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城文书与元代钱粮考较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水城论文,钱粮论文,元代论文,文书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4-0001-08
李逸友先生编著的《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一书第119~120页载有“至正十一年考较钱粮文卷”一组,编号为:F116:W557;F116:W582;F116:W556;F116:W555;F116:W554[1],该书有文书录文,无定名。塔拉、杜建录、高国祥先生所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2册第299~311页载有该组文书图版,并将这组文书重新编号为:M1·0214[F116:W557];M1·0215[84H·F116:W582/1756];M1·0213[84H·F116:W556/1730];M1·0211[F116:W555];M1·0212[F116:W554][2],还在每个编号后加了“至正十一年考校钱粮文卷”的名称①。以上两书为学界初步认识这组文书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对这组文书的录文和定名尚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关于这组文书的研究情况,李逸友先生在《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中做过简单介绍,但其对这组文书性质的判定有待讨论。徐悦先生《元代亦集乃路的屯田开发》[3]一文分析了F116:W555文书中“屯田千户所”的演变历程;吴超先生《亦集乃路农业管理初探》[4]一文就F116:W555及F116:W554文书涉及的屯田管理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文书涉及的“屯田千户所”已不具有军事性质的观点,同时也对“屯田千户所”的演变过程进行讨论;以上两文均未涉及钱粮考较文书的其他内容。此外,吉田顺一、チメドドルヅ(齐木德道尔吉)先生所编《ハラホト出土モンゴル文书の研究》一书,对F116:W554、F116:W556文书中的八思巴蒙古文字等进行说明[5],该书没有研究这组文书的汉文内容。除此之外,专论文章尚未见及。这组文书对于研究目前尚未引起学界关注的元代钱粮考较制度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其中编号为F116:W555的文书集中反映了元末中央政府考较地方钱粮的时间、程序、内容、基本要求等细节问题,是研究元代钱粮考较制度的珍贵的一手资料。因此,笔者拟以此件文书为中心,结合同组文书及传世文献,对相关问题试作探讨,不当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
为研究方便,现以《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图版为基础,以《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录文为参校,结合同组文书,按照敦煌吐鲁番文书的整理范式,将F116:W555文书按原文格式并加标点移录如下:
1②粮房
2承奉
3甘肃等处行中书省札付:准
4③:照得近为考较行省、腹里至正九(十)④年
5□□办钱粮,就令各处差来掾⑤令史人等,分豁
6查勘认定至正十年合办钱粮诸物,已经移
7⑥行省及札付户部,照依年例委官提调,用心
8要尽实到官,及取认办,咨
9年终所据至正十年合办钱
10预为区处,移咨各省,委
11官各一员,不妨本职提调。监
12掾史照依坐去事理,躬亲逐一查
13勘完备,各另开⑦咨,令知首尾掾史赍应
14至正十一年二月终须要到省,
15中间但有不完,定将差⑧来掾史依例先行断
16罪,提调正官、首领官取招别议。先具委定官
17员各各职名同管不违误甘结,缴连咨来。腹
18⑨等处,札付户部,施行合属,并已委定
19局官,照依年例提调监督考较完备,钱
20⑩月终,粮斛限五月终到省。中间但
21定先将当该人吏断罪,提调正官、首
22领官取招别议。所据额造段疋、屯田种子
23除外,都省咨请照依上施行。准此。省府
24合下,仰照验,依上施行。先具委定官
25(11)各各职名同管不违误甘结,缴连申省。
26奉此。覆奉
27总府官台旨,仰移关本(12)路提调正官达鲁花
28(13)秃中大夫及下首领官提控案牍韩仲文,仍故牒屯
29田千户所,依例委定官吏各各职名同管
30不违误甘结牒来者。承此。关定,合行具呈者。
31(14)屯田自几年月日立屯,元拨、开
32(15)、新收、见在户数、牛具、农器、
33 地土数目,并各屯所据至正十年
34 正月至十二月终额办粮储收、支、
35 见在分豁备细数目,各另具报。
36 右谨具
37 呈
38(16)年二月 吏张世雄 呈
(签押)
39十八日 (墨印)
(墨印)(17)
此件文书首尾完整,上部部分残缺,火烧痕迹明显,字体为行草,笔法圆润。据《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载,文书所用纸张类型为“竹纸”,宽长为:283×1561毫米[1](p.119),《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所载文书尺寸与之稍有出入。文书现存文字39行,第36行与37行之间有纸张粘结痕迹,第35~36行、36~37行、37~38行之间文字行距较宽,末尾有签押一处,由于本件文书的呈送者为“张世雄”,此签押应为其所为。文书末尾还有墨印两处,黑水城文书的印章往往嵌盖于日期之上,由于文末“十八日”等字残损,所以该件文书有无印章尚难判定,但根据文书的签押、墨印以及元顺帝年号“至正十一年”确认,这件文书应属于一件元代正式公文。
二
《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将本件文书定名为“至正十一年考校钱粮文卷”过于简略,可作进一步探讨。
元代下达的公文往往由多个层次组成,《元典章》点校本作者曾言:元代“一些篇幅较长的大型公文,所言事务辗转经过多个机构处理,各个机构先后陈述事由,加签意见,从而形成如同竹笋一般层层相套的复杂结构,有时达到八九层之多”[6](p.4)。本件文书亦是如此,据文书中使用的“承奉”、“准”、“覆奉”等公文引领词,以及“准此”、“奉此”等结语词,文书可细分为4层。第1层次,从第4行至第23行“都省咨请照依上施行,准此”,属于甘肃行中书省转引都省咨文,“都省”即中书省。第2层次,从第23行“省府”至第26行“奉此”,是甘肃行省根据都省咨文下达给各路总管府的意见。第3层次,从第26行“覆奉”至第28行,为亦集乃路总府官总管将有关文件向“达鲁花赤”及“提控案牍”进行传达。第4层次,从第28行“故牒”至35“见在分豁备细数目,各另具报”,是本路“达鲁花赤”及“提控案牍”向屯田千户所下达的“故牒”。文书最后一个层次即“故牒”部分才是最终用意所在。
文书起首行的“钱粮房”为发文机关,应无异议。“钱粮房”为亦集乃路总管府的下属机关,“亦集乃路总管府设有吏礼房、户房、钱粮房、刑房、兵工房和司吏房等六房,分别负责礼、吏、户、兵、刑、工及文书处理等各项政务”[1](p.14)。从文书结尾使用呈文惯用语“右谨具呈”及署名处所写“呈”字看,本件文书为上行呈文。那么此件文书的呈送对象是谁?据李逸友先生对该组文书的介绍:“《至正十一年考较钱粮收(实为‘文’字之讹)卷》,仅存有文书5件,但保存字迹较多。甘肃行中书省札付要求考较至正十年该路财政收支,钱帛限于至正十一年三月终,粮斛限五月终考较完备。于是,亦集乃路的官吏们大做其文章,要求各级层层保结……看来这次考较钱粮要求甚为严格,实际上是敷衍塞责的例行公事,表面文章冗长繁琐,向甘肃行中书省保结答报,文书中未见有下文。”[1](p.28)其认为这组文书是“向甘肃行中书省”的“保结答报”。这一判断过于笼统,如同组的F116:W556文书,其内容如下:
(前缺)
1粮,就令各处差来掾令史人等,分豁查勘认定至正
2年例,委官提调,用心恢办。若有增余,须要尽实到官及
3帛等物例合预为区处,移咨各省,委文资正
4坐去事理,躬亲逐一查勘完备,各另开咨,令知
5二月终须要到省,中间但有不完,定将差来掾史依例先行断
6员各各职名同管不违误甘结,缴连咨来。腹里去(等)处,札
7考较完备,钱帛限三月终,粮斛限五月终到
8取招别议。所据额造段疋、屯田种子除外,都省
9仰照验,依上施行。先具委定官吏各各职名同管
10除、新收、见在户数、牛具、农器、地土数目,并
11终额办粮储收、支、见在分豁备细数目,
12月终(朱书)
13 乃路总管府准此。
14
(阿拉伯文字波斯语)
15 (八思巴文字蒙古语)[5](p.222)
(签押) (签押)[2](p.309)
这件文书与F116:W555文书内容相差不大,但结尾处为“乃路总管府准此”,显然是呈报给总管府且得到总管府批示的文书,其呈送对象不是甘肃行省。F116:W555文书为呈报甘肃行省公文的可能性也不大。元代公文具有逐级报送的程序,刘晓先生曾指出:“元代政府各机构的公文行移程序,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元初西夏中兴提刑按察司径自申覆户部,监察御史王恽,即以提刑按察司‘舆六部元无行移体例’为由,对其进行过弹劾。”[7](p.172)本件文书发文机关为钱粮房,其上级部门为亦集乃路总管府,总管府上级为甘肃行省,因此这件钱粮房公文不应是越级申报“甘肃行中书省”的“保结答报”,而是向“亦集乃路总管府”申报的呈文。
另,又据文书撰写年代“至正十一年”,以及文书“故牒”部分内容为考较该路屯田千户所钱粮一事,似可将文书定名为:“元至正十一年(1351年)二月十八日钱粮房呈亦集乃路总管府考较屯田千户所钱粮事”。
三
作为比较稀见的元代钱粮考较公文,本件文书反映了元代钱粮考较制度的详细内容及其实施情况。
(一)元代钱粮的考较时间
元代对钱粮的考较,有个从不定期钩考到定期考较的过程。李治安先生指出:“元朝建立后,不定期地派遣使臣或官员分赴各地,对路府州县掌管的财赋进行理算或钩考,成为朝廷督责地方官完成规定的课税任务,防止其违法乱纪的较常见方式。”[8](p.579)元世祖初期为搜刮民间财富,用桑哥等权臣对地方钱粮进行不定期的理算或钩考,但“桑哥专政,亟于理算钱谷,人受其害”,于是“荣祖数请罢之,帝不从……未逾月,而害民之弊皆闻,帝乃思荣祖言,召问所宜。荣祖请于岁终立局考校,人以为便,立为常式。诏赐以钞万一千贯。”[9](p.3955)在桑哥理算钱谷弊端暴露之后,何荣祖提出“岁终立局考校”的建议,得到元世祖肯定,遂将此制“立为常式”。元代典籍中有些“岁终”考较钱粮的记载,如《元典章》典章二十一,户部卷之七载《至元新格》规定:“诸钱粮等物,户部立式,其使诸处每季一报到部,委官检较,但有不应,随即追理,年终通行照算,务要实行,毋为文具。行省准上咨省。”“年终通行照算”即有年终通行考较之意,此外《元典章》同卷还有“岁终季报钱粮”条等等。
从以上记载可知,元代每年对全国钱粮的考较是在“岁终”进行的。那么“岁终”是考较工作的开始还是结束?元代史籍没有给出明确说明。通过F116:W555文书可以对此进行解读。
已知F116:W555文书第1层次是转引中书省咨文,此咨文是全国性考较钱粮文件,所要求的考较时间并非针对一时一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此文件共涉及如下几个时间:其一,第13、14行“各另开咨,令知首尾掾史赍应至正十一年二月终,须要到省”;其二,第19、20行“照依年例提调监督考较完备,钱月终,粮斛限五月终到省”。第1个时间由于文书残缺,未明确所指。据下文内容,似指某项具体事物的考较期限。元代每年需考较的钱物内容非常之多,包括“应收课程、出产、茶盐引价、赃罚等各项系官钱物,应支官物,收支官钱,寄收钱物,应起运钱粮诸物”等等[6](p.765),因此推测此处所缺可能是一项钱粮物品。后两个时间则是指考较钱帛和粮斛的最终完成时间,钱帛至正十一年(1351年)三月终,粮斛至正十一年五月终。这表明,对至正十年(1350年)的钱粮考较工作并未在当年年终完成,而是在至正十一年年初才刚刚开始,而且此项工作会一直延续到五月份。此外,从本件文书的撰写时间“至正十一年二月”看,亦集乃路开始考较钱粮的时间也是至正十一年年初。
通过上述记载和分析,可以对元代钱粮考较时间得出一点认识。传世典籍中关于元代钱粮考较时间的规定——“岁终”,可能是中书省下达钱粮考较任务、开始考较的时间,而非考较完成时间,考较工作真正在地方上开始实施是在第二年年初,完成时限则延续到第二年上半年。
另外,通过上述钱粮考较时间可以看出,元代钱粮考较制度有着继承和发展唐代勾检制度的痕迹。唐代勾检制度与元代钱粮考较制度有很强的相似性,《唐会要》卷五九“比部员外郎”条载:“建中元年四月,比部状称,天下诸州及军府赴句帐等格,每日诸色句征,令所由长官录事参军、本判官。据案状子细句会。其一年勾获数及句当名品,申比部。一千里已下,正月到。二千里已下,二月到。余尽三月到尽。省司检勘,续下州知,都至六月内结。”[10](p.1036)王永兴先生在《唐勾检制研究》一书中分析道:唐代“诸州及诸军府年终勾,把勾检出来的钱物及数目,按里程远近在次年一月二月最迟三月申报比部勾检,比部勾检出来的问题要再次下发到州,而州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司检查出来的勾帐中的问题是否正确,这种核实要在六月三十日之前完成”[11](p.82)。唐代对地方进行勾检时,“年终”是勾检开始的时间,而整个勾检的完成则要到第二年六月,与元代钱粮考较时间极为相似,这表明元代的钱粮考较制度有继承唐代勾检制度的可能性。诚然,元代此制与唐勾检制并非完全一致,在唐代勾检制中,尚有比部勾检出问题后再次下发到地方进行核实的程序,但通过F116:W555文书可见,在元代的全国性考较公文中并未有这一程序,这说明元代已对唐代勾检制进行了改造和变通。
(二)元代钱粮的考较程序
第一步,根据文书第5、6行等文所载,考较钱粮前首先要“各处差来掾令史人等”进行“分豁查勘认定”需办钱粮总数。元中央政府先要核算各行省、腹里应办钱粮总数,即所谓的“合办额”。李治安先生指出:“大约在元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办的钱粮赋税已有了数额方面的规定。行省督办钱粮数额,即所谓‘合办额’,是以年份为单位计算的。‘合办额’直接向朝廷负责,或增余,或足额,或亏欠,由朝廷逐年检核。”[12](p.63)《吏学指南》“体量”条载:“考较,谓稽察其不等也。”这一“合办额”是各地钱粮考较的标准,也是《吏学指南》所云“稽察其不等”的根据。文书不仅记载了各地考较钱粮第一步工作的内容,且披露了“合办额”产生的一个细节,即行省、腹里地区的“合办额”是由“各处差来掾令史人等”“分豁查勘认定”的,具有补史意义。
第二步,中书省下达公文到行省、户部等,要求各地委任官员提调。文书第6至23行即是此类内容。第6、7行“移咨行省及札付户部”,并要求“照依年例委官提调”等语表明,在钱粮“合办额”核准后,要将考较公文以咨文和札付形式下达行省和户部。咨文、札子下达后,中书省要求行省和户部依据年例委派官员进行提调。
那么,行省又由谁来负责此事?《元典章》典章二十一,户部卷之七,“岁终季报钱粮”条载:至元三十年,行台准御史台咨:“……近准淮安路行卷内:照得每季蒙宣慰司勾摄本路司吏送报钱粮文字,宣慰司令史乘坐站船,支取饮食分例,就将本路司吏赴省。比及回还,次季文字须要差人依限供报,并年终通行考较,计往复四次……当司参详,钱粮文字既有定式,若令各路每季入递申报,宣慰司类呈省府,年终各道首领官将引令史赴省通行考较,庶几公事各不相妨,吏民稍得安帖。准此。看详,若准分司所言便益。呈奉中书省,准拟施行。”[6](p.767)至元三十年(1293年),淮安路鉴于各地每季向行省申报钱粮文书再年终考较的弊端,提出各地首领官引领宣慰司令史赴行省进行考较的建议,得到中书省批准。这段记载表明,各地参加行省考较钱粮的官吏有首领官及宣慰司令史。
通过F116:W555及同组文书,还能对行省负责考较钱粮官员的组成情况作进一步探讨。据文书第10~13行:“预为区处,移咨各省,委官各一员,不妨本职提调监掾史照依坐去事理,躬亲逐一查勘完备”,以及上文所引F116:W556文书第3、4行:“等物例合预为区处,移咨各省,委文资正该掾史照依坐去事理,躬亲逐一查勘完备”等语推测,中书省要求各行省委派一名“文咨正官”参与行省钱粮考较工作。同时通过残存的“官各一员”一语可推测,似乎考较工作还有其他官员参加。另据文书15、16行“中间但有不完,定将来掾史依例先行断罪,提调正官、首领官取招别议”可知,文咨正官、提调正官、首领官、掾史等可能是此次钱粮考较工作的主要组成人员。另据文书中出现的“局官”一职推测,在考较钱粮时,可能会“置局”,让上述人员入局,按照年利,开展考较工作。
第三步,考较钱粮工作在行省展开,即前文所说文书第2、3、4层次的内容。通过文书可知,甘肃行省要求各地“照验施行”中书省公文,同时又按照中书省要求令各地申报“甘结”及负责人职名等。其次,亦集乃路总管府再次下达文件到本路提调正官及首领官,本路提调正官、首领官再将考较精神传达到最基层的“屯田千户所”,要求“屯田千户所”呈报此次钱粮考较的具体信息。这样,至正十一年的钱粮考较工作走完了从中央到最基层的基本程序。
(三)元代钱粮的考较内容
通过F116:W555文书中中书省咨文可见,此次全国性钱粮考较工作主要包含两项内容,一是“钱帛”;二是“粮斛”,而“额造段疋、屯田种子”不在此列。之所以“额造段疋、屯田种子”不在此列,笔者推测,此次考较工作可能是一次专项考较,仅针对以上两项内容,被排除在外的项目另行考较也未可知。通过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元中央政府对于地方财政的控制非常细致。
通过文书可见,中书省咨文要求考较的内容,在地方执行上又有进一步细化的趋势,亦集乃路总管府对屯田千户所进行考较时,要求其呈报例行的“甘结”等内容之外,还要求呈报:立屯时间;元拨、开、新收、见在户数、牛具、农器、地土数目;至正十年一年之内的粮食收、支、见在数目等多项内容。元廷所要考较的“粮斛”,在总管府一级被具体化为核心内容、相关内容等多项。这也间接反映出元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在元末的亦集乃路依然具有相当力度。
此外,通过亦集乃路要求屯田千户所呈报“元拨、开、新收、见在户数、牛具、农器、地土数目”等内容,可以看出元朝在钱粮考较制中对四柱结算法的运用情况。
对于我国四柱结算法使用情况,李伟国先生指出,唐中期仍然盛行三柱结算法,中唐之后开始出现四柱结算法,宋代则普遍施行四柱结算法[13](p.35)。他还以《庆元条法事类》为例,说明宋代四柱结算法的实际运用情况,其举该书“卷五十一之‘僧道童行’等账中,即多用旧管、新收、开落、见在这样四项来进行统计。又卷三十一《封桩禁军阙额请给帐》格式,有‘旧管’、‘新收’、‘支破’、‘见在’这样典型的四柱”[13](p.37)。元代从宋继承了四柱结算法并加以运用,如元孔克齐在《至正直记》卷三云:“人家出纳财货者,谓之掌事,盖佣工受雇之役也。古云:‘谨出纳,严盖藏。’此掌事者大字铭也。然计算私籍,其式有四:一曰旧管;二曰新收;三曰开除;四曰见在。”F116:W555文书中“元拨、开、新收、见在”等项目,正是四柱结算法的四项内容,这一记载是四柱结算法在元代运用的实证资料。
(四)元代钱粮的考较要求
其一,时间要求。前文已述,钱帛和粮斛的考较完毕时间不同,钱帛要在至正十一年三月完成,粮斛要在至正十一年五月完成。元代典籍在记录钱粮考较一事时,往往只载“岁终”考较,未见具体时间细节。通过本件文书可知,即使同一次钱粮考较,不同物品的考较完成时限亦不相同。
其二,责任要求。参与考较的官员均需呈报“甘结”。所谓“甘结”,《吏学指南》“状词”条云:“甘结,所愿曰甘,合从曰结,谓心肯也”,可知“甘结”实为元代一种“状词”文体,表示心甘情愿立下保证书。《中国历史大辞典》载:据《通俗编》,“甘结”二字始见于宋[14](p.626)。“甘结”真正成为官方文体似从元代开始,本件文书即为证明。文书中,甘肃行省需向中书省呈报“甘结”,甘肃行省各路府要向甘肃行省呈报“甘结”,亦集乃路屯田千户所要向亦集乃路总管府呈报“甘结”,这种“甘结”的缔结、呈报形式,类似于现代社会层层签订的责任状,通过这种形式体现出一种责任要求。《元代法律资料辑存·大元通制(节文)》记载了“甘结”的作用:“至元八年十月,工部呈:随路起运人匠所申,脚力肋重不一。本部议得:今后除人匠依例身重九十斤外,行李作伏斤重不等,拟合从公秤盘,多者不过三十斤,少者从实申报。仍令各路官吏甘结,如有冒申不实,情愿甘罪陪纳。省准。”[15](p.77)这里提到“甘结”对官员的约束性,签订“甘结”的官吏“如有冒申不实”则需“情愿甘罪陪纳”。遇有公事令下级官吏呈报“甘结”,已成为元朝政府管理下级官吏、落实相关责任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对当代社会依然具有影响。
其三,奖惩要求。从文书第15、16行“中间但有不完,定将差来掾史依例先行断罪,提调正官、首领管取招别议”等句可知,对于钱粮考较中未能按时限完成任务者,各级官吏均须受到惩罚。从文书内容看,元朝对于官吏的惩罚,采取了先重后轻、先下后上的处罚原则。如完不成任务,级别最低的掾史需先行“断罪”,提调正官、首领官再“取招别议”;掾史不仅处罚在先,且要“断罪”,后者则仅“别议”而已,处罚标准明显不同。这一处罚原则与元政府有关考较违限官吏的处罚规定基本相同。如《元典章》典章二一,户部卷之七“准除钱粮事理”条载:大德元年七月,湖广行省:照得近准中书省咨:“户部呈:‘考较课程,照算收支钱帛,定夺科差户额,行下各处,摘委提调正官、首领官照勘一切文凭,牵照完备。比及年终,须要倒除了毕。若违限,或限内到来但有文凭不完,将差来人吏痛行断罪,局散别议,及将元委首领官拟决二十七下,任满降等任用,正官取招议决,标注过名,解由内开写。’札付本部,依上施行。”[6](p.787)这条材料记载了大德元年(1297年)七月湖广行省考较课程之事,与本文探讨的考较钱粮之事有较强可比性,在此,“违限,或限内到来但有文凭不完”时,先将差来人吏痛行“断罪”,再对首领官“决二十七下,任满降等任用”,对正官“取招议决”,仅在“摽注过名解由内”将此次违限写明而已。本文探讨的F116:W555文书对有关官吏的惩罚,除没有细分提调正官与首领官的处罚措施外,其他内容与“准除钱粮事理”条基本相同,若按“准除钱粮事理”规定推测,F116:W555文书中对提调正官与首领官的处罚措施亦或不同。
此外,元政府对于参加钱粮考较工作的官吏并非仅有惩罚措施,应当还有一定的奖励办法,如《元典章》典章二十一,户部卷之七“考计收支钱物”条载:“契勘考计财赋,自有常制……若各官任内给授有法,无损官物,委有廉能实迹,于解由内开写,备咨都省,量加优用。”这里规定,考计财赋中官吏的优异表现将成为其日后提拔的重要依据。钱粮考较工作是考计财赋的内容之一,亦应遵循此制。
(五)钱粮房在亦集乃路总管府钱粮考较中的作用
前文已指出,黑水城文献中钱粮考较文书实有4件,在这4件文书中,有3件的发文机关为亦集乃路总管府钱粮房,仅F116:554文书发文机关为亦集乃路总管府,其呈文对象为甘肃行省。这说明,钱粮房在此次亦集乃路总管府钱粮考较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其一,向总管府传达上级意旨,如F116:W557文书:
1钱粮房
2承奉
3甘肃等处行中书省札付为考较
4事。奉此。合行具呈者
5
6
7至正十一年二月 吏张世雄呈
8钱粮(签押)
9日
(墨印) (墨印)[2](p.310)
此件文书内容简短,其发文机关为钱粮房,呈送对象为亦集乃路总管府,内容为钱粮房向总管府汇报甘肃行省札付钱粮考较之事。既然钱粮房向总管府汇报,说明在亦集乃路总管府中,接收甘肃行省札付的机关不是总管府本身,而是钱粮房。
其二,向总管府提出本路考较意见。上文提到的F116:W556文书可分为3个层次,第1层是1~9行的内容,这部分内容与F116:W555文书第1层次相同,都是转引中书省咨文。第2层是10~12行的内容,这部分与F116:W555文书第4层次内容相同,是说明对屯田千户所的考较内容。第3层是13行总管府批示。通过分析可见,这件文书实际上是钱粮房根据中书省咨文提出对屯田千户所的考较意见,呈请总管府予以批示,最终总管府批准了该意见。
其三,向总管府汇报考较情况。如前所述,本文所探讨的F116:W555文书即是钱粮房向总管府汇报屯田干户钱粮考较工作的呈文。
综上可知,钱粮房实为亦集乃路钱粮考较工作的实际组织者,这一点为我们认识元代钱粮考较制度在总管府一级的实际运行情况具有重要意义。
(张帆教授、恩师郝春文教授等对本文提出诸多修改意见,在此深表谢忱!)
收稿日期:2012-01-29
注释:
①这组文书中仅有4件内容相关,即编号相连的F116:W554、F116:W555、F116:W556、F116:W557文书。F116:W582文书的笔迹、墨色及纸色均与以上4件不同,其内容主要涉及提调钱粮,而非考较钱粮问题,同时该文书编号与以上4件文书不相连,可以断定其不属于“至正十一年考较钱粮文卷”系列,特此纠正。
②《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未录此字,据同组F116:W557文书首行文字“钱粮房”,此处补一“钱”字。
③据《元典章》等有关“行中书省札付”补。
④原文为“九”字,疑为“十”之讹。
⑤《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录为“椽”字,误,今据图版改为“掾”,下文同。
⑥《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未录此字,据元代中书省与行中书省行文文体补。
⑦“开”,《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将此字录为“关”,误,据图版改。
⑧《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未录此字,据图版补。
⑨《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未录此字,据上文补。
⑩《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未录此五字,据同组F116:W556文书补。
(11)《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未录此字,据同组F116:W556文书补。
(12)《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录为“在”字,误,据图版改为“本”。
(13)《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未录,据同组F116:W556文书补。
(14)《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未录此字,据同组F116:W554文书补。
(15)《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未录此字,据同组F116:W556、F116:W554文书补。
(16)《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未录,据同组F116:W556、F116:W554文书补。
(17)《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2册,第299~303页;《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19~120页。下文所用录文均采用笔者校补后的录文,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