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时期淮盐工业徽州商人的利润估算_乾隆论文

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乾隆论文,盐业论文,徽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00)01—0013—10

一、问题的提出

汪士信先生的《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流向试析》一文的发表(以下简称《试析》)(注: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两淮盐业经营,即当时的两淮引盐经营。), 为徽商研究工作开辟了一块难得的数字分析园地,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试析》有下列三方面的贡献:(1)对当时的盐商成本进行核算, 从而把利润问题由一般简单的文字表述提升到专门详细的数字分析阶段;(2)提出“应得利润”与“实得利润”概念,有利于问题的澄清;(3)表明当时朝廷从两淮盐业经营中获取的利益约为商人获利的三倍,而盐政机构获利又与盐商获利大体相当。但《试析》也有欠理想之处,以致当人们按其思路求取盐商实际商业利润率(即盐商实得利润金额与其经营金额之比)时,会感到疑惑。本文是在尊重并应用汪士信先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其不足,并提出尝试性改进措施,以对当时的盐商获利再作一次新的估算。

二、口岸价

淮盐多数销往湖广和江西,并且徽商是运销淮盐的一支有生力量。故本文与《试析》一样,为使问题简化便近似地认为淮盐全部销往湖广和江西,并全系徽商所为。但这种运销只从两淮盐场的收购算起,到湖广和江西口岸销售为止。其依据是,在《清盐法志》卷一三0 《盐价》中“乾隆五年”条载:“以楚省引盐,淮商向来运至汉口,就本处水商赴店交易,由驿盐道另给水程,转运行销”。汉口以远的费用,包括“水贩运脚、利息等项,原不在淮商成来之内”。江西情况基本与湖广一致。故淮盐在湖广、江西口岸的平均售价就是本文所属徽商经营淮盐的最终价格。它是计算其经营总金额和商业利润率的基础数据。

下图示出了乾隆时期淮盐价格的变化情况。其上部是综合显示湖广、江西两地的口岸价变化情况(数据来自于《清盐法志》一三0 《盐价》、《试析》一文中的湖广和江西“盐价表”,以及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单中的“每引销价”;“×”表示《清盐法志》的部定价格)。图的下部则有两种价格。一是场价,即场商对运商的卖盐价格(只有三个数据,均引自《试价》,但其中有两个也可见于《清盐法志》卷一三○《盐价》中“乾隆七年九月”条),另一是灶价,也称为桶价或锅价,即场商对灶户的购盐价格(有两个数据,其来源见本文稍后内容)。

乾隆朝跨越六十年,若其盐价基本呈直线趋势上涨,则可将乾隆三十年的平均盐价视作整个乾隆朝相应盐价的平均值。右图可大体看出这一趋势。在综合考察湖广、江西两地的口岸价时,不难看出它们是沿着一条较宽的波动带逐渐上涨(即这些史料数据都基本在图的上下线之间波动)。仅因本文是尽量把《清盐法志》卷一三○《盐价》以及《试析》“盐价表”中的有关数据都表示在图上,故出现了几个数据高于上线较远的现象。后经分析,这些都是异常偏高数据,可置之不顾。例如:乾隆二十八年三四八月间,湖广市价高达每引银11.2582至11.6751两。经查对,这是一些商人故意抬价所致。其中,“卖价最贵之卫凤翥、方引年”(注:《清盐法志》卷一三○《盐价》中,“乾隆二十九年”条。),还被提出斥革。又如,《试析》“盐价表”中,乾隆五年七月湖广市价高达每引银9.2192两。这原是“离汉口二千余里”处的价格,故算不得口岸价。再如,《试析》所列江西“六年四月”条内,有一数据为“每斤二分八厘”(即每引银9.632两)。 经与《清盐法志》卷一三0《盐价》“乾隆十四年”条核对, 其所谓“各属开报盐价”应是“南昌等十府所属”开报的盐价,故也不是口岸价。只是有的地方离口岸较近,故其价格也与口岸价相近(如表中所列“每斤二分”,即每引银 6.88两)。

乾隆时期淮盐价格变化情况

笔者还在图的上下线之间,确定一中间线。该中间线不但正好穿过数据区域的中间,还使一系列重要数据落在它的附近。如乾隆五年部定湖广贵价每引银5.7802两,六年六月部定湖广贵价每引银6.0802两,七年九月部定湖广价每引银6.3802两,二十九年部定江西价每引银9.11两,以及五十三年部定湖广、江西价每引银12.050两和12.5738两等。 另外,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单上湖广、江西的每引销价也都落在它的附近(其中江西价与部定价重合)。

由此可见,若无其它因素影响,则该中间线可认作是平均口岸价格线,即可按它来确定乾隆时期湖广、江西两地的平均口岸价。其中,乾隆三十年为每引银9.3两,而以此作相互对称的乾隆六年及五十四年, 则分别为每引银6.1两和12.5两。只是由图可知, 乾隆十四年和四十二三年间的数据,则远低于中间线。十四年两次议定江西价,最后部定贵价为每引银6.285两(此也即在其后一段时间里的执行价格); 四十三年部定江西、湖广价,其平均值为每引银9.55435两。故而表明, 若要更好地反映整个乾隆朝的实际情况,则须对中间线做适当修正。而针对图中数据及其分布特征,一个较为简便可行的办法是取上述五个数据的算术平均值得每引银8.74787两(约为每引银8.75两), 此即为代表整个乾隆时期湖广、江西两地的平均口岸价(注:《试析》在确定乾隆时期湖广、江西两地平均口岸价时,是直接取该文所列湖广、江西口岸价表中16个数据的算术平均值,得每斤银0.0246两,即每引银8.4624两(引重344斤)。但这16个数据中,只有4个处在乾隆三十年以后,其余12个则在乾隆三十年以前,且有9 个是在乾隆十五年以前(含十五年),甚至还有2个分别出自康熙、雍正年间。故在此情况下, 直接按算术平均法求值,其结果会偏低。仅因其中有前述几个异常偏高数据的存在才使其结果未偏低很多。)。

三、场价、灶价及场商获利

(一)从本文上图还可看出,乾隆时期运往湖广和江西口岸的淮盐场价基本呈直线趋势上涨。故就整个乾隆朝而言,其平均场价可按图示取乾隆三十年的场价,即每引银2.0 两(注:《试析》在确定乾隆时期平均场价时, 是直接取图中三个原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得每引银 1.7107两。但这三个数据中,有两个是处在乾隆初期的低值年份, 故其平均结果会偏低。)。

(二)当考虑场商获利时,尚须考虑场商对灶户的收盐价格。清前期灶盐生产中的资本组合情况复杂,仅基本形态就有(注:魏源:《筹鹾篇》,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1 )场商立灶,并自招灶丁;(2)灶户立灶,并自筹工本;(3)贫穷灶户向垣商借贷工本。故而盐价的含义就各不相同。本文现要讨论的场商对灶户的收盐价格应是传统意义上那种既自备盐灶又自筹工本的灶户对场商的卖盐价格。他们的盐可“任售各垣”,而“其价随时长落”(注:魏源:《筹鹾篇》,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至于一些场商(或垣商)因向灶盐生产投资而获取的利益应归于生产领域,与本文无关。

《试析》已求得乾隆朝平均场价为每引银1.7107两,并称:“为试算场商应得利润,需要两种数字:一是场商付给灶户的盐价;二是场商卖给运商的盐价”。即场商应得利润,是在这两种价格的差额内去寻找。但实际上,《试析》并未按此原则进行试算,它是把灶户的两种卖盐价格之差来作为场商获取的“应得利润”。

乾隆六年二月,陕西道监察御史胡定奏折称:“灶户所卖之食盐、腌盐,计二百五十斤为一桶。一桶可得大制钱七百文,而盐商向买每桶只给银五钱,或乘其急需而给四钱”(注: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黄册》。)。《试析》依此换算得灶户所卖食盐、腌盐价格为每引银 0.9779两(即钱963.2文),而盐商向买价格为每引银0.6192 两(即钱609.912文)。于是,《试析》将这两种价格之差每引银0.3587 两作为代表整个乾隆朝的场商“应得利润”。这是《试析》的一点失误。因为:1.从时间上看,该史料出自乾隆六年二月,而现在并无依据可将该年数据算作整个乾隆朝的相应平均数据。2.从内容上看也有问题。即依据规定,盐商往江广口岸贩卖的属纲盐,它与食盐、腌盐的管理(含价格)是不同的。虽然纲、食盐同属引盐范畴,但据王守基《两淮盐法议略》称:“商人运盐,例分纲引、食引。纲引远于场灶,斤轻而课重;食引附近场灶,斤重而课轻。”(注: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至于腌盐,则不直接为食用,而是被一部分人用于食品加工。故若食盐、腌盐灶价要高于纲盐灶价,则是可理解的。我们不能将此混为一谈,更不可简单地将其视为盐商对灶户的“宰割”,并由其求取场商的“应得利润”。基于这些,本文认为只能将其中一个数据,即每引银0.6192两,作为乾隆六年场商对灶户的收盐价格。

据《清盐法志》卷一0 七《垣收下·桶价》中“乾隆三十年十一月”条记载,当时一些场商用不标准的桶来收盐,从而使灶户蒙受损失。其称:“核计则浮收灶盐十五六万引,各场商竟侵渔盐价银十数万两。”本文试以此来估算当时场商对灶户的收盐价格。其中,“十五六万引”可取其平均值为15.5万引;而“十数万两”的含义则较广,它既可能是十二三万两,也可能是十七八万两,说明当时盐价可能是波动着的,但也有可能是不同的盐质有不同的价。本文取其折衷值为15万两,并由此算出当时的折衷价为每引银0.968两。

通过上述讨论,得到乾隆朝两个不同年份的灶价数据,即乾隆六年每引银0.6192两和乾隆三十年每引银0.968两。若靠这两个数据, 尚难以直接确定整个乾隆朝灶价的平均值。但在缺乏更多史料数据的情况下,不妨试以间接方式,即通过分析这两个数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本文前图中场价、口岸价数据之间的关系,来予以确定。其步骤是:

1.将上述两个灶价数据示于本文前图,并将它们之间的连线延至乾隆五十四年,从而得该年的灶价设想值为每引银1.3两。

2.再由本文前图可知,乾隆六年、三十年及五十四的场价分别为每引银1.25、2.0和2.75两。 而图中口岸价数据的中间线则又示出上述三个年份的口岸价分别为每引银6.1、9.3和12.5两。

现将这些数据示于下列二表,并对它们进行比较。经比较可知,本文前图中的全部原始数据虽均取自于史料,并属不同文本,它们中任何单个数据的出现均属一定的偶然性,但当它们集合在一起时,便显示出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并有一定的演变趋势。尽管现一时还难以对这种联系和演变趋势作精确的描述,但考虑到本文与《试析》一样,均属估算性质,承认其存在并不难。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可试将乾隆三十年时的灶价近似地作为整个乾隆朝灶价的平均值,约为每引银0.97两。

年份 乾隆六年 乾隆三十年

数值 两/引 两/引

比 较

口岸价 6.19.3 为乾隆六年的1.52倍

场价

1.252.0 为乾隆六年的1.60倍

灶价 0.6192 0.968 为乾隆六年的1.56倍

年份乾隆五十四年

数值两/引 比 较

口岸价 12.5为乾隆六年的2.05倍

场价 2.75

为乾隆六年的2.20倍

灶价 1.3为乾隆六年的2.10倍

价格类型灶价 场价

数值 两/引 两/引 比 较

乾隆六年0.6192

1.25为灶价的2.02倍

乾隆三十年 0.9682.0 为灶价的2.07倍

乾隆五十四年 1.3 2.75为灶价的2.12倍

价格类型 口 岸 价

数值 两/引

比较

乾隆六年 6.1 为灶价的9.85倍

乾隆三十年9.3 为灶价的9.61倍

乾隆五十四年 2.5 为灶价的9.62倍

(三)场商以每引银0.97两将盐购进,再以每引银2.0两卖出, 这其中每引银1.03两的差额便是由场商实现的商业增值。它包括场商费用、输纳和利润。

场商费用应包括人工费(其中也含场商经年参与巡视盐场的费用)、包装费(将盐装进蒲包)、堆贮费和运费等。场商经营是整个盐商经营的初始阶段。场商与引商和运商相比,其最大的不同便是原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要占其经营成本的大部。另从场商的形成特点也可看出,他们基本是些本小、利薄、势微的小商人(注:前述胡定奏折称:“如两淮盐商,挟其重赀,结交权要,其令小商人向灶户买盐。”)。故在缺乏史料数据的情况下,本文且将上述增值的一半,即每引银0.515 两,算作场商费用;另每引银0.515两,则为场商输纳和利润, 此即按《试析》思路为场商应得利润。

四、杂项支出和余息

《试析》在估算运商应得利润时,出现了一个矛盾。即按其确定的场价每引银1.7107两、窝价每引银1.0两、政府税收每引银2.1566 两以及流通费用每引银3.7929两四项之和,已达每引银8.6602两,从而超过了其所确定的口岸价每引银8.4624两。这就是说,即使不再考虑运商其它支出和应得利润,他们每销盐一引仍要亏银0.1978两。故《试析》也说:“这显然不合情理”。经分析,造成该矛盾的原因虽与口岸价定得偏低有关,但主要是把流通费用在口岸价中的比例定得过高。

由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单可知,流通费用在口岸价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其中湖广为44.30%,江西为45.34%,两地平均为44.82%。 《试析》就以这一平均比例来反推整个乾隆朝湖广、江西两地平均口岸价中的流通费用,得每引银3.7929两。但乾隆时期流通费用在口岸价中的比例呈不断上升趋势,其晚期比例要比整个时期的平均比例高出许多。故按上述方式取值,所得结果必然偏高许多。

或许正因《试析》出现上述矛盾,故它忽视了对成本单中另两个项目的讨论,即杂项支出和余息(注:《试析》在其“运商应得利润”一节,曾提及运商有杂项支出,并称可按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单中的成本项目来推算各项具体数字,甚至在注释中也提及余息问题,但在实际讨论时仍将它们忽略了。)。而成本单中的每一项目,都是几经讨论而被朝廷认可的,故不宜被忽略。现本文对它们予以讨论。

(一)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单中的杂项支出,包括口岸课力进引、口岸归公匣费和脚盐三小项,其数值见第18页首表所示(两/引):

据包世臣《淮盐三策》提及:“仪真改捆之所,妇女扫其脚盐,已敷仪民之食。”(注: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九《盐课上》。)由此可知,“脚价”即有运销损耗之意。现为使问题简化,可认为在不同年份里淮盐运销损耗在重量上基本不变,即每引盐的损耗重量基本不变。但随着盐价的不断上涨,其损耗金额仍同步增长。乾隆朝平均口岸价为每引银8.75两,约为五十三年成本单上湖广、江西平均口岸价的70%。现以此推算,得乾隆朝平均脚盐损耗金额为每引银0.1995两。

口岸课力进引和口岸归公匣费,则是已列入成本单的一部分非政府税收性质的盐商输纳。因为这种输纳是导致当时盐价上涨的一项重要原因,故也按上述思路求得乾隆朝平均口岸课力进引和口岸归公匣费分别为每引银0.11074和0.23793两,合计为每引银0.34867两。 这一取值方式会有误差。但由于其数值本身较小,故其误差影响也较小;而且与忽略对它们的讨论相比,其误差影响更可不计;另外,此处讨论只是为了更好地确定运商的流通费用和其应得利润;而当讨论盐商的实得利润时,本文又会将其取消(详见本文稍后内容)。故这一取值方式还是可行的。由此得出乾隆朝平均杂项支出合计每引银0.54817两。

(二)余息每引银0.3两,是运商在整个乾隆时期都力争的项目。 乾隆五至六年,几经争议,最终通过了江苏巡抚徐士林和两淮盐政準泰联合提出的成本。虽然他们同时提出的另一要求,即“应请每引酌给余息银二三钱”,当时未被通过,但不久还是通过了(注:《清盐法志》卷一三○《盐价》中,“乾隆五年”和“(乾隆)六年六月”条。)。而且,在以后的岁月里,盐商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按贵价售盐(注:《清盐法志》卷一三○《盐价》中,“乾隆十五年六月”条。),以致余息每引银0.3 两在乾隆朝几乎成为定数而被沿袭下来(注:《清盐法志》卷一三○《盐价》中,“乾隆五十四年八月”条。)。直到乾隆五十四年,才在此基础上每引再酌加余息银一二厘(注:《清盐法志》卷一三○《盐价》中,“乾隆五十四年八月”条。)。故本文确定乾隆时期表现在成本单上的运商余息为每引银0.3两。

项目湖广口岸 江西口岸两地平均

口岸课力进引0.180.1364 0.1582

0.4981

口岸归公匣费

0.2419① 0.4379 0.3399

脚盐

0.3 0.27 0.285

小计 0.7219

0.84430.7831

注:《试析》所引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单中,湖广口岸的“口岸归公匣费”为每引银0.2479两。经验算,系0.2419之笔误。

五、流通费用和运商暗利

通过上述讨论,本文已确定口岸价为每引银8.75两,以及构成口岸价的有关项目,如场价每引银2.0两、杂项支出合计每引银0.54817两、余息每引银0.3两。另《试析》确定的窝价每引银1.0两及政府税收每引银2.1566两(此即按《试析》思路,被认为在整个乾隆朝“几乎是恒定的”),本文从之。故所剩部分每引银2.74523两, 即为运商所报流通费用。但运商应得利润绝不只余息每引银0.3两。 这只是反映在成本单上的明利,其暗利则可能藏在所报的流通费用里。只是据盐臣全德称:“各商按引纳课,本有定数可稽。其场盐价值、河运江运水脚及过坝、过所、抬运、改捆、工食等项,时贵时贱,人所共知,场官、运商既难捏报,地方有司亦易稽查。”(注:《清盐志》卷一三○《盐价》中,“乾隆五十三年七月”条。)故若有过多隐藏,实难可能。本文仍按《试析》估计,运商暗利占其所报流通费用的20%,即为每引银0.549046两,而其实际流通费用则为每引银2.196184两。至此,本文可模拟一张表示整个乾隆时期通往江广口岸的运商成本单如下:

序 号项目数 值(两/引)

1

场价 2.0

2

窝价 1.0

3

政府税收 2.1566

口岸课力引进0.11074

杂 0.34867

4 项 口岸归公匣费0.23793

支脚盐0.1995

出 杂项支出小计 0.54817

5 流 通 费 用

2.196184

6 暗利 0.549046

7 余息(明利)

0.3

8 每 引 销 价 8.75

六、盐商实得利润

以上所论,是场商及运商的各自获利情况。但史料表明,盐商除缴纳政府税收之外,还有大量输纳,且其名目繁多,甚至难以数计。《试析》曾对这些输纳有深入的研究。并指出,可将上述各类盐商的获利都视作他们的应得利润,若扣除输纳,则为他们的实得利润。只是大量输纳是以全体盐商名义作出,故其计算结果也是整个盐商群体的实得利润。本文仍按《试析》思路,并应用其研究成果,来计算盐商的实得利润。

(一)依据《试析》研究成果,应扣除的非政府税收性质的盐商输纳,有如下三大类:

1.报效(捐输)、帑息和余银。整个乾隆朝共计银4262.5113 万两,即平均每年银71.041856万两,也即平均每引银0.3954679两(乾隆朝共60年,按《试析》统计,两淮引盐年销总量为179.64万引)。本文称其为朝廷其它所得。

2.为盐政机构所得的藩库匣费、缉私看仓员役薪水及商伙薪俸饭食等,这些又习称为“扬匣费”。每年银84.838 两; 又江广匣费每年银70万两;再“杂项”之外的盐政衙门饭食银每年4.3万两。 这些小项合计每年银159.138万两,即平均每引银0.8858717两,也即整个乾隆朝合计银9548.28万两。 本文称其为盐政机构所得(实际也含地方衙门所得和慈善事业费)。

3.《试析》认为,盐商还有一笔输纳,即所谓“正课之外,私费不赀。遇一事即有一事之陋规,经一处即有一处之科派”(注:金镇:《盐法考》,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盐课下》。)的额外苛求。该文依据金镇《盐法考》中所列“运盐六大苦”的种种收费手段或名目,大致估计每年约有70万两银子直接流入胥吏之手。但如前所述,由于该文出现了矛盾,若此时再扣除这一输纳,则整个盐商实得利润会更加偏低。故该文最后是放弃了对这一输纳的统计。

但这一输纳不能被忽略,因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一定会有一部分经济利益直接流入各类官员及胥役之手。只是高官敛钱隐蔽,往往让人查无实载;而胥吏勒索又过于分散,同样也无详细记录。故对这一输纳数额,一般只能估计。日本学者佐伯富在其《清代盐政之研究》中,将这类输纳称为官僚胥吏的勒索。现只需对照金镇《盐法考》来审视佐伯富所引用的下列史料,就不会怀疑这类输纳在当时各地的盐业经营中均是存在的:

(1)“河南安阳县知县与典吏,赋性贪婪,视盐商为鱼肉, 任意勒索,以致商人歇业,盐引滞销。”(注:《东华续录》光绪卷一六,“光绪三年六月庚寅”条。)

(2)“据该商等呈出贴补公费清单, 历任(两广)总督俱用银自三万余两至五万两不等。而杨景素在任未及一年,竟倍用至六万余两之多。其借端勒索,侵贪入已,更出情理之外。”(注:《东华续录》乾隆卷九九,“乾隆四十九年三月戊子”条。)

(3)“盐包出场(注:指淮盐),以至江口, 其驳运船价及扛盐改包,一切人工,皆有吏役经管,因而从中勒掯。”(注:王守基:《两淮盐法议略》,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

(4)“各处水贩,在汉岸买盐,向给水程一纸。运到后, 须由地方官汇缴。臣恐胥役藉端勒索,致水贩裹足不前,……”(注:林则徐:《整顿鹾务折》,见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十二。)

(5)“各衙门额规,千头万绪。盐院、盐道等官,固其本管官, 额规决不可缺。而行盐地方,文官自督抚以至州县杂职,下及胥役;武官自提镇以至千把,下及兵丁,莫不皆有额规。而额外交际诛求,又复不可算。”(注:卢询:《商盐加引减价疏》,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九。)这最后一句,已点出这类输纳的特点。

由于这类输纳无论是官吏勒索,还是盐商主动奉给,都是直接流入官吏之手,故本文称其为官吏私收。考虑到前面讨论各类盐商的获利情况时,可能有一定误差,故为了不使求得的盐商实得利润有偏低之嫌,本文将这一输纳的数额在《试析》估算值基础上,再作适当压缩,取每年银50 万两。 此即为乾隆朝共计银3000 万两, 也即平均每引银0.2783344两。

(二)前面在分析运商成本时,曾按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单所列项目对运商杂项支出中的口岸课力进引和口岸归公匣费进行过讨论。此二项合计每引银0.34867两,即每年银62.635078万两。这对于更好地确定运商流通费用和应得利润来说,是必要的。只是现要扣除的上述三大非政府税收性质的盐商输纳,是针对全体盐商而言。故为了避免重复扣除的可能,本文在讨论盐商整体的实得利润时,便不再扣除课力进引和口岸归公匣费。这相当于运商还有每年银62.635078万两的应得利润。

(三)前面还讨论过场商获利问题。即场商有每引银2.0 两的销售收入,但运商同时又有每引银2.0两的支出。这一收一支正好抵消。 故对整个盐商群体而言,其购盐支出应是每引银0.97两。

至此,本文提出乾隆时期徽商经营淮盐的资金平衡表如下。其中,盐商实得利润在其销售收入中所占比例,即为本文开头所提出的盐商实际商业利润率。

序 项目 乾隆朝总金额 每年总金额

号 (银万两) (银万两)

一口岸销售收入94311.0

1571.85

盐 10455.048 174.2508

经 朝廷 税收 23244.697 387.41162

所得 其它 4262.5113 71.041856

营 盐政机构所得9548.28

159.138

官吏私收 3000.050.0

支场商费用 5550.876 92.5146

运 流通费用23671.349 394.52249

出 商

脚 盐 2150.2908 35.83818

经营支出小计81883.05 1364.7175

三盐商实得利润12427.947 207.13246

序 项目每引金额 在销售收入中所占比例

(银两)

(%)

一口岸销售收入 8.75100.0

盐0.9711.09

经 朝廷 税收2.156624.65

29.17

所得 其它0.3954679 4.52

42.47

营 盐政机构所得 0.8858717 10.12

13.3

官吏私收0.2783344 3.18

支场商费用0.5155.89

运 流通费用 2.196184 25.1

33.27

27.38

出 商

脚 盐

0.19952.28

经营支出小计 7.596958

86.82

三盐商实得利润 1.153042

13.18

七、结果讨论

(一)由上述资金平衡表可知,盐商在江广口岸的平均售盐价格为其对灶户收盐价格的9.02倍。经分析,导致如此大幅增值的关键因素有两点:

1.朝廷及其官吏胥役对盐商的敛取过多。由表可知,朝廷敛取已占盐商销售收入的29.17%,若再加上盐政机构及官吏胥役的公私敛取, 则占42.47%。

2.场商和运商的包装贮运及其损耗等费用也很高, 占销售收入的33.27%。而购盐支出和盐商实得利润之和仅占24.27%。

(二)按《试析》计算,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单中,盐商所报流通费用平均占口岸价的44.82%,若扣除其中20%的暗利,则仍占35.86%。而本文求得的乾隆平均流通费用,占口岸价的25.1%。经分析,导致该比例值如此大幅上扬的关键因素,在于流通费用本身是一逐年上长的参数,而构成口岸价的各支出项目中,政府税收每引银2.1566两、窝价每引银1.0两及余息每引银0.3两均被视为“几乎恒定的”。这三小项合计每引银3.4566两。它们在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单中,分别占湖广、江西口岸价的27.99%和27.38%。而在乾隆朝平均口岸价中,它们则占39.50%。由此可见,本文前面对《试析》所出矛盾的分析是正确的。

(三)本文求得的乾隆朝平均流通费用(已扣除运商暗利)为每引银2.196184两。而在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单上,运商所报湖广、江西流通费用的平均值为每引银5.598两, 若扣除20 %的暗利, 仍有每引银 4.4784两,此即为乾隆朝平均流通费用的2.04倍。 另在五十三年成本单上,湖广、江西两口岸价的平均值为每引银12.4877两, 此又即为乾隆朝平均口岸价的1.43倍。由此推知,乾隆时期的其它价格也在以较高速度增长。这正是导致乾隆年间盐价上涨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至于这些价格的增长速度是否真的大于江广口岸盐价的增长速度,尚待进一步研究证实。

为便于考察乾隆年间其它价格的上涨情况,特提供下列史料:

1.“乾隆初,米价每升十余文。二十年虫荒,(苏松常嘉)四府相同,长至三十五六文,饿死者无算。后连岁丰稔,价渐复旧。然每升亦只十四五文,为常价也。至五十年大旱,则每升至五十六七文。自此以后,不论荒熟,总在廿七八至三十四五文之间,为常价矣。”(注:钱泳:《履园丛话》卷一《米价》。钱泳,江苏金匮人,生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卒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

2.由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知,乾隆初年时,米价每公石约合制钱853文;而到乾隆未年,则涨到2750文。

3.“顺治初,良田(价值)不过(每亩)二三两(银)。康熙年间,长至四五两不等。雍正间,仍复顺治初价值。至乾隆初,田价渐长。然余五六岁时(约乾隆二十八九年间),亦不过七八两。上者十余两。今阅五十年,竟亦长至五十余两矣。”(注:钱泳:《履园丛话》卷一《田价》、《银价》。)

不过,在参阅上述有关米价的史料时,尚须注意乾隆年间银钱兑换率的变化。据钱泳所称:“乾隆初年,每白银一两,换大钱七百文。后渐增至七二、七四、七六至八十、八十四文。余少时(约乾隆中期),每白银一两,亦不过换到大钱八九百文。嘉庆元年,银价顿贵。每两可换钱一千三四百文。后又渐减。”(注:钱泳:《履园丛话》卷一《田价》、《银价》。)

(四)本文求得的盐商实得利润占其销售收入13.18%, 这是整个盐商群体的实际利润率。故即使对盐商的骨干成分——运商而言,其所获仍属“什一之利”。只是盐商为一社会群体,内部贫富悬殊很大。他们之间获利的多寡,又直接与其资本拥有程度有关。

另需指出,商业上的“什一之利”与金融借贷中的“利率一分”应是两种不同概念。盐商对官府的一部分输纳是在获得销售收入后才付出,其实得利润也是在获得销售收入后才实现。故盐商所需商业流动资金要比其经营金额为低。乾隆时期是淮盐的畅销时期,盐商资金周转较快(有史料称为“两年三运”(注:陶澍:《再陈淮鹾积弊折子》,见《陶澍集》,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159页。))。故由此推算, 当时盐商的流动资金年度利润率(按现代概念,即为每百元流动资金所获得的年度利润)应在20%以上。

(五)《试析》所列“两淮应得盐利分配比例表”,是以盐商应得利润总额为基础而作出的。实际上,朝廷还有每引银2.1566两的税收。故按《试析》研究成果,其完整《试析》所引史料称:“天下盐赋,淮南居其半,……向来山西、徽歙富人之商于淮者,百数十户,蓄资以七八千万计”(注:《从政录》卷二,姚司马德政图叙。)。很显然,这“七八千万”是指富商所拥有的资本。它与盐商在乾隆时期的实得利润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本既可来自于利润,也可来自它处;而盐商获利,既可用作行盐资本,也可它用。故本文在估算乾隆朝实得利润总额时,未受“七八千万”的限制。只是本文仍属尝试性研究,其估算的准确程度也有待于今后新的研究成果来不断完善和提高。至于盐商利润的流向,《试析》已有详尽讨论,故本文未加探讨。的盐利分配应是:

乾隆朝两淮盐利分配整个乾隆朝(银万两) 平均每年(银万两)

税 收23244.697 387.41162

官 朝廷其 它4262.5113

71.041855

府朝廷所得小计27507.2083 458.45347

所 所得 盐政机构所得9548.28159.138

得官府所得合计37055.4883 617.59147

盐商实得利润 9010.315①150.17191

注①:《试析》原文数据为9011.0万两,但该数据略有误差。原因是,该文求得的应得利润总额为银22821.106万两, 在扣除朝廷其它所得银4262.5113万两和盐政机构所得银9548.28万两之后,盐商实得利润应为银9010.315万两。

现为便于对照,又将本文确定的盐利分配情况列于下表:

乾隆朝两淮盐利分配整个乾隆朝(银万两) 平均每年(银万两)

税 收23244.697 387.41162

官 朝廷其 它4262.5113 71.041855

府朝廷所得小计27507.2083 458.45347

所 所得 盐政机构所得9548.28159.138

得官吏私收3000.0 50.0

官府所得合计40055.4883 667.59147

盐商实得利润12427.947 207.1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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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时期淮盐工业徽州商人的利润估算_乾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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