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份合作制的若干理论问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我国股份合作制的若干理论问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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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以来,股份合作制这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或企业制度创新,在农村乡镇企业和城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中受到青睐,这表明股份合作制正在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重要模式。为了推进中国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有必要就一些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股份合作制的内涵

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民在农村改革开放中融合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因素而进行的一种体制创新。它是在农民的不断实践和国家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形成的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对股份合作制的解释,目前较有代表性的是由农业部在1990年和1992年发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两个重要文件。其中后一个文件指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和协议,以资金、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显然这一定义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比较宽泛,因而许多内容尚不确定。由于股份合作制的内涵不确定,在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事实上(统计显示)包括了农村和城镇所有包含股份制或类似股份制,合作制或类似合作制,或不同程度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因素的所有经济组织形式,是一种泛股份制和泛合作制的总和。这种认识状况是股份合作制发展初期难以避免的,但是从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化发展来看,当前迫切需要对股份合作制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因为如果我们对股份合作制缺乏一个确定的概念,内涵不明确,外延界限划分不清,就难以真正认识股份合作制的内部结构、运行、性质、地位、作用及发展趋势,也就难以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乃至立法,去扶持和规范股份合作制的发展。

我们在确定股份合作制的内涵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股份合作制的定义要反映十几年来中国农村和城市股份合作制的成功经验及运作的普遍性,或者说是对股份合作制丰富的实践进行加工、整理和抽象而得出的一般认识,二是作为一个特定范畴,股份合作制应该与其它范畴,特别是那些已经定型的或典型化的经济组织形式或企业制度具有本质的区别,三是股份合作制作为一个范畴,应具备起码的文字寓意,也就是说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相互渗透、融合而形成的既区别于股份制又区别于合作制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或企业制度。从上述三个方面考虑,我们把股份合作制定义为由劳动者全员入股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实行民主决策与管理,按资本和劳动分配经营成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形式。股份合作制除了具有所有企业制度的一般特征外,其内在规定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员相对均衡持股,即由劳动者全体入股聚集或形成企业运行所需的大部分资本,并且劳动者所持有的股份大致均衡。它强调,投资入股是成为企业员工的重要前提;二是民主决策与管理,即企业内部职工拥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并通过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来实施,具体表现为职工参与重大决策的表决权,表决权的分配以一人一票制为主,可适当兼顾较大股东的权利;三是按资分红与按劳分红相结合,即在分配红利时兼顾资本和劳动两个因素,在操作中一般应以按资分红为主,按劳分红为辅,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

为了进一步验证上述定义的合理性,1997年第一季度,我们进行了一次面向股份合作制企业广大职工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上述定义不仅基本符合改革较为成功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运作情况,而且与广大股份合作制职工的愿望和评判相一致。(注:王天义、乔传福、杨欢亮:充满活力的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企业职工问卷调查分析,《经济管理》1997年第9期)

根据我们已经确定的股份合作制的内涵,目前农村和城镇中许多冠以股份合作制企业但并不符合股份合作制内在规定性,实则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只有两个选择,一是从股份合作制中分离出去,二是走向规范的股份合作制。

二、股份合作制的生存空间

任何概念都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研究股份合作制的外延也就是要说明股份合作制的生存空间。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的生存空间大致为:(1)从企业规模来说,主要适合于中小型企业;(2)从产业领域来说,主要分布于农村工商业、城镇小工业及服务业;(3)从要素密集度来说,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度高的行业。股份合作制生存空间的确定着重考虑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两个特点;一是资本形成的相对封闭性,二是股权的相对平均化和管理的民主化。虽然股份合作制企业也要从社会各方面吸收资金(一般为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但主要依靠劳动者入股形成资本的大部分。企业建成后资本可以随着积累或扩股进一步增大,但与股份制相比,资本的形成是相对封闭的,难以积累起巨额的资本,从事大规模的生产。从这一点来考虑,多用劳动少用资本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比较适合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来说股权相对平均,不容许少数人拥有控股权,决策采取民主程序,这是确保股份合作制企业固有特征的重要基础。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股权相对平均和民主管理造成了企业管理能力方面的局限性。如果是一个中小规模即股东或职工不太多的企业,这种决策方式可能是低成本的和有效率的;如果是一个大企业,股权相对平均的民主决策程序,要确保决策的高效率和低成本是难以想象的。所以股份合作制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它的管理能力比较适合于规模较小的企业。我们主张,把股份合作制作为中小企业首选的企业制度来加以推广,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传统集体经济、中小国有企业,都可以通过一定的产权变革走向股份合作制,并焕发新的生机。在我国,生产力是多层次的,适合中小企业生存的生产力条件遍及广大的农村、城镇,因而股份合作制的生存空间十分广阔。

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对股份合作制外延的界定是一个一般性的描述,在个别场合上述界定并不构成股份合作制的绝对界限。

三、股份合作思想与实践的历史考察

在中国,股份合作制是改革带来的新事物。然而放眼世界,追寻历史,我们发现,股份合作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股份经济与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历史发展。从直接的角度看,股份合作(兼容股份制与合作制因素或与此相类似)的思想、理论和运作早而有之,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们与目前的股份合作制同属一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傅立叶在一百七十多年前为改造传统社会而设计的组织形式“法朗吉”,几乎构造了今天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雏形。在法朗吉中,(经过一段时间)全体成员共同持有股票,劳动者同时又是所有者,劳动者享有许多共同的权利,如劳动权、被选举权、选举权以及参加法朗吉管理的权力,尽管要吸收一些资本家参加筹资,但法朗吉实行集体经营,即法朗吉的经营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来控制,法朗吉的生产目的不是为股票持有者和私人利益服务,而是为了满足法朗吉成员富裕幸福生活的需要,在分配给法朗吉成员的收入中,劳动和才能共占2/3,资本的收入只占1/3。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股份合作经济是法朗吉的“复活”。(2)50年代中国农村的初级社可以被看作是中国股份合作的最早实践。从资本形成来看,初级社强调社员全员入股(当时已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所以农民都可以以土地或其它生产资料入股)。从收益分配来看,初级社年终的收益按劳、股比例分配,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入股,都可以以股金分红的形式取得收益。从决策方式来看,初级社采取民主方式,其生产、投资计划和分配方案社员大会决定。可见,当时的初级社已经将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因素巧妙地结合在一起。(3)西方职工持股计划(Empli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ESOP)。ESOP实际上就是通过职工持股,在股份制中融入一些合作制的因素,其结果是形成职工股份制企业。ESOP于本世纪60年代由美国的路易斯、凯尔萨最早提出并倡导,因而其发展以美国最为典型。从西方职工股份制的内在规定性来看,它与股份合作制同属一族。在运行机制方面,职工股份制实现“本厂工人—管理委员会—经理—工人”的体制,工厂的产权、管理权、分配权均属本厂工人所有,工厂内部的关系同工人选举的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工厂的经营由管理委员会聘任经理来负责。在决策方面,职工股份制企业实行民主决策,基本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强调成员权即非企业成员不能参加投票。在收益分配方面,分配原则由民主决定,分红根据职工的个人资本份额进行,有时也考虑职工的劳动贡献。因此,西方职*

股份制在股份制的基础上大量吸收了合作制的因素,表现出明显的合作制倾向。可以说,西方职工股份制也是一种股份合作制。(4)二战以来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向或特点,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合作制中开始引入股份制的因素。一是对入社者的要求放宽了。为了扩大资金来源,有些合作社允许一部分与合作社稍有关系,或者居住在同一地点,又愿意利用合作社服务的人带资入社。二是在表决方式上开始考虑大股东的权利。有的合作社在一人一票制的基础上给大股金社员以票数加权。三是大部分合作社改变了股金不分红的做法,开始注重股金分红对筹集资金的重要作用。在这方面西班牙蒙德拉贡联合公司的内部资本帐户制度堪称典范。尽管合作社中的股份化倾向并没有孕育出典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至少目前如此),但它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在于说明了合作制因素和股份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融合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四、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

股份合作制是不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有三种:一是“过渡形式说”,认为股份合作制无法融股份制和合作制于一炉,因为它们在基本原则上是矛盾的和对立的,因此股份合作制是无法规范的和暂时的,必然向合作制或股份制过渡;二是“合作制说”或“股份制说”,认为股份合作制这个概念是不科学的和不准确的,没有存在的价值,其中一部分人认为股份合作制就是合作制,因此下一步深化改革的目标就是恢复合作制的本来面目,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股份合作制实质上是股份制;三是“独立企业制度说”。

笔者主张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混合生成的一种企业制度。当然与股份制、合作制具有天然的联系,但它一经形成,就成为与股份制、合作制相区别的独立的企业制度。在股份合作制中,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某些要素已经融为一体,而不是这两种经济组织形式诸因素的或多或少的随意拼凑,前面提到的股份合作制的三个基本规定性表明,作为一种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从本质上与合作制、股份制严格区分开来。尽管在实践中,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因素浓厚一些,而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合作制因素略占上风,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股份合作制的独立存在。事实上,目前围绕股份合作制展开的争论是理论与实践相矛盾的产物。传统理论普遍认为股份制与合作制是相互对立的两种根本不同的经济组织,而实践所显示出来的则是二者的结合,如果固守传统理论,必然会否定股份合作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以为,当理论与实践相矛盾的时候,该是对传统理论进行修正的时候了。理论的研究应当反映变化了的实际,如上文所说,这些变化包括:(1)在西方的股份制实践中,职工股份制的崛起显示了股份制中的合作化倾向;(2)在西方的合作制实践中,罗虚戴尔原则(国际合作社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融入了股份制的发展倾向;(3)在中国,股份合作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取得巨大成功,并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另外,股份合作制本身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了有限责任制度;三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四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良好的运行效率。有些人以目前股份合作制发展的不完善、不成熟来证明股份合作制的暂时性,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象任何事物一样,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也会经历一个由不完善到完善,由不规范到规范,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公司的发展史正是如此。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企业制度,它是开放的,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张,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会向股份制过渡,但这并不说明股份合作制的暂时性,因为生产力永远是多层次的,中小企业的存在是永恒的,在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向股份制过渡的同时,又会有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起来,过渡伴随着新生。具体到某个股份合作制企业,它不是一成不变的,但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企业制度会获得永存的生命力。

五、股份合作制是现阶段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

股份合作制的社会性质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的社会性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股份合作制企业全员均衡持股,实现了劳动者的共同占有;另一方面股份合作制企业保留着个人的资本所有权及资本收益权,并不象集体经济或国有经济那样,是一种无差别的共同所有。但是,这里的资本所有权及收益权与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不同,因为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由劳动者掌握资本,劳动者当家做主,生产目的是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富裕。所以,股份合作制具有公有制的属性。股份合作制作为我国中小企业改革的首选模式,既体现了公有制的本质,又适应现阶段广大中小企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因而股份合作制必将成为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股份合作制经过大力发展,将同国有大企业一道构筑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些人给股份合作制扣上私有制的“帽子”,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在乡镇企业和国有中小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制过程中,防止集体财产和国有财产的流失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我们用八个字来概括中国股份合作制的趋向,那就是“一要规范,二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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