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分析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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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解析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逐渐被社会和有关决策者认可的同时,也因其概念的含混经常引起不同的认识。为澄清有关歧义,有必要在此做一点勾沉工作。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理解,通常有三个概念:一是民营科技企业;二是中小科技企业;三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关于民营科技企业

把民营科技企业从中小企业独立出来,经历了一个相当长且复杂的过程,基本贯穿了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整个过程。民营科技企业的概念同样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1)20世纪70年代末至1985年左右,民营科技企业基本等同于民营科研机构。主要特点是以科技人员为创业主体,以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为业务内容。这个时期的民营科技企业并不是一个群体,但却是政府政策的一个热点。这个时期的民营科技企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980年成立的杭州应用技术研究所、中科院科研人员陈春先1980年办的“北京等离子体学会先进技术发展服务部”,以及后来形成北京中关村一条街雏形的四通、信通、京海,科海四家公司。(2)1987年2月10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民办科技实业家座谈会”上,官方材料上首次出现民办科技实体的概念,并对民办科技实体的发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的宋健特别强调了“民办”的重要性,因为民办就有自主权,有活力,有效益。此时突出民办,主要是针对国办、官办科技实体而言。(3)1993年6月,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作出决定,把民营科技实体改称为民营科技企业。这是官方文件第一次正式定义民营科技企业,基本内涵为:民营科技企业是由科技人员创办的,实行自负盈亏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的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这个概念目前还在广泛使用,但已经远远超出了最初的定义。同时,随着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科研院所改制的进行,以及混合所有制(主要是股份制)的广泛推广,原有意义上的“民营”或“民办”已经不再具有所有制意义了。1

关于中小科技企业

中小科技企业的概念最初来源于中小企业。在美国、欧洲并没有中企业的称谓,所有企业基本分为大企业和小企业两类,其小企业基本相当于中国的中小企业。小企业是指不规模企业,即指那些不要求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二是指尚处于向较大规模方向发展过程中的中小型企业。不规模企业的存在,既是国民经济结构优化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国经济的“第二曲线”,即未来大产业、大企业的摇篮。中小科技企业同样是不规模企业,基本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围绕大企业及其最终产品而进行创新性研发、生产的科技企业,即永远不规模企业。这些科技企业始终处于不规模状态,是与大企业及其他中小企业的共生企业。如围绕汽车主机场的零部件企业、围绕钢铁企业的辅助件企业等,都属于永远的“不规模”企业。

二是为新产业、新产品开发而进行研发、生产、经营的科技企业,即过渡性不规模企业。这些科技企业的不规模状态只是其成长的一个阶段,随着技术的成熟、生产工艺的完善、市场的成长,企业将向大型化转变并最终成为大企业。如中国的联想、华为等企业,都属于过渡性“不规模”企业。

对科技企业的官方解释,最权威的是中国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在《中国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3》中,把高新技术分为:(1)电子与信息技术;(2)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3)新材料及应用技术;(4)先进制造技术;(5)航空航天技术;(6)现代农业技术;(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8)环境保护新技术;(9)海洋工程技术;(10)核应用技术;(11)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据此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认定条件为:(1)从事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具体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2

可见,目前官方使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前述的“永远不规模科技企业”和“过渡性不规模科技企业”两种类型。由于高新技术园区内的中小科技企业,基本上是混合所有制形式,从外延和内涵上已经接近民营科技企业。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最晚出现的一个概念,除了具备中小科技企业的一般特点之外,最重要的特征是研发人员在企业员工中所占比例比较高,如美国规定企业的工程师和科学家要达到总员工的40%以上;研发投入强度大,通常要达到销售额的5%~15%。

在中国官方文件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是国办发(1999)47号文,即《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该文件界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为:

(1)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2)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3)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己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3

从上述三种概念看,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是在民营科技企业,中小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因此,本报告所分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个涵盖上述各层意思的。

谁是中国重要的经济主体和创新主体

世界各国经验均表明:一国经济成长不能仅仅依靠少数大企业,更要倚重数量庞大、机制灵活、创新活跃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不仅能够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和税收,更是技术创新的源头和技术成果转化的直接载体。美国经济之所以赢得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长波经济增长,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其在20世纪60~70年代开始的中小企业促进政策。正是通过美国中小企业局实行的小企业科技创新计划、小企业投资计划和技术转移计划等,使美国相继出现了IBM、英特尔、微软等后来世界级的大型跨国公司。同样,日本能够经历20世纪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和两次美元危机,也主要是中小企业的若干创新成果有效地消化了这些负面影响。再如中国台湾地区,在1997年金融风暴席卷整个亚洲的时候,其所受影响很小,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依靠其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以及风险消化能力。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成为重要的创新主体。据国家发改委2004年6月25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03年中国的GDP和社会销售额的50%以上、工业新增产值的70%以上、税收的40%以上以及出口总额的60%以上,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已超过75%以上。

另外,发改委的数据还显示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约65%的专利是中小企业发明的,75%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80%以上的新产品由中小企业开发。4

2.科技型中小企业总体规模和实力不断增强。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近十几年来一直保持快速、稳定增长,已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主力军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截至2003年底,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超过12万家,比2002年增加14%。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数量增加的同时,实力进一步增强,2003年民营科技企业资产总额达到44688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36%。2003年民营科技企业全年总收入达到37000多亿元,比2002年增长43%。

技术创新成为民营科技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近10年来,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投入保持了年均40%的增长速度,科技人员数量年均增长43%,为技术创新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民营科技企业还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2003年民营科技企业长期职工总数达到961万人,较2002年增长23%。5

3.高新技术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最活跃的创新主体。高新技术区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最为集中的区域。2002年中国53个高新区的科技型企业达到28338家,年末从业人员349万人,实现营业总收入15326.4亿元,工业增加值3286.1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长28%和25%。2002年,高新区的科技型企业,大专学历以上从业人员达到了36.5%,企业R&D经费支出为314.5亿元,投入强度为2.37%,被认定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R&D投入强度则达到2.9%,远高于全社会企业平均投入强度0.5%的水平。6

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问题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中作用的初步彰显,印证了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的正确性和紧迫性。与过去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空白状态相比,中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实得到了实质性发展,但是与科技型企业将要承载的任务相比,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相当的差距。这种差距已经显现,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出现下降趋势,严重影响企业后续的科技创新能力。表l是1992-2000年民营科技企业投入情况,它一方面反映科技型企业的投入总量在增加,1992年研发投入总量仅为19.62亿元,2000年为405.61亿元,增长了20多倍,但另一方面其投入强度则从1992年的6.61%下降到了2000年2.77%。即使是科技型企业集中度非常高的高新技术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3年研发投入强度也仅为2.9%,低于1999年以前民营科技企业最低3.98%(1997年)的投入强度。

表1 1992~2000年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投入

资料来源:科技部:《中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报告1978-2001年》,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

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下降,对于一个正在建设中的创新型国家来说,是一个必须扭转的严重问题。

2.科技企业盈利能力出现比较大幅度的下滑,说明技术创新与财富创造之间还存在盲区。科技创新成果能否最终转化为财富效应,是衡量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最重要指标。为分析中国科技企业的财富创造能力,笔者选取了2003年年报公布的上海、深圳两市上市公司100强的资料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的基本结论很不乐观。

2003年科技百强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67%,平均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5.33%,同年两市A股平均收益率是9.175%;2002年科技板块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是6.84%,平均加权收益率是8.02%,当年股市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5.215%。2001年科技板块净资产收益率为10.48%,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是10.58%。当年两市平均收益率为4.45%。从2001年至2003年科技板块的净资产收益率在不断下降,而且几乎下降了一半。从大盘和科技板块的净资产收益率看,大盘在2001年至2003年的收益率不断上升,但是科技板块净资产收益率不断下降。7

科技上市公司是科技企业的优秀者,占有的科技资源、资金和市场资源都要优于一股科技企业,其盈利状况的不理想也可以视为是整个科技企业的一个缩影。因此,如何打通科技创新与财富创造之间的障碍,形成科技创新与财富创造的良性循环,应该是未来发展科技企业的政策重点。

3.科技型企业成长并未纳入整体制度安排之中,政策力度、强度以及准确程度都需要加强。发展科技型企业一直是科技主管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的主线,先后出台了多项财政税收激励政策、金融扶持政策、产业引导政策。

在财政支出政策上,最重要的举措是1999年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创新基金实施以来,从1999~2003年中央财政安排创新基金预算共33亿元,实际安排资金34.61亿元,五年来受理创新基金申报项目20449项,申请总额约172亿元;经评审共批准立项4957项,中央财政实际投入34.61亿元,平均资助强度为70.6万元/项。在4946项资助项目中,无偿资助3796项,安排资金25.7237亿元;贷款贴息1148项,安排资金8.7745亿元;资本金投入试点2项,安排资金0.1700亿元。

从创新基金的整体运作效果看,对获得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对于已经拥有12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中国来说,每年5亿元左右的资金支持很难起到大规模激励创新活动的作用。

财政政策支持的主要缺失更主要地表现在政府采购制度的缺陷上。国外发达国家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释放企业产品的市场风险,政府在其采购总额中都规定了必须采购企业产品的份额(如美国规定政府采购份额中必须有30%为小企业产品)。在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安排中,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新产品采购基本没有纳入到制度框架内。

在税收激励政策上,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的减免上。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三免三减半”以及研发投入可以进行税前抵扣的政策。这些政策对于成长期后的企业激励效果比较明显,但对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基本享受不到优惠。

在金融政策上,尽管出台了多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但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相应的抵押品、信用记录和担保者,事实上难于使用这些所谓的金融政策。科技型企业融资难仍然限制着其快速发展。

在产业技术政策引导上,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关于软件产业发展的18号文及补充文件。该政策的出台对提升中国软件产业的竞争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是类似的政策少且缺乏整体考虑。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的双重主体,需要在国家和政府制度设计层面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进而形成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的系统培育格局。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机遇期

21世纪前20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机遇期,科技创新必须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社会结构调整和国家安全做出决定性贡献。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样将迎来大发展的机遇期。

1.建设创新型国家,走以技术为基础的新型工业化道路,需要大量从事创新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国家的对外技术依赖程度通常低于30%,大量的核心技术必须依赖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新技术的源头从哪里来呢?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以及大企业是重要源头之一,但更多的技术源头集中在若干分散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只有通过它们的多维度的创新活动,才能够为新产业培育、国家安全等提供足够的可用技术。

中国创新能力薄弱的关键之点,在于企业创新能力的薄弱,以致大量产业核心技术严重依赖发达国家,使产业分工长期处于低端的情况难以逆转。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点多面广,既可以收敛也可以发散,风险易于控制,成功便于扩散。

2.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需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如果说中国经济在1980-2000年间取得了巨大成就的话,那么支撑的经济增长模式则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不协调、难循环、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8

据发改委的数据显示:建国50多年来,中国的GDP增长了10多倍,矿产资源消耗也增长了40多倍。固定资产投资率长期保持较高水平,现在每增加1亿元GDP需要投资高达5亿元,而在“六五”、“七五”时期,投资两元就可以增加一元的GDP。在经济快速增长中,各类资源的消耗强度较高,2002年中国消耗的各类国内资源和进口资源约合50亿吨,原油、原煤、铁矿石、钢材、氧化铝和水泥的消耗量,分别约为世界消耗量的7.4%、31%、30%、27%、25%和40%,而创造的GDP仅相当于世界总量的4%。

如何走出这样一种不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模式呢?在国际、国内资源日趋紧张,国内生态环境承受能力已达极限的情况下,只有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增长道路。为此,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就成为必须。

3.大型科技企业的培育,需要通过多轮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竞争形成。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把“过渡性不规模科技企业”发展成“规模科技企业”,在国际上形成真正的竞争力。当今的国际经济竞争是以跨国公司为核心展开的,这些大型科技企业控制着高新技术产业的高端技术和国际市场,也左右着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路径。

一个缺乏大型科技企业的国家,是很难在产业领域谋得一席之地的。如微软和英特尔基本垄断了计算机市场,奔驰等几家汽车厂商基本垄断了高档商务车市场。所以,中国在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过程中,不能把注意点过多地放在发展“永远的不规模科技企业”上,要真正把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大型科技企业成长的摇篮和基础。事实上,中国在这方面的努力已经有了初步的经验和回报,如海尔集团、华为集团、联想集团、大唐电信等的成长之路,就是这条路径的成功的案例。

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点政策建议

基于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基础和即将迎来的重要发展机遇期,未来五年科技型中小企业从数量到质量都可能会出现一个跳跃性发展情况。根据有关数据推断,200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突破15万家,2010年将达到30万家左右,届时在中国工业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将达到10%和30%左右。

面对这样一种情况,未雨绸缪,及早进行制度安排是十分必要的。

1.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基础,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创新基金经过五年的探索,已经总结出了一套抚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模式,可以在此基础上对创新基金的功能和规模进行适当扩展,联合其他力量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资金以及其他政策服务。这方面国际上已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如美国、日本、德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的各种产中、产前、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如美国的“小企业发展中心”、日本的“中小企业情报中心”、德国的各种“中小企业协会”等。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技术及市场信息的咨询、培训及传播:组织中小企业产品的国内外展销;组织中小企业进行联合技术攻关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心,以创新基金为基础,联合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孵化器、创业中心以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首先形成科技资源的共享。然后再联合财政、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小企业板市场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建设快速通道。

2.修订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把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法规轨道,是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规范发展的前提,中国应该尽快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立法程序,为其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国际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基本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虽然有了《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许多不适用之处,有必要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单独立法。这方面国际上有很多先例,如美国在商务部建立了中小企业局(SBA),先后制定了“美国小企业法”(1953)、“机会均等法”(1964)、“小企业经济政策法”(1980)、“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1982)等。德国管理中小企业事务的联邦政府机构是经济部下属的中小企业秘书处,与中小企业有关的主要法规有“关于保持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法律的基本条例”(1967)、“中小企业结构政策的专项条例”(1976)、“1990~1993年中小企业参与欧共体市场竞争专项计划”等。日本主管中小企业事务的政府机构是隶属于通产省的中小企业厅。日本先后制定的有关中小企业法规多达50多项,其中主要有:“重要出口商品工业组合法”(1925)、“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方法纲要”(1927)、“稳定特定中小企业临时措施法”(1952)、“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1956)、“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1963)、“中小企业基本法”(1963)、“大规模零售店法”(1973)、“部门调整法”(197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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