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题材影视剧作品该怎样弘扬主旋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旋律论文,法治论文,题材论文,影视剧论文,作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治题材的影视剧可以有多种写法和演法,为简单起见可以概括出五种:一种是自然主义的,即无原则地展示生活中丑恶的一面,展示人性中阴暗的角落,借此增加收视率和上座率;一种是打着现实主义的旗号,通过揭示生活中的阴暗面,过度暴露人性和制度的弱点,增加作品的吸引力,但实际上却使观众对社会和人类产生绝望感,这实际上是一种教唆文学,其遗害比第一种要大得多;第三种是一种遵命文学,说白了就是一种图解政治和制度、为某种势力和集团唱颂歌的概念化、公式化的影视剧作品,表面看,这种作品仪表堂堂,气宇轩昂,但实际上却是金玉其外,既无内容也无思想,这种作品对观众也会产生副作用,使他们不再信任主旋律的作品;第四种是通过对人与法律之间冲突的展示,让人发现作为制度的法律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在法理上给人以形而上的反思;第五种是弘扬主旋律的作品,这种影视剧以展现正义的强大力量和法律的强大威力为主,通过对正义战胜邪恶的反映来给读者以希望和力量,让人们相信法律,相信人类自己。在这些写法和演法中,最好的是第四、第五种。尤其是第五种拍法,由于它能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相信法律,相信法治,最能体现涉法影视剧文学的正价值效应,所以需要特别提倡。但是现在的一些影视剧作品就有些太悲观,没有看到社会正在走向民主和法制的改革现实,对社会改革和社会进步没有信心,这样的作品怎样感动和教育广大观众呢?因此法治题材的影视剧作品应该向前看,面向未来,给观众和社会更多的希望和光明,这也就是要在作品中弘扬主旋律。
什么是主旋律?所谓主旋律就是能代表广大人民意志的时代精神,文学作品所表现的主旋律就应当是深刻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大力倡导一切有利于国家繁荣、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精神,不但不回避社会热点问题,反而要抓住社会热点,表达出人民的强烈愿望。对主旋律作品来说,抓住社会热点问题,也就是抓住了时代与人民群众的需要,表达出了人民的心声。主旋律是属于人民的作品,所以应当反映人民群众所熟悉的人文景观,关心人民群众的现实生存状态,用人民群众所能接受的艺术方式和广大的人民群众打成了一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称得上是合格的主旋律作品。具体分析起来,现阶段的主旋律作品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首先,弘扬主旋律就应当弘扬先进的法律文化。弘扬先进文化就是要弘扬中外文化中最优秀的部分,法律文化的进步和发展是通过制度更新和观念变革来实现的,整个20世纪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就是在不断吸收和融合古今中外优秀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尤其是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当今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文化冲突与沟通也越来越多起来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就会带来冲突,电影《刮痧》中的主人公和美国司法的冲突就是两种不同文化的冲突,当然这中间更多的是误会,当美国人理解了父亲给儿子“刮痧”是出于“爱”而非“虐待儿童”后,冲突就化解了。实际透过表面化的一些东西可以发现,这部电影在更深的层面上暗示了中西两种法律文化之不同以及这两种不同的文化之间所产生的冲突。“刮痧”固然是出于爱,这种行为和虐待无关。但中国却有很多在爱的名义下进行的“合法化的野蛮”。中国俗话所说的“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与“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要变坏”难道不是在崇高而神圣的“爱”的名义下进行的“暴行”吗?鲁迅先生看得很准:“中国的社会,虽说‘道德好’,实际却太缺乏相爱相助的心思。便是‘孝’‘烈’这类道德,也都是旁人毫不负责,一味收拾幼者弱者的方法。”① 我们的影视剧中动不动出现父母给子女施以家庭暴力的场面,而观众们也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认为老子打儿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所以《刮痧》所寓言的就是中国法律文化中“父权意识”与西方社会中“平等意识”的冲突。因此影视剧作品绝对要警惕一味地把我们民族中所存有的“父权”意识合法化、合理化。
当然也并不是说凡是本土的就是落后的、该批判的,电影《秋菊打官司》所寓言的就是以“秋菊”为代表的本土法律文化(和为贵)和以中国司法所代表的由西方移植过来的法律文化(公正为上)之间存在的巨大张力。秋菊并不希望通过诉讼而获得一个“正义”,她要的仅是一个“说法”,因为法律给她的“正义”在她看来是以牺牲她和村长乃至村民之间的“和”为代价的。就“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工具”这一定义来看,在乡村中国,本土的法律文化似乎更优于西方移植的法律文化,这从《白鹿原》第四章描写朱先生用“仁义”二字化解了白嘉轩和鹿子霏之间的一场恶讼可以看出。② 并非西方的就一定是先进的而本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这应当放到具体的文化实践中去检验,然后再下结论。涉法影视剧作品就应当反映先进的法律文化,并尽力促进东西方先进法律文化的沟通与融合。
其次,弘扬主旋律就要大写特写反腐倡廉,歌颂真善美,鞭挞假恶丑,歌颂正义战胜邪恶、守法战胜违法的故事。反腐倡廉是我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现在已经成了中国政府和全国人民共同关心、高度关注的问题,反腐败是关系到一个党的生死存亡和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头等大事,是一项长期艰巨且复杂的政治任务。现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都已经认识到了开展反腐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着眼长远,又立足当前,有信心把反腐斗争贯穿于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因此,反腐倡廉就是现时代的主旋律。现在这类作品很多,也十分热门,像《生死抉择》《苍天在上》《大雪无痕》《至高利益》《大法官》《红色康乃馨》等一系列影视剧作品近年来就引起了观众的广泛关注,受到了观众的好评。大家普遍认为这些作品深刻揭露了腐败分子的罪恶,反映了党惩治腐败的决心。《生死抉择》能获奖,就是因为它弘扬了主旋律,深刻反映了社会现实,在读者中产生了良好的正价值效应,获奖本身也说明了这类题材的作品在当代文学视域中的地位和价值。创作主旋律作品,不能停留在概念和一般认识上,要深化对弘扬主旋律的认识,但是这类作品也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有的作品虽然打着弘扬主旋律的旗号在反腐败,但实际上却是在展示腐败,口口声声在反腐败,反腐败的作品结果竟成了腐败的教科书,不少作品就是套着“欲望+金钱+暴力+美女+色情+公检法反腐题材的涉法文学”这样公式来创作的,整部作品似乎就是一个藏污纳垢的垃圾筒,没有崇高的理想和神圣的目的。法治题材的影视剧作品在刻画罪恶时不可避免地要触及生活中假、恶、丑的一面,但揭露生活中的假、恶、丑并不是涉法影视剧作品的目的,这只是高扬真、善、美的一种手段。作为艺术,涉法题材的影视剧作品必须是一种创造,“离开了创造,就不会有文学艺术,而这种创造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创造的。……文学的审美反映其实是一种审美创造。审美反映不是照抄照搬生活,而是通过对生活中所固有的审美价值关系进行过滤、调整、组合,以构成一种新型的审美价值关系,这一新型价值关系中折射着主体的审美个性。”但是不少涉法题材的影视剧作品在艺术上却显得十分粗糙:情节简单,结构松散,故事雷同,人物重复,缺少典型性和深度,体现不出任何审美创造,更难以从这样的作品中看出创作者的审美个性。影视剧作品应当用生动的形象来反映生活,但不少影视剧作品在人物塑造上却把握的不好,代表正义的人物往往十分观念化和概念化,是一群“单向度的人”,而那些邪恶、甚至是罪恶的化身的犯罪分子却表演得血肉丰满,更具人性化。有人曾撰文激烈批评过这种创作状况,“现在的情形,黑社会性质的人物和情节几乎成了一种‘黑色胡椒面’,公安警匪片自不必说,黑道人物是‘当仁不让’的主角,就是在一般反腐倡廉、国企改革、乃至家庭暴力题材的影视剧作品里,也都要统统洒上一点这样的调味品。有些作者,写正面人物不见有多大能耐,可是写起‘黑道老大’来,倒是一个个活灵活现,颇见功力。这些黑道中人,有的老谋深算、沉着干练,有的情感丰富、儿女情长,有的身手不凡、百步穿杨。让人看了,怎么也恨不起来,倒要为这些个‘末路英雄’的沦落抛洒一掬同情之泪。”④ 这种批评是十分中肯的,说到底,这种拍摄方式本身就是一种艺术腐败,是一种毫不负责的创作态度,是打着反腐倡廉的幌子骗百姓的钱。在创作意识上,这种作品往往还缺少形而上的思索,不能在腐败和犯罪产生的根源上做文章。如果作品总是描写和展示腐败,社会效果就会很差;如果艺术家能深刻剖析出一个人腐败堕落、沦为犯罪的原因,不但观众会更喜欢看,而且还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
再次,弘扬主旋律就必须坚持宣传以法治国的思想。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有强烈的法制观念。“各国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文化虽有不同的特色,但其内核毫无例外都是相同的。它们包括:宪政意识;独立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公民权利意识;政府义务本位意识。”⑤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人治”历史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了用长官意志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所以缺少的就是这一系列意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要想维持好市场经济社会的秩序,就必须使每一个公民都确立起这些法治意识来,这是依法治国思想得以贯彻的根本保证。但是中国人的青天意识根深蒂固,现在虽然加快了法治化的进程,从制度层面上看中国社会的确已经进入了法治社会,但是从思维层面上看,人们显然还停留在人治的思维层面上,停留在“青天观念”上。所以法治启蒙是当前依法治国的重要使命。当代不少法治题材的影视剧作品中都存在有相当重的“青天观念”和“青天意识”。以青天意识为主导思想创作的影视剧作品,从表面上看是在宣传“法治”思想,但实质上却是反法治的艺术,它在观众中起到的是阻碍法治进程的负价值效应。我曾经在一篇文章中借《苍天在上》对这种创作意识进行过剖析,“仔细看看这部小说就不难发现在市长与腐败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没有人想到法律这一途径,没有人想到去要求检察院、反贪局的介入,法律并没有及时主动地去干涉腐败犯罪分子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将犯罪分子击败的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是任何一个司法机关,而是一个握有实权的市长,是一个市长手中有限的权力。就连小说的名字都投射出了人治的明显痕迹,“苍天”并非民意,并非由民意而形成的法律,它在古代是皇权的象征,而在现时代则是一种“青天”形象的隐喻性表征。这样隐喻在当代涉法文学作品——尤其是反腐题材的作品中表现得更为突出。”⑥ 因此,要推进反腐倡廉,就必须始终坚持反腐败依法进行,甚至做任何事都应当依法进行,法治题材的影视剧作品必须义无反顾地肩负起宣传依法治国思想的重任,不应期盼人治的青天出现,不要认为在作品中多塑造几个“青天”就是弘扬了主旋律、宣传了依法治国思想,根本是要搞好法制建设,宣传法治在反腐倡廉和惩治犯罪中的作用。现在很多艺术家并没有真正认识到“青天意识”的作品会对依法治国造成多大的负面影响,所以还在遮遮掩掩地为这种作品、这种人物形象辩护,如有人在谈到这类作品时就认为:清官解决问题的模式,是目前中国官本位体制下的一个事实,作家的创作素材既然来自于生活,是对社会现实的真实反映,那么他就不得不按生活的原样去写。将来等政治更民主化、法制建设更完善后,可能会出现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到那时青天意识就会自动消失了。这实在是一种非常成问题的观点,每一个搞创作和搞的人都知道,文学不但要写现实中已经存在的东西,更应该写现实中应当存在的东西,这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根据可然或必然的原则”而表现出的“带普遍性的事”,⑦ 法治在现代中国就是应当出现的,但目前尚未完全出现的东西,用法治完全取代人治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既不可能靠慢慢等待,也不会一朝一夕实现,正因为法治化还没有完全实现,所以我们的艺术家才更应当在作品中呼唤法治,为法治留下位置,应当多反映法治的好处和人治的坏处,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在观众心中确立起法治意识。这也是目前法治题材的影视剧作品必须弘扬的主旋律的内容之一。
弘扬主旋律的影视剧作品不容易拍好,艺术家如果没有很好地深入生活去观察、去感受,往往就容易使作品要么概念化,成为图解政治的工具,要么为好看而成为压制真善美、展示假恶丑的犯罪教科书。电视剧《红色康乃馨》在上海热播时,上海市委宣传部曾围绕该剧组织过一个研讨会,在回答“反腐题材以前也拍过,为何没有《红》剧如此走红”这一问题时,与会评论家指出,“过去的作品大多采用政论的方式,《红》剧则采用情节剧的方式来表现重大题材,既有很强的思想震撼力,又有较高的审美价值,还有好看的故事艺术境界,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好看和耐看。同时,也避免了创作上的两个极端,为了好看搞‘戏说’,为突出主题搞‘说教’。”⑧ 从《红色康乃馨》一剧的成功中可以发现主旋律作品成功的秘密,那就是必须在“好看”的基础上向耐看这一境界开进。
注释:
① 鲁迅:《鲁迅全集》(第一卷),第137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
② 参阅陈忠实:《白鹿原》,第51—54页,华夏出版社1996年版。
③ 范玉吉:《浅议涉法文学的价值构成系统》,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术文集(2001)》,第485页,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④ 杨森:《来点“芥末”,来点……》,载2002年6月2日《解放日报》。
⑤ 郝铁川:《市场经济与中国法律文化的变迁》,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页。
⑥ 范玉吉:《“青天意识”能否完成法治化的重任?》,载《大舞台艺术双月刊》,2003年第3期。
⑦ 亚里士多德:《诗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1页。
⑧ 《〈红色康乃馨〉为何红火?》,载2001年2月27日《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