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向市场经济的农业微观基础制度改革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微观论文,制度改革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思路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把农地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制度称为农业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制度。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模式之后,我国的农业微观基础制度应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来确定改革思路。
一、农地经营制度的改革思路
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由市场配置。农地作为农业的基本生产要素之一,只有进入市场、由市场配置,农地经营制度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使农地进入市场、由市场配置,我们不能走农地私有化的路子,因为农地私有化限制农业的合理经营。就目前的情况说,也不能走农地国有化的路子,因为农地国有化使农地的产权更模糊。只能走集体所有制下的农地使用权成为商品,进入市场、由市场配置的路子。
在集体所有制下,使农地使用权以成为商品、进入市场、由市场配置,不能走完善现行农地承包制的路子。因为现行农地承包经营主要是一种非市场的分配形式,分配农地使用权同时分配农地的地租收入,不论农地承包的具体方式(按劳平均承包、按人平均承包、按人劳比例承包等等)是由村干部决定还是由农户民主决定,都不过是借助某种权力来分配农地使用权,而不是由市场配置农地使用权。为培育土地市场,一些地区也出台了新政策,这些新政策规定了较长的农地承包期,提倡生不增地死不减地,允许农民在农地承包期内将农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对归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实行招标承包或拍卖使用权。这些政策的实施,使现行农地承包制更加完善。其中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将农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使农地使用权具有了某种商品性质,而拍卖荒山、荒地使用权也具有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某些功能。不过,就基本制度说,农地使用权还没有成为商品,也实现不了由市场配置。因为第一,上述土地政策是承包制大前提下的政策,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按收益分配原则将农地承包给农户的,农地无地租无地价。在这里,农地使用权在总体上显然不是商品,也不是由市场配置的。第二、农户低价承包农地,其农地经营收入中包含着一部分地租收入。从近几年的实践看,一些农户因非农收入高,已经具备了转出承包地的条件,但由于转入方企图低价甚至无尝种地,致使有条件转出承包地的农户因得不到应得的地租收入而不愿转让承包地、导致农地流转数量减少,难以形成土地市场。
在集体所有制下使农地使用权成为商品并由市场配置,必须走农地租赁经营的路子。在前几年就有人提出过实行农地租赁制问题,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提出两年多以来,仍未把农地租赁制作为农地经营制度改革的目标,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对农地租赁制有误解。认为农租赁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农地使用制度。社会主义国家不应搞农地租赁制;第二,对改变农地承包制有顾虑。农地承包制推动了农业改革,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农民要求稳定农地使用权。人们怕改变农地承包制会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
我认为,租赁制是土地使用权成为商品并由市场配置的基本制度。不论是土地私有还是公有,也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要选择市场经济体制,就必然要选择农地租赁制。我们既已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也就应该选择农地租赁经营制度。用农地租赁制代替农地承包制,不仅能使农地使用权成为商品并由市场配置,而且有利于稳定农地使用权,符合农民要求。因为农地承包制本身存在着不稳定因素。如前所述,现行农地承包制是一种非市场的分配形式,它通过非市场竞争的方式分配农地特别是耕地的使用权,执行社会保障功能,按人或按劳承包耕地。因农户人口、劳力的变动,农村耕地的承包每隔几年就有一次调整,这种调整造成了耕地承包经营的短期行为。某些地区出台的新政策,规定新一轮土地承包多少年不变,提倡生不增地死不减地,既反映了在此以前土地承包不稳定的事实,又反映了在此以前农民要求稳定农地使用权的的愿望。规定多少年不变虽比不规定要好,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地承包不稳定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农民怕变心理。以前在政策上也曾规定过15年不变,实际上承包地却不断变动,这种变动是承包制自身的制度缺陷造成的。因此只有实行租赁制才能从制度上稳定农地使用权,消除农民怕变心理。
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制度的改革思路
这里所说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制度是指农业生产单位的经营组织形式和制度,类似于工业部门的企业制度。生产经营组织产权明晰、经营自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社区性双层经营合作组织不符合这一基本要求。主要理由如下:第一,社区性双层经营合作组织的产权模糊。不论社区性双层经营合作组织的成员是否对集体资产的积累作出过贡献或贡献大小,只要户籍在该组织内,就是该组织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之一,就同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同等的资产所有权,这使其大多数成员对增加集体资产缺乏积极性。第二,社区性双层经营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不明确,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没保障。社区性双层经营合作组织是从政社合一的人民分社组织演变(经过改革)而来的。迄今为止,这一组织在机构设置上不论是与行政性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结合在一起(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还是单设,始终没有摆脱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社区性双层经营合作组织的这种属性,是在新条件下对原人民公社行政属性的继承。这种继承带有计划经济特性。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主要靠行政指令保持产需平衡,靠自上而下分配农产品交售量来保证商品农产品供应。社区性双层经营合作组织如果不保持人民公社的行政属性,就不能保证农产品收购计划的完成。事实上,1985年以来的粮食国家定购任务和棉花等的合同定购任务,都是经由社区性双层经营合作组织将指令性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户完成的。社区性双层经营合作组织的行政属性虽对执行指令计划有好处,但也有行政机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农户经营自主权力干涉户经营自主权的弊病。由于这一合作组织是双层经营的,就使行政机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农户经营自主权具有了某种合法性。这正是加重农民负担的各种乱摊派屡禁不止的内在原因。随着市场经体制的逐步建立,农产品收购的指令性计划将被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取代,双层经营合作组织的行政属性也将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然而,农村现行社区性双层经营合作制不能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制度尚未被人们认识,其主要原因是受到了两种思想观念的束缚。束缚之一是认为只有合作制和国营农场制度才符合社会主义农业的要求。束缚之二是认为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不能适应大市场的要求,农户只能组织起来进入市场。我认为,农业合作组织与农户家庭都是在农业生产单位的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形式是社会主义的还是资本主义的,不决定于这些组织形式本身,而决定于一个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我们不能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也不能说我国农业的农户家庭经营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下,农户家庭经营当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经不起市场风险的打击,需要组织起来进入市场,但这并不说明农户家庭不能成为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国家,农业合作组织是为弥补农户家庭经营的不足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农业合作组织种类和数量都很多,但农业合作组织弥补农户家庭经营不足这一基本属性没变,这一属性使市场经济下的农业合作组织以适应农户家庭经营的需要而存在和发展,而不是相反。在市场经济国家,农户、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三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是共同存在、共同发展的,而不是以某一组织形式代替其他组织形式。我们不能以农业合作组织一种组织形式代替其他组织形式,而应走农户、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共同存在、共同发展,各自成为独立商场主体的路子。为此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制度应作如下改革:
1、分离组织形式。我国各地现行社区性双层经营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水平差距很大。对极少数乡镇企业发达、经济发展水平高、农业由少数人实行专业化经营并成为“农业车间”的社区性双层经营合作组织来说,其农业经营已经企业化。这些合作组织一般用“公司”来给自己命名,而不用“合作社”来给自己命名,在组织形式上,我们应承认其为农业企业,而不应再视其为农业合作组织。对大多数集体经济力量薄弱、无统一服务(生产过程的)或统一服务很少的社区性双层经营合作组织来说,双层经营事实上已成为农户单层次经营。我们应尊重事实,承认农户为农业生产经营的独立单位,承认农户是一种基本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而称原社区性农业合作组织为土地合作社,因为这些社区性农业合作组织的主要经营对象是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设施,在这一组织中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主要是土地合作关系。在我国的社区性双层经营农业合作组织中,有少数合作组织的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能对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进行统一的机械作业服务,是名副其实的双层经营,但农户的生产经营是基本的。对这类社区性双层经营农业合作组织,我们也应承认农户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承认农户是一种基本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而称原社会性双层经营农业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参加这类合作组织的农户除有土地合作关系外,还有生产作业上的合作关系(统一服务)。
2、明确界定产权关系。可以借助股份合作制界定产权关系。许多学者对此已有明确论述,本文不再赘述。
3、确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国家根据现代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的要求,以法律式指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做什么,特别是不能做什么,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划定一个适当的范围,即划定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自由”经营范围。第二,从法律上规范行政机构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干预行为,指明可以干预什么,特别要指明不能干预什么,以保障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第三,制定农业合作社章程,规范农业合作社的行为,明确农业合作社与农户的关系。一般说来,农户参加合作社,其自身的经营独立性就要受到合作社的某些约束。例如,在农业往产合作社中,为保证机械作业效率和降低作业成本,农户要服从合作社统一作物布局的要求。这种约束如果超过了一定限度,就会侵犯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应通过在合作社章程中明确规定合作社对社员的要求及农户入社退社自由,来保证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农户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之后,它将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组成多种多样的合作组织,以解决单家独户生产经营中的困难。而适应农户这一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方面的需要,多种多样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亦将得到发展。
综上所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我国农业微观基础制度的改革思路是:以农户、集体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共同存在共同发展各自成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制度与农地租赁制相结合,构成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农业微观基础制度。在此制度下,其中集体农业企业在归自己所有的农地上实行企业化经营,农户租中合作社的农地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土地合作社以及各种农业合作组织则为农户的生产经营提供各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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