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高校奖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_助学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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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高等学校设立奖学金、贷学金(简称奖、贷金)制度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表现,是党和政府激励青年成才,关怀家境贫困的有志青年求学深造的表现。本文拟对高等学校现行奖、贷金制度作一些探讨,以利改革和发展。

一、建立奖、贷金制度的背景

自解放以来,我国高校实行的是免费就读和人民助学金制度。即上大学不缴纳学杂费,还对家境贫困的学生无偿提供满足基本生活、学习费用的人民助学金。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约占学生总数的60~70%,其经费来源全部由政府拨款,无偿资助。这一制度是在国家经济尚不发达,广大农村生活水平较低,国家对城市职工实行低工资的情况下实施的,它为国家经济建设有计划地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当时的大学毕业生全部由国家统一分配,参加祖国建设。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改革开放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体制变革,工矿企业自负盈亏和法人地位的确立;以及人事制度改革等情况的变化,助学金也不应再由政府无偿提供,那种“进了大学门,就是国家人”,“理应由国家包干一切”的想法,也已不再适用于社会变革后的客观情况。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开始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出现了一些弊端。其中主要存在的弊端:一是1985年与1978年相比,高校在校生人数已成倍增长,国家对高校学生包得过多,不仅加重了国家负担,而且影响了办学条件的改善;二是只按家庭经济收入评定助学金,不利于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有的学生学习不努力,成绩低劣,不求上进,甚至学习态度不端正,也同样享有人民助学金,这些状况引起了学生中的不平;三是国家无偿提供人民助学金,容易助长学生的依赖思想,不利于学生思想品质的成长;四是随着改革开放,学生家庭收入由原来的单一收入变为多渠道收入,很难调查清楚一个家庭的实际收入,因而在评定人民助学金中出现失控和搞平均主义;五是由于人民助学金评定中的不准确,有的学生领取助学金后不是用于生活、学习,而是挥霍浪费,造成了学生中的不良习气。对确有困难的学生又得不到应有保证,而出现辍学现象。鉴于以上种种原因,1985年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要“改革人民助学金制度”。

二、实施奖、贷金制度的目的意义

在高校废除人民助学金制度,实行奖、贷金制是教育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促进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改革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改变国家对高校学生“包得过多”的状况;以奖学金的形式,激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奋发向上,立志成才;以学生贷款制度,帮助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得到资助,完成学业;对师范和一些毕业后工作环境特别艰苦的专业的学生,仍由国家供给膳宿和免收学费,以保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艰苦行业的人才需求;国家提出了高校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部门工作,可免还贷学金,以鼓励有志青年服从国家需要,加强老、少、边区和重点部门建设。

这些基本的指导思想,既是对过去实行的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改革,又是对学生奋发成才的鼓励和对学生学习、生活的保障。从1986年起,这一制度开始在部分高校试行,几年来已推广到全国各高校实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改进奖、贷金制度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实施奖、贷金制度以来,受到了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并普遍受到好评。

从实施奖学金的情况看,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总数的5%,全年金额在350元以内;二等奖学金占10%,全年金额为250元;三等奖学金占10%,金额为每年150元。虽然奖学金的额度较少,但各校都制订了严格的评选标准,成为学生学习、行为规范的指导,起到了激励学生奋发进取的积极作用。

从实施贷学金的情况看,各校不仅制订了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审查要求,而对申请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保证了贷学金的发放,旨在支持那些勤奋好学、立志成才,而家庭确有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保证。这些成效都应给以充分肯定,但在9年来实施贷学金过程中,也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和改进。这些问题是:

1、关于学生贷款资金的来源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1986)72号文件规定:学生贷款资金来源“由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学生低息贷款资金,列入国家信贷资金计划。”“学生偿还贷款,只还贷款原额。银行按低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学校从国家核定的高等学校事业经费预算中支付。”而国家工商银行(86)工银发字第351号文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将主管部门核拨经费划出一部分,存入中国工商银行学生奖、贷基金帐户,作为对学校学生贷款的资金来源,……贷款不得大于存款。贷款利率由工商银行给以优惠,暂定为月息2.5‰(年息3%),按季计收;学校存在工商银行的奖、贷基金,银行不计算利息。”工商银行的文件,实际上否定了国务院提出的由工商银行提供学生贷款资金的规定;而且工商银行收了学校的经费,不付利息;反要学校向银行缴纳学生奖、贷金的利息。由于奖、贷金额全部由学校垫支,据了解,目前不少学校的贷学金都是由学校内部垫支,未与银行发生联系。这实际上,没有起到国家信贷支持学生就读的意义,而占用了学校相当部分资金。加之学校催还权力不足,甚至因毕业生分散各地,派人催还贷款反而得不偿失,造成了经费的缺额。我认为:由国家信贷来支持学生求学,银行也应有权力回收学生所贷资金。

2、贷学金的发放范围和金额应作合理调整。贷学金的发放范围和金额,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教财(1993)59号文件规定:“发放学生贷款,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0元计算,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同时还规定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奖、贷金两项之和每年不能超过350元。各高校都是严格按这一规定办事,给困难学生每年300元贷款,按学生每年10个月在校学习计,平均每月只有30元的生活费,哪怕学习优秀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平均也不过35元。而目前高校学生仅膳食开支一般都平均在120元以上。贷款仅每月30元,平均每天不足一斤主食钱,实难解决学生基本生活的最低要求。(据了解,有的高校从1994年起略有增加)

今年已有少数高等学校收取低额的(相对于每年培养费用的消耗是十分低额的)学杂费,明年将逐步推开,会有更多的学校实施这一政策。今年从收费的重点院校看,一个学生入学一般要交2000元左右,根据每年入学的收费和全年生活费、学习用品费、学生往返交通费等,一个国家计划内的学生年平均需要3000~4000元的开支,这一开支对一般的工薪阶层和广大农村学生家庭是难以承受的经济压力。这一矛盾的解决急需国家和社会设立贷学基金,提高贷款金额和发放范围,并建立法律保障的偿还机制,以支持学生求学和高等教育的改革。

3、改进贷学金的偿款制度,用法律保障贷款的偿还。目前贷款偿还的办法,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87)教计字139号文件规定:贷款偿还的办法有五种:一是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二是学生毕业后,由用人部门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三是见习期满后,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四是毕业生工作的所在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减免垫还的贷款;五是学生被开除和自动退学的,由学生家长负责全部偿还。这五种情况是合理的,但后四种情况确由于无法律保障极难实施。不少学校在开始试行贷学金制时,签订合同要学生毕业后偿还,而毕业后用人单位不管,学校无力追催,法律没有保障,加之贷款人工作移动频繁等,实际催还甚难,成为一笔烂账,管理部门十分头痛。据了解,许多实行贷款制度的学校明文规定,除按国家指令计划或到老、少、边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免还以外,其他贷款学生必须在毕业前偿还完毕,否则不发给毕业证、学位证或派遣通知。学生在毕业前无法找到借款的单位和朋友,实际上还是把求学时的花费更集中地交给了家庭。与其毕业前要一次还清,还不如不贷。所以现在一些学生宁愿在伙食上只吃一点主食(无钱买菜)饱肚,也不愿再去贷款。这一状况已严重影响了学生身体发育,也更谈不上有经济能力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和学习用具了。这类困难学生在我校约占20%左右。虽然学校对特困生也给予一些定期补贴(如冬衣补助等),但不能解决相当一些勤奋好学贫困学生的实际需要。现在贷款工作,已出现了动员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现象。而这些学生还是怕毕业前一次无法偿还而加重家庭负担和得不到毕业证与就业机会,仍不愿贷款。这样下去也将失去贷学金设立的本意。

针对这一状况,为支持教育改革和有才华的学生得到求学的机会,国家应改进目前贷学金中的一些管理制度,由银行和社会集资设立贷款基金,建立法律保障制度,使学生的贷款和毕业后的偿还更加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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