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国有股减持对我国的借鉴意义_国有股减持论文

国外国有股减持对我国的借鉴意义_国有股减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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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70年代末兴起于英国继而席卷大部分工业化国家的国有企业股份化、民营化浪潮中,曾发生过多起国有股减持事例。尽管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国有股减持的背景不同,减持的目标、范围和规模等也不尽相同,但通过对各国做法的比较研究,我们还是能够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教训。

一、国外国有股减持的目标

概括起来,国有股减持的主要目标不外乎以下几方面:

1.改善国家财政状况,减少债务和赤字。这是各国的一个共同目标。例如,20世纪80年代德国西部渐进施行的国有股减持,其本身并无长期计划和有序的统筹安排,而主要是国家出自减轻财政负担这一消极的理由被迫调整的结果。在法国、意大利和美国,取得财政收入甚至是国有股减持的最主要的动因。

2.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通过减持国有股使其比重降低或完全退出,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消除国有股产权不清的制度性弊病,造就适应市场竞争的经营机制。

3.缩小政府干预程度,扩大市场机制作用范围,打破国家垄断,促进竞争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活力,优化资源配置。

4.通过股权民主化,扩大股东队伍,调动持股者积极性。这是西欧发达国家减持国有股的一个重要目标。

5.使本国经济与国际接轨,增强国际竞争力。例如被欧美发达国家指为具有封闭性和保护性的日本市场迫于国际压力对外部开放,日本政府随之对长期受国家保护的垄断性国有企业“三公社”实施了民营化改革,大幅度减持国有股,以引入竞争机制。

6.其他一系列政治经济目标。如英国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中大规模减持国有股的一个重要政治目标,就是为了削弱工会的力量,同时培植政治上支持政府政策的势力。日本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和国有股减持则同时为了实现政府行政改革的一系列目标,其本身也构成行政改革的一个部分。

二、国外国有股减持的组织实施

第一,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大规模减持国有股之前,一般都先行立法。不同之处在于,有的国家对每一个企业单独立法,有的则不是这样。前者如日本,每一个特大型国有企业的设立、改制或撤销都要以单独为其颁布的特别法为依据;后者如法国等一些欧洲国家。

第二,确定实施国有股减持的组织体系。如20世纪80年代法国政府建立了民营化领导机构即民营化委员会(后改为企业资产评估委员会),并在政府内指定经济财政部负责管理有关民营化事务,其中还包括审计委员会和政府咨询银行。而德国政府对国有股权的管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内阁会议,重大决策由内阁会议讨论决定;第二个层次是政府各部,负责一般决策和日常的管理业务。

第三,确定国有股减持的范围、程度和合适方式。各国国有股减持的具体目标上的不同,决定了国有股减持范围、程度和方式各有其特点。但也存在一些共同点,如凡是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股普遍被减持;各国对存在公共利益的民营化企业都采取了一些控制性措施(如设立金股,限制外国人持股比例等);普遍采取了上市、向职工优惠出售股份与引入核心股东相结合等市场方式和非市场方式;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减持盈利企业国有股,而后才是亏损企业,对后者先整顿、重组使其好转,再实施减持,以树立广大股民和市场的信心,确保成功。法国国有股减持的基本方式有市场方式和非市场方式。市场方式即通过交易所出售国有股。非市场方式指政府可以用双方“自愿转让”的方法使某些“核心股东”取得稳定股权。

第四,国有股转让价格及受让方的确定。各国转让国有股定价不外乎市场定价和政府定价两种。对国有股受让方一般都有条件限制。法国出售国有企业股票一般不采取招标方式,因此价格水平是在上市之前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率、收益以及股市行情等因素,结合考虑当时国内的经济、金融形势以及国际经济动向等确定的。

第五,通过国有股减持获得的资金的使用。这也是由各国减持国有股的目标决定的。再如日本政府认为,NTT股票全体国民共同拥有的重要财产,应将其出售收入用于偿还全体国民的负债——国债,并通过法律加以明确。

三、国外国有股减持的借鉴与启示

1.明确国有股减持的目标。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政治体制和历史文化状况不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对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也不相同,因而实施国有经济改革和国有股减持的目标也不尽相同。但是,国有经济和国有资产的存在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其运作遵循着一些共同的、普遍的规律,其经营面临着某些共同的问题,因而国有股减持所要解决的问题或所要实现的目标也存在某种共同性,如增强企业竞争力、调整经济结构等。我国国有股减持的目标有:其一,国有经济的发展目标,国有股减持有利于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有利于国有资产流动与变现,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控制能力,有利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其二,股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国有股减持应考虑到股市的承受能力,不能给股市带来大幅振荡,并对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带来的股市的缺陷进行修正,有利于股市的中长期稳定发展。同时,国有股上市还考虑到不损害中小散户股民的利益。其三,上市公司目标。国有股减持有利于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有利于资产重组和增值。

2.制定法规,严格依法减持国有股。国有股是全民的财产,其大规模处置必须体现全民的意志,利益由全民共享,为此要按照体现全民意志的法律来进行。从国外看,凡是涉及大规模的国有财产处置,都是法律先行。在国有股减持中,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

3.国有股减特的组织实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使国有股减持得以顺利实施,首先必须明确国有股减持的决策主体和操作主体,即谁有权决定国有股的转让、谁具体操作并对其后果负责,清楚地界定其责权利。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在大规模实施国有股减持之前,必须明确减持的组织体系及其职责,使国家股权转让审批机构和国家股持股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次,要明确被减持国有股的受让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要“取消一切限制企业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各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资均可进入”、“积极探索采取收购、兼并、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等各种方式,促进利用外资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我们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出详尽而切实可行的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收购国有股权的政策和办法。第三,要明确国有股减持的范围。在俄罗斯,国家把不宜出售国有股的企业事先都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在西欧,政府在实施大规模国有股减持之前,公开宣布拟减持企业名单,并规定实施时间表。这些做法有利于保证操作过程的透明和稳定市场预期,值得借鉴。第四,明确国有股减持回收资金的使用方向。我国国有股减持回收资金应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这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防止资金使用中出现无序甚至腐败行为。第五,合理选择国有股减持的方式。不少人认为我国实施国有股减持应采取纯市场方式,其实这是不妥的。国家这一股东具有不同于一般股东的特殊性,它不单纯以盈利最大化为唯一目标,同时还具有其他非经济目标。因而国有股出售同样如此,不仅是商业行为,更是政府行为。国有股出售方式的选择要体现政府的意图,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政府可以采取市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非市场的方式减持国有股,从国外的做法看莫不如此。

因此,国家在明确国有减持目标和原则的前提下,减持方案应力求公平、公正,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同时要综合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必须指出,国家不应以卖个最高价为出发点,而应把尽快转让掉手中的股权,以实现前述国有股减持的三个目标放在第一位。否则,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而错失减持的良机甚至于损害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从长远看损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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