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欧人权观念的差异与认同要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欧论文,人权论文,试论论文,要素论文,差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冷战终结以来,人权问题成为欧盟对华政策的重要议题之一,“无论从一般意义上,还是在中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政治家或官员交往的不同场合都是如此。”(注:Piening,Christopher,The European Union in World Affairs,Lymne Rienner Publishers,Inc.,1997.)尽管欧盟一直坚持对华人权政策的基本立场,扮演着对中国人权状况实行直接、间接国际监督的角色,但欧盟的对华人权政策并非一成不变的(注:Ken,Ann,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A Case Study of Multilateral Monitoring,1989—1994,Human Rights Quarterly,Vol.17,1995,pp.1—47.)。1995年以后,欧盟对中国人权问题的态度逐渐发生变化。1998年春,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宣布欧盟和欧盟成员国将不再向联合国人权组织提出或复议支持任何针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议案(注:Data from Bulletin EU 1/2—1998 Asia (3/10),and HUMAN RIGHTS 2/8,Date 23 October,and from China Daily,Date:02/24/98)。
然而,尽管中欧双方在人权问题上都采取了积极对话的务实政策,但是双方在人权标准以及一些具体问题上毕竟存在着深刻的差异。说到底,意识形态与文化差异决定了双方在人权问题上的对话关系将是一个长期、复杂和充满矛盾的过程。因此,如何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是本文关注的中心。
一 人权观念的差异何在?
中国与欧洲之间在人权概念方面的根本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人权的基础是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还是集体主义(collectivism)。在这方面,人权概念绝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法律的概念,而且还是有着深刻社会、人类学含义的概念。由于长期历史发展而形成的不同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中西之间在权利观念方面极其鲜明的差异。在欧洲,近代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自由民主人权观始终是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17、18世纪开始出现的人权学说是以保护个人不受政府权威侵害和干预为前提的;19世纪兴起的自由主义是以如何保护个人自由为目的的;本世纪80年代,作为美国卡特政府推行人权外交,把人权观念从国内政治引入国际政治的反映,R.J.文森特把如何在世界范围内保护个人权利纳入了国际关系研究的领域(注:R.J.Vincent,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欧洲在国际人权问题上的普世主义认为,不仅应在人权理论方面,而且应当在国际关系的实际领域中强调个人主义,反对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侵害人权。因为人权是不分国别、到处同一的。
所谓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就实质而言,它是以个人为本位,强调个人权利至上的一种权利观念。但它并不是把个人权利绝对化、否定政府权威存在的无政府主义,而是强调在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上,个人权利是根本,是政府权威存在的目的。同时,这种权利观总是力图对政府权威加以种种限制,以防止过多干预个人自由、干预人们社会生活的集权倾向。显然,现代西方国家制度正是建立在以个人为本位的权利观念基础上的。
与之相反,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权利观念不是个人主义的,而是强调权利整体性的集体主义权利观。不过,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权利观念也在发生着一些变化,围绕如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许多中国学者也越来越关注个人人权方面的具体表述。如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教科书中提到,“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北京第四版,第198页。)
其二,人权是普遍的(universal)还是特殊的(particular)。所谓普遍人权理论,或称普世主义(Universalism)或称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的人权观,是指在国际人权公约的基础上,把人权原则上升为全世界到处同一的准则,以此来衡量各国人权事务的一种倾向。特别是指少数发达国家,把适合个别国家的人权标准绝对化、普遍化,并以此干预别国人权事务,否定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性的倾向。
与之相反的是强调人权特殊性的观点,在理论上又被称为“文化相对论”(Cultural Relativism)。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完全否定人权具有普遍性,但与之相应的是他们更强调由于国家、地区间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特别是文化发展的差异,使人权的实际状况与人们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存在着极大差异。不应当用绝对化了的、到处同一的人权标准来衡量不同国家的人权事务,更不应当以此为借口干预别国内部事务。
在这方面,分歧不仅表现为理论上的认识差异。实际上,1993年中国政府就曾与一些亚洲国家共同探讨如何应对西方的普遍人权概念,并提出“在承认人权普遍性的同时,在积极推行这一国际规范的过程中,必须时时牢记国家和地区的特征,以及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的重要性。”(注:《曼谷宣言》,第8节,1993年。)但是同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这种见解并没有得到认可,相反这次大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第三部分中却特别申明,“人权是到处同一的、完整的、相互关联的”(注:Tim Dunne and Nicholas F.Wheeler,Introduction:Human Rights and Fifty Years' Crisis,in Tim Dunne and Nicholar F.Wheeler ed.,Human Rights in Global Polit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15.)。中国虽然签署了这一国际宣言,默认了文件中关于人权普遍性的表述。但实际上,中国政府始终坚持着文化相对论的立场。用参加这次世界人权大会的中国代表刘华秋的话来说,就是“不应当认为人权标准和国家的模式只有一种是正确的,其他一切国家都必须遵从这些标准与模式。”(注:Quoted in James T.H.Tang,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the Asia Pacific(London:Pinter,1995),P.214.)
其三,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就这一论题本身而言,它主要不是由理论界提出的,而是近20年来国际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实践中提出的争论问题。尽管50多年前的《联合国宪章》申述了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平等和国家不分大小一律享有平等权利的信念,而且,1946年联合国还成立了人权委员会,使国际社会在人权问题制度化迈出了第一步;此后的几十年中,又相继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奴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等,但事实上国际关系中冷战格局的形成与世界的分裂,使国际社会难以实现真正的人权对话和有效的国际管理。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美苏战略对抗关系的缓和与冷战的终结,国际社会的人权管理机制才开始具有普遍性。
但是,当这种国际机制开始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明显地带有西方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从属地位的倾向。在具体问题上,发达国家又多采取咄咄逼人的攻击态势,对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以及侵犯人权的现象横加指责,甚至涉及到这些国家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由此引起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的不满和抵制,并就此提出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
然而,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以及相关其他领域中,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认为随着全球化的进展,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战后兴起的各种跨国行为体、非国家行为体,它们在国际关系和世界经济与政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并替代着以往民族国家的功能和地位。特别是全球主义的兴起,对传统以国家为中心的理论形态形成了极大冲击。具体到人权问题上,随着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这成为西方盛行的普世人权观的原因之一。
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相比较,即可看出一种鲜明的反差,一方面是要打破民族国家界限、面向世界的全球主义志向;另一方面是要维护国家利益、坚持主权不可侵犯的民族主义志向。
二 差异不是不可弥合的
我们认为,上述三个方面的差异,并非是不可弥合的。
首先,从人权理论的基础来看,中欧之间的差异反映了双方不同的社会制度与文化历史条件的差异。在西方,那种尊重个人、维护个人利益、保障个人权利的观念已经被社会普遍接受,成为社会行为、政府行为的准则。人们很自然地把人权当作一种有效的政治、法律治理手段,用来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那些来自政府权威的有组织的侵害公民权利,更是如此。
在中国传统政治的皇权至上观念中,只有最高的统治者被高度个性化,而作为被统治的普通民众根本无权可言。现实社会中活生生的人被抽象化为“民”、“众”,是到处同一、没有个性的被统治对象。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使中国公民被赋予广泛的政治、社会、文化权利,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人民。社会主义国家强调的是作为社会整体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权利地位,社会主义的权利观念也只能是建筑在集体主义基础之上的整体权利观念。然而,由于多次政治运动、阶级斗争扩大化,致使作为抽象化了的集体权利,被片面曲解为“阶级利益、无产阶级的权利”,使人民这一集体权利概念完全背离了它的应有含义。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得以重建,法律规定的公民合法的个人权利得以伸张。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那种与个人经济利益相联系的市民权利意识已经有所表现。从理论上,中国的法律仍然强调它是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共同权益的,人民共同利益高于一切依然是根本基础。但共同利益是通过具体的个人权益表现出来的,社会主义的法制也只有在维护具体的、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才体现出它的社会主义整体性。当前,人权概念在中国只能是一个包含着对个人合法权利地位予以确认的集体主义权利概念。
总之,权利的主体分别被归属于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与整体的社会成员,这是中国与欧洲权利观念的一大差异。但就广义而言,人权的基础既不能脱离个人,更不能脱离集体。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权利现象,它是由每一个个别的权利主体构成的,没有脱离具体的、个别的主体而普遍存在的权利现象;同时,个人权利从来都是与整体相连的,个人权利不可能脱离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那种由近代启蒙学者描述的绝对、抽象的天赋人权(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孤立的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是根本不存在的。
第二,关于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实际上,并不是说西方,特别在欧洲就都是普世人权理论的一统天下,有些学者也是持文化相对论观点的。在以往欧洲历史上有所谓“整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如麦金德(Alastair Maclntyre)。在当代也有,例如,著名的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想家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try)。他针对认识本体论提出,权利是文明的自由政治实践的结果,而不是它产生的原因。权利也是自由社会注定要讲的一个“故事”,其结果是只有自由社会才会为人权的合理性提供认识背景和条件。这种“人权文化”(human rights culture)“似乎与高尚的道德观念无关,而是那些听起来悲伤、令人动情的故事(注:Richard Rorty,Human Rights,Rationality and Sentimentality,in Stephen Shute and Susan Hurley(eds.,On Human Rights:The Oxford Amnesty Lectures(New York:Basic Books,1993),P.133.)。”人类的团结植根于对情感的控制,这些情感更多地来源于人们共度灾难和痛苦的感受,而不是人们之间的差异与隔阂;人类拥有感受“痛苦与灾难”的能力,只有通过情感上自由主义的教育,个人才能学会扩展对陌生人的同情心(注:Ibid.,pp.111-134.)。欧美社会自启蒙时代就建立起“人权文化”,它削弱了以往的种族的、宗教的文化,以及守旧、派他的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西方社会的道德认同。今天,西方社会正在把这种同情心扩展到世界的其他地方。但是,这种扩展不能脱离各国不同的社会条件。他认为可以积极扩展人权文化,但不应当把人权文化当作推广某种排他的道德准则的运动。实际上,罗蒂从内心深处认识到,那种能够把不同民族聚合在一起的文化整合的巨大精神力量几乎是不可取代的。
与此相应,普世主义在中国也并没有被当作离经叛道的异端邪说,尽管它与中国政府的现行对外政策不符,而且大多数学者对此也都持不同看法,但对它还是表现出相当宽容的精神,并没有从意识形态的高度对此采取完全抵制、批判的作法。这表明中国政府和人民是真诚地期望着与包括欧洲在内的整个国际社会和睦相处,共同探索把普世人权的原则与国别人权的现实相互结合的途径。
第三,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中欧观念的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与社会的实际发展水平的差异,当然也反映了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要让发展中国家放弃民族主义、放弃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原则立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所谓全球化,实际上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它们不仅是全球化的积极推动者,而且也是全球化进程各种规则的创制者。也就是说,全球化是与发达国家原有的国家利益最巧妙、最有效地结合在一起的。即便不再重申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全球化所创造的绝大多数利益也要归于发达国家。这是受世界政治经济利益分配非对称模式制约的。全球化确实反映了未来世界的发展方向,但是目前的全球化更多的反映着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不能完全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具体到人权问题上,打破国家界限解决人权问题确实反映了全世界人民最终解决人权问题的共同意志,但是在现有的国际人权组织及其规则、标准方面确实很少顾及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也不能十分有效地帮助这些国家积极地改善人权状况。因此,目前就要求发展中国家完全放弃国家主权,与发达国家在同一水平上遵从国际人权公约中每一条款,稍有差异就横加斥责,甚至采取制裁,这是不恰当的。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也应当看到有关人权的各种国际公约,包含着许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建设和完善保障人权的社会、政治与法律制度既符合世界民主化发展的大趋势,也是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无论政府还是人民都应当在争取社会经济条件不断改善的同时,自主改造那些不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和法制要求的陈旧制度与结构,为保障人权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
三 认同的基本要素
面对上述分歧,难道真象某些预言家讲的那样,文化的差异、文明的冲突是不可逾越、不可弥合的吗?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中国与欧洲在人权问题上会不会有共同语言,由认识分歧到实践对立的关系能否有所改观呢?
对此,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90年代以来中欧在人权问题上关系的改善是有目共睹的。尽管目前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毕竟对话与合作关系已经代替以往的指责与对抗关系。能取得这样的进步,绝不仅仅是中国与欧洲之间为了达到各自实际利益的一种相互妥协,而且也是双方在有关人权问题上坚持长期对话、相互谅解的结果。
那么,究竟人权观念中有哪些普遍认同的要素呢?
(1)崇尚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是人权观念的基本价值所在。毋庸置疑,任何人权理论都不能脱离这一基本价值。这一点,无论欧洲还是中国都不例外。尽管欧洲总是习惯于把人权当作防止任何势力滥用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工具;在中国,更强调国家是实现公民权利不可替代的力量。也就是说,一方面是把国家当作人权的消极对立物,另一方面则把国家看成维护和发展人权的积极力量。但无论把国家看成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都是人权的基本价值所在。
(2)国际人权公约是人权的客观标准,也是处理国际人权问题的法律依据。今天,人权问题已经超出了国家的界限,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现象。通过联合国对存在严重人权问题的国家进行合理、有效的干预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尽管联合国在实施人道主义干预以及维和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截止到1998年,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全部国际人权公约,成为国际人权大家庭的成员,当然也要遵守和捍卫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基本准则。
(3)在有争议的国际人权问题上,应坚持积极、建设性的多边对话关系。国际社会中关于人权的标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干预的限度、方式等具体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当事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争议就更为突出。围绕这些有争议的问题,通过长期、建设性的积极对话促进各国人权状况的改善,已经被证明是合理、有效的。
(4)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和完善是维护人权的根本保证。国际人权问题说到底又是国内人权问题,因为任何国家人权状况的改善归根结底是要通过国内力量的协调和各种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实现的。必要的国际干预作为一种外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却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途径。一个国家内部民主、法制的建设与完善才是维护人权的根本保证。同样,中国的人权问题,也只能是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以及思想文化的基础上,在与联合国人权组织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多边与双边合作的条件下,依靠中国人民自己的力量独立自主地逐步解决,这也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国家的过程。
这些普遍认同的要素既可以在一些学者的理论思考中找到,也可以在近年来围绕人权问题的中欧关系的发展中得到印证。
近年来,一些欧美学者在人权理论研究中认识到,普世主义与文化相对论之间并不是决然对立的,只要双方都适当作出让度,还是可以找到共同语言的。这就是“最低普世主义”(Minimum Universalism)以及“微弱的文化相对论”(weak Cultural Relativism),它们“确认人类的道德生活存在着不同方式,但同时坚信这些方式可以在普遍有效的价值观念基础上得到检验。”(注:Tim Dunne and Nicholas F.Wheeler ed.,P.10.)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深刻地表述了这一思想,他认为,“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承认,人的生命的一切形式都是神圣的。……对一部分人来说,这是宗教信仰问题;但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它却是包含着深刻哲学信条的世俗观念。”(注:Ronald Dworkin,Life is Sacred:That' s the Easy Part,New York Times Mag,May 16,1993,P.36.)
同样,在近年来的中欧关系中,也可以发现双方在探索改善人权关系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欧盟委员会在1995年和1998年通过的两个关于欧盟对华政策的报告,其中提出了以建设性的方式,积极推动中国政府改善国内人权状况的政策(注:European Commission,A Long Term Policy for China -Europe Relations,Brussels,1995; European Commission,Building a Comprehensive Partnership with China,Communication from Commission,Brussels,March 25,1998.)。中国政府在1997、1998年分别签署了“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公约”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使中国成为受国际人权公约保护和约制的国家。欧盟委员会加强了与中国人大常委会的合作,为有关人权立法方面提供各种交流机会;与中国司法部合作为各级法官就人权问题的司法裁判提供在欧洲各国学习交流的机会;关注中国改善孤儿院以及监狱条件等具体问题。当然,由于欧洲议会一贯对中国人权问题采取指责的态度,也给进一步推进中欧人权关系的改善带来了消极影响。但就总体而言,中欧人权关系还是大大改善了。特别值得称道的是欧盟委员会在对华人权政策中提出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原则,主张多方面与中国政府通过对话途径开展合作,以积极推进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避免了以往非建设性的“经常性的刺耳批评与指责”。这表明,在欧洲绝大多数人还是希望建设性地发展中欧友好合作关系的,欧盟的对华人权政策总体上是可以反映广大欧洲人民真诚意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