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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2)03-0046-06
[修回日期]2002-04-15
随着改革的深化,收入差距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不少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对收入差距的制度因素分析仍嫌不够。为此,本文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切入,以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为分析对象,探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个人分配制度变迁特点及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提出规范、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调适收入差距的粗浅看法。
一 我国经济体制轨型期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变迁特点
在经济体制转型期,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历史变迁,分配的主体、客体、形式等方面发生了根本变化。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征密切联系,在制度变迁中呈现出诸多特点。
(一)制度变迁的路径从单一化、计划化向多元化、市场化演变。经济体制转型期分配制度变迁起点,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分配制度。其特点是:其一,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制”,在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工分制”。其二,个人收入分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化。“工资制”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工资调整等均由国家制定;同一部门、同一行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全国基本划一;工资外的非货币福利分配(养老、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实行统一规定。“工分制”按“工分”取酬,工分值多少取决于生产队收入,但由于农产品价格的计划化,农民收入实际上也是受国家计划调节。改革以来个人收入分配发生了一些制度性的变迁:其一,突破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不仅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不同的分配主体采取不同的分配形式,出现分配方式多样性;而且在公有制经济内部,由于允许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出现了工资、奖金与职工持股分红,技术、管理入股分红等多种分配形式,初步形成多元收入分配格局。其二,个人收入分配由计划化逐步向市场化演变。不仅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员工收入直接受市场调节,而且国有企业职工收入也逐步向市场化演变。具体表现在于:一是由国家高度集中的计划化分配,逐步向企业自主分配、国家宏观调控转变。从1978年扩大企业奖金分配自主权,到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工资改革、调整,企业有权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企业逐步拥有分配自主权。国家逐步转向通过制定工资基本政策、规定相应工资总额、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二是个人收入分配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从1983年“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的提出,到1994年确定工资改革目标为“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收入分配越来越受市场调节。随着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与完善,进一步推动个人收入市场化,市场调节个人收入的机制逐步形成。农村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承认家庭副业的合法地位、恢复城乡集市贸易、放开大部分农副产品价格,到取消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放开粮食价格,农民收入逐步纳入市场化轨道。
(二)制度变迁的形式为“渐进式”。从“时间过渡”到“空间过渡”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都是“渐进式”的逐步推进。在“时间过渡”上经历了4个阶段的突破逐步推进:(1)1978年底—1986年,为打破平均主义,坚持按劳分配阶段。1978年从农村兴起的联产承包制以“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分配方式,否定了长期以“工分”为标准的平均主义分配,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多劳多得原则。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经验适用于城市”,企业工资和奖金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内部分配扩大工资差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工资收入与本人责任、劳绩相联系;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2)1987—1992年为突破单一化分配方式, 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阶段。随着改革的发展,出现承包、租赁按经营成果分配与外资、私营、股份制企业按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等多种形式。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分式不可能是单一的,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分式为补充。”十四大强调允许资金收入、经营收入。(3)1993—1996年,为实行按劳分配为主,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推动市场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发展,引起收入分配结构的更大变化。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及时总结提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1997年至今, 为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阶段。十五大不仅提出,个人分配制度实行“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起来”,并强调“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江泽民同志纪念建党80周年的讲话,从肯定合法经营者“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的角度,再次表明,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鲜明态度。在“空间过渡”上则表现为:城乡之间,先是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而后进行城市居民分配制度变革,城市分配制度变革又以企业职工工资制度变革为先,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工资制度变革为后。沿海城市与内地城市之间,沿海城市率先打破劳动用工限制,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建立企业员工持股、技术与管理知识入股、最低工资制等分配方式。西部地区受所有制结构、企业制度的制约,以及考虑职工就业与社会稳定等因素影响,传统的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变迁相对迟缓。不同所有制之间,先是非国有企业放开搞活实行分配制度的多样性,而后国有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而每项具体分配制度变革,也总是先在较小范围试验,取得成果进而扩大其实行范围。如:国有企业扩权让利、承包制、公司化3个阶段分配制度的变迁,都以“试验推广”由点到面,逐步推进。
(三)制度变迁方式为强制性变迁和诱制性变迁并存、交替,以强制性变迁为主导。林毅夫教授在1990年提出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构架,把制度变迁方式划分为诱制性与强制性两种。诱制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或法律引入和实行的。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变迁方式的特点是:其一,强制性变迁和诱制性变迁并存。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党的领导下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使得分配制度变迁表现出“自上而下”强制性方式。另一方面中央允许、鼓励地方、企业进行制度变迁的实验,特别是对东部沿海城市与非国有企业更是“网开一面”,为自发性的制度变迁提供了空间;而“利益激励”(放权让利)则激发了地方、企业追求潜在收益的那种自发性制度变迁的热情,从而出现两种变迁方式相并存的状况。其二,强制性与诱制性变迁过程的交替。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在变迁过程中,出现两种变迁方式相交替现象。比如,农村联产承包制,最初是由安徽部分农民自发签订“包产到户”契约拉开序幕,而后得到中央认可,至《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发布,推广、发展为全国的承包制。联产承包制是从诱制性转为强制性的交替过程。而城市分配制度变迁开始时,居民担心原有利益(如公费医疗、住房等)丧失,缺乏自发性变迁的积极性,只能由政府实行自上而下强制性变迁。但随着城市承包制的推行,激发地方、企业制度变迁的主动性,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逐步转为自下而上的诱制性变迁。其三,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导。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变迁的整个过程,是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导。首先,由于分配制度变迁路径的起点,要突破传统体制长期形成的单一化、计划化的分配方式,需要发挥政府政治力量与资源配置权力上的优势,实行自上而下地规划、组织、实施制度变迁。其次,在分配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是分配制度最大的供给者,它的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分配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广度的主导因素。再次,分配制度变迁过程中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以及收入分配差距“适度”控制,都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导。
二 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变迁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及其评价
(一)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变迁对收入差距的影响。经济体制转型期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变迁,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体制的平均主义分配,拉开收入分配差距。仅从上述制度变迁特点而言,它对收入差距产生了深刻影响。(1)制度变迁多元化、市场化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其一, 收入分配多元化,既实现了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渠道,也形成影响收入差距因素的多样化,引发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普遍化。不仅在按劳分配中,由于劳动者个人天赋、受教育程度、劳动能力的差异,而拉开了收入差距。而且,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由于个人生产要素禀赋的差异,特别是个人财产(主要包括:金融资产、股权、固定资产)禀赋的差异,发生“马太效应”,进一步扩大收入差距。其二,个人收入分配市场化,具有天然扩大收入差距能力。在市场竞争中,不仅市场供求影响,紧缺人才收入高于供大于求者;并且竞争初始条件(经济发展状况、自然条件和竞争环境以及个人天赋)差异,引起城乡、沿海山区,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拉开收入差距;竞争的优胜劣汰,甚至出现某个社会阶层、群体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另一个社会阶层的现象,目前我国高、低收入群体的出现,就是事实的写照。(2 )制度变迁“渐进式”对收入差距的影响。个人收入分配的“渐进式”制度变迁,避免了“激进式”变迁产生的两极分化现象。但“渐进式”在转型过程中,出现新旧“双轨”分配制的长时期并存、交织与制度生成不平衡、不规范,引发不合理收入,扩大收入差距。一是“双轨”分配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其一,货币化与非货币化收入长期并存的影响。改革至今劳动报酬尚未完全工资化、货币化,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不仅住房、医疗、教育等货币化分配改革尚未到位,而且各种非货币的福利保障依然广泛存在,这使收入分配无法规范化而失控,扩大了城乡、部门、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其二,公开收入与隐性收入并存的影响。公开收入是指接受政府税收、工商行政、统计、审计等机构监督管理的部分。隐形收入是指不经过政府机构监督管理的部分(主要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不经过工资总额统计而发放的奖金、补助)收入。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与少数垄断行业,各种隐形收入逐年增加,拉大部门、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其三,市场化与非市场化并存的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与部分国有经济(主要为中小企业)中,劳动者收入主要通过市场调节,拉开收入分配差距。但一部分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仍按计划式分配,存在平均主义现象。比如,在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中,不同级别或同一级别不同档次工资差距不大;同一职务人员大都处于同一工资档次上;加上补贴、津贴的平均分配,导致不同职务人员收入分配差距过小。其二,制度生成不平衡、不规范的影响。个人分配制度多元化、市场化制度生成的不平衡,率先者不仅得到试点权派生的“优惠政策租”带来的好处,而且率先制度变迁推动经济发展,先行实现收入提高与收入来源多渠道,与制度变迁滞后者形成收入差距。制度生成不规范的影响,在现实中有突出表现。一是激励与约束制度的不规范,激励制度没有充分体现市场化与按贡献分配要求,约束制度不健全,约束与激励失衡,引发不合理收入与收入分配失控,加剧收入差距。二是个人收入分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不合理、不规范收入难以杜绝,并诱发一些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违法暴富者,导致收入差距悬殊。三是收入分配调节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影响收入差距的“适度”控制。主要表现为:税收征管不严、支付转移制度不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未能很好实现“调高保低”,控制收入差距。(3 )变迁方式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强制性与诱制性并存交替,以强制性变迁为主导,既激发地方、企业自发性的积极性,又发挥政府的引导,维护大多数人利益,实现两种变迁方式互补,加快收入分配制度多元化、市场化生成与发展。但既得利益干扰与有效制度供应不足,导致出现不合理收入与收入分配失控,加剧收入差距。其一,诱制性的变迁中,有的国有企业出现工资、奖金、津贴膨胀和工资侵蚀利润、福利挤占发展基金及经营者收入失控等现象,扩大企业之间、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其二,强制性的变迁中,出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企业以及个人之间利益的博弈现象。一些地方、企业从各自利益出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获取更高收入,扩大地区、企业之间收入差距。其三,以强制性变迁为主导中,政府由于受知识储备不足、信息失真和不全、财力不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出现有效制度供给不足。在分配制度多元化、市场化生成发展中,出现若干制度“真空地带”,引起部分地区、部门收入分配失控,扩大收入差距。综上可见,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变迁,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产生极大影响,它是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变迁影响收入差距的正负效应评价。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变迁对收入差距影响的评价,应以其影响因素的是否合理,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最终发生积极或消极的效应、即正负效应为依据。
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向多元化、市场化的演变,否定传统的平均主义分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要求,对社会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改善以及社会稳定,都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激励与推动效应。 一是对社会成员勤奋、竞争精神的激励和推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智力、体力等方面的差别,拉开收入差距,实质是人的能力、素质差距,这种收入分配差距,打破了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起到了奖勤罚懒,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勤奋、竞争、催人向上,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效应。二是对各生产要素投入的激励与推动。收入分配的多元化、市场化,拉开收入差距。体现了各生产要素按贡献获得报酬,激发各生产要素投入积极性,并加速金融资产集聚,推动资本形成和集中,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收入提高,将会产生推动效应。三是对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改善的激励与推动。改革以来,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分别从1978年3624.1亿、500.4元、220亿,上升为2001年的95800亿、6860元、7万亿以上。这种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变迁,对我国经济增长和居民生活改善,发挥了积极的推动效应。(2)示范、“幅射”的带动效应。 制度变迁“渐进式”,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为后富地区和人们提供了经验和榜样,产生极大示范、“幅射”效应,对后富地区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改善发挥带动作用,使全国人民更快富裕起来。(3)兼顾公平、 稳定社会效应。社会公平的根本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使社会成员的贡献与获得收益相一致,既充分体现社会公平的一般原则,又调动了各生产要素积极投入,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实现社会公平与稳定,提供较好的物资前提和经济基础。
但在个人收入分配的“渐进式”制度变迁过程中,分配方式“双轨制”与制度生成不平衡、不规范,以及既得利益干扰与有效制度供应不足等因素,引发不合理收入与非“适度”收入差距,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消极效应。(1)负效率效应。“双轨制”与新制度生成不平衡、不规范所引发的不合理收入,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伤害了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人们对提高效率采取消极态度,从而产生极为不良的负效率效应。(2)反公正、反公平效应。制度变迁中出现的寻租、贪污、偷税、漏税违法暴富者和凭借垄断优势获得高额收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各种非货币化、隐形收入的不合理收入,既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又引起民众产生不公平感,严重损害社会公平。(3 )贫富悬殊效应。收入分配激励、约束、调节、监督制度不规范,影响收入差距的有效控制。非“适度”收入差距,超出社会成员心理和经济的承受能力,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和矛盾。一是导致消费倾向降低,消费结构断层,影响市场有效需求,阻碍经济结构优化,破坏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二是打破人们心理平衡心态,在民众中滋生不满情绪,加剧社会不同阶层利益矛盾,影响政治与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个人分配制度变迁多元化、市场化,对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发挥了激励与推动效应,成为促进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一个积极因素,并正在实践着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设想:通过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到底。而在“渐进式”制度变迁过程中产生的“双轨制”、制度生成的不规范,容易引发不合理收入与非“适度”收入差距这些突出的负效应,则要通过规范、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来加以克服、解决。
三 规范、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实现收入差距“适度”控制
规范、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所牵涉的内容较广泛,这里仅从收入分配制度多元化与市场化演变要求出发,来讨论规范、完善个人收入分配的激励、约束、调节、监督制度,实现收入差距“适度”控制。
(一)以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规范、完善个人收入分配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实现收入差距的有效控制。分配制度是否合理、公正,能否发挥激励与约束功能,取决于社会成员分配凭借什么。改革实践证明,惟有以按劳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依据,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1)规范、完善多元化分配的激励与约束制度。 首先,规范按劳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以企业内部分配为例,根据劳动与生产要素不同投入方式,从收入分配方式上将投资者、经营者、生产者分离开,实行投资者按资本分红,经营者按业绩、风险责任分配,企业职工按劳动贡献分配,构成投资者、经营者、生产者多元分配格局。既激发投资者、经营者、生产者各方积极性,又形成他们相互之间收入分配的内在制衡,实现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自我约束,控制企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其次,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按劳分配制度。根据人们的劳动差异,拉开简单劳动、复杂劳动的收入差距,对科研、经营、管理人员科研成果与发明创造实行特别奖励制度、技术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制度。还要提高反映劳动能力差别的基本工资比例,克服平均主义,按工作岗位、业务素质、实际工作业绩进行分类定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形成能增能减的收入分配机制。既激发职工劳动积极性与调动科研人员的创造力,又对工资过快增长形成约束机制。其三,规范、完善企业经营者收入的激励与约束制度。经营者按业绩与风险责任分配,经营者的收入水平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风险、经营业绩直接挂钩,既激励经营者开拓、敬业精神,又约束经营者收入随意膨胀。为避免经营者短期化行为,实行年薪制或“期股期权”等长期激励制度,以调动经营者为企业长期发展奋斗的积极性。(2)规范、完善收入分配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主要受市场调节,来自市场竞争的机遇与压力,对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会形成最为有效的激励与约束。规范、完善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制度。首先,在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下,规范、完善公有经济集体谈判、非公经济协商谈判工资分配制度。以市场工资率及其波动为重要依据,形成“市场均衡工资——企业自主分配——劳动者个人选择——劳动工资契约”的工资制度。劳动者与企业都应参照市场均衡工资率,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工资契约。其次,通过健全、完善经营者的合同制度、招聘信息公布制度、市场准入禁入制度等,规范市场约束。经营者的年薪制实行市场评价和调节机制,形成相对年薪价格,使年薪标准确定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以增强年薪收入透明度,避免经营者年薪规定的随意性,控制人为因素加剧收入差距。
(二)以个人收入分配的规范化、货币化,完善个人收入分配的监督制度,取缔非法收入、整治不合理收入,有效控制收入差距。(1 )规范和完善个人收入分配的法制监督。依法保护合法收入,不管是劳动所得、非劳动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要加以保护,特别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收益,并依法惩治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违法乱纪者,根除由非法收入而导致的收入差距过分悬殊。(2)规范、完善个人收入分配的社会监督制度。 主要是规范、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及非直接征管机构的监督。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经济警察”作用,加强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报表审查、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规范财务收支、成本核算、资金流动、工资分配,清理、整治各种不合理收入。(3)规范、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督制度。加强基层组织的监督, 发挥工会、职代会对企业工资分配及经营者收入的监督作用。实行企务公开,企业收入分配方案及时向全体员工公开,提高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加强对经营者财权、分配权的约束、监督,防止他们利用权力获取非法与灰色收入,控制企业内部的不合理分配与非“适度”收入差距。(4)个人收入分配的实行工资化、货币化, 提高个人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净化个人收入。清理、整顿工资外收入,凡属于劳动报酬的收入都纳入工资范围,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个人收入规范化。实现个人收入分配的货币化,包括劳动力再生产:住房、交通、医疗、文化、教育、培养子女、失业、退休等都实行货币化分配,提高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开性、透明性,控制收入差距。(5)规范、 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实行公务员、国有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和收入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申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并借鉴国外终生登记卡的申报方法,规范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以利调节收入差距。
(三)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完善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制度,实现“调高”(调节高收入)、“扩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保低”(保障低收入群体),遏止低收入群体扩大趋势。完善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制度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调节制度。(1 )完善初次分配调节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企业、个人初次分配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但市场调节也会出现失灵、失效,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调节,加以弥补克服。初次分配调节关键在于健全、完善分配法规和制度,除完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外,还要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法、重点行业工资收入监控制度。最低工资法规定最低工资保障标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法律手段强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限,满足劳动者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既对部分个体、私营企业随意压低工人工资,侵犯工人合法权益,形成有效监督、约束;同时为大多数企业制定内部工资标准,提供科学的参照数,实现收入差距的适度控制。重点行业工资收入监控制度,是对国家授权垄断经营性行业,实行严格剔除国家投资收益、垄断经营超额收益与行业工资收入监控,以保证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合理,限制并逐步排除凭借垄断优势拉大收入差距情况的发生。(2)完善再分配调节制度。 初次分配以市场调节为主,在市场化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具有更快、更强的财富积累和裂变效应,使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更加明显,要使个人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范围,必须加强再分配调节,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救助等手段,对初次分配的收入差距进行“调高保低”双向调节,缩小收入差距。其一,规范、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财产再分配调节,抑制收入与财产分配差距的过分悬殊。严格执行累进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强化税收征管力度,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者。针对高收入群体的逃税较为普遍现象,建立高收入者个人档案。其二,规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应当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在地区之间,主要是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转移支付。在社会各阶层之间,主要是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的转移支付。不仅要扶持生活弱者(如伤残、重病、精神障碍者),而且要扶持工作能力弱者(工作竞争中能力缺乏者或工作竞争中的失败者),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条件。其三,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覆盖面与社会化程度,特别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差异,更大范围的保障低收入阶层基本生活水平。
我国现阶段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变迁只是原因之一。要实现收入差距“适度”调控,应在规范、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同时,进行相关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政策调整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只有在不断改革、发展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收入差距悬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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