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应“子还”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父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政》编辑同志:
我父亲赌博,欠了村民一些钱,母亲劝他多次,他都听不进去。我长年在外打工,今年回家过年时,村民都找到我,让我替父亲还钱。请问,如果从法律角度来讲,我有这个义务吗?
读者 赵军
赵军同志:
一般来说,“父债子还”的说法是错误的。
这涉及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所谓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同时也要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因其个人行为所生债务,应由自己承担,不能要求其他人为其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既然你父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个人的债务应由他自己承担,你没有替他还债的义务。
那么,“父债子还”这一说法,是不是永远都不能成立呢?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当“子”继承其“父”遗产时,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子”应在一定范围内偿还其父的债务。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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