的作用,而希望能够构造一个契约框架,在该框架里,契约本身就具有让缔约双方解决契约不完备问题的可能。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最后一定能够签订一个“完备”契约,而仅仅是提供一个缔约双方能够进行谈判、再谈判、权力配置和再配置的契约“通道”。麦克尼尔(1974)提出的关系契约就能够提供这样的契约框架和“通道”。[5]

麦克尼尔认为,以一次为限的个别契约在现代社会中并不是普遍存在的,契约行为其实应该理解为从个别交易到关系交易的有阶段的连锁,而在社会经济实践中,处于继续伙伴关系中的当事人一般都将很多契约条款悬而不决,留待今后根据商业需要再作随机应变的调节。这就是所谓的关系契约。与古典契约(classical contract)、新古典契约(neoclassical contract)相比较,关系契约中的整个关系是随着时间而展开的,它实际上是对契约的不完备性的一种反应。关系契约的签署者知道契约是不可能完备的,因此就不追求完备,而只是对双方的关系做个框定。也就是说,交易各方不是对行为的详细计划达成协议,而是对总的目标、广泛使用的原则和意外事件出现时的处理程序和准则,以及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一致意见。

使用关系契约这一分析工具来分析企业内部的契约关系,并沿着关系契约的思想探讨企业内部的契约结构问题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其实,市场契约从其形式和交易特征上看,是一种古典或者新古典的契约类型,与此相对应的企业契约是一个关系契约。这也是企业契约与市场契约的本质区别。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企业关系契约具有的基本特征和内涵。

首先,企业契约不是静态的、固定的,其缔约过程往往是一个长期的、动态变化的过程。决定企业契约这个特点的要素包括:(1)企业契约的缔约环境。 企业的缔约环境比市场交易环境更加复杂:一方面,企业要面对市场环境的变化来调节自身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谈判力将随着市场环境和自身变化而变化,从而决定了企业契约必然有一个不断调整和修订的过程。(2)企业契约的缔约当事人。 参与签订企业契约的各方当事人构成了某种长期的交易关系并将随着企业生存环境的变化提出不同的签约要求,由此导致了企业契约进行不断的边际调整。这也必然要求缔约当事人不断进行多次、重复的博弈行为。但这种博弈行为是在一种合作的框架下进行的,原因在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又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契约关系的存在、依赖于其他各方的利益。(3)企业契约的缔约内容。企业契约交易的不再是以往经济学家所称的实际物品,而是由契约安排所确定的个人权利,而权利之间的让渡本身含有“冲突,依存和秩序”的原则,[6] 这种交易关系可以通过契约来界定和调整。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企业契约交易的内容实际上是人们互动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已经超出了纯粹的利益之间的交换。而这种互动的关系是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因此,企业契约具有关系契约所强调的互动性(interdependent)特征。(4)企业契约的缔约方式。市场交易最基本的焦点是交换的物品或者劳务,包括交易物品的价格、质量、数量以及交易地点、付款方式等等,而签订的契约具有明确、一次性完成特征;但企业契约的基本焦点更多地放在了对契约结构和过程的计划上面。因此,初始契约往往是简单的、框架式的,很多具体内容要根据未来的变化而加以强化或者修改补充。企业契约的缔约方式凸显出其结构性和过程性的特征。

其次,在企业契约中,非正式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次性的市场交易,即使存在着由于信息的不充分带来的交易的不确定,在法律、规章等正式规则的约束下,参与交易的各方总能够尽量地在事前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清楚,即使出现了违约情况,在一个较完善的法治环境中,第三方的调节或制裁作用也是能够产生较大的效果,所以,即使市场契约不是一个完备契约,常常也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不完备契约”(施瓦茨,1999)。[7] 但是,对长期的、重复性交易的企业契约而言,正式规则发挥作用的空间受到了极大限制。这是因为第三方执行契约的条件——契约的完备程度、行为的可观察性与可证实性——往往得不到满足。所以,即使将法律等正式规则制定得相当完美、并能够不折不扣地加以执行,顺利履行企业的契约关系也是难以做到的。这样,事前难以对各方的责、权、利进行具体规定,在事中或事后更是无法实施和证实这些规定的执行程度,交易的各方之间必然会出现一片“公共领域”。② 就如何最大限度地减缓由于这片“公共领域”的存在而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效应方面,再完善的正式规则所发挥的效果都是很有限的。因此,非正式规则就显得极其重要了。而非正式规则的产生只能来自于参与关系契约各方的长期合作。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契约性质:一个多重、递进谈判的关系契约

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人力资本对企业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当人力资本作为一个特殊当事人加入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缔约过程之中,高新技术企业便出现了传统企业所不具备的特征,从而对原有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

高新技术企业是一组表现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之间关系的特殊契约,其功能在于有效地将企业内部的生产要素结合在一起,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功能的需要。高新技术企业不仅仅是要素所有者一系列契约的联结,而且是一个要素所有者之间缔结的特殊关系契约,其特殊性表现在契约的多重、递进谈判特征上。

——高新技术企业契约多重性特征的表现之一:缔约主体的多重性。

在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不同的契约当事人参与到企业契约谈判之中。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特殊劳动交易的契约。高新技术企业是一个集“融资创新劳动、技术创新劳动和管理创新劳动”③ 为一体的契约形式,创新劳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而创新劳动后面凝聚着不同类型的创新型人力资本是创新劳动的本质和来源。从企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同类型的人力资本作为缔约当事人是如何渐进地参与到企业契约中的:古典企业中的资本家集出资者、创业者与经营管理者三种职能于一身,同时,资本家拥有全部的企业所有权,获取全部的经营利润。在这个阶段,由于非人力资本的相对稀缺和一般性人力资本的相对过剩,企业家才能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只能被笼罩在非人力资本的影子里发挥作用(周其仁,1996)。[8]

19世纪下半叶特别是进入到20世纪以来,现代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导致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出现日趋明显的分离。出现了所谓的“管理革命”,即现代企业已经成为“管理者控制”的企业。管理者控制的本质是管理型人力资本在现代经济生活的不可或缺关键性地位的凸显,标志着人力资本开始真正、独立地走上了现代经济生活的中心舞台。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斯蒂格利茨和弗里德曼(1983)认为,“管理革命”的实质不是“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发生了分离”,而是随着人力资本的产权地位上升,公司制现代企业实际上成为财务资本和职业企业家知识资本这两种资本及其所有权之间的复杂契约。[9] “管理革命”的出现,使得管理型人力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加入到企业契约,企业契约的市场性和关系性特征也就呈现得更为明显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迅猛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别于传统企业的诸多特征从根本上说都源于其“高新技术”的技术特征。于是,技术型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技术创新型人力资本具有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从而使技术可能性边界外移的创新能力。另外,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风险资本家人力资本的特殊作用使其有别于传统企业的资金提供者。于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缔约当事人分别为融资创新型人力资本所有者、技术创新型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管理创新型人力资本所有者。

——高新技术企业契约多重性特征表现之二:劳动主体在契约中所起作用和地位的多重性。

首先,劳动主体提供了企业创造价值所需的劳动。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类一般劳动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复杂劳动价值是简单劳动价值的倍数。企业中创造产品价值的劳动是一种组合劳动,既包括直接生产过程的简单劳动,也包括直接生产或作业过程以外的复杂劳动,特别是技术含量越高的产品,其所包含的复杂劳动就越多或劳动的复杂程度就越大。在此基础之上,史正富(2002)根据劳动的重复性、不确定性以及风险性将劳动细分为作业型劳动、管理专业型劳动和创新领导型劳动。[10] 而创新型劳动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复杂劳动的一个典范。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劳动,作为一种智力密集型劳动,是一种高知识积累性与高度专门化的劳动,从而是一种高创造性的劳动(刘诗白,2001)。[11]

其次,劳动主体作为一种资本在契约中发挥作用。这一特征反应在围绕着人力资本所产生的资本泛化的发展过程之中。最初的劳动是与资本相对立的,劳动与资本、土地一起成为生产的三大要素。资本是用来表示贷款的本金,与利息相对应,即“生息金额”,其本身就含有增殖的含义。虽然早期的资本概念大多是与劳动、人力对立起来的,但有的经济学家对资本的定义已经暗含了人力资本的含义。比如:亚当·斯密把资本划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而前者就包括“社会上一切人民学到的有用才能”和“工人增进熟练程度”。[12] 另外在古典企业里,身兼数职的资本家将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合为一身的现象,造成了经济学上一个笼统的“资本”概念,即人力资本在非人力资本的影子里扮演关键角色。人力资本被纳入到原有的资本概念之中,该现象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以资本决定论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无法解释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经济现象时,人力资本逐渐进入到人们的研究视野里。“人力资本之父”舒尔茨不仅提出了人力资本的概念,而且还指出凝结在人身上的知识、能力和健康等人力资本能够对经济增长做出比物质资本重要得多的贡献。[13] 人力资本投资的各种形式不论是个人行为,还是社会为其成员所做的努力,都可以看作是投资行为,人力资本理论的出现是伴随着人的经济价值和收入地位的提高而出现的。“人力”成为一种资本进入资本的范畴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说明了人力的技能和知识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二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资资本所有者一样,能够分享企业的权力。近年来,人们进一步扩展了资本的内涵和外延。由此出现了一些新的资本概念,如金融资本、技术资本、组织资本、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这些新的资本概念的提出不仅没有弱化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作用和地位,相反,将人力资本的重要性提到一个新的高度。从企业价值创造角度出发,所有的非人力资本都只是创造价值的一种潜在的、可能性源泉;而只有人力资本才是创造价值的实际的、现实性源泉(鲁从明,1998)。[14] 此其一。多种形态的非人力资本因素是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的必要条件和一种客观存在的可能性。虽然它们不能自动创造价值,或者在生产中自行增殖,但它们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生产要素能提高价值创造劳动的质量和效率,从而形成更大的价值量。而创造价值的惟一的现实源泉,就是包括越来越宽广的一切生产劳动。这些劳动是价值创造过程中惟一的主体性、能动性的因素,是价值生产过程得以进行的惟一动力。再从企业的权力分配角度出发,资本泛化理论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了物资资本所有者不能独享企业所有权,一切拥有企业关键资源的进入权都构成权力的一个来源(Rajan and Zingales,1997)。[15] 于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到企业所有权的配置之中,其分享企业所有权的现实在于与非人力资本的谈判力基础,该基础包括要素稀缺程度、信息不对称程度以及资产专用性和专有性等。此其二。

——高新技术企业契约的多重性特征表现之三:契约内容的层次性。

首先,高新技术企业是一种长期的关系契约,这个长期契约只是一个一般条款,或框架性条款,将来做什么、怎么做的细节留待以后由契约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也就是说,这种契约具有框架性质,其内容是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根据新的市场情况、企业主要矛盾的变化而变化,以及依靠一种契约式治理来逐步充实并实施的(刘东、徐忠爱,2004)。[16] 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各种人力资本的发挥和利用,都变成独立可交易的要素进入企业契约。由此而来的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之间的企业契约变得非常精巧和复杂。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始契约是规定n(n>1)个有着某种共同利益需要的人认可并能够遵循的某种行为规则,即初始契约的内容是某种行为规则。这些行为规则事实上是对资本(包括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权利束的规定,该规定赋予个人在合作过程中必须拥有的、确实受到保障的自由领域,这是高新技术企业契约内容的第一个层次,即对初始权力的规定以及对以后谈判和契约内容的修正留下余地和空间。

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契约内容是反映企业产权界定、变动这一动态过程与演进特征。在企业契约中,相对稳定、静态的是法律或契约明确规定的特定产权,而实际中的产权界定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企业的产出或收益是各种要素联合使用的结果,是联合的产出或收益,是各种要素所有者的公共产权。根据现代产权理论,产权是在交易过程中以契约方式界定的,是在每次交易中逐步进行边际调整,逐步清晰的动态过程。作为联合产出的公共产权在各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或界定,是各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谈判和达成契约的过程。当初始产权契约一经达成,会形成一个相对明晰的、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的产权安排。但是,由于信息、履约条件变化与交易资产特性的变化,实际中的产权契约并不限于已达成的明确的或特定产权契约,而是就分配未被界定的剩余产权具有更大的意义。这是高新技术企业契约内容的第二个层次,即企业内容在于对企业产权,尤其是剩余产权的界定和修正。

——高新技术企业契约的递进谈判特征表现在缔约的过程方面。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企业内部各要素参与者的稀缺程度、谈判能力以及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都在不断发生变化,而且源于事后的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完备的契约④ 使得高新技术企业要素所有者会根据变化了的信息提出的新的条款,对初始契约进行事后再谈判,对契约内容进行不断的调整。

我们可以用下表将不同时期缔约各方采取的行为和缔约过程表示出来(见下表):

高新技术企业的缔约过程

时期时期0时期1

时期2时期3

时期4

行为谈判 投资行动 再谈判 剩余分配

缔约过程 初始缔约履约 契约调整和再安排履约

高新技术企业缔约方划分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缔约过程可以简单描述如下:(1)在时期0,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基于共同的利益,需要签订一份合作契约。但为了合作,双方需要在签约之前就诸多事项进行谈判。(2)在时期1,双方通过谈判过程确立了一致同意的合作规则,于是双方签订契约,并按照契约的初始安排进行投资。(3)在时期2,观察到双方的投资后,双方共同采取行动。(4)在时期3,经过一段时间的行动,自然状态初露端倪,如果双方发现契约的初始安排与自然状态不符,如果契约的执行结果偏离初始的预期均衡,并且如果双方愿意继续签约,那么双方将对相关事项进行重新谈判,以对初始安排进行调整,行动也据此做出调整。(5)在时期4,所有的自然状态均已得到揭示,双方获得关系租金,契约的单周期基本结束。如果双方愿意继续某种合作,则可以重新开始讨价还价,进行下一轮的谈判和缔约。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契约是一个“递进的谈判契约”,其递进性表现在每一次的再谈判和契约修正都不是在原有契约的简单重复,而呈现出一个逐渐上升的趋势。

可见,与传统企业相比较,高新技术企业契约更加复杂,不同类型的人力资本不是在同一时空状态下,而是有顺序地投入他们的努力。签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企业各参与者进行博弈或者再谈判的过程。而且,技术创新成果有一个显现的过程与市场价值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之前和之后技术创新型人力资本由于其专用性特征使之谈判力量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按照巴泽尔的理论,当出现新的情况,被界定产权的价值有了变化时,就会发生重新界定产权的要求。[17] 这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缔约递进的一个含义。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契约就是一个多重、递进谈判的关系契约。

注释:

① 对此,张维迎作了专门分析,由于市场上的很多交易仅仅是“一锤子买卖”,交易双方都担心对方会违约,都有激励使合同书写得更加完备。另外,市场上多数是短期合同,所以,签订较完备的合同也是可能的。而企业多数是长期合同,在签订时很难对未来的状况做出充分的预测,故很难订立完备的合同。参见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68—70。

② 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是巴泽尔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指产权未被界定清楚的资产的属性,或者是未被明确定价的资产的属性。

③ 本文强调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劳动”是与传统企业的劳动相比较而言的,融资创新劳动的创新性在于风险资本家融入自己的特殊人力资本,向企业提供信息、管理等其他类型的服务;技术创新劳动的创新性在于高技术的发明和创造对智力要求更高,投入也更多,它的创新特征表现更突出;管理创新劳动相对于固化管理劳动,不同于一般的管理活动,是一种高度复杂劳动,它需要管理者更为高超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创造性的管理思维。

④ 这与威廉姆森的观点不同。威廉姆森认为:“契约的不完备性问题源于事前而不一定是事后的不确定因素”。转引自奥利弗·威廉姆森.生产的纵向一体化:市场失灵的考察.载陈郁编.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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