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观念与父母子女伦理精神的现代重构_亲子关系论文

权利义务观念与父母子女伦理精神的现代重构_亲子关系论文

权利义务观与亲子伦理精神的现代重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亲子论文,权利义务论文,精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14)07-0001-06

       一百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十年,现代化转型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影响。具体到亲子伦理关系上,这种影响表现为排斥重孝轻慈的权利义务观而提倡权利和义务统一。这种现象,一方面在思想层面体现为自觉与自利,具有唤醒人们的主体意识、促进社会思想的解放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则在道德层面体现为冲击与挑战,具有推动中国社会反思与重建家庭伦理观念的功效。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以来,随着权利义务相统一观念的广泛传播,这一现象更是成为社会共识,进而促进了中国社会对重孝轻慈权利义务观的反思与批判。基于此,文章试图从现代权利义务观的视角入手,系统分析作为传统亲子伦理精神核心内容的孝慈精神,探寻现代社会亲子伦理精神的重建之道。

       一、孝慈精神的本质及其蕴含的权利与义务

       传统孝慈伦理之所以产生并有效运行数千年之久,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孝慈精神的内在支撑。所谓孝慈精神,是指血缘亲情所催生的、中国传统文化所养育的、用以指导调节家庭长辈和晚辈之间利益关系的价值观念,即长辈应关心爱护晚辈以尽慈道,晚辈应孝敬赡养长辈以尽孝道的思想意识。

       这一思想意识,无疑构成了传统社会亲子伦理精神的核心内容。然而,分析其所蕴含的权力与义务,还需考察孝慈精神的产生依据。毫无疑问,孝慈精神是从血缘亲情中产生的,在这一方面我们有着充分的人类学证据。所以如此,这是因为,人作为生命个体,其两端分别表现为“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论语·阳货》)的养小难题和“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的养老难题。前者表明,子女须在父母的深长慈爱中才能长大成人;后者表明,父母须在子女的孝爱赡养下方可颐养天年。中华先民借助于大脑的机能将这个事实逐渐转化为关于人之生存、人与他物分别的自我意识,并在自我意识的支配下,“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1],确立了自己的价值自觉意识。所谓价值自觉意识,乃是中华先民作为生命体基于其自身的本性需要进行功利算计、使行动符合目的的思想意识。在几千年的家庭生活实践中,中华先民借助于其价值自觉意识逐渐认识到慈爱子女、孝爱父母对于种族绵延以及生存质量提高的重要性,赋予慈爱和孝爱以伦理内涵,确立下“仁者人也,亲亲为大”(《礼记·中庸》)的价值信念,最终孕育出中华民族所独有的孝慈精神。[2]

       上述依据决定了传统社会的孝慈精神必然具有如下三大特点:

       一是“亲亲”情感性。毫无疑问,自然界中的植物、动物均能繁衍后代,形成广义的亲子关系,但与人类亲子关系相比,植物、动物的亲子关系缺乏久长的时间和情感意义。然而,与此不同,中华先民借助其价值自觉意识,将十月怀胎方才实现的、所生之子三岁不“免于父母之怀”的人类学事实转变为价值事实,并由之生成指导亲子伦理行为的孝慈精神,而孝慈精神由此兼具事实与价值意义,呈现出“亲亲”的情感性特征,即父母子女相互亲近爱护,以求得生命的延续。

       二是双向权利义务性。孝慈精神,一方面蕴含着父母慈爱养育子女的伦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赋予子女孝爱年老体弱父母的义务。也就是说,子女年幼之时须依赖父母,也只有依赖父母才能长大成人,因此有权利享受父母的慈爱;而在其长大成人之后,又要承担起孝爱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个事实表明,基于“亲亲”情感而产生的孝慈精神为亲子双方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孝慈精神的权利和义务是逻辑统一的,且这种统一构成了亲子关系间伦理效用的代际循环。

       三是家庭社会双重性。在传统伦理中,孝与慈不仅表现在家庭之中,也体现在社会之中。比如,孝不仅指向在世父母,还要指向去世的祖先,而当孝的指向类推至久远时,就必然与对宗族祖先关联起来,以至于宗族性的“追远”往往表现为对“宗子”的孝、甚至对国君的忠。再如,君父一体、家国同构的宗法制度要求宗族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养老与养小的责任和义务。如此,既然传统伦理的孝与慈兼具家庭和社会双重属性,那么,孝慈精神也必然兼具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内涵。

       上述三特点表明,孝慈精神蕴含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即父母承担慈爱养育子女的义务,同时享有子女孝爱赡养的权利;子女享有父母慈爱照顾的权利,同时承担孝爱赡养父母的义务。然而,这种统一仅仅是逻辑的,而非历史的。从历史事实的视角看,传统社会强调“百善孝为先”,强调子女孝爱、赡养父母长辈的义务,在权利义务关系上坚持重孝轻慈的基本主张。

       所以如此,其主要原因首先在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我们知道,中国传统社会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二是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强调父母长辈的重要性,赋予长辈以绝对的经济主体地位,因此,传统家庭伦理必然强调“孝”;而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则强调国的根本地位,赋予国君以永恒的意义,所以,传统社会伦理必然要强调个人、家庭对国家的“忠”。于是,中华先民“出于‘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的隐忧”[3]设计了一整套的等级差序伦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父系家长的至高无上地位决定了孝的至高无上性,而慈只好无奈地栖身于“父为子纲”的内容之中。如此,在传统社会中,重孝轻慈成为传统伦理的必然特征。然而,还需指出,上述事实不仅表明重孝轻慈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还表明:中华先民所以重孝轻慈,并不是不知道孝慈应当并重,而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基于自身的功力算计而作出的价值选择。

       其次,所以重孝轻慈,还在于慈易孝难的生存事实。毋庸置疑,传统社会虽然提倡重孝轻慈,但孝爱难觅,而慈爱却随处可见。比如,“古来慈爱父母多,孝子孝孙谁见了”就是这种事实的真实写照。所以如此,乃是因为父母基于天性慈爱子女,犹如飞流直下,自然而然,容易做到;而子女行孝爱于父母,则如逆流而上,显得困难重重。孝所以难行,原因有三:一是情感上的要求。孔子曾指出,“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论语·为政》)并不是真正的孝,而和颜悦色地善待父母才是真正的孝。可见,与慈之易行相比,孝则具有更高的情感要求。二是经济上的拮据。孝所以难行,情感原因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还是经济上的原因。生产力低下的小农经济难以提供孝亲敬长所需的物质基础,致使以“养”为内容的孝也难以达成。三是时间上的根源。“养儿方知父母恩”的慨叹准确表明了孝爱难行的时间原因,即只有当子女长大成人、结婚生子之后才真正体悟到行孝的必要性。上述困难表明,孝更多的是后天教化的结果。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孝才在中华文明中占据了“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经·开宗明义章》)历史地位。

       此外,还须指出,上述权利和义务是道德层面的,是以亲子双方按照“本分”行事为基本要求的。在道德层面上,一般认为“道德义务从它产生起就不以获取某种权利为目的前提”。[4]因此,中国传统社会强调孝不仅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而且孝慈精神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义务的失衡关系也是一种很“自然的”伦理学现象。

       二、现代亲子关系及其权利义务诉求的结果

       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中的亲子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亲子作为个人,其权利和义务不仅具有相同的道德属性,而且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法律内涵。

       众所周知,对家庭、社会的绝对性依附,构成了传统社会之个人的基本特征。这是由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在传统社会中,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社会制度是宗法制度,而小农经济和宗法制度所具有的封闭性和狭隘性使得个人依附于家庭、家庭成员听命于作为家长的父亲。因此,传统家庭伦理强调父亲的地位,强调纵向的父子关系。基于此,传统社会强调“尊尊”,要求子女晚辈服从父母长辈,直至最后服从于宗主或君主,形成了个人依附于家庭,家庭依附于宗族、宗族依附于国家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本分”关系。这种“本分”关系并没有随传统社会的结束而消亡,而是在其之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继续存在、甚至在某个时期还得到加强。比如,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依据所采取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把个人、家庭同单位、社会捆绑在一起,个人与家庭对于社会的依附性有增无减,结婚、离婚、子女上学就业、医疗、住房等均由社会来统管,以至于整个社会中,全都是单位和组织,而作为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即活生生的个人却不见了。个人对家庭、社会的绝对依附关系,决定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对等的。这个事实注定了“心灵生活的被忽视,往往会形成弱化了的个人,没有个性的个人,造就一般人,而不是具有创造力的人。同时也会使得社会成员养成依赖社会关系来谋利的行为习惯,而不是把思考的重心放在自己的能力发展方面”。[5]

       这种状况直至改革开放后才得以改变。30多年改革开放历程,使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和社会意识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对个人的思想观念和家庭的结构与功能产生了深刻影响。我们知道,“只有个人才是这个世界最可真切体验的。离开了个人,社会只是一个虚假的概念,因此社会不能在人之外,更不能在人之上。不存在社会的人,只存在人自身的社会性”。[6]因此,这种影响在个人、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均有体现。仅就个人而言,这种影响催生了个人独立化趋势。所谓个人独立化趋势,是指现代社会中个人由于主体意识的觉醒和增强而逐渐从家庭和社会中分离出来的趋势。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视个人价值、强调自强自立的新型观念,也由此带来了个人主体意识的觉醒。个人主体意识的觉醒,一方面使得“人们开始以鲜明的主体精神出现在家庭中,追求个人在家庭中的独立地位和自主发展,注重个人权利和人格尊严,要求家庭重视每个成员的需要和利益,为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和个性的自由发展创造了条件,由此形成了‘以人为本’的现代家庭观念”[7];另一方面使得具有主体意识的家庭成员能够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更多地自主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面对的伦理问题,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单位和某些社会团体的约束,获得了更大的自由。于是,在上述影响之下,现代个人正在逐渐消除其对于家族、社会的依附,在平等、自由精神养育下而成为具有主体意识的独立个人。

       具有主体意识之独立个人的诞生,赋予现代亲子以明显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权利与义务。如上所述,传统社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其关系失衡是一种正常的“伦理学现象”,重义务而轻权利是其基本的关系原理,而现代法治社会中,权利和义务更多的是法律层面的,其基本的关系原理则是对等和统一。比如,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再如,《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现代社会中的亲子双方,无论是作为国家公民还是作为家庭成员,都须在法律层面达成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法律是最基本、最具有影响力的社会规范,其所具有的制度德性必然要对亲子作为个人所具有的个体德性产生重大乃至决定性影响,进而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原理必然要影响乃至决定道德层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原理。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亲子关系以及其权利和义务不仅是道德的,更是法律的。

       个人独立化趋势以及权利和义务性质的改变,直接导致了家庭私人生活领域化趋势,即现代家庭逐渐失去其传统功能而蜕变为一个家庭成员相对独立的私人生活领域的趋势。这种趋势表现出三个特点:一是价值取向个体化。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既然个人具有了主体意识,成为独立的个人,那么,由这样的个人组成的现代家庭则必然与传统家庭有所不同而表现出一种个体性价值倾向。二是家庭结构最小化。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并将有关规定列入宪法。这一基本国策的实施,直接导致人口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明显下降,也改变了家庭结构的规模,父母与独生子女构成的三口之家明显增多。三是家庭功能最少化。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使得家庭失去了许多传统功能,直至蜕变为人的生产基地和情感港湾。

       个人独立化趋势与家庭私人生活领域化趋势,迫使家庭中的亲与子逐渐放弃重义务、轻权利的道德权利义务观,追求一种现实的、法律的权利义务观。这种转变在家庭亲子关系上导致了如下结果:一是亲子感情的淡漠。亲情原本是人类最真切、最充沛的情感,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传统家庭的纵向伦理关系就是基于这种亲情而得以确立并有效发挥作用的。然而,今天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淡漠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无论如何表白,那首令人激动不已的歌曲《常回家看看》就是这种亲情淡漠的最好写照。二是亲子地位的倒置。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传统孝慈精神和家庭伦理秩序的起点与归宿。然而,当今中国社会中出现的“小皇帝”、“小公主”、“小太子”、“富二代”等词语以及“啃老”、“虐老”等现象无一不在凸现出父辈的无奈与子辈的无畏。三是亲子伦理精神的危机。由社会转型所引发的个人独立化趋势、家庭私人生活领域化趋势已经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家庭伦理观念,甚至导致了家庭伦理观念的混乱、引发了家庭亲子伦理精神的现代危机。本质而言,上述一、二两个事实就是这种危机的具体体现。

       三、权利义务观下亲子伦理精神的现代重建

       现代社会的个人独立化趋势、家庭私人生活领域化趋势,以及家庭亲子伦理精神危机,迫使我们反思、重建中国社会的家庭亲子伦理精神。我们知道,家庭亲子伦理精神不是孤立的,它首先要与现代社会特点和发展要求相适应,其次要与现行法律制度相统一,其三要与由中华文明的文化基因所决定的孝慈精神相传承。因此,亟须重建的亲子伦理精神可称之为现代孝慈精神,即亲子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和法律规范而达成的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用以指导家庭伦理建构的思想意识。

       如上所述,在权利和义务关系层面,影响现代亲子生活的有两条原理:一是道德层面的重义务、轻权利的权利义务关系原理,二是法律层面的对等、统一的权利义务关系原理。依据道德原理,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在逻辑上是统一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严格说来,道德义务不但不以获得某种道德权利和他人的报偿为目的,而且还要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8]。所以,一个人履行其道德义务,并不一定要追求自己的道德权利。与此不同,法律原理则意味着另外的内容。依据法律原理,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而义务则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这就是说,一个人履行一定的义务“都是同追求一定的权利相联系的;同样,不管他是否愿意,当他追求某种权利时,他就必须要承担相对的义务”[9]。

       可见,道德原理和法律原理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具体而言,这里的矛盾与冲突表现在两个层面,即,一方面,在个人独立化趋势和家庭私人生活领域化趋势面前,传统的孝慈伦理已失去往日的辉煌,呈现出捉襟见肘之势,不足以对亲子情感利益关系实行全面而有效的调节,另一方面,法律尽管有力但却无法从根本上实现亲子亲情利益关系的顺畅与和谐。这个事实表明,虽然法律和道德同为基本的社会规范,且二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理共同影响并支配着家庭亲子生活,但两条原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必然引发亲子伦理观念的冲突,必然迫使亲子关系作出一定的价值选择。众所周知,法律源于道德,且作为底线规范具有迫使主体承担义务、获得权利的强制力,而法律的权利义务统一性特征必然迫使亲子双方斤斤计较于功利性算计、忽视道德义务。在现实社会中,法律是最具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其现实影响力要比道德大得多,并且已深深地影响到家庭生活,因此,不可避免地要与以道德原理为基本内容的家庭亲子伦理规范发生冲突,且导致如下悖论:合法的不一定符合道德,合道德的却又不一定合法,且与道德相比,处于价值低位的法律却更具有行为的指导意义。这个悖论表明,现代社会的亲子关系已远远超出了家庭伦理的调节范围而成为法律的关涉对象。

       上述分析必然产生如下疑问:既然现代社会的亲子关系超出了家庭伦理的调节范围而成为法律的关涉对象,那么,我们应当以何种态度对待传统孝慈精神、以何种规范调节亲子利益关系、赋予现代家庭亲子伦理精神以怎样的内容?对此,文章回答如下:

       首先,应重视法律层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原理,使之成为现代孝慈精神赖以构建的基石。既然作为现代社会根本规范的法律主张权利和义务须对等、统一,且互为前提,那么,亲子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作为法律主体都应当承认并遵循这一关系原理。此外,如前所述,现代社会中的个人已经走出家庭而成为独立的人,因此获得独立的亲与子不仅不会排斥或反对这一原理,反而会给予积极的支持。因此,在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法治社会中,家庭伦理以及作为其思想意识支撑的现代孝慈精神,都不可能不受法律权利义务观的影响。所以,建构现代亲子伦理精神,法律层面权利义务关系原理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儿,且唯有以此为基石,才能构建起坚实有效的现代家庭亲子伦理精神。

       其次,应重视道德层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原理,使之成为现代孝慈精神赖以提升的动力。构建现代社会亲子伦理精神无疑需要法律基石,但提升这种伦理精神则仍需要道德。如上所述,家庭亲子关系具有纯真的“亲亲”血缘情感性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律对于亲子情感利益关系调节的有限性,比如,对于精神、情感层面的矛盾和冲突,法律就是无能为力的。生活经验表明,血缘亲情一方面能够激化利益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也能够消解利益矛盾和冲突,而在亲子关系真正将矛盾和冲突化解于无形的还是血缘亲情,而以血缘亲情为重要内容的中国道德则强调义务、将义务放在首位。这一特征恰好将血缘亲情和道德、法律义务有机统一起来,为现代孝慈精神的提升提供足够的动力。

       其三,应重视法律作为道德底线的强制权威,使之成为现代孝慈精神赖以运行的制度保障。在传统社会中,亲子之间的利益关系虽然主要是依靠道德来调节的,且还规定了诸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的伦理规范,但法律制度无疑是传统孝慈精神得以运行的制度保障。今天,我们强调法治,强调以法治国,这一点既说明了法律的社会作用,也体现了其为一切社会意识形态提供保障的制度意义。法律与道德关系原理表明,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必然违背道德,因此,只有守法,才有可能履行道德义务,只有重视法律作为道德底线的强制权威,才能真正确立并运行现代亲子伦理精神。然而,血缘亲情时时提醒我们,在亲子关系中使用法律规范实是无奈之举,须慎之又慎。

       四、结束语

       事实证明,社会转型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导致了个人的独立化趋势和家庭的私人生活领域化趋势,而在此趋势之下,家庭结构与功能发生重大改变、家庭亲子伦理精神遭遇危机是不可避免的。

       这一事实迫使我们反思与构建现代社会的家庭亲子伦理精神,进而确立恰当的伦理规范。在现代家庭中,亲与子作为具有主体意识的独立个人,一方面作为法律主体均须遵守法律并接受法律之权利和义务关系原理的制约,另一方面作为道德主体都应遵守道德并接受道德之权利和义务关系原理的约束。今天,道德滑坡、道德影响力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仅仅依靠道德原理已难以有效调节亲子之间的情感利益关系。因此,对现实社会影响广泛而深刻的法律原理,理应成为现代亲子伦理精神的基石与合理内核。

       然而,强调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原理、视之为现代亲子伦理精神的基石,并不意味着必然否认血缘亲情的基础地位。在家庭生活中,血缘亲情永远是第一位的。如果没有血缘亲情,那么,现代亲子伦理精神也就荡然无存,剩下的只能是一堆冷冰冰的权利和义务的纠缠。

       [收稿日期]2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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