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结合部(北京市)“失地农民”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因素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京市论文,劳动力论文,城乡论文,失地农民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究范畴的界定
(一)城乡结合部
城乡结合部是中国城市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区类型,这些社区地处城市与乡村的结合地带,兼有城乡生活方式的特征,因而不同于一般概念中的郊区与农村。城乡结合部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与城市建成区毗连,兼具城市与乡村的某些功能与特点,但在行政上不属于城区街道管辖,而属于郊区乡(镇)管辖;二是非农产业发达,但仍有少量农业;三是人口密度介于城区与一般乡村之间。(注:周大鸣、高崇:《城乡结合部社区的研究——广州南景村50年的变迁》,《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99页。)本文就是要讨论这一定义范畴内的城乡结合部,其典型的代表地区是北京市三区(朝阳、海淀与丰台)六乡(大屯、东风、永丰、海淀、南苑和花乡)的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若干个行政村。
(二)“失地农民”(注:由于中国根深蒂固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其他政治、社会因素,虽然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结合部的被征地农民在身份上被转化为城市居民,但在本质上他们依然是城市边缘人,并没有真正融入其所在的城市,所以本文仍然将这部分人称为“失地农民”。)
具体来讲,本文所关注的“失地农民”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农转工”人员,这部分人在“农转居”的同时,以征地单位安置就业或乡留用的形式被安排工作;第二类是自谋职业人员,这部分人在“农转居”时没有被直接安排工作,而是政府给予他们一笔安置补偿费(或称征地补偿费)鼓励其自谋职业;第三类是“超转”人员,在“农转居”期间这部分人的年龄已经超过劳动年龄,属于非经济活动人口,在“农转居”时政府并不为他们安排工作,也不给予他们安置补偿费。前两类“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行为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
(三)“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
本文对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劳动力供给研究的切入点是“失地农民”的非农劳动参与问题,也就是“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意愿问题。(注:本文研究的劳动力供给全部是指“失地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中的非农劳动力供给,下文不再赘述。)具体地讲,就是研究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对劳动报酬、就业机会、职业、闲暇、劳动条件等经济信号所做的反应和动作,并且关注这种反应和动作与“失地农民”自身特点、家庭条件以及城乡结合部体制变革的关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所研究的劳动力供给不仅是指“失地农民”作为“经济人”的反应和动作,而且也是指“失地农民”作为“社会人”的反应和动作。(注:周天勇:《劳动与经济增长》,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1版,第97页。)
二、研究方法的说明
(一)问卷与抽样
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从目前所掌握的统计资料和文献中还无法找到相关的数据,因此必须通过调查的形式来获取数据。本研究所采用的主要方式是问卷调查,即由调查员入户进行问卷调查。(注:为了确保调查问卷的信度与效度,在问卷设计过程中笔者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由于篇幅所限,本文略去了问卷具体的内容以及对问卷信度与效度的说明。)实际调查问卷共1000份,其中有效问卷894份。
在抽样方法上,主要使用多阶段抽样法(Multi—stage sampling):第一阶段,在北京市抽取三个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区,即朝阳区、海淀区和丰台区。第二阶段,从这三个区中再随机抽取若干个乡,即朝阳区的大屯乡和东风乡,海淀区的永丰乡和海淀乡以及丰台区的南苑乡和花乡。第三阶段,从所抽取的乡中随机收取若干个行政村,比如从大屯乡抽取关庄村、大屯村和辛店村;从东风乡抽取将台洼村、豆各庄村和辛庄村;从永丰乡抽取屯佃村、小牛坊村、六里屯村和亮甲村;从海淀乡抽取六郎庄和万全庄;从南苑乡抽取右安门村、石榴庄村、果园村和成寿寺村;从花乡抽取榆树庄村。第四阶段,从所抽取的村中再随机抽取若干个住户,由调查员入户调查。在每个阶段所采用的抽样方法基本上都是随机抽样。
(二)变量的定义
1.被解释变量:研究的被解释变量是劳动力供给行为,其具体的含义是:北京市城乡结合部16至55周岁的“失地农民”在一定条件下的劳动力供给意愿。(注:按照传统的划分方法,男性劳动力一般被定义在16—60周岁,女性劳动力一般被定义在16—55周岁。但是笔者经过几轮调研发现,城乡结合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不论男性和女性,大多已经退出了劳动力市场,属于非劳动力,既非经济活动人口。所以,本文在此将被解释变量统一定义在16—55周岁。)在调查问卷中被解释变量被定义为:“失地农民”在目前没有职业的情况下是否在积极寻找工作。可见,本研究的被解释变量是一种虚拟变量,亦即二分定性变量。
2.解释变量:为了便于研究与推理,笔者将解释变量分为三大类,其一是“失地农民”的个人特征,其二是“失地农民”的家庭背景,其三是城乡结合部的体制变革。变量的具体定义与编码方法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的定义与编码
变量测量指标 代码题号 计分方法与测量尺度
性别V11 1=男,2=女;定类变量
个人年龄V22 定距变量
特征婚姻状况V55 1=未婚,2=已婚,3=丧偶,4=离异,5=其他;定类变量
教育程度 V66 1=小学及以下,2=初中,3=高中,4=大专,5=大专以上;定序变量
人力资本 1=没有从事过农业劳动,2=1~5年,3=6~10年,4=11
农龄⑦ V10 10
~15年,5=16~20年,6=21年以上;定序变量
健康状况 V99 1=很好,2=较好,3=一般,4=较差,5=很差;定序变量
就业状况 V11
111=临时工,2=合同工,3=自谋职业,4=没有任何职业;定类变量
1=国家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3=集体企业,4=三资企
求职意向 V23
23
业,5=私营企业,6=个体经营;定类变量
工资收入 V13 13定距变量
人力资本投资偏好 V24 241=愿意,2=不愿意;定类变量
抚养子女的个数V4 3 定距变量
赡养老人的个数V3b 4 定距变量
家庭家庭劳动力个数V7 7 定距变量
背景家庭非工资收入V17 17定距变量
家庭月收入V27 27定距变量
社会保障水平 V30 30
集体资产处置的
V31 31
体制满意度 1=非常满意,2=比较满意,3=一般,4=不太满意,5=不满
变革“失地农民”政策意;定序变量
V32 32
满意度
对政府培训的
V28 28 1=应该,2=不应该,3=不知道;定类变量
期望
(注:⑦农龄是指“失地农民”在身份转为城市居民之前所从事农业劳动的年数,该指标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失地农民”的劳动技能,一般来说,“失地农民”的农龄越长,其掌握的非农劳动技能越少,反之亦然。)
(三)Logistic回归模型的说明
由于被解释变量(劳动力供给意愿)并不是一个连续变量,而是一个二分定性变量,即虚拟变量,所以笔者在论文主体的实证分析中采用了一种概率回归模型,即把被解释变量视为一个事件发生或不发生的概率,研究当解释变量发生变动时,被解释变量的变动情况。统计学对此提出了一种Logistic回归模型,(注:郭志刚:《社会统计分析方法——SPSS软件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177至197页。)假设被解释变量发生的概率为p,可以用Logistic概率函数将其表示为:
P=(exp(∑b[,i]x[,i]))/([1+exp(∑b[,i]x[,i])]),
其中x[,i]为研究的解释变量,b[,i]为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exp(u)表示自然对数底的指数函数。我们再用事件发生的概率p
除以事件不发生的概率(1-p),就得到被解释变量事件发生的发生比
(odds)=p/(1-p)=Ω,经过数学变换,我们可以得到:lnΩ=∑b[,i]x[,i]。在解释回归系数的作用时,我们可以通过每个解释变量的发生比率(odd ratio,也就是发生比的比,数学表达式为Exp(B[,i])=Ω*/Ω)的考察,来确定解释变量每一个单位的变化给原来发生比带来的变化。
(四)解释变量的甄选与Logistic模型的建立
对解释变量的甄选借助SPSS中Logistic回归分析的Backward:Wald选择功能。首先把所有的解释变量输入模型,然后由计算机根据模型的Wald检验结果逐步剔除那些不符合显著性检验的解释变量,这样经过若干次的剔除,只剩下那些检验结果显著的解释变量存在于最终的模型中。(注:Logistic回归的自动选择功能对解释变量的甄选过程共分九个步骤,由于篇幅所限,本文略去了数据的具体处理过程。)模型最终所保留下来的解释变量依次是V3b、V6、V2、V10、V9、V17、V4、V30以及常数项,由此我们可以得到Logistic回归模型,如表2所示:
表2 以“失地农民”劳动力供给意愿为被解释变量的Logistic回归模型
解释变量
回归系数(B) 标准误差
显著水平 发生比率Exp(B)
受教育程度(V6) 1.3991.173 .033 4.050
农龄(V10) -1.436 .645 .026
.238
健康状况(V9)
-.004 .002 .030
.996
家庭非工资收入(V17) .007 .003 .014 1.007
须抚养子女的个数(V4)
3.6212.224 .013 37.392
须赡养老人的个数(V3b) 1.910 .975 .050
.081
社会保障水平(V30) -2.5101.318 .050
.081
常数项(Constant) -18.5448.469 .029
.000
-2 Log likelihood:26.716
Model Chi-square:29.981
Sig:p≤0.05
由于模型中解释变量比较多,为了便于书写,笔者并没有以lnΩ=∑b[,i]x[,i]的形式给出Logistic回归模型,而是以表格的形式来对模型进行表述,这样在形式上会更加直观,而且易于理解。表2中,回归系数栏中的各个数值是b[,i]的估计值。
三、模型的检验结果与分析
(一)“失地农民”的人力资本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
正如前文所述,本文把“失地农民”的人力资本界定为三个指标,即“失地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农龄和健康状况。我们认为,“失地农民”的农龄越长,其非农的劳动技能越低,从而其人力资本越低;“失地农民”的健康状况越好,其人力资本越高。根据Logistic回归模型,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程度”、“农龄”与“健康状况”等三个解释变量对“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意愿的作用都比较显著(显著性水平分别为0.033、0.026和0.030),但是作用的方向和幅度各不相同。“受教育程度”对“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意愿产生正向作用,根据发生比率Exp(B)的系数判断,“失地农民”所受教育的程度每增加一个等级,其参与劳动力供给的发生比就会比原来的发生比增加3.05倍,可见增幅非常巨大,所以,我们认为,教育程度越高的“失地农民”,其参与劳动力供给的积极性越强;“农龄”对“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意愿产生反向作用,根据发生比率Exp(B)的系数判断,“农龄”每增加一个等级,“失地农民”参与劳动力供给的发生比会比原发生比降低0.762倍,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失地农民”的“农龄”越长,其参与劳动力供给的积极性越小;“健康状况”对“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意愿也产生反向作用,根据发生比率Exp(B)的系数判断,“健康状况”的每增加一个等级,“失地农民”参与劳动力供给的发生比会比原来的发生比降低0.004倍,虽然作用的幅度非常小,但是我们仍旧可以推断,“失地农民”的“健康状况”越差,其参与劳动力供给的积极性越小。通过对这三个指标的分析,我们的结论是:“失地农民”的人力资本越高,其劳动力供给意愿越强。
教育不仅能够提高受教育者的工资率,而且教育还具有一种信号功能,高水平的教育通常与高水平的劳动生产率相关,因此受教育程度的高低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一个标准。受教育程度高的人无疑会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他们不仅能较为容易的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而且所获得工资报酬也很可观,所以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失地农民”劳动力供给意愿会增强。农龄较短的“失地农民”在“农转居”以前都从事过各种非农劳动,这些非农劳动经历为他们积累许多工作经验,这使他们比那些农龄较长的“失地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上更容易地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农龄短、非农工作经验丰富的“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意愿必然会很强。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本来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人力资本,身体健康是人们从事社会生产活动的基础,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人们有能力而且愿意增加劳动力供给。总之,随着“失地农民”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增强了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也随之增强了“失地农民”参与劳动力供给的积极性。
(二)“失地农民”的家庭非工资收入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
家庭非工资收入主要是指除了“失地农民”本职工作的工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分,家庭非工资收入包括“失地农民”的个体经营收入、兼职工作收入、房租收入、集体资产分红收入、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收入等,而其中最主要的是房租收入。从Logistic回归模型的分析结果来看,“失地农民”家庭非工资收入对“失地农民”劳动力供给的作用非常显著(显著性水平是0.014),但作用的方向是正向的。根据发生比率Exp(B)的系数判断,“失地农民”的家庭非工资收入每增加1元,其参与劳动力供给的发生比就会增加0.007倍。也就是说,随着“失地农民”的家庭非工资收入的增长,其劳动力供给的意愿也会随之增强。
Logistic回归模型的分析结果表明,“失地农民”的非工资收入的增加并没有出现收入效应,即在工资和偏好不变的情况下,收入增加所导致的闲暇时间的增加和劳动力供给的减少。在对于这种现象进行解释时,我们还是要对“失地农民”的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考察。首先,在土地被征用后,大约有47%的“失地农民”没有稳定的工作,过低的安置补偿费已经无法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也无法满足“失地农民”的日常生活开支需要。(注: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199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失地农民”最高只能获得到每人3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此后便彻底脱离与土地的关系。)其次,大部分“失地农民”都“上有老,下有小”,生活负担非常沉重。笔者经过调研发现,为了每月能获得一笔稳定的房租收入以维持生计,有相当比例的“失地农民”家庭将自己本来就不宽裕的住房腾出一间或两间出租给单身的上班族,而自己一家人却挤在一起居住。许多“失地农民”已经开始抵制政府的“农转居”政策,因为他们认为,在自己拥有土地的时候,通过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每年都会有一笔稳定的收入,但是“农转居”后的现实状况却让他们感到不安。第三,笔者的调研同时发现,大部分“失地农民”家庭对自己未来的养老、医疗问题忧心忡忡。所以,由于以上原因的交互作用,“失地农民”的家庭非工资收入并没有产生收入效应,相反随着家庭非工资收入的增加,“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意愿也逐步加强。
(三)“失地农民”的家庭负担状况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
“失地农民”的家庭负担状况的衡量指标有两个,即家庭须抚养的子女个数和家庭须赡养的老人个数。根据统计分析,平均每个“失地农民”家庭都有一个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54.8%的家庭一般都要赡养1~2老人。从Logistic回归模型的分析结果可知,“失地农民”家庭须抚养的子女个数和须赡养的老人个数对“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都产生显著的影响(显著性水平分别是0.013和0.050),而且二者的作用方向都是正向的。根据发生比率Exp(B)的系数判断,“失地农民”家庭每增加1个抚养的子女个数,其参与劳动力供给的发生比就会增加36.392倍,可见该解释变量的作用幅度是非常巨大的;“失地农民”家庭每增加1个须赡养的老人个数,其参与劳动力供给的发生比就会增加5.754倍,可见该解释变量的影响幅度也很大。因此,从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失地农民”的家庭负担越重,其劳动力供给的意愿越强。这一结论与我们初步调查的预想非常吻合,也非常符合常理,所以对此无须做过多的解释。
(四)城乡结合部的社会保障水平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
根据Logistic回归模型的分析结果,城乡结合部的社会保障水平对“失地农民”劳动力供给意愿产生显著的反向影响(显著性水平是0.050),即随着对城乡结合部社会保障状况评价水平的提高,“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意愿会逐步减弱。根据发生比率Exp(B)的系数判断,“失地农民”对城乡结合部社会保障水平的评价每增加一个等级,他们参与劳动力供给的发生比就会减少0.019倍。可见,城乡结合部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越高,“失地农民”劳动力供给意愿越弱。
“失地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享受对象之外,无法同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曾被安置工作的“农转工”人员,由于文化素质和非农劳动技能较低等原因,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而再一次下岗;自谋职业人员,由于同样的原因难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找到工作,有限的征地补偿费花完后生活出现困难;“超转”人员由于失去“土地保障”而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时,必然会激发出或者说是逼迫出他们的劳动积极性,这种劳动力供给意愿增强的过激表现就是“失地农民”到市政府或区政府的上访,他们通常要求政府直接安置工作、参与集体资产分红、归还耕地或者有的干脆就抵制政府的“农转居”政策。可见“失地农民”的这种劳动力供给意愿增加的根源在于生活压力巨大条件下的社会保障系统的缺失。从这个角度讲,城乡结合部社会保障水平越低,“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意愿越强;社会保障水平越高,“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意愿就会相对减弱。
四、研究的结论与评述
(一)研究结论
对上文模型的检验结果加以总结,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随着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意愿逐步增强。但由于其本身文化水平较低,缺乏非农劳动技能,所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居于劣势。从解决“失地农民”劳动力供求矛盾的角度而言,人力资本投资应该引起政府和“失地农民”本人的足够重视。
第二,“失地农民”的家庭非工资收入并不具有收入效应,相反,随着非工资收入的增加,“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意愿会增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失地农民”的收入偏低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社会保障系统缺失使然。
第三,随着家庭须抚养的子女个数和须赡养的老人个数的增加,“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意愿增强。可见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提高“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在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在城乡结合部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意愿会增强,并通常表现为各种过激行为,如上访、告状等。所以完善城乡结合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劳动力供求矛盾的关键环节,并有利于城乡结合部的社会稳定,从而保证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地区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二)政策建议
1.重视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失地农民”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
由于“失地农民”的人力资本水平过低而导致其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所以应该增加对他们的人力资本投资,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失地农民”劳动力供给的质量,而且有利于缓解城乡结合部地区紧张的就业状况。根据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实情,笔者认为,目前对“失地农民”的人力资本投资形式主要是政府或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在培训费用上,应该根据“失地农民”的收入状况,多方面、多渠道地筹集培训经费,政府、征地单位和征地企业要承担培训费用的大头,“失地农民”个人可以承担一部分培训费用,但是要充分考虑其负担水平,不能太多。
在对“失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过程中,政府的任务是:指导分流,分类培训。就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失地农民”自身的年龄、文化基础、现有的技术水平等条件,给予他们必要的分流指导,让“失地农民”分别进入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接受与其意愿和接受能力相符的培训。那些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家庭负担沉重的“失地农民”是目前劳动力供给意愿最强、但就业安置最难的一个群体,这些人应该成为培训的重点。根据这部分“失地农民”的自身条件,他们适合参与针对性强、实用特点突出、技术难度低的短期培训。对于那些年龄较轻、文化水平在高中以上、家庭负担较小的“失地农民”,他们预期工作时间较长,并具备深造的条件,所以应该鼓励他们进一步深造,提高自身素质。同时,这样做带来的另一个好处是,客观上推迟了这部分年轻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从而能够缓解就业高峰期劳动力市场的压力。
2.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
城乡结合部的就业压力主要来自于“失地农民”的生存压力而导致的劳动力供给的膨胀,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增加“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鉴于当前和今后主要以自谋职业的方式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安置,所以征地单位不能安置就业的,可以实行货币安置,但是要适当提高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偿费标准,补偿内容应该包括“农转居”后自谋职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和加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保障金,同时安置补偿费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增长。有能力安置“失地农民”就业的征地单位,在招工时要优先招用所征土地上的“失地农民”就业;政府要出台奖励安置“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鼓励征地单位或有关企业吸纳“失地农民”就业;市、区(县)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应该积极为“失地农民”服务,举办各种类型的招聘会,为“失地农民”开办专场。
在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安置问题时,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社区服务业的需求日益增长,从而社区就业逐渐成为“失地农民”和其他弱势就业群体实现就业的重要领域。社区服务的许多行业技术含量不高,“失地农民”无需接受过多的培训就可以上岗,所以非常有利于安置那些文化水平低的大龄“失地农民”就业。根据有关专家的统计,发达国家的社区就业份额为20%至30%,发展中国家的社区就业份额为12%至18%,而我国只有3.9%,即使按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最低水平计算,把我国社区就业的份额由3.9%提高到12%,就大约可以增加2000万个就业机会。(注:杨宜勇:《社区服务业:潜力巨大的就业领域》,《人民日报》第9版,2002年9月29日。)因此,发展社区服务业是缓解城乡结合部就业压力、扩大“失地农民”收入水平的重要途径。
3.完善城乡结合部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失地农民”劳动力供给水平。
20世纪90年代,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由于高社会保障水平削弱了失业者再就业的动力,致使失业率持续攀高,自愿失业者和长期失业者大量增加,所以许多国家曾一度实行“降低社会保障水平,激发劳动力供给”的就业策略。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就业策略绝不适合解决中国的就业问题,尤其不适合解决城乡结合部的劳动力供求矛盾,相反,中国所面临的就业压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正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在城乡结合部地区,自谋职业人员和一些“超转”人员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享受对象之外,而且明确规定“失地农民”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意愿必然会空前增强,城乡结合部的就业压力必然会加大。所以,完善城乡结合部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失地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水平是目前我们必须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
因此建议政府尽快建立面向各类“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中有基本的保障。(注:2002年6月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王连生、张欣庆对北京市“农转居”人员的养老与医疗保险问题进行过调查研究,笔者在此得益于他们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第一,吸收“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对于“农转工”人员,要按照将其农龄按一定的比例折算为工龄的办法,使农龄与工龄接轨,从而将这部分人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于自谋职业人员,要为其开辟参加养老保险的渠道,达不到基本养老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补缴,使他们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超转”人员,要将其退休养老管理由现在的民政部纳入到城镇养老保险体系。
第二,吸收“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将自谋职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建议征地单位一次性为“超转”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按照统帐结合的原则解决“超转”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
第三,提高“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在无业或失业期间不再有任何收入来源,也不再有退回农村的可能,因此政府应该尽快拓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范畴,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围,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